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weatdog ( 謝謝你們) 站內 TFdebate
標題 Re: 中正迎新盃賽程表
時間 2005/03/09 Wed 20:43:17
> 辯題:
> 初賽˙冠亞季殿賽 我國同性婚姻應予合法化 定義:無
看到這個辯題,在學長當時並沒有接觸過,不知道各位學弟對這辯題瞭解多少
但因為學長學的是法律,因此,在此就先野人自曝,法律人從憲法角度來判斷
一.是否為差別待遇
異性可以結婚,但同性卻不可,是有差別待遇
二.差別待遇是否合理
1.此差別待遇的種類為何?
(1)優先性自由:如思想、言論、集會:不是這種
(2)非優先性自由:經濟、社會福利:結婚自由,屬此類
2.此類差別待遇的區別標準為何:
(1)嫌疑性分類:如種族、膚色、國籍(孤立/隔絕的少數):同性戀者,屬此種
(2)非嫌疑性分類:其他
3.上述差別待遇的審查基準為何?
(1)有優先性自由或是嫌疑性分類者「從嚴」:本案屬此種
(2)非優先性自由+非嫌疑性分類者「中度或合理」
4.「從嚴」審查標準為何:
需立法目的有「重大迫切」且手段為「侵害最小」者
5.禁止同性戀結婚是否在立法的目的上有「重大迫切」
同性戀婚姻主要保護者為「善良風俗」吧!這樣的利益是否重大迫切,
是值得質疑的,可舉其他更極端的例子,如鋼管秀都沒有被立法禁止了等等
6.禁止同性戀結婚是否手段上是「侵害最小」的
可舉其他替代的例子,不一定就要禁止結婚才能保護「善良風俗」
7.「手段」需能夠達成「目的」
這裡最重要,禁止同性戀結婚就能夠保護善良風俗嗎?倘若兩個同性者在街上
卿卿我我,是否善良風俗已經遭到破壞,而非禁止同性戀結婚這樣的儀式可以
達到保護的目的...
縱上,似乎不該禁止同性戀結婚,且相當可能違反憲法第七條的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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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ihsiang +:謝謝學長的意見 05/03/09
→ kimball +:閃亮亮律師給的免費諮詢ㄝ~學弟你們真是賺到了 05/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