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版主
下列四篇置底文之推文內容有侵犯本班著作權之事實,
方老師請版主予以刪除
來欣補習班法務組
來欣補習班委聘律師姜志俊
Tel : (02) 2501-0000
手機 : 0933-893-916
告知 :
貴網站提供本補習班方老師及謝老師之講義,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對公眾提供可公開
傳輸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
摘錄 http://juces.tnc.edu.tw/copyright
八、問:學生上課錄音或錄影是否經老師點頭或口頭同意即可作成筆記?可否
將其上網?若摘要引用是否需書面同意?
答:(一) 老師講課時所完成之著作是屬於語文著作中之「演講」(著作
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一款),將老師的「演
講」錄音或錄影是重製的行為(參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
,而重製是著作人專有的權利(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所以學生上
課要將老師所講的課錄音或錄影,是應該經過老師的同意,點頭或口
頭同意均可,又按一般社會慣例來說,老師講課常常會允許甚至要求
學生做筆記,所以可以認為老師講課是屬於默示同意學生做筆記、錄
音或錄影的,除非老師明白表示不同意。但應僅限於自己使用,作成
的筆記不可再將其上網。
p.s. 摘自台大PPT_GRE_Verbal 看板
作者: sovereignty (尚饗!) 看板: GRE_Verbal
標題: [公告] 有關侵犯著作權之法律條文。
時間: Tue Sep 18 19:29:28 2007
(壹)按本人徵詢律師確認:侵犯著作權是公訴罪,檢察官會主動偵辦,只要
有任何人檢舉,不必是被侵權者提出控告。且侵犯著作權是不論犯者的
動機及圖利與否。
如果是這樣而被檢察官主動偵辦,任何有侵權嫌疑的人都會被調查,若
罪證確鑿則會被起訴,有罪無罪,以及判刑多久由法官裁決(有圖利行
為最高可判五年,無圖利行為最高可判三年)。PTT GRE_Verbal版必須
提供司法機關有嫌疑者的私人資料以供偵查,任何人刪除或更改檔案,
視為"意圖湮滅證據",加重處罰。
至於
1. 徵檔者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七款--誘使、煽惑、說服公眾侵害
著作財產權者)
2. 傳輸者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六款--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
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
3. 版主(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七款--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對公
眾提供可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法第八十七
條第二款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
有罪無罪,刑期多久及罰金多少由法官判決。
(貳)節錄部分本國著作權法條文內容:
A. 侵犯著作權之法律認定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
不在此限。
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
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
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
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
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
流通。
十七、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
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
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
此類資訊者,亦屬之。
第八十四條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
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第八十五條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
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
,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
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
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
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B. 侵犯著作權之法律刑罰
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
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第九十一條之一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
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
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
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又摘錄 http://juces.tnc.edu.tw/copyright
八、問:學生上課錄音或錄影是否經老師點頭或口頭同意即可作成筆記?可否
將其上網?若摘要引用是否需書面同意?
答:(一) 老師講課時所完成之著作是屬於語文著作中之「演講」(著作
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一款),將老師的「演
講」錄音或錄影是重製的行為(參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
,而重製是著作人專有的權利(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所以學生上
課要將老師所講的課錄音或錄影,是應該經過老師的同意,點頭或口
頭同意均可,又按一般社會慣例來說,老師講課常常會允許甚至要求
學生做筆記,所以可以認為老師講課是屬於默示同意學生做筆記、錄
音或錄影的,除非老師明白表示不同意。但應僅限於自己使用,作成
的筆記不可再將其上網。
版友如果有疑問,請查詢相關法條,也可查閱法院判決(北縣板橋地方法
院就有一判決),或請教這方面專業人如律師或法學教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229.75.72
※ 引述《yoshitaka (水鏡精靈靈巧輕盈)》之銘言:
: 關於
: [買賣] [徵求] [團報] [合購]
: 以上四類的文章請多利用置底推文
: 今後會加強管制喔 請各位板友多配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13.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