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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weatdog ( 謝謝你們) 站內 TFdebate 標題 Re: 中正迎新盃賽程表 時間 2005/03/09 Wed 20:43:17 > 辯題: > 初賽˙冠亞季殿賽 我國同性婚姻應予合法化 定義:無 看到這個辯題,在學長當時並沒有接觸過,不知道各位學弟對這辯題瞭解多少 但因為學長學的是法律,因此,在此就先野人自曝,法律人從憲法角度來判斷 一.是否為差別待遇 異性可以結婚,但同性卻不可,是有差別待遇 二.差別待遇是否合理 1.此差別待遇的種類為何? (1)優先性自由:如思想、言論、集會:不是這種 (2)非優先性自由:經濟、社會福利:結婚自由,屬此類 2.此類差別待遇的區別標準為何: (1)嫌疑性分類:如種族、膚色、國籍(孤立/隔絕的少數):同性戀者,屬此種 (2)非嫌疑性分類:其他 3.上述差別待遇的審查基準為何? (1)有優先性自由或是嫌疑性分類者「從嚴」:本案屬此種 (2)非優先性自由+非嫌疑性分類者「中度或合理」 4.「從嚴」審查標準為何: 需立法目的有「重大迫切」且手段為「侵害最小」者 5.禁止同性戀結婚是否在立法的目的上有「重大迫切」 同性戀婚姻主要保護者為「善良風俗」吧!這樣的利益是否重大迫切, 是值得質疑的,可舉其他更極端的例子,如鋼管秀都沒有被立法禁止了等等 6.禁止同性戀結婚是否手段上是「侵害最小」的 可舉其他替代的例子,不一定就要禁止結婚才能保護「善良風俗」 7.「手段」需能夠達成「目的」 這裡最重要,禁止同性戀結婚就能夠保護善良風俗嗎?倘若兩個同性者在街上 卿卿我我,是否善良風俗已經遭到破壞,而非禁止同性戀結婚這樣的儀式可以 達到保護的目的... 縱上,似乎不該禁止同性戀結婚,且相當可能違反憲法第七條的平等原則 -- _十_ 作者 sweatdog 來自 nat71.adsl.ntu.edu.tw ╯羊▂▂▂ 台南一中˙與南共舞 [TNFSH.Wolf.BBS] @ bbs.tnfsh.tn.edu.twweihsiang :謝謝學長的意見 05/03/09 → kimball :閃亮亮律師給的免費諮詢ㄝ~學弟你們真是賺到了 05/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