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要點:
1.當事人fkc(以下簡稱f君)於5/6在LoL板發布文章:[6]
Re: [閒聊] 在遊戲中顯示支持FW不會很丟臉嗎?
內容聲稱自己於遊戲中遭第三方玩家以「螂粉都垃圾」(與閃電狼戰隊粉絲簡稱同音
)後,自己回應「我們有一個共識」作結。
遭板主InnGee(以下簡稱I板主)經檢舉案受理後,以C1【引戰】板規水桶30日[2],
並表示本處分案經四名板主合議後一致通過。[1]
2.I板主水桶公告中未列出受處分原文,經本組詢問,I板主以季中邀請賽期間卷宗龐大
為由主張礙難一一列出,並舉證過往大賽期間皆有此行政慣例,本組接受此見解。[9]
3.當事人f君私信申訴主張文章可受公評、遭檢舉者斷章取義,I板主則回應並非純依檢
舉者之節錄片段懲處,並直接請當事人如仍有不服得上訴組務。但至此時仍未附上原
始文章或引用原始文章中處分之判定段落,公告處分程序未附之資料直至此時仍未進
行補正,有程序瑕疵存在,予以口頭警告一次。
4.f君至組務板申訴,洋洋灑灑14頁主張共列六大點18小項,未待組務受理,f君見I板
主轉錄原始文章後,又再回文補述五頁三點主張,並於後續推文發言中屢次皆以五行
以上文字量疲勞打擊,最終促使本案卷宗異常複雜繁瑣,增加審理難度,本組受理後
請當事人冷靜亦未見效,故又聲明此舉或將影響判決時程,但仍未見改善。
[5][7][9][10]
5.f君多項主張使用大量譬喻和假設方式敘述,繁瑣難讀,大致可歸納為兩類內容:
甲、InnGee板主之違規認定程序有問題
(申訴原文[5]1-1~2-1-1、5-6-3、5-6-5、6,[7]1、2等)
多為表述板主未盡責任公告懲處原文和理由,不具程序正當性等。
乙、fkc之原始文章不應被判定為「引戰」
(申訴原文[5]2-1-2~5-5、5-6-1、5-6-2、5-6-4,[7]3等)
多自認文章為實際發生之經驗分享、可受公評,爭議處為其他第三方發言,並非
當事人意見,遭斷章取義扭曲等。
6.本組請I板主針對為何未公告原始文章(同3.不再贅述)[8],及申訴答辯中不甚明確
之處進行詢答,綜合兩次答辯,I板主主張處分之論據如下:
認定原始文章全文即有以諧音辱罵特定族群之情況,僅是迂以他人代述不代表能免去
文章具攻擊意圖之責任,符合C1板規之構成要件之「以挑釁、嘲諷之態度發表不當言
論,引起具體板面紛爭者」。並認定引起具體板面紛爭為具體事實。[4][9]
該敘述有效判斷「文章」為本案中是否違規之認定標的,而非當事人單方面聲稱自己
之實際遊戲經歷,後者並無記錄甚或有假撰之可能,唯一可判斷之客觀文本,即當事
人所撰寫之原始文章。
7.由於案件至此,卷宗過於龐大,為減省瑣碎敘述之可能,本組將是否得以違規認定之
基準統結為兩點:
A.F君之言行是否真的引起了板面爭議,或,其內容、形式和狀態足以達上情況?
B.承上,文章中最具爭議的「螂粉」和「垃圾」其指涉性為何?是否足具攻擊性?
[10]
8.就A.部分而言,原始文章下已有十數位之噓文意見,多表反感文章,得為客觀板面爭
議之認定基礎,故I板主前述之具體版面紛爭認定於理有據。
而B.部分為爭議之焦點,f君前項9點18小點論述多次強調此謾罵言語,出自實際經歷
中其他玩家之發言,並非個人意見,但於文章末,f君又以「我們有一個共識了」為
文章所敘事件作結。
9.呈上,故,本案屬引戰與否焦點應在f君本人與攻擊性詞語之連結性能否成立,就一般
觀點,若表述認同一段具攻擊性的發言,並以文章形式積極闡發此項事實,應可判斷
為當事人之主張與此發言相同,則引戰得成立;若不同於此,即當事人文章中具與此
不當發言可進行連結性之部分有其他歧義存在,當事人應可主張另一種合理解釋,將
此連結性斷開。[11][13][15][[18]
故,本組直接詢問文末提到之「共識」意在何屬,請當事人f君針對自己與不當發言可
具連結性之部分進行主張。
10.該段詢答異常冗長,由於當事人f君始終難以配合審理,甚至將本組想像成魔王等奇幻
生物,誤解本組欲令當事人自證其罪等等,最終雙方都有些火爆。本組共計花費四次
詢問始得本段主張之述要。為免本組另行總結或有爭議,以下原文照列:
「但爭執當中,腦海中瞬間閃過紅字所述的所有內容,於是直覺選擇了"共識"來回嗆
因為選字是直覺
而回應,是以我自己的認知來作依據;跟他罵什麼、罵誰無關了。」
該段詢答中,當事人始終仍以原始文章是其自稱真實經歷事件之片段,該事件才是爭
議主體,包括為何發文、為何揀選「共識」做為回應措詞等,f君始終沉浸在自己幻設
的過往情境中,屢次無視於本組對於事件認定是文章說了什麼,而不是當事人聲稱實
際發生了什麼的提醒,回想再回想,從共識就是沒有共識,到不是回應卻是回應等奇
筢論調,為本案增添了無以復加的審理困擾。
11.既已得到當事人對於自己與不當發言連結性的主張,本組對案件審理再無疑義,預定
宣判,此時當事人被害妄想已併發至極,不斷私信想再干擾判決,甚至向群組長要求
認定本組是否「失去冷靜」,又在未經本組允許下,發表長達24頁之長文,列及六大
項目,25小點見解,不但其中加上許多類似於心情日記的內容,不知道把組務板當成
了什麼,多數意見亦早已非本案焦點長到難以閱讀,整體而言除了其中自承:
「最多我也只會接受"雙方當下都對○粉都感到極度的厭惡和嫌棄"。」
之文章背景意圖外,並無對案情理解有任何幫助。[21]
故對於防礙案件審理,只得予以當事人警告處分以令其停止行為。[22]
12.此後當事人雖停止私信和於組務板之干擾,本組仍接獲消息,其在其他公開討論板大
肆以不堪入目之字眼謾罵本組、詆毀組務之公正審理,甚至將本組之公告格式戲仿改
作為「本組是想●●男童的變態戀童癖」等內容,惡毒之情況孰難接受。
雖此部分無關於案件審理,卻造成本組審案時心理負擔,在此仍對這類惡意行為表述
最嚴正的抗議,任何案件應回歸事務層面理性討論,不應以個人好惡強行論斷、詆毀
,以羞辱人的方式表達譴責,亦無法改變自己行為究竟是否不當的事實,僅是讓人看
清人格的黑暗面的不智之舉。[z-6-3]
13.經歷諸多波折,基於當事人自承對特定族群存在嫌惡之客觀事實,本組不接受當事人
針對可與不當發言連結的「共識」一詞主張為隨機揀選措詞的無關回應說法,且無論
當事人意圖如何,此說法皆無法改變其在常態、客觀上,皆會讓讀者對於整段發言產
生相互連結,即「當事人與不當發言者有共通認知」的文意解讀,無法消滅具體爭議
事實。
故,本案維持原判,除I板主公告不當口頭警告外,無任何再處理之必要。
戰略遊戲小組長rainnawind
8/18補充:本文原為組務內部留檔之用,在群組長強烈要求下,解除鎖定供一般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