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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自己有在打工,然後也有看條文的習慣 所以整理了資料 希望對廣大打工族群有所幫助 也能讓雇主清楚了解現行的規定 文獻採用: 勞動基準法 (民國100年06月29日修正) http://ppt.cc/DnIR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民國98年02月27日修正) http://ppt.cc/Hfao ptt part-time板 (以下文字皆有擷取段落,全文請內詳法規) 勞動基準法 第21條 - 基本工資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資料來源:勞委會 http://ppt.cc/UPQ( ※基本工資自101年1月1日起調整為每月18,780元,每小時103元。 現行 自100年1月1日起調整為每月17,880元,每小時 98元。 勞動基準法 第30條 - 工作時數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勞動基準法 第25條 - 性別歧視之禁止 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 勞動基準法 第24條 - 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加給之計算方法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 ※簡易說明 (以101年元旦上路之最低薪資為例) 工作8hr以內 103/hr 工作10hr以內 前8hr 103/hr 9~10hr 137/hr 工作12hr以內 前8hr 103/hr 9~10hr 137/hr 11~12hr 171/hr 勞動基準法 第36條 - 例假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勞動基準法 第37條 - 休假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勞動基準法 第39條 - 假日休息工資照給及假日工作工資加倍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 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 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 應放假之紀念日 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1/1) 二、和平紀念日 (2/28)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 (3/29) 四、孔子誕辰紀念日 (9/28) 五、國慶日 (10/10) 六、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10/31)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 (11/12) 八、行憲紀念日 (12/25)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1/2) 二、春節 (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四、民族掃墓節 (農曆清明節為準) 五、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 六、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 七、農曆除夕。 八、台灣光復節 (十月二十五日)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板主結論: 從除夕至初三都要雙倍薪 還有...研究生似乎不能符合勞基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3.224.113
j35k3: 12/12 14:02
※ 編輯: chunchi77726 來自: 140.113.224.113 (12/12 14:42)
shuan0130:結論:店家還是不鳥 12/12 1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