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unchi77726 (小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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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勞動基準法-打工文請符合規定
時間Mon Dec 12 11:58:51 2011
因為自己有在打工,然後也有看條文的習慣
所以整理了資料
希望對廣大打工族群有所幫助
也能讓雇主清楚了解現行的規定
文獻採用:
勞動基準法 (民國100年06月29日修正)
http://ppt.cc/DnIR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民國98年02月27日修正)
http://ppt.cc/Hfao
ptt part-time板
(以下文字皆有擷取段落,全文請內詳法規)
勞動基準法 第21條 - 基本工資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
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資料來源:勞委會
http://ppt.cc/UPQ(
※基本工資自101年1月1日起調整為每月18,780元,每小時103元。
現行 自100年1月1日起調整為每月17,880元,每小時 98元。
勞動基準法 第30條 - 工作時數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
不得超過八小時
勞動基準法 第25條 - 性別歧視之禁止
雇主對勞工
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
勞動基準法 第24條 - 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加給之計算方法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
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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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說明 (以101年元旦上路之最低薪資為例)
工作8hr以內 103/hr
工作10hr以內
前8hr 103/hr
9~10hr 137/hr
工作12hr以內
前8hr 103/hr
9~10hr 137/hr
11~12hr 171/hr
勞動基準法 第36條 - 例假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勞動基準法 第37條 - 休假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勞動基準法 第39條 - 假日休息工資照給及假日工作工資加倍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
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
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 應放假之紀念日
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1/1) 二、和平紀念日 (2/28)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 (3/29) 四、孔子誕辰紀念日 (9/28)
五、國慶日 (10/10) 六、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10/31)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 (11/12) 八、行憲紀念日 (12/25)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1/2) 二、春節 (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四、民族掃墓節 (農曆清明節為準)
五、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 六、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
七、農曆除夕。 八、台灣光復節 (十月二十五日)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板主結論:
從除夕至初三都要雙倍薪
還有...研究生似乎不能符合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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