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usepa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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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國家體育場罷免修正 之 相關疑義
時間Mon Mar 29 03:20:34 2010
※ 引述《soaringfish (翔魚)》之銘言:
: 想請問群組長,在不違反[五-2]條的狀況之下,
: 容許對同一板之同一版主,同時有超過一個的罷免案被提出嗎?
: 若可以,那有限制發起、聯名之資深使用者,不得有重複之情事嗎?
: 若不行,那麼一罷免案在進入表決程序之前,有任何讓其他使用者表達對該罷免案內容
: 之意見,甚至加以修正等等的機會嗎?
謝謝s君提出這個好問題
簡單地回覆是:目前暫時不會考慮同時容納兩個罷免案
主因是:這會讓規則變得更為複雜
不過這也提醒了我可能必須增加一條撤案的相關規定
我會在這幾天與小組長們討論一下
之前有板友推文提到規則過於複雜
事實上新的條文有些部分是組務這邊考量已久的門檻性規範
ex:
1. 增加提案的難度,而不是像現在這樣,提罷免跟po一篇文章文一樣簡單;
2. 於"四-1"增設三個月內初次受罷免的"六成條款",
避免原來的「贊成」-「反對」>=25會讓大板板主的罷免顯得越來越容易
3. 參與投票的使用者填寫理由時如何認定其發言內容、以及部分惡意發言的影響
...等等
也有些則本來就是慣例、現在加以明文化
ex:
1. 罷免中,小組長不得處理板主的辭職
2. 罷免中,小組長認為板主情節嚴重,得停止罷免程序、直接將其解職
...等等
把慣例明文化
看起來雖然是把「組務裁量的彈性」轉成「容易依循的白紙黑字」
但某種程度上不得不承認這也等於是「官僚化」
如果要詳細訂規則的話
這等於是一體兩面
沒必要擦脂抹粉、掩飾什麼
組務這邊能做的是在運作的過程中盡可能避免戴著官僚的面具
我也承諾未來在罷免案進行中
會要求小組長們在每個步驟中明文指示提案者下一個步驟應該做的事情
以及相關時間限制
以避免剛開始運作時板友因為不熟悉規則誤採官僚化的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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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6.0.213
※ 編輯: mousepad 來自: 61.216.0.213 (03/29 03:27)
推 soaringfish:感謝群組長的回應。 03/29 10:47
→ mousepad:不會, 日後也請繼續提供建議與批評 03/29 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