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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yurl.com.tw/a2pn 但是根據立法院6/14公佈新修正的著作權法 只要不涉及侵權與營利 應該是就沒有違法吧 雖然侵權的定義,我還不是很懂 但是根據那則新聞的解讀 指要不營利,應該是就解套了吧 還是有哪位懂法律的大大 可以來說明一下呢? ※ 引述《kinple ((  ̄ c ̄)y▂ξ)》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share 看板] : 作者: MohLih (怎麼可以如此健忘!) 看板: share : 標題: [新聞] 06/18 側錄超級星光大道上網 違法 : 時間: Mon Jun 18 15:08:07 2007 : 側錄超級星光大道上網 違法 :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3892252.shtml : 【經濟日報╱記者李娟萍/台北報導】 2007.06.18 03:32 am : 國內最火紅的「超級星光大道」節目,每周一播出,立刻被側錄上傳至各大影音網站,經 : 濟部智慧財產局官員說,側錄行為已違反著作權法,擬參考港、星的作法,發動歌迷協助 : 官方蒐證,追查違法分享的影音數位檔案來源,打擊盜版行為。 : 智慧局官員說,如果中視提出告訴,側錄「超級星光大道」節目內容並上傳至影音網站的 : 人,未經中視授權,就會吃上官司。 : 第25次亞太經合會(APEC)智慧財產權專家小組 (IPEG)會議日前在台北舉行,各會員國 : 特別針對網路侵權問題,探討應如何因應及執行防範措施。智慧局主任秘書陳淑美在會中 : 指出,為了遏止網路侵權歪風,香港、新加坡等國政府已採取發動歌迷為官方蒐證的方法 : ,以歌迷自律、保護偶像的訴求,打動歌迷參與反盜版行動,另外也引進自動訊息辨識系 : 統,自動監測BT等分享軟體的種子(seeds),以追查違法分享的影音數位檔案來源,值 : 得我國參考。 : 同時出席該會議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副組長何鈺璨指出,不論是掃描書籍、書刊 : ,「側錄」電影、電視節目、歌星演唱會的演出,或是像KUSO自演自拍,只要未經授權使 : 用別人的文字、影音或配樂等著作,都已違法。 : 應邀來台與會的美國專利商標局官員耐絲(Jennie Ness)表示,新興的軟體技術如 : Grokster、Kazaa、BitTorrent、Emule等,可以快速複製數位著作,據估計,目前每個月 : 透過P2P技術複製的檔案,超過十億份,網路侵權問題日益嚴重,各國均亟思防止之道。 : 耐絲指出,目前各國著作權法制多已納入間接責任(Secondary Liability)概念,賦予 : 網路平台經營者更多的把關責任。網路平台經營者經由提供分享軟體,使網路使用者得以 : 利用此一技術上傳或下載數位著作,並因此獲利,將有「輔助侵權」、「代理侵權」的責 : 任。 : 美國雅虎法務主任飛利浦(Phillips)指出,網路服務供應(ISP)業者已為此加強違法 : 數位著作的過濾管理,如YouTube採用的影音指紋辨識系技術,監測傳輸檔案內容是否侵 : 權等,但權利人團體對此並不滿意,仍然要求ISP業者再加強管理,美國商會並對影音平 : 台業者提出二起告訴,使ISP業者的壓力倍增。 : 【2007/06/18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1.144.52
rocwwf:不是這樣解讀的..這邊涉及到的是公開播送權的問題 06/18 19:02
medaella:你妨礙人家賺錢 就算做你造成他的損失 06/18 19:40
jung0506:那如果是製作單位自己都不重視的那集呢? 這樣有受損嗎? 06/18 20:03
icoletzeng:製作單位不重視那也是他的權力 06/18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