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od4919 (游子)》之銘言:
: 敝隊在隊數不足時,原則上是邀請「以近幾屆盃賽冠亞季軍」
: 會採取這樣子的原則,主要的原因是公平性
: 一)降低籤運的影響程度
: 台大盃的隊伍,大致上要打兩場的預賽,才能進入複賽
: 之後還要經歷八強賽、四強賽,並要在決賽中至少贏一場比賽
: 才能夠得到冠亞季軍的名次。
: 也就是說台大盃的冠亞季軍需要在多場的賽事中表現優異,才能殺出重圍
: 十六強邀請賽的隊伍需要經歷三場的預賽,才能取得進決賽的資格
: 並要在決賽中至少贏一場比賽,才能取得冠亞季軍的名次。
: 能在兩個盃賽中拿下名次的隊伍,不論籤運和賽制如何,本身也要有優異的表現
: 邀請這些隊伍,另外也有肯定他們在近幾屆賽事精采的表現的意思。
這樣子不合邏輯吧!
前幾屆的冠亞季軍的確有優異的表現,也許是不受壞的籤運與賽制的影響,
但難道沒有可能是因為有好的籤運與賽制才如虎添翼嗎?
籤運的影響並沒有因為這個原則被降低,
(上面提到的光電所在相同的籤運跟賽制下 表現得更優異不是嗎?)
: 二)一個簡單明確的衡量標準
: 各隊的得失分,不單和籤運有關,
: 天氣、場地、甚至是比賽時間、賽制都有所影響
: 盃賽的賽事多但時間短,各隊和主辦單位都有時間壓力
: 不可能讓每一隊都在最佳的情況下出賽。
: 以此為標準,對該屆的台大盃各隊伍間的公平性有所不週
: 台大盃每年的參賽隊伍數目都不同,因此每年的賽程也不盡相同
: 預賽的戰績,會因賽程的不同而有所影響,十六強要邀請的隊數也因此每年不同
: 可能某一年主辦單位只需邀請一隊,但有三隊有兩勝一負的戰績
: 或是某年需邀請三隊,但只有一隊有兩勝一負的戰績
: 如要以預賽戰績為標準,有不同屆盃賽之中公平性的問題(每年的標準不一)
: 也很容易造成規則上的複雜。
每一屆的盃賽都有不同的標準,
那麼以前幾屆標準下產生的冠亞季軍來應用到這一屆的十六強賽又是否公平?
假設前兩屆有一隊(設其為A)在極佳的狀況下比賽而得到了冠軍,
可是A上一屆比賽因為狀況不佳沒有好成績(假設三連敗),但卻因為前兩屆的戰績而受邀;
那麼對於其他隊伍(設B)在上一屆一樣在非最佳狀況下比賽,
打出較佳成績(假設二勝一敗,可能分組輸給三勝的沒有晉級),
卻因為前兩屆不是拿到冠軍而未受邀十六強賽,這樣又是否公平?
這樣的選擇方式,不是反而更顯示出各屆盃賽不同標準的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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