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況:
比賽中段,該局為材料進攻。兩出局,一壘有人。
打者打出安打,一壘跑者繞過二壘往三壘跑,同時打者也通過一壘上到二壘。
外野將球傳到三壘,化研隊對還在二、三壘中間的一壘跑者進行夾殺
跑者因此煞車往二壘跑,企圖安全返回二壘。
此時在二壘上的打者見狀,往一壘跑,將二壘讓給跑者。
化研此時對一、二壘間的打者進行夾殺,但因打者先回到一壘而判決save。
此時原本在二、三壘間的跑者跑回本壘得分。
爭議點:
化研提出抗議,打者因為已經上到了二壘,不能夠再返回一壘壘包
所以打者應該是出局。而二、三壘間的跑者因打者上二壘而成為被迫進壘的狀態
當時的判決:
主審認定二壘壘包的所有權是屬於前位跑壘者,而不是後位跑壘者。
所以該情況下打者仍然可以跑回一壘,所以是save。
相關規則:
一、30,封殺出局(Force Out)
當擊球員成為擊跑員,必須搶佔一壘時,壘上跑壘員,如果因為被迫擠壘,而失去
原有壘包佔有權時,該跑壘員成為封殺狀況。防守球員只需要觸壘,即完成封殺出局
。封殺狀況在擊跑員出局,或後位跑壘員出局時,可以解除。
八、1(2)
在出局前,跑壘員觸踏某一壘包後,即有權佔有該壘,並被認定為該壘包佔有者。此認
定,直到該跑壘員合法觸踏到下一正向順序壘包,或是在封殺狀況下,被迫讓壘給後位
跑壘員時才消失。
八、1(4)
跑壘員的目的,在困惑防守球員,或是戲弄比賽,而進行反方向跑壘,即構成違規。
判決:立即宣告死球,該跑壘員出局。
八、1(5)
兩位跑壘員不可以同時佔有同一個壘包。
判決:最先合法佔有該壘的跑壘員,將被認定為壘包佔有者,另一個跑壘員,被球觸身
,即被判出局。
八、8(7)
當跑壘員前進或退返跑壘時,未能循序踏壘,而漏踏其中一個或數個壘時,如比賽進行
中,守備員持球觸踏空過的壘包,或是在該跑壘員補觸壘之前持球觸及,配合適當的促
請裁決,該跑壘員將出局。即使是死球狀況,防守方也可以提出促請裁決。
結論:
在當時的情況是跑者在二、三壘中間進行夾殺,而打者跑上二壘。
根據八、1(2),跑者並沒有三壘的佔有權而有二壘的佔有權。
根據八、1(5),打者並非二壘壘包的佔有者。
所以也不構成封殺狀況,因為跑者是二壘壘包的佔有者
當時如果在二壘對打者進行觸殺,則判打者出局。
根據八、1(4),可看出反方向跑壘出局的規則是在跑壘員是故意的情況。
但當時打者往一壘跑是因並跑者正被夾殺回二壘,而不是故意的。
打者有依序回壘,且在回一壘時因為打者先回到一壘,所以根據八、8(7)是save。
這裡附有2004~2006年的規則
http://www.cspsa.org.tw/cspsa/rule.htm
敝隊查過在最新版並沒有對以上規定進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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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壘隊長 #48 游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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