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事、刑事適用原則,請見 #1HQE-4ER (ComGame-Plan)
此為群組長請教 PTT法務部後所得之見解,請您參考之。
※ 引述《leeeric (李貓貓)》之銘言:
: 感謝
: 不好意思 要麻煩小組長了
: 幾點說明如下
: ※ 引述《cleanwind (C.Y.)》之銘言:
: : 在我思考清楚前下判決之前,請容我提醒兩造雙方,
: : 雙方若認為不妥盡可提出,或補齊相關之證據。
: : 其一、 PTT與使用者之關係是民法上的關係,
: : 絕對不會是憲法、刑法、行政法或其他;
: 這點其實LAW版有過討論XD
: 有許多法律人士認為是公法上(憲法與行政法等)的關係
: 不過結果還是呈現各說各話的狀況
: 畢竟沒有人真的這麼無聊去告PTT…
: http://www.ptt.cc/bbs/LAW/M.1286632462.A.916.html
: : 其二、禁止噓文與禁止言論表達尚有落差,
: : 禁止討論價格是禁止言論表達,禁止噓文是限制表達之方式,
: : 然此條規則是否與更高之站規有所牴觸,或有無更佳之解決方案仍應審慎度之;
: 這部份我瞭解
: 不過我現在要爭執的點主要的確在於下方
: : 其三、板主此次行均有先訂立板規,且使用者尚未舉出板主未公平處理;
: 是 該版主相當一視同仁的逢噓必桶
: : 而是認為板主此條板規之制定不合(其他看板)情理,
: : 故本案將重在板主是否濫用「板規制定權」。
: 不僅不合(其他看板)情理
: 若依照PTT《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 水桶處份權:
: 板主得以依照程度將不當文章發表者列入水桶名單,暫停其在該板發表之權限,
: 惡行重大者,得以提報站務依法處理。
: 版主恣意設定水桶為8760天,共24年,我想這絕對有違一般人的「暫停」定義
: 也不符合「惡行重大者,得以提報站務依法處理。」之處理方式
: 此外,以「悔過書」作為解除水桶之唯一方式,
: 也不合乎現代法制精神
: 反而比較像是過去白色恐怖的作法
: 不聽話的就關到你聽話,只有道歉寫悔過書是唯一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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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0.101.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