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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部份章忠信博士的文章"著作權的基本原則": 二、原創性(originality):專利權必須有新穎性,即必須先前沒有人有相同的發明、新 ^^^^^^^^^^^^^^^^^^^ 型或新式樣專利申請,否則不能獲得專利;申請商標專用權之商標不得與他人之商標相同 或近似。但在著作權方面,祇要是自己獨立創作,沒有抄襲他人,即使著作與他人著作相 ^^^^^^^^^^^^^^^^^^^^^^^^^^^^^^^^^^^^^^^^^^^^^^^^^^^^^^^^^^^^^^^^^^^^ 同或類似,亦不構成侵害,且各自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因此,著作權之侵害祇有全部或 ^^^^^^^^^^^^^^^^^^^^^^^^^^^^^^^^^^^^^^^^^^^^^^^^ 部分重製或改作之問題,並無仿冒問題。 三、創作性:著作的創作程度要求不高,但必須要有人類精神智慧之投入。因此,小兒塗 ^^^^^^ ^^^^^^^^^^^^^^^^^^^^^^^^^^^^^^^^^^^^^^^^^^^^^^^^^^^^ 鴉與大師鉅著從著作權法之角度而言是等值的,至於其有無經濟價值,則應由市場決定。 而由操作機械所產生之成果,如果沒有人類精神智慧之投入,例如由語言翻譯機所翻譯之 文章,任何人來操作均得到相同之結果,並不能受著作權法保護。但以電腦作繪圖,該繪 圖軟體僅是如彩筆般之工具,藉由繪圖軟體所完成之美術圖形,人人不同,因其仍有人類 精神智慧之投入,故能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法僅保護創作性而不保護「辛勤原則 (sweat of brow)」,亦即沒有最起碼的人類精神智慧之投入,縱使花費龐大的勞力、物 力與時間,仍不能受著作權法保護。例如電話號碼簿,如其僅係依固定之姓氏或地區排列 ,任何擁有該項資料之人所排列之結果均大同小異,縱使曾花很多力氣去蒐集,但因無創 作性,仍無法受著作權法保護。 原文出處連結: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1&act=read&id=38 ===我不是來護航獵人的分隔線XD=============== 原創性與創作性原本就難以量化界定也難以比較的 這裡的難度是指人類並沒有辦法制定一套標準 在雙方都符合原創的條件之下 評定繪畫大師與任何一位國中生的畫作原創性孰高孰劣是不可能的 即使雙方呈現的畫作在旁人看來是一模一樣的 只要雙方都能夠提出證明從未看過對方的畫作就不構成抄襲 事實上這是有可能發生的情形 著作權法對同時完成的完全相同著作採取共同保護的措施 這說明了類似與相同並不等於抄襲 Senria版友所提出的"身為創作者 捨棄相似或已存的創意是責任"論點 個人認為是有失偏頗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9.209.93 ※ 編輯: ulyssesiii 來自: 114.39.209.93 (09/08 02:00) ※ 編輯: ulyssesiii 來自: 114.39.209.93 (09/08 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