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windhsu:先去睡,現在爬起來看來是對的… 09/09 11:00
推 HayaSan:出現啦~ 09/09 11:03
→ ylmarten:刑法根本沒有妨害名譽這條罪= = 09/09 11:03
推 wahaha99:他是說誹謗+妨害名譽 09/09 11:04
→ ace0824:人家就連法律不溯及既往都不清楚了,幹嘛這樣要求他 09/09 11:05
推 k209:這也沒什麼啊 大家只是看你覺得像而已 09/09 11:05
推 firstkiki:我會建議你找個懂法律的問問,告這個成立的機率 09/09 11:06
→ k209:警察看你像個小偷 所以總而言之先扭送 如此罷了 09/09 11:06
→ k209:勸你不要沒事告訴這告訴那 真的超像小孩子超幼稚 09/09 11:07
→ ylmarten:誹謗罪本身就已經規定在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裡面,所 09/09 11:07
→ ylmarten:以說特別提真的就是……很微妙啊,好歹也先翻法條吧 09/09 11:07
推 RushMonkey:........這告得成嗎? 09/09 11:07
推 diablo81321:法官很少有人PTT 所以勝算是有的w 09/09 11:09
→ diablo81321:但是"誹謗"并"妨礙名譽"...語病不解釋 09/09 11:10
推 howdoyou3456:還真想問一下他為何這麼討厭曼吐? 09/09 11:13
→ diablo81321:對了 閒聊期間捕推 真心祝福,你的故事很浪漫:) 09/09 11:15
推 BIGP:告人啦!!!!! 09/09 11:16
推 h2243398:喜歡你溫暖的文字,洋溢著滿滿的幸福 :) 09/09 11:17
推 quetzal: 喜歡你溫暖的文字,洋溢著滿滿的幸福 :) 09/09 11:18
→ chungyiju:... 09/09 11:19
推 flamer:先備份推文 等等會砍推文 09/09 11:20
推 outsmart33:... 09/09 11:21
→ a9999992:原文是"私下強硬表示只肯任用他認為適任的人選作為漫吐, 09/09 11:22
→ a9999992:那個人就是斯馬特" 比較接近"小組長否決權"的行使 09/09 11:22
→ a9999992:本文卻變成"私下強硬要求讓司馬特當漫吐板主" 09/09 11:22
→ a9999992:變成直接要求版主人選了 內容不同要怎麼提供證據咧? 09/09 11:23
→ innctu:小雨是來解決事情還是來搞更亂= =||| 09/09 11:25
推 HayaSan:a大你突破盲點了www 09/09 11:26
推 mer5566:嗯,所以你只希望漫吐新版主是絲馬特對吧。 09/09 11:26
推 s101881: 喜歡你溫暖的文字,洋溢著滿滿的幸福 :) 09/09 11:26
→ mer5566:據了解,絲馬特7/24才被龍鳥邀請。怎麼你7/7之前就知道了? 09/09 11:27
→ mer5566:對不起是7/8 7/9 09/09 11:28
→ takatura:把法律搬出來威嚇,感覺很反胃 09/09 11:29
推 HayaSan:而且理解的內容跟敘述的內容有非常大的落差呢^q^ 09/09 11:30
推 outsmart33:"若新任板主我認為不適任我會否決" 09/09 11:30
推 kiki41052:wow 09/09 11:30
推 k209: "若新任板主我認為不適任我會否決" 嗯XD 09/09 11:31
→ amateratha:假設真是沒證據的推論那確實沒啥可取,不過光這樣要告 09/09 11:31
→ amateratha:妨礙名譽是有困難的 09/09 11:32
推 CN091118:喜歡你的文字 洋溢著滿滿的告訴:) 09/09 11:32
推 kiki41052:你這篇對照L大那篇 他並沒有說錯什麼吧O_O...何來毀謗 09/09 11:33
推 Fallanakin:法律不朔及既往都不知道了,推文的太難了些XD 09/09 11:36
推 diablo81321:說嚴肅的 這是可受公評之事= =" 09/09 11:38
→ diablo81321:至於是不是"適當評論" 上面推文已經寫得很明白了 09/09 11:38
推 Sechslee:法律漫吐 09/09 11:39
→ tsukimiya:矮額~ 09/09 11:42
推 rabbit2010:法律朔及既往事是極度罕見的法條 頂多不超過10條 09/09 11:46
→ rabbit2010:如果任意用朔及既往來訂版規 實屬不妥 09/09 11:46
→ rabbit2010:而且訂立的原則是以人民的權益為優先 而非上位者的方便 09/09 11:47
→ rabbit2010:為優先 09/09 11:47
推 rabbit2010:有錯字請見諒~"~ 09/09 11:49
→ SlimeEditor:吃成這樣有夠難看啊啊啊啊 09/09 11:53
推 rabbit2010:為了這個我還特地去請教我讀台大法研的家人 09/09 11:54
推 ffdagger:不知道管理群會不會放大決:站規板規又不是法律你管我~XD 09/09 11:55
→ shadowkai:吾皇萬歲萬歲~萬萬歲~ 09/09 11:56
推 rabbit2010:有聽過當板主當到被告的 不知道這會不會... 09/09 11:57
推 Fallanakin:其實只要google罪刑法定原則就有寫了 09/09 11:57
→ Fallanakin:因為這是最基礎的法律原則之一 09/09 11:57
推 HayaSan:PTT隸屬台大 不能制訂違反臺灣法律的規定吧=_= 09/09 11:57
→ Fallanakin:現在高中宣導法律常識就會教 09/09 11:58
推 Dalaia:您還是閉嘴少說話吧 告的法條很喜憨 內文指控又不符原意... 09/09 12:01
推 yuhung:HayaSan,或許在一些人眼中PTT是梵蒂岡吧? :p 09/09 12:01
推 tsubasa6405:好凶喔 09/09 12:05
→ madaniel:可受公評之事是告不成的,多半花錢還得 09/09 12:10
→ madaniel:被不爽濫訴的檢查官在不起訴處份書酸,科科 09/09 12:11
→ willkill:.......... 09/09 12:13
推 ffdagger:不過我猜會濫訴的人大概也看不懂不起訴處分書的酸意吧XD 09/09 12:18
推 honey4617912:呼呼~~現在這情形是需要逆轉鍵盤的出現了 09/09 12:18
推 outsmart33:就在這時候,逆轉鍵盤吧!! 09/09 12:24
推 KKyosuke:哈哈哈哈哈哈 09/09 12:37
推 wowray:啪啪啪啪啪啪啪啪 臉好腫 09/09 12:38
→ Tzarevitch:我很不客氣地說,組長們何不先檢討自己的行為? 09/09 12:40
→ Tzarevitch:在漫吐版幾件申訴案上都小題大作,濫用權力 09/09 12:41
→ bohsing:好大的官威啊啊~~~~ (拜) 09/09 12:44
推 lifehunter:塊告 塊告~~~ 09/09 12:44
推 vergilmir:A大突破盲點了 快告快告 09/09 12:44
推 cadan:塊告阿~~~~~~~~~~~~~ 09/09 12:45
推 outsmart33:嘛... 09/09 12:47
→ hcbr:...強烈建議開放噓文,大家看看這篇會不會被噓爆 09/09 13:02
→ ManCity5566:濫訟= = 09/09 13:04
→ ricky158207:開放噓文+1 09/09 13:06
推 outsmart33:不要讓版主難做人啦~ 09/09 13:08
推 jake255121:良好溝通?容易控制才對吧 09/09 13:09
推 AB3805:法律野球 獨步全球 09/09 13:12
推 c13:嚇死人了 何苦暴露自己的無知呢 09/09 13:24
推 ji3g4x06nk4:看到當事者出面很開心,結果最後來個提告是哪招? 09/09 13:26
推 Sechslee:別怪他 在卡漫群組他說了算 久了以後就會以為(ry 09/09 13:28
→ lR6:... 09/09 13:29
→ noapostle:原來是來提告的... 09/09 13:40
→ saz:不懂裝懂XD 09/09 13:41
→ wuchidu:你好早就知道喔 科科 09/09 13:42
→ mageancaesar:不適板主的條件?不聽話? 09/09 13:44
→ Lucta:嗯?所以我不懂您想解釋什麼。我也沒說過你強硬指派誰了。 09/09 13:50
→ Lucta:何況你說的內容句句都證明了你介入板主徵選的舉動 09/09 13:51
推 pupuyamy:原文跟你的理解有出入 之前你對板規的理解跟大家也有出入 09/09 14:05
→ pupuyamy:如果你覺得該文說的不清楚可能被理解 儘管解釋就好 但是 09/09 14:06
→ pupuyamy:說要提告對理解這件事不會更有幫助 09/09 14:06
→ aya130:噓 快別這麼用力的往自個臉蛋巴下去啊~麵龜也不是這當法的~ 09/09 14:27
推 ClariS344:給你錢 快告 09/09 14:45
→ gdefend:看到這篇笑慘了 對照下面笑得更兇 09/09 14:49
→ gdefend:動不動就搬法條的人,這人怎樣我想大家(ry 09/09 14:49
→ gdefend:你的文章 我打死也不會用推的 09/09 14:50
→ gdefend:等下我的推文又不見怎辦? 再來一句沒說不可以砍推文? 09/09 14:50
→ katsurada:這最好告得成... 09/09 14:56
推 xu12:有人又要刪推文了嗎 09/09 15:08
推 sillymon:釣魚文 09/09 15:08
推 Angus0824: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啦 真是沒氣度 09/09 15:30
推 ogre408:不適任的標準是? 09/09 15:41
推 jschenlemn:才被站務長打臉又忘了嗎? 09/09 15:45
→ Morrislakbay:要發招之前背熟秘笈是很基本的 連法條都背不熟還是別 09/09 15:46
→ Morrislakbay:出來____吧 09/09 15:46
→ hcbr:推文他刪也沒用拉,打臉文已經幫他備份了 09/09 15:57
推 o07608:我真的很後悔我當初決定不參選 09/09 16:09
推 Angus0824:現在還有機會(?) 快上吧 09/09 16:15
→ onsk:閱 09/09 16:19
推 truthmask:你誰啊? 09/09 16:21
→ ricky158207: 不懂法律原則的組務 厲害吧~ 09/09 16:27
推 godivan:一般來講是不溯及既往 但是還有一種是從輕從新原則 09/09 16:31
→ godivan:不過這位大概只懂得從舊的字面意義 09/09 16:31
→ mohlue:閱 09/09 16:37
→ ghghfftjack:奇怪 你怎麼還沒死 09/09 17:29
推 haha98:支持你 快告吧 09/09 17:31
→ diablo81321:話說有人越罵越毒了= =" 09/09 17:45
推 hitolin:禁止人身攻擊,本次活動期間已有負數板友越線非常嚴重 09/09 17:50
→ hitolin:將於活動結束後一併水桶。 09/09 17:50
→ hitolin:更正 負數>複數 09/09 17:50
→ vivianne1234:吐槽"負數"(不別鬧 09/09 17:50
→ wawa1109:小心變成法律認證 科科科科科 09/09 17:52
推 diablo81321:真的 一但敗訴就變成法律認證的小組長官威了 請三思 09/09 17:54
→ onelife:近幾個月看下來,小組長您的名譽早就被自己敗光了吧... 09/09 18:51
→ legendrl:怎麼聲明後疑點沒被消滅 09/0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