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大學 TO‧拉酷 章程
97年6月11日社團成立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社團輔導辦法」規定之。
第 二 條 本社的英文名稱為「TO LESBIANS AND QUEERS」,中文名稱為「TO‧拉酷」
(以下簡稱本社)。
第 三 條 本社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學生組織團體。
宗旨如下:成大Lesbian(女同性戀),Gay(男同性戀),Bisexual(雙性戀),
Transgender(跨性別),(以下簡稱LGBT)的支持團體,讓更多人了解LGBT,
並營造對LGBT友善之校園及社區。
第 四 條 本社以成功大學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社社址設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在地區,報請核准後行之。
社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
第 六 條 本社之任務如下:
一、做為LGBT的交誼團體
二、協助LGBT建立自我認同
三、營造對LGBT友善之校園及社區
四、建立成大全體師生、附近社區居民及LGBT對自己的正確觀念
五、做為LGBT的心靈支持團體
六、解決處理有關成大LGBT可能面臨的問題
七、其他符合本社宗旨之活動
第 七 條 本社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成功大學。本社之目的事業應受學生事務處課外
活動指導組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社 員
第 八 條 本社社員申請資格如左:
一、一般社員:凡贊同本社宗旨,願意為社團付出,具有成功大學學生資格
者。
二、校外社員:凡贊同本社宗旨,願意為社團付出,不具有成功大學學生資
格者。
三、榮譽社員:凡曾擔任本社幹部,不具國立成功大學學籍者,且不符「校
外社員」資格者。
申請時應填具入社申請書,經幹部會議通過,並繳納社費。
第 九 條 社員(社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罷免權與擔任社課企畫人權
利。每一社員(社員代表)為一權。
榮譽社員無前項權利。
第 十 條 社員有遵守本社章程、決議及繳納社費之義務。
第 十一 條 社員(社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社員大會決議時,得經幹部會
議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社員(社員代
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二 條 社員喪失社員資格或經社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社。
第 十三 條 社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社聲明退社。
第三章 組 織
第 十四 條 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 十五 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幹部。
三、議決入社費、常年社費之數額。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社員(社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社之解散。
八、議決與社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幹部會議定之。
第 十六 條 本社置社長、副社長各一人(一男一女),由社員(社員代表)選舉之,部
長由社長指派;部長得指派一位副部長協助處理部務,以上人員形成幹部會
,單一性別最少不得少於兩人。
遇部長出缺時,二周內社長須指派新任人選;副部長出缺時,部長須於兩周
內指派新任人選。本屆幹部會得提出下屆幹部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 十七 條 幹部會議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社員(社員代表)之資格。
二、議決幹部、社長之辭職。
三、聘免工作人員。
四、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部之增設與裁減。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八 條 社長對內綜理督導社務,對外代表本社,並擔任社員大會、幹部會主席。社
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部長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部長
互推一人代理之。社長出缺時,應於二周內補選之。
第 十九 條 幹部為無給職,任期一年,不得連任。社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二十 條 幹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社員(社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幹部會議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 本社得應活動需要成立專案團隊,設總召一職,由總召尋找該團隊其他工作
人員,總召由幹部提名經幹部會議通過聘免之或社員有意願者,並報主管機
關備查。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幹部會議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 本社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幹部會議通
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 本社得由幹部會議聘請名譽社長一人,名譽幹部、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
幹部之任期同。
第四章 社 長
第二十四條 社長向社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社長由本社社員選舉產生,任期為一年。
第二十六條 社長資格須符合下列之規定:
一、加入本社團超過一學期。
二、參選前六個月(扣除寒暑假)須參與本社團活動總出席率達二分之一以
上。
三、為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任一性傾向者。
第二十七條 社長職權如左:
一、對外代表本社。
二、各幹部間之聯繫,協助各部或小組活動之推展與聯繫。
三、社員大會與幹部會議之召集人。
四、幹部訓練相關事宜。
五、綜理社務並提交每學期行事曆企畫書。
六、擔任選委會及下屆幹部訓練召集人。
七、與社團指導老師聯繫。
八、於每次例會向總務部確認財務狀況。
第二十八條 準社長得參與下學年度行事曆企畫書。
第五章 各部職務細則
第二十九條 社長可依當屆事務需要及人數,適度增減下列幹部與職掌。
第 三十 條 每學期得依特殊活動增設專案部門。
第三十一條 本社下設課務部、活動部、公關部、文資部、總務部。
第三十二條 課務部職權如左:
一、課程主題規畫辦理。
二、遴選社課企畫人。
三、協助社課企畫人尋找適合講師與課程內容。
四、監督社課品質。
五、其他課務部應執行事項。
第三十三條 活動部職權如左:
一、活動場地租借與佈置。
二、聯誼、出遊安排。
三、其他本社團活動規劃。
第三十四條 公關部職權如左:
一、講師接洽。
二、他校相關社團聯絡等事項。
三、維持與本校其他社團良性互動。
四、活動宣傳工作。
五、尋找活動贊助個人、團體、商店。
六、建立外部對社團的良好印象。
七、其他公關部應執行事項。
第三十五條 文資部職權如左:
一、社團部落格與bbs站板管理。
二、文宣品設計。
三、社團資料建檔。
四、人才、資源資料庫維護。
五、協助各部撰寫標準作業流程。
六、撰寫會議紀錄。
七、其他文資部應執行事項。
第三十六條 總務部職權如左:
一、社團財產管理。
二、財務管理。
三、收支預算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
製作。
四、社費收取管理。
五、其他總務部應執行事項。
第六章 顧問團
第三十七條 顧問團之顧問聘任,由幹部會議開會通過。
第三十八條 顧問得為任何某領域有專長之人士(含社員與非社員),由本社以聘書聘任
之,以協助社務發展。
第三十九條 社長卸任一年內為當然顧問團。
第 四十 條 顧問團職務:
一、經驗傳承與指導。
二、協助推廣社務。
三、具列席本社重大會議之權利。
第七章 會 議
第四十一條 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權力機關。
第四十二條 凡本社之所有社員皆有權利出席社員大會。社員大會需本社社員二分之一人
數以上出席,方得以開會。指導老師、顧問、榮譽社員等相關人員,依需要
得邀請列席參與,並擁有發言權及提案權,但不具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
權與罷免權。
第四十三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會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
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學期召開一次,臨時會議
於社長要求,幹部會議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連署
之請求時召開之。
第四十四條 社員(社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或電子郵件請假,經
社長同意,並放棄該次會議權利行使。
第四十五條 社員(社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社員(社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
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社員(社員代表)之除名、幹
部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社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社辦理社團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本
社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四十六條 幹部會議至少每學期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以幹
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準部長得列席參加,但不具
第十六條幹部會議職權之任一權利。
第四十七條 幹部應出席幹部會議議,不得委託出席; 幹部連續二次無故缺席幹部會議者
,視同辭職。
第八章 社長選舉辦法
第四十八條 本社選舉方法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唯必要時可採負
責任之記名投票行之。
第四十九條 社長選舉為每年四月,同年八月一日上任,部長由社長指派,當選人於期間
為準社長。
第 五十 條 選舉時,應成立選舉事務委員會,並由社長召集委員數名,由內選出主任委
員一名。
第五十一條 選舉事務委員會負責策劃及執行選舉事宜。
第五十二條 選委會之職責如次條:
一、議決選舉辦法程序,並公告之。
二、辦理候選人登記、資格審核、選票製作、選票審核、投開票及公告開票
結果等選舉事宜。
三、選委會委員若為社長候選人者,須退出選委會。若選舉委員會人數不足
五人時,則由社長另聘之,以補足差額。
四、選委會委員不得加競選與助選工作。
第五十三條 有關開票事宜,應於投票期限截止後,立即以公開方式進行之。
第五十四條 監察投票人由選委會擔任之,監察開票人由社長一人與選委會委員一人擔任
。
第五十五條 社長產生辦法如次條:
一、由選委會在選舉五週前公布選舉辦法與候選人資格。
二、選舉辦法公佈後兩週內得以自願或推薦等方式,待選委會審核並於選舉
日兩週前公布候選人名單。
三、候選人需於選舉日一週前公佈政見。
四、投票日進行選舉事宜。
五、根據本章程第四十九條日期辦理交接。
第五十六條 參選人為一人時,總投票數需達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才算有效投票。選
票須設「同意」、「不同意」兩欄,同意票需是投票人數百分之七十以上,
才算當選。
第五十七條 參選人數兩人以上,總投票數需達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才算有效投票。
選票需設「以上皆不適任」一欄,若該欄選票高於投票人數的二分之一,則
選舉無效。選舉有效狀況下,得票高者當選。
第五十八條 選舉無效時,選委會須於一周內重新公告選舉辦法與程序,並彈性縮減本章
程第五十五條各程序時間。
第九章 經費及財物管理
第五十九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社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一百元,於會員入社時繳納。
二、每學期社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三百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學校經費補助
八、其他收入。
第 六十 條 本社會計以學年度為準,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十一條 本社每年於開學前由幹部會議編造學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
會通過。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前二個月由幹部會議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
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提會員大會通過
,於七月底前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
管機關。)
第六十二條 本社依規定訂立財產管理辦法以建立保管制度。
本社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有。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經社員(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變更時亦同。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如有適用疑義時,由社長統一解釋之。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修訂初擬,需與顧問團、指導老師、社長及幹部協商討論後擬之。
第六十七條 前任社長監督當屆章程修改。
第六十八條 本社各項辦事細則,由幹部會議訂定並公佈之。
第六十九條 修改章程不可違反本社宗旨、原則,及有損社團聲譽。
第 七十 條 本章程經本社97年6月11日社員大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