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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ilian (這就是人蔘阿...)》之銘言: : 關於這個新聞,我提供自己遇到的狀況... : 我是四月時掉卡的,也有去報案,當時案類只是一般的遺失... : 後來因為有錄到拾獲者使用卡片的影像,便把案類改為侵占(刑事罪).. : 但公司仍不願意幫我停卡,當初我購買此張卡片的發票都還保留著... : 公司卻以所謂的善意第三人繼續讓拾獲者使用,是我比較不能接收的一點... : 於法公司並無違法,只是我覺得我都報侵占了,也有提出當初購買的發票,難道 : 不能提出多考量遺失者感受的方法嗎?? : 他們沒有提出記名的卡片,掉的人就是要去麻煩警察只為了一張卡片,大家可以 : 去想看看這個社會成本有多大... 謝謝星巴克公司在今天開始提供卡片記名的服務... 我之前在四月掉的卡片也在警方和公司協助下找到拾獲者, 拾獲者在撿到卡片之後沒多久就用信用卡儲值,而留下紀錄... 但是公司卻在八月底才把這紀錄交給警方,這時間的落差和公司的考量 我不得而知...因為之前公司沒有提供記名制度,我只好去麻煩警察只 為了找一張小卡片...所以我想公司提供記名制度對公司和消費者都算 是正面的,卡片掉了也比較不會說要去浪費警政資源找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42.75.59.195
chunptt:我好奇拾獲者知而不報還佔用是否有刑責或需要賠償損失? 11/01 21:35
geoemia:不過還是恭喜你有找到卡片 原來用信用卡儲值可留紀錄 11/01 21:56
mog318:侵占遺失物 11/01 22:03
KUNI0202:裡頭的點數以及金額還在嗎?^^ 11/01 22:22
chilian:警方有通知我去領卡片,卡片裡的餘額比我掉卡時的餘額還多 11/01 23:59
chilian:很多....警察說是拾獲者要給我補償,不過實在是多太多了, 11/02 00:01
chilian:我還是先請警方收回當證物,避免日後有爭議... 11/02 00:06
ardenn:不算浪費警政資源,隨行卡等同現金,是很重要的遺失物。 11/02 02:08
mog318:應該是當和解金吧 11/02 12:20
firefans:當做和解金吧 你不告侵告算便宜他了 而且他用得很爽快時 11/02 12:56
firefans:都沒想那種心情 連你報警了他還一直用 11/02 12:56
SmallYun:侵占遺失物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就算原PO不提告訴,還是得移 11/02 13:16
chilian:因為我覺得找一張卡片去麻煩到警察有點不符合比例原則... 11/02 13:17
SmallYun:送到地檢署,由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or緩起訴or便宜不起訴~ 11/02 13:19
chilian:那也是我跟公司反應卡片的問題,他們卻很消極,我也跑到消保 11/02 13:21
chilian:會去申訴卡片問題,兩次調解完全沒有他們人員到場...雖說調 11/02 13:24
chilian:解沒有強制要到場,卻也讓我見識到他們處理客戶問題的態度. 11/02 13:26
chilian:現在拾獲人被依侵佔遺失物移送....目前就是這樣.... 11/02 1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