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a789789798 :戰哈欠給推 04/14 01:26
※ 引述《ncku0610 (小丸子)》之銘言:
: 請問關於富櫃50成分股
: 是跟台灣50成分股 是有季調整的嗎
: 還是當日哪檔上櫃為市值前50 就變成富櫃50成分股了嗎@@~
: 感謝解答~~
→ ncku0610 :怎搜尋 04/14 00:46
這應該算非常好找的 google "富貴50指數 規則"
第三個結果就是指數編製規則
http://www.otc.org.tw/ch/stock/iNdex_info/gretai50/introduction.php
以下節錄:
第五章 成分股審核
第一節 審核日期
一、櫃買「富櫃五十指數」的成分股訂於一月、四月、七月和十月的第一個星期五後的星
期四辦理季審核,使用前一年十二月及同年三月、六月、九月最後交易日的收市資料進行
審核。任何成分股的變動會在第三個星期五的下一個交易日生效。
二、指數諮詢委員會於七月份進行季審核時,除進行一般審核程序外,亦審核成分股的流
動性,流動性審核標準詳 第三章第二節「三、流動性檢驗」。
三、審核結果和任何變動的生效日期,秘書單位會在指數諮詢委員會作出結論後儘速公布
。
第二節 季審核進行納入和刪除成分股的規則
一、為確保指數具有市場代表性及維持對櫃買「富櫃五十指數」成分股的穩定性,指數諮
詢委員會固定在季審核進行納入或刪除市值增減明顯的公司。
二、市值排名在40名(含)以內的非成分股依序入選。
三、市值排名在60名(含)以內的原成分股依序優先保留。
四、櫃買「富櫃五十指數」將維持固定的成分股家數。若具有被納入指數資格的採樣公司
家數超過被刪除資格的家數,現行成分股中排名最低的成分股將會被刪除;相反的,若被
刪除資格的家數超過具有被納入指數資格的家數,則目前未包含在指數中而排名最高者將
會被納入成分股,以維持成分股家數的不變。
第三節 候補名單
一、秘書單位於每次季審核後公布15家非櫃買「富櫃五十指數」成分股中市值排名最高的
上櫃公司為候補名單,待下季審核前有櫃買「富櫃五十指數」成分股因第六章規範而被刪
除時,可自候補名單中遞補。
二、若候補名單不足5支上櫃股票時,秘書單位以最近一次刪除一支成分股的前二營業日
收市價格計算市值更新名次並補足差額。
第六章 成分股的變更
第一節 刪除和替換
一、一支成分股若終止上櫃、將被收購,或經指數諮詢委員會認定為不再合適的成分股,
便會自成分股名單中刪除。缺額將會由其被刪除前二營業日指數計算結束時,候補名單中
市值排名最高者遞補。
二、若有成分股替換的情形時,被刪除的成分股及遞補的成分股同時生效。
三、若遇收購,被收購的成分股將於收購公司持有至少75%的股份及收購公司所發行的股
份已上櫃(如適用)時,自成分股名單中刪除。
四、根據本節刪除的成分股若仍繼續交易,將列入季審核,但刪除和重新納入指數之間必
須至少相隔六個月。
第二節 合併、收購及分割
一、若因合併或收購致使櫃買「富櫃五十指數」成分股被另一支成分股吸收,則存續公司
將保有成分股資格,所產生的缺額將會由其被刪除前二營業日指數計算結束時,候補名單
中市值排名最高者遞補。
二、若因合併或收購致使櫃買「富櫃五十指數」成分股被非成分股公司吸收,而存續公司
亦符合成分股之資格,則原成分股將被刪除而由存續公司取代;若存續公司不符合成分股
之資格,原成分股將被刪除,並由刪除生效前二營業日指數計算結束時,候補名單中市值
排名最高者遞補缺額。
三、若一成分股公司分割為兩家或多家公司且辦理減資,將依本章第四節辦理。
第三節 新上櫃股票
一、若一支新上櫃股票規模龐大,即未依公眾流量調整之市值排名為前二十名(含)者,以
致若不納入該股票會影響指數之代表性,指數諮詢委員會得決定在該股票正式交易第六個
營業日將該上櫃股票納入櫃買「富櫃五十指數」之成分股,並須在生效日前公布。快速納
入之股票不須執行流動性檢驗,而原成分股中市值排名最低的成分股將被刪除。
二、不符合快速納入之新上櫃股票,若在成分股季審核前已上櫃達二十個交易日以上,且
每個月之週轉率均達依公眾流通量減項調整後股數的1%,便可參加成分股季審核,否則將
列入下一次季審核名單。
三、若一成分股公司暫停買賣後恢復交易或重整、與另一家非成分股公司因合併、收購或
分割而恢復交易,不應被視為新上櫃股票。
第四節 停止買賣
一、若一成分股被本中心停止買賣,得以停止買賣前最後營業日之次日參考價保留在指數
內達10個營業日。若該成分股是因減資換票或合併而停止買賣則可保留在指數中直到恢復
。
二、若成分股暫停買賣超過第10個營業日,該成分股將於第10個營業日收市後,以停止買
賣前最後營業日之次日參考價從指數中刪除。
三、當停止買賣成分股自指數中刪除時,將以其被刪除前二營業日收市後,候補名單中市
值排名最高者遞補。
第五節 停止買賣後恢復交易之上櫃股票
成分股若因第四節規定停止買賣並自成分股名單中刪除,待恢復交易後,將列入下一次季
審核。
第六節 變更交易方法之成分股
若成分股公司經本中心公告變更交易方法,則該成分股將自變更交易方法後第五個營業日
收市後,自成分股名單中刪除,並以變更交易方法生效日當日收市後,候補名單中市值排
名最高者遞補。而原成分股恢復為一般交易股票時,若仍具有成分股資格,將列入下一次
季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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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tasis (115.43.80.192), 04/14/2014 00:5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