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PsMonkey:我我我... 我記錯編號了 [逃] 04/06 11:46
※ 引述《PsMonkey (痞子軍團團長)》之銘言:
: 對不起,再下有兩件事情不明瞭,所以來翻舊帳
: 1. 如果有兩位以上版主,
: 若使用者申述其一版主,是否需先經過另一版主的程序?
: 以此例,我是沒跑去問 a 版主
: 我不確定申述者有無向 a 版主申訴、a 版主同意原判
: 包含組長大人的文章也看不到 a 版主的意見
: 當然,我必須說,這對我來說沒太大差別
: (反正又不是我判 XD)
: 只是未來是否需要告知申訴者向另一版主申訴
: 還是請他直接上 Sub_CS?
在使用者已和一位板主溝通的情況下,
願與其他板主溝通,自然樂見其成;
然而審度目前規章,並無要求使用者需與全部的板主溝通;
故1.使用者至少要與一位板主成功溝通,
或2.嘗試與所有板主溝通,七天內卻得不到任何回應,
這兩者皆可上 Sub_CS 。
: ※ 引述《cleanwind (C.Y.)》之銘言:
: : 板主有權制定板規,並決定某些文章是否有保留價值,
: : 然板主 PsMonkey 以未定於板規之「警告」方式判定此案,
: : 且未使用板規內之詞彙告知使用者 bantime,易讓使用者產生誤解。
: : 建議板主未來考慮以板規之條文向使用者說明;
: : 或直接告知此行為下次將直接開罰,以免使用者誤解混淆。
: 2. 這邊有點... 詭異?
: 基本上版主提出「警告」這個行為
: 並沒有危害到使用者任何權益
: (先不考慮 s 文或 ! 文)
我想提出一個別組的案例給您參考:(L_LifeJob) z-5-1-96
四、按 #1Ck7zDH6 (soho) ,使用者 JeremyJoung 亦違反板規第八條,然則板主 gpmm
判罰 "警告兩次" 。集滿幾次警告才會換處以水桶?水桶期限多久? 此均未於板規
詳列判罰標準。
五、板主應修訂板規,明訂每一條板規之水桶期限及警告累計數次改以水桶之判罰方式。
非違規行為均交付板主裁量,予以處置小至警告,大至永久水桶之處分。
: 而我用「警告」一詞,一如字面原意
: 是一種以版主身份對使用者進行正式的... 提示(?)
: 而這通常是針對已經違反版規、但狀況輕微,或
: 遊走在版規邊緣的模糊地帶、但違反版規精神
我認同警告是種正式的提示,以告知使用者此行為下次將開罰;
然是否有可能導致某使用者警告兩次被刪文,
另一使用者警告三次後才被刪除文章之情事?
但誠如原文開頭所說:然執行手段或許有改善空間。
: 嗯... 或著我反過來講好了
: 在後來回信給 bantime 的內容中有提到
: 我是以版規 4.2 跟版規 5 來做出警告
: 易言之,我是有以版規條文向使用者說明(在其申訴後)
這邊我有點困惑,使用者轉寄來的信件似乎是寫板規 4.1與板規 5。
會造成本次申訴案件的最大主因,
應是使用者在修改文章後認為已經符合板規,
而板主則持相反意見,進而產生分歧。
: 所以...... 想請問組長大人
: 因為 Java 版還蠻常用「警告」
: 以組長大人的角度,我應該...
: 1. 以後不要用「警告」這個詞就好
: 但是正式的提示(?)行為依然可以
: (註:在有引用版規解釋的前提下)
: 2. 在版規明文說明何謂「警告」
: (師爺,你給我解釋解釋,什麼叫「警告」)
: 3. 也不用警告還是啥鬼的
: 直接處置就好了
簡言之均可,只要符合三點要件都可:
1.對所有違規案一視同仁地處置。
2.處置前事先公告聲明此行為受何罰則。
3.若按上述兩點處理,影響看板運作得例外為之。
故未引用板規的提示亦可。
: 以下為怨歎區... 組長大人可以不用回應 XD
: 基本上「警告」這玩意是一種妥協之後的產物
: 以前多半就是按照七殺碑的作法
: 然後就被抱怨說 Java 版怎麼這麼嚴格、
: 莫名其妙文章就被砍了... blahblah
: 然後有一些遊走版規邊緣的文章,使用者又會說:
: 阿我明明就沒有違反版規...
: 你看我打了這麼多的註解...
: 如此之類的
: 於是,後來就延伸出來警告這玩意
: 就是明確告訴這些人:「你這樣不行,以後我就砍砍砍」
: 用比較偉大的說法,就是彌補版規沒辦法鉅細靡遺的問題
: (更別說之前還有人抱怨 Java 版版規這麼複雜誰看得懂)
: 對於樹立看板風氣(嗯... 當然是我要的那種 XD)
: 應該也有所幫助...
: 不然,說真的,我好懷念可以殺殺殺殺殺殺殺的年代阿
: 尤其現在又因此被申訴、勞民傷財(?)了一番...
: 唉... 用前主管的說法:
: 你作這些又不能賺到錢
: [蓋牌]
板規明訂該刪而不刪,廣義來說也是種失職不是?
1.板規規定清楚亦未牴觸站規、組規;
2.板規放於置底區、精華區或文摘區;
3.各處板規版本相同,舊板規應能讓使用者知道是舊板規。
符合上述內容,板規就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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