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earhsu (最可愛的熊寶貝)》之銘言:
: 民法259條
: (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
: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 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 一 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 二 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 三 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
: 之。
: 四 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 五 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
: 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 六 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
: 額。
: 所以除非有證據證明2600元中
: 花了多少錢給誰 多少錢在哪
: 否則 依其一 需全數歸還
: 另保證金應有其他條文 大家幫忙找找?
: 不過我記得報名之初 保證金到底是怎樣情形下需還 或還多少 或不還
: 似乎沒清楚標明 若真如此 那應該就要看解約的責任歸屬了
: 我猜是參賽方有利
: 因為
: 另有條文規定 詳細是怎樣我忘了
: 不過主辦單位的確是有義務 要在契約成立前告知所有規定細節的
: 現在已發生的事實是沒先公佈賽制 所以參賽方有利 也就是
: 違約 萬一違約啦 責任歸屬於主辦單位的機率應該較大
: 只是我一時找不到那條 QQ
印象中
保證金這種東西
我是指買房子或是訂契約啦
如果對方履約 我方要反悔的話
是沒辦法拿回來的(這是上民法課的印象啦)
如果我方履約 對方沒法履約的話
他們反而要加付原本的保證金金額
也就是本來的保證金兩倍退回
嗯 以上是我以前上課的印象 還是問問看法律達人怎麼講吧
我回答的是關於保證金方面的
至於上面好像提到使用多少金額方面的東西
我舉個例
就是吃飯的時候
要是老闆要你等 然後麵或飯還沒煮 那時候你有權說不要了 取消 也不用付錢
可是一但他說麵已經下 或是飯已經弄好了 你就必須要付錢買下來
不知道這跟場地他們已經借或是裁判方面已經請有沒有關聯啦
我只是把上課的例子應用過來
有錯請指正 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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