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王看了兩天都沒講話太可惜了,同樣身為愛湊熱鬧的人,不講話好難過的
也來閒聊吧
1.妨害名譽是警察局報案時的一個分類,誹謗及公然侮辱是刑法法條,
"併"字可能是誤用吧我猜,若是只告刑,"妨害名譽中的誹謗"比較貼切
若是刑附民,那應該是併侵權行為
2.我的看法比較同b391702,對前面鍵盤律師的看法倒是持保留態度。
原告根本沒什麼好舉證的... 只要說自己從未有私相授受的想法,不容抹黑即可。
接著,真相只有一個,目前有兩種假設:
a.小雨曾公開或私下表態要內定斯馬特當版主
b.小雨未曾表態a. (無論小雨心中是否有此意圖,檢察官不是上帝無法查)
若真相是a.,則被告要拿出原告表態的證據,證明被告所言並非捏造不實陳述。
也就是若原告私下講過要內定斯馬特,而且被告有證據=陳述事實,
然後再說明此為攸關公眾利益並非僅為私德(因為即使是事實,私德不在此限...)。
若真相是b.,那被告不可能有證據脫罪,也就是被告的發言確實是捏造的不實陳述,
無論腦補的過程是否為合理推斷,都無法免責,而是否成罪要看檢察官/法官說了算~
(捏造不實陳述已是事實,只剩下這種不實陳述是否有害名譽的認定)
舉例來說,前陣子軍旅板某士眼球受傷案,很多鄉民情緒激動下,
說出很多不實的言論,都是腦補而來,但被罵的連長等人若有告,鄉民很難脫罪~
不過軍中河蟹盛行,為了避免被媒體冠上欺負平民的帽子,通常不會告人
(所以那些連長之類還真倒楣,白白被罵,某議員助理白被罵弄到差點丟飯碗,
最後烏龍一場,罵他們的鄉民倒是罵很爽不用負責...其實只是他們不願告而已~)
3.糾眾鬧板企圖顛覆政權的,完全是負面效果,除了討劣之外更可能危及看板,
如果你是mousepad站長,你會屈服鬧民之下嗎? 屆時沒廢板就要偷笑了...
※ 引述《b391702 (榮光不必在我)》之銘言:
: 但這也意味著"一個人的名譽是建立在自己平日的所作所為"
檢察官處理這種奈米案,只會抓人來問5分鐘,不會有閒功夫去研究深遠背景,
又不是心理諮商師...
要證明"原告平常社會評價就差,所以不會傷及名譽"....這太難了吧=_=
通常這種案子,應該把防禦策略放在: "並無惡意捏造不實陳述以傷人名譽之故意"
這可能要玩點文字遊戲,然後看檢察官是否採信了。
(例如: 我只是依照A+B所以覺得是C,也沒有惡意,只是提出個人主觀感覺,
沒有故意要抹黑對方的意思,我想原告是誤會了)
: 事實上公然侮辱罪真的該要除罪化 以民事賠償代替即可
這點我滿反對的,這樣只要脫產就可以毫無節制的瘋狂攻擊任何人,形成社會亂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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