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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earhsu (最可愛的熊寶貝)》之銘言: : 民法259條 : (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 :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 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 一 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 二 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 三 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 : 之。 : 四 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 五 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 : 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 六 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 : 額。 : 所以除非有證據證明2600元中 : 花了多少錢給誰 多少錢在哪 : 否則 依其一 需全數歸還 : 另保證金應有其他條文 大家幫忙找找? : 不過我記得報名之初 保證金到底是怎樣情形下需還 或還多少 或不還 : 似乎沒清楚標明 若真如此 那應該就要看解約的責任歸屬了 : 我猜是參賽方有利 : 因為 : 另有條文規定 詳細是怎樣我忘了 : 不過主辦單位的確是有義務 要在契約成立前告知所有規定細節的 : 現在已發生的事實是沒先公佈賽制 所以參賽方有利 也就是 : 違約 萬一違約啦 責任歸屬於主辦單位的機率應該較大 : 只是我一時找不到那條 QQ 印象中 保證金這種東西 我是指買房子或是訂契約啦 如果對方履約 我方要反悔的話 是沒辦法拿回來的(這是上民法課的印象啦) 如果我方履約 對方沒法履約的話 他們反而要加付原本的保證金金額 也就是本來的保證金兩倍退回 嗯 以上是我以前上課的印象 還是問問看法律達人怎麼講吧 我回答的是關於保證金方面的 至於上面好像提到使用多少金額方面的東西 我舉個例 就是吃飯的時候 要是老闆要你等 然後麵或飯還沒煮 那時候你有權說不要了 取消 也不用付錢 可是一但他說麵已經下 或是飯已經弄好了 你就必須要付錢買下來 不知道這跟場地他們已經借或是裁判方面已經請有沒有關聯啦 我只是把上課的例子應用過來 有錯請指正 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3.92.99 ※ 編輯: Felix2002 來自: 140.113.92.99 (11/21 0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