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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如下
第三章 古蹟
第三十八條 古蹟等級依左列各項評定之:
一、所具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紀念或其他學術價值。
二、時代之遠近。
三、與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之關係。
四、表現各時代之特色、技術、流派或地方之特色。
五、數量之多寡。
六、保存之情況。
七、規模之大小。
八、附近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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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娑之洋 美麗之島
嬌羞大眼的妳 但願 有那麼一天....
能牽著妳 的小手
輕輕的擁著妳
一同走在這美麗的國度 台灣共和國 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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