恕刪
底下有些問題我有私下回給化工的同學了
不過既然在公開板提問
那只好跟大家說明一下
: 1. 這次判決協議,是由黃紹倫同學所公佈,他是我對會計藍的裁判,
: 但是當場對我身份沒有質疑,第二天,他擔任電機A的隊員,也因為當過裁判
: 所以知道我身份有問題,我想如果要球員兼裁判,我認為要會分清楚自己隨時的身分
: 既然要擔任裁判 應該要知道對什麼事情要保持中立
: 因為對球員身分提出質疑,應該是由對手提出,由裁判查驗
: 他在與我們的比賽也提出了,但當場也證明我是該隊隊員了
: 那我想如果對我身份有問題 不應該是由他來提出
: 應該是由會計系同學來提出申訴
其實校隊每個隊員都有打台大盃,所以基本上每個人都是球員兼裁判,
而且現在校隊的主力以電機+會計為主,
剛好化工兩隊分別抽到電機和會計為對手,
我想不管誰出來說話都有可能被質疑,
不過請大家明白一點,當我們發文章以台大男壘署名時,
代表的就是主辦單位而不是自己所屬的系所,
如果這樣子來懷疑我們,那豈不是要剝奪校隊同學參與台大盃的權力?
判決協議,是由黃紹倫同學公佈,
可是決議的人是我,
而我是依章程規定做判決,對判決有問題的同學可以來跟我討論。
再來,
主辦單位對嚴重違反運動精神之行為有主動裁決之權力,
我想這個應該不需要討論,
也不需要在規則裡面特地說明才對。
: 2. 我相信身分的問題,在台大盃不可能是第一次遇到
: 畢竟比賽時間都是在上課時間 常常有人無法出賽是很有可能的
: 只是對手沒有提出,也不會有人去清查身分
: 身為裁判的你們 縱使知道 隊手沒有提出 也不會主動提出
: 你們規則並非沒有規範 而是依照規則
: 應該是當場查到我該場無條件退場 而非隔了一天
: 提出身分的問題 如果可以如此 我相信未來大家都可以在輸球後才開始調查身分
化工omega對會計藍的比賽,
原本排定的不是3/6 12:30
當初決定提出更改時間要求的是貴隊,
現在又說那個時段有人不能出賽,
這是不能拿來當理由的,
貴隊的立場是"情理法",可是主辦單位是"法理情",請你見諒
提出身份查核的不是主審也不是壘審,
是當時在場上的選手,只是剛好那名選手是校隊的同學,
我想身為校隊,不應該是個原罪才是,請貴隊不要再質疑身份的問題了,
電機的選手提出身份查核,
主審發現你對會計藍時違規出賽,當場應該是要判你退場沒錯,
這是主審的錯,所以你多打了一場比賽。
你賺到了
: 3. 建議擔任裁判的同學必須詳讀大會規則
: 以下是大會規則第十條
: 10. 發生甩棒之危險動作時,主審得向雙方提出警告,若再次出現甩棒之行為得判決該
: 打擊者出局並退場。若造成他人身體傷害,需負責其一切醫療費用。
: 該場本隊隊員擊出三分全壘打後因為被判甩直接判出局
不好意思,
你完全誤解了這一條規定,
主審"得"向雙方提出警告,
那個得是"可以"不是"應該",
我不是在玩文字遊戲,
"得"這個字眼,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規則裡面使用頻率非常頻繁,
都是"可以"的意思,
如果是"應該"或"必須"的意思,
會用"須"這個字眼
可以代表可以要,也可以不要。
關於彌補這件事,請你們尊重我們的專業,
我建議如果有裁判實習,貴隊的同學可以去聽聽看,
裁判有很多原則,其中兩個是
"誤判,只是錯一次,彌補,就是錯兩次,絕對不能有彌補這種事情發生"
"不管什麼判決,一定有一方會不滿,一方會高興,不要依球員的反應影響判決,
因為更動判決,依舊是有一方會不滿,一方會高興"
所以我相信這兩次判決一定沒錯,
基本上彌補這種想法是不會出現在我們的腦海裡的,
請各位同學放心。
更何況,甩棒這件事,在領隊會議就特別提出來說明警告過了,
各位可能認為是小事,可是主辦單位覺得是一件重要的事,
否則不會每年都在領隊會議上特別提出說明,
今天中午的比賽發生的甩棒還是第一次就出局了,
基本上我們認為這應該是眾所皆知要小心的規定,
不會再另行警告了。
台大男壘 #17 陳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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