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著作權法賦與音樂著作權人有重製、散布、發行、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
以上權利。「公開演出」在著作權法裡的定義是『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
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
傳達者,亦屬之。』。配合第26條『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
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所以不論是何種音樂,只要是有用到,就應該要申請授權
。
那再來討論何種情況是例外呢?
一般而言,如果你只是自已在公園拿個椅子站上去唱歌,雖然是公開演出的一種,但自已
唱歌,並不涉及營利行為,可屬合理使用範圍。可是若是樂團表演,因為有涉及營利行為
(如門票、場地租用費、燈光費等)只要有人從中獲得金錢,就不能用合理使用而不申請授
權。
目前國內的大型演唱會、音樂至任何公開發表會,有8成以上的主辦單位都會在事前申請授
權。而一般店家有大半都不知道在公開場合使用別人的音樂是要另外申請的,這也是國內
財慧財產權音識普遍不足的地方。
換言之,使用別人所創作的音樂,為何可以不支付使用費呢?如果說要把這項授權費納入
唱片的授價中,這又對一般只想在家裡聽聽的消費者不公平。所以一般的CD唱片中,並無
包含「公開演出」的授權費用,這要請購買唱片的使用者,另外向仲介團體申請授權。
(仲介團體是該音樂創作者委託仲介團體代為執行授權,可達到集中管理分配的效果,而存
證信函就是由這些團體發的,因為受人委託,就要做事咩…)
智財局: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main.asp
授權資料: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team/copyright_team.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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