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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摘 要 ─────────────────────────────────────── #1K8fLSN7 (Suckcomic),部分內文違反『版規3-3』,請原發文者於24小時內修正。 另有部分內容疑似『違反版規3-3』,請同樣於24小時內至SuckcomicBM進行答辯#1K8w38eW (Suckcomic),內文違反『版規3-5、3-3』;予以刪除。 ─────────────────────────────────────── 一、(一)、編號 ─────────────────────────────────────── 【文章代碼】 #1K8fLSN7 (Suckcomic) 【文章標題】 R: [動畫] Aldnoah.Zero 【判決時間】 2014年09月26日 ─────────────────────────────────────── 一、(二)、判決 ─────────────────────────────────────── #1K8fLSN7 (Suckcomic),部分內文違反『版規3-3』,請原發文者於24小時內修正。 另有部分內容疑似『違反版規3-3』,請同樣於24小時內至SuckcomicBM進行答辯。 ─────────────────────────────────────── 一、(三)、理由 ─────────────────────────────────────── 1.a. 根據板規3-3,護航者不得以幻想、推測之劇情予以護航。或要求讀者等待後續劇情 違者予以警告兩次。 1.b. 發文者於該文中表示『我是真的覺得很多東西要看第二部解不解釋, 如果不解釋就會變成吐點,但如果有解釋就會變成很好的伏筆』 (略) 如果這是"剛好"的話,那就是一個吐點,因為御都合主義的問題太嚴重了,但, 如果那不是"剛好"呢?』 該類文句以『可解釋』與『可解釋將變成好伏筆』來護航現在不可解釋之吐點 然,未來可不可以解釋實屬未知,就算可以解釋能不能變成好伏筆更是無法預測 原發文者以此假設之情境護航吐點,為明確違反版規3-3之行為。 因此裁定原發文者須於24小時內修正該段,以及內文中所有不具明顯事證, 出於發文者己身假設的內容。否則刪文處理。 1.c. 另外,板友檢舉同篇文章中『他是有憤怒的喔..(略至) 火星人等著倒霉了...:)』 該段文句無任何證據出現在動畫中 無任何官方說明佐證 原作也無此設定, 純屬幻想。 目前無法確定哪方說法正確,因此須請原發文者同樣於24小時內至SuckcomicBM 就檢舉人提出之說法,以回文型式答辯。待雙方表明,或一方放棄答辯權力後 於SuckcomicBM宣判並執行。 ─────────────────────────────────────── 一、(四)、事證 ─────────────────────────────────────── 略 ─────────────────────────────────────── 二、(一)、編號 ─────────────────────────────────────── 【文章代碼】 #1K8w38eW (Suckcomic) 【文章標題】 R: [動畫] Aldnoah.Zero 【判決時間】 2014年09月26日 ─────────────────────────────────────── 二、(二)、判決 ─────────────────────────────────────── #1K8w38eW (Suckcomic),內文違反『版規3-5、3-3』;予以刪除。 ─────────────────────────────────────── 二、(三)、理由 ─────────────────────────────────────── 1.a. 根據板規3-5,護航時不得以本部、他部作品或現實更爛之例證舉例對比己身 不致特爛,違者予以警告兩次。 1.b. 該文回應上一篇吐點時,列舉了「那麼,或許羅蘭.艾默里奇的"ID4" 也該被列入垃圾片之一了?」與「要這樣說的話,依倭族用木擂打爆帝國軍步行機、 X戰機打爆滅星者戰艦、納美人丟石頭把地球戰鬥機丟爛...」等作品反駁吐點 提及該類作品時,是以數個結構類似的作品作排列,欲讓與用同樣手法的作品不致 特爛;然而使用同樣的橋段或是手法,不代表作品就能一樣神;或者是作品好看 也不表示這類手法並非一種老套,俗氣的橋段。 因此僅用作品的好看來對比護航手法的好壞,已屬模糊吐點的行為、違反版規3-5 之行為。 2.a. 根據板規3-3,護航者不得以幻想、推測之劇情予以護航。或要求讀者等待後續劇情 違者予以警告兩次。 2.b. 發文者回應推文時多以「推測」、「如果」回應,屬於以個人臆測為護航的行為 已經違反版規3-3。 3.a. 因此篇文章通篇違規太多,已無修正的空間與必要,因此予以刪文。 ─────────────────────────────────────── 二、(四)、事證 ─────────────────────────────────────── (略) ─────────────────────────────────────── 二、(五)、上訴與救濟 ─────────────────────────────────────── 如 版友不服判決 請於收到判決信後三日內SuckcomicBM提出申訴。 申訴時請附加有效字數一百字以上之自身行為並無觸犯板規之客觀實際理由 供板主群參考。 ─────────────────────────────────────── 裁判板主:jschenlemn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126.40.6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Suckcomic/M.1411712714.A.239.html jschenlemn:轉錄至看板 SuckcomicBM 09/26 1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