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思考清楚前下判決之前,請容我提醒兩造雙方,
雙方若認為不妥盡可提出,或補齊相關之證據。
其一、 PTT與使用者之關係是民法上的關係,
絕對不會是憲法、刑法、行政法或其他;
其二、禁止噓文與禁止言論表達尚有落差,
禁止討論價格是禁止言論表達,禁止噓文是限制表達之方式,
然此條規則是否與更高之站規有所牴觸,或有無更佳之解決方案仍應審慎度之;
其三、板主此次行均有先訂立板規,且使用者尚未舉出板主未公平處理;
而是認為板主此條板規之制定不合(其他看板)情理,
故本案將重在板主是否濫用「板規制定權」。
※ 引述《leeeric (李貓貓)》之銘言:
: 身為版主你可以訂定水桶期限,但是你沒有權力去「要求交悔過書」
: 這種古老國中小年代才看過的東西
: 根本就是在思想審查
: 即便身為版主,你也沒有權力要求別人改變自己的想法
: 要求版友做出違心之論,寫下「悔過書」才能解除水桶
: 這是件極度不合理的事情
: 在此前提下,我不可能會提供「悔過書」
: 因此對我來說,這個水桶就是個違反比例原則的永久水桶
: 何況我該悔過的對象是誰?
: 如果原po認為我噓文無理或有人身攻擊,我非常歡迎他向法院提出告訴
: 如果只是因為你認為「噓文」就是惡意,會破壞「商業禮儀」…
: 我只能再次告訴你,你這樣的水桶規定已經是在懲罰思想犯了
: 如果這種版規合理,我想不會從過去到現在一直有人對這條表示抗議
: 另外關於比例原則的部份,我想可能要至少請你把吳庚或李惠宗出的行政法唸完
: 確定你有基本的法學素養後,我才能確定你能讓我跟你討論比例原則是怎麼一回事…
: 簡單提供你wiki參考,還順便幫你上色劃重點
: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AF%94%E4%BE%8B%E5%8E%9F%E5%89%87
: 必要性原則: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又稱「侵害
: 最小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
: 過度禁止原則:所採取的手段所造成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和所欲達成之目的間應該有
: 相當的平衡(兩者不能顯失均衡),亦即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而使人民蒙受過大的損失
: 。亦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間存在的損害比例必須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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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0.101.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