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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神起”是由允浩,在中,有天,俊秀和昌珉5名成員所組成的組合 1. 對於法律條款的解釋 SM事務所在未經全部五位原員的允許下不得使用“東方神起”這一名字或以此作為商標。 商標法 第7條(不能被註冊為商標的條款)(1)按照第6條的規定,只要是屬於以下類別中的項 目都不可以申請為注冊商標 6.另外,任何項目只要 其包含了名人/明星的名字或者稱號,或者公司名字,形象,簽名 ,筆名,藝名或者縮寫都不可申請為注冊商標,除非獲得名人/明星的同意。 說明:2004年6月23日,SM娛樂有限公司提出了對“東方神起”申請注冊商標的請求,但 是遭到了拒絕。原因是“這是一個隸屬於SM事務所的清唱舞蹈組合的名字,而這一組合是 由允浩,在中,有天,俊秀和昌珉組成的,該組合的名字符合了商標法第7條款第一章節第 6條的規定,所以無法成為注冊商標。此外,因為五位元成員都是未成年人,根據專利法 第3條款民法第5條以及民法第909條的規定,必須具備父母親筆簽名的同意書,我們要求 SM事務所將此檔附上。” ▲相關新聞請參考以下這篇,有詳細的說明:http://bit.ly/dMEpSZ(出處:民眾日報) ▲大韓民國商標法全文,請參考:http://bit.ly/cA1V8d(出處:法律知識情報system) 2. 根據先例,對於法院立場的解釋 SM事務所無法在未經全部5名成員的同意下擅自使用東方神起的這一名字,即使該名字被 合法註冊或成為注冊商標,該名稱的實際擁有權也是歸成員們所有。 根據案例#2007KH 100059的決議,藝人要使用整個組合的名字時,法院有如下規定: 對於藝人而言,藝名和其真實姓名同等重要,而對大眾而言,藝人是以藝名或組合的名字 而被認知和區分。 所以,我們認為藝名或組合名對於藝人而言是其真實姓名的附加權利 。在這種情況下,“XXX”的名字特指由起訴 人所組成的一個組合時,“XXX”名字的使 用權也是歸起訴人所有。這也同樣適用於宣傳這個名字的權利,為了獲得利潤而使用該名 字的 經濟權,也歸起訴者所有。當前的情況是,以上提到的藝名或組合名都是由原被告 (娛樂公司)命名的或者已經由原被告(娛樂公司)註冊為專利商標,但這些不能作為 改變判決的依據。 說明:這標誌著即使事務所命名或為某一組合的名字註冊了專利商標,只要該組合的名字 已被大眾所認知是特指某一組藝人的話,該組合的成員們就終身享有對組合名字使用的權 利。 ▲相關判例新聞請參考:http://bit.ly/eCstIu (出處:Internet法律新聞-Gavynj的判 例) 3.根據公平交易委員會 的合同範本,對於政府機關立場的解釋 SM事務所在未經全部5位原成員的同意下是無法聲稱對東方神起擁有所有權的,該使用權 必須轉讓給正處於合同中止狀態下的成員們。 根據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合同範本: [商標權] 在合約關係履行期間,經紀公司對所有的名稱,照片,圖像,簽名以及所有能夠說明藝人 身份的事物,包括其真實姓名,藝名以及昵稱享有權 利,以此來開發商標或設計或其他 類似智慧財產權,並以此來註冊隸屬于經紀公司旗下的這些事物,或用於藝人的商業活動 或經紀公司的業務(包括協力廠商許可)。然 而,在合約中止之後,所有這些權利必須 轉讓給藝人,如果經紀公司投資了巨額的款項或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公司可以要求一個公 平的考量。 然而,如果藝人以一個組合成員的名義進行活動的話,使用該商標的規定和所有權的內容 可以經由另一個獨立的雙方協議另行決定(這個規定適 用於各種情況,例如一個由多位 成員經過合法的重組後組成的組合。因為此項權利是所有成員的共同財產,唯一的特例是 成員們在重組時簽訂協定允許經紀公司保留 商標的使用權。不過,這是一項規定要求經 紀公司通過簽訂協定來尋求許可。) 說明:即使這個商標被經紀公司使用,該商標也並不屬於經紀公司。相反,這項規定只是 幫助經紀公司在創造利潤或回應侵權問題中,在合同關係中 能順利地履行其職責,以及 在合同期限內通過正規程式獲得商標的經濟權。 該機構認為,這麼對待一個商標是正常的,這是一個藝人私人的,不可剝奪的權利,在合 同中止情況下將使用權轉給藝人是為了避免他在繼續的演藝活動中遭到阻撓。 即使經紀公司終止或暫停合約,藝人對於商標的使用權或擁有權是沒有期限限制的。 這是因為該機構決定,作為經紀公司所擁有的該商標的所有權,只限於用來使用該商標的 排他性來命名藝人,當出現藝人不願續約而是與另一家 經紀公司簽約的情況時,該商標 的獨家使用權自動轉移是合理的。 ▲公平交易委員會[第10062號]大眾文化藝術人(歌手中心)標準合約書: http://bit.ly/flbMza 以上相關商標權說明,摘自DNBN公告:http://www.dnbn.pe.kr/, 翻譯自JYJ DOTS INTERNATIONAL:http://bit.ly/hjyeKF, 相關資料參考連結則是由我補充, 請對此內容有疑慮的人參考相關連結,檢視是否有錯用,謝謝! -- 基於以上法律相關說明,「東方神起」並不屬於SM所有, 而是屬於東方神起成員:在中、允浩、有天、俊秀及昌珉五人共同擁有, 允浩、昌珉是東方神起沒錯,但在中、有天和俊秀也是, 不是你說、他說、SM說一說,就可以抹滅JYJ是東方神起成員的事實, 如果你說了就算,那還需要法律幹什麼! 「東方神起」需經過五人同意才能使用, 那麼在浩珉兩人未知會過JYJ同意,使用「東方神起」之名發行專輯等行為時, 身為「東方神起」權利人之三的JYJ,為何不能對此提出疑問? JYJ不是不能使用「東方神起」,但在尊重SM及另兩位成員的情況下,而沒有使用; 不要在那邊說什麼偷啊、搶啊、趁人之危,再說下去~傷感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3.153.92
nightwalkwin:我想JYJ沒有想要提出疑問為什麼兩人可以用東方神起 02/21 23:16
nightwalkwin:就這樣 02/21 23:16
mintsnow:JYJ不用就是尊重,浩珉用就是???^^ 02/21 23:16
koyangyi1989:閱。 02/21 23:16
lovepappy:不要激動。 02/21 23:17
gloria90053:喔。 02/21 23:18
nightwalkwin:身為JYJ支持者看到這個還是很膩味 這東西好久了 02/21 23:18
thisisacat:表示已看過。 02/21 23:18
nightwalkwin:根本沒人在意JYJ要不要用東方神起啊,就讓SM好好經營 02/21 23:19
maxiahero:原PO感受到了現在版上"和諧"的氛圍了嗎XDD 02/21 23:19
nightwalkwin:不行嗎 02/21 23:19
mintsnow:要用就用。 02/21 23:19
jinkame:科。 02/21 23:19
smallwee:說實在這時候放這個沒有用 02/21 23:19
lovepappy:這種時候玩文字遊戲也無濟於事。 02/21 23:20
tommy0634:偉哉DNBN 就反對兩人回歸的那個地方嘛 02/21 23:20
akira1121:不管如何,原po認真~推 02/21 23:20
fufuba:看到來源直接END 02/21 23:23
kazuyaya:奇怪 那我看到的『東方』因含有方向才不能註冊 是?????? 02/21 23:25
ktdl:DNBN跟許多假團站一樣○ 一想到當初自己也被那幾個字牽著走 02/21 23:26
ykys2: 。 02/21 23:26
wips:原PO好認真,加油^^ 02/21 23:26
ktdl:只覺得.....曾經身為在飯 我支持現在的東方神起 02/21 23:26
aunt:來源是DNBN的資料就算引了也沒說服力吧 他們反浩珉出名的啊 02/21 23:27
Mytruestar:DNBN偽團站 END 02/21 23:28
lapoto:好啦 加油 繼續剪貼唷 02/21 23:28
smallwee:!!!!DNBN是偽團站??!!好吧....我以為他算是最大型的韓站 02/21 23:30
a83284mp6:看到DNBN直接END。 02/21 23:31
mjomjo:DNBN在恩踢站之中也算大型的了 而且還有站長們收錢的爭議 02/21 23:34
smallwee:@ @好吧看來好多雷 韓站果然不一樣...... 02/21 23:36
buttergrass:DNBN反浩 !? 可是爬很多以前的資料多是從那來的..感覺 02/21 23:37
mxm:上面的推文居然說DNBN是偽DNBN..那代表支持JYJ就不團的意思.. 02/21 23:38
buttergrass:是資料很多的團站 02/21 23:39
chuq1104:沒說服力+1 02/21 23:39
smallwee:樓上明明知道不是這意思.....連我剛剛才知道這事的人都知 02/21 23:39
mxm:這篇的推文完全無法想像..而且不只DNBN放棄PO浩民的消息..另一 02/21 23:39
kandu:以前是5人團站 但現在不是 02/21 23:39
smallwee:是mxm大才對...... 02/21 23:40
wips:DNBN支持JYJ當然團!但就是不同團嘛。 02/21 23:41
mintsnow:放棄的可多的咧^^ 又如何 很奇怪嗎 妳會在浩珉站找JYJ消 02/21 23:41
mxm:些大型DUAM也是改變支持的立場..而當東方神起再次屬於5只時.. 02/21 23:41
mintsnow:息嗎 還是想在JYJ找浩珉最新LIVE?>/////////< 02/21 23:41
lovepappy:挑起紛爭的人又出現了,我要下線了。 02/21 23:41
kinkijun:推wips大XDDDDDDDDDDDDDDDDDD 02/21 23:42
ktdl:某些人只會點火後烙跑 火快滅時又不見 然後偶而裝可憐(煙) 02/21 23:42
mxm:會再回歸支持...之前浩民的圖有多少都來自DNBN..不是也看的很 02/21 23:43
mxm:開心..為啥現在變成稱呼偽DNBN?????????????? 02/21 23:43
mintsnow:所以說DNBN偽團站囉ˇˇˇ 02/21 23:43
ktdl:那你知道DNBN有不准貼浩珉網站消息圖片的公告嗎?不要只會掩 02/21 23:44
ktdl:耳盜鈴 02/21 23:44
ya4ice:若對因為是DNBN提出的內容有疑慮,也提供了相關新聞供參考 02/21 23:44
ktdl:自己眼中只想看JYJ 當然不會注意到跟浩民相關的部分 DNBN作了 02/21 23:45
ya4ice:列舉的法律條文和案例都有依循,如有不合理之處請提出~ 02/21 23:46
ktdl:什麼反浩民的事 妳哪會知道? 不要以為只有你有資格說JYJ委屈 02/21 23:46
wips:之前是之前,現在是現在,有規定永久不變的嗎^^ 且公告都發了 02/21 23:47
cherry1130:原PO我很支持你 但你知道的~就算PO上所有條款跟消息來 02/21 23:49
cherry1130:源....但大家還是只願相信自己想相信的...... 02/21 23:50
cherry1130:就我所知~另一個TVXQ的韓國大站DC站也發過公告了..... 02/21 23:50
cherry1130:但....可能又會被說是偽團站了吧....我猜.... 02/21 23:51
missqlove:可是如果是根據"法條"作解釋我倒是覺得很正當阿,如果認 02/21 23:52
Leanneyu:只願相信自己想相信的 這句話大家共勉之囉~^-^; 02/21 23:52
missqlove:為法條的內容有疑義的話何不將法條提出來討論?這篇的重 02/21 23:53
Jamez:為啥妳只會挑起戰火? 02/21 23:53
lieinu:cherry1130你不也是只相信自己想相信的嗎^^ 推共勉之~ 02/21 23:53
calistop:原PO用意也只是想把真站著住腳的法條貼出來吧 02/21 23:53
missqlove:點應該是在於商標法的問題,沒必要將焦點轉到dnbn還是什 02/21 23:53
calistop:重點也是在商標法XDD 02/21 23:54
Jamez:原PO用心我們知道 但就是有人喜歡模糊焦點 02/21 23:54
missqlove:麼偽團站上吧.看到DNBN直接END不會很奇怪嗎?重點是法條 02/21 23:55
OhShark:對阿 cherry你才是"堅信"自己想相信的吧^^ 02/21 23:55
missqlove:而且我看前面某篇得推文不是有人說要大家把商標法弄清楚 02/21 23:56
cherry1130:lieinu所以我說"大家"了咩...不用跟我共勉了 謝謝!! 02/21 23:56
missqlove:再來討論嗎?現在有人把商標法貼出來了要討論就應該針對 02/21 23:57
cherry1130:OhShark所以我說"大家"!! 別看到椅子就急著坐.... 02/21 23:57
kandu:如果是真的團站就不會發公告限制不能發浩珉的新聞或消息吧? 02/21 23:58
missqlove:商標法來討論阿,沒必要酸之類的吧不同意的話,就好好說明 02/21 23:58
lieinu:喔!原來cherry1130你也知道 拍謝XD 大家這個詞真好用(誤) 02/21 23:59
missqlove:是不是真的團站大家自己有自己的立場但是那不是我們要討 02/21 23:59
missqlove:討論的吧,這篇的重點在商標法吧... 02/22 00:00
Jamez:妳自己說的話妳自己心知肚明 不用因為妳自己相信的跟別人不 02/22 00:02
lovepappy:是說...為什麼我們得在東方神起版鑽研商標法(?) 02/22 00:02
Jamez:一樣就在那邊酸 02/22 00:02
missqlove:j大我只是認為原POPO文出來不會只是為了要引戰,他這篇難 02/22 00:04
missqlove:道不是要解釋商標法嗎?前面有人提到商標法現在有人出來 02/22 00:05
cherry1130:我很心知肚明....所以才說"大家"啊....唉.... 02/22 00:05
missqlove:說明,所以看到下面的推文似乎變得有點..所以才希望大家 02/22 00:05
Jamez:秘師大我不是說原PO 是指某些人 抱歉沒有說太明 02/22 00:06
missqlove:討論主題就好了(如果大家要討論的話...)還是.難道這篇文 02/22 00:06
OhShark:m大你是想跟l大講吧? 02/22 00:06
Jamez:說太明大概又要被說喜歡找椅子坐了 02/22 00:07
missqlove:的重點不是再解釋商標法?!如果不是.那..那我道歉好了T_T 02/22 00:07
missqlove:歐~j大歹勢我...我搞笑了..ll 02/22 00:08
OhShark:M大是要跟J大講還是L大講? 02/22 00:09
Jamez:M大沒關係啦 我自己也沒講清楚 我只是覺得有點酸 02/22 00:12
lovepappy:我沒有指責的意思~不要找我道歉喔:) 02/22 00:13
missqlove:反正就是跟那些在focus偽團站的或者酸人的人講啦! 02/22 00:13
missqlove:而且這篇的重要性在於他是依照韓國法條對TVXQ的定義(前 02/22 00:17
missqlove:提當然是這篇引用的都是正確的XD)不過我看不懂韓文可是 02/22 00:18
missqlove:敢一條一條寫出來應該沒問題才對! 02/22 00:18
missqlove:如果這篇描述法條皆為事實那有飯認為JYJ也依然是TVXQ似 02/22 00:21
missqlove:乎也沒什麼不行阿..... 02/22 00:21
missqlove:至少這樣看來法律上是認可的吧~?! 02/22 00:22
aoisakurai:法條po出 fans之間的矛盾也不會消失 02/22 00:23
Jamez:推a大 在五隻飯的心中 JYJ一直是TVXQ的一部分 但就是有人.. 02/22 00:24
gloria90053:推aoisakurai 02/22 00:25
missqlove:回a大,我知道fan的矛盾不會消失分不分版也都不會消失 02/22 00:26
missqlove:所以如果我自己是認為(我只代表我自己沒有要代表別人喔) 02/22 00:28
missqlove:如果是抱持著愛其中某些人然後ANTI其他成員的心態不管是 02/22 00:28
missqlove:JYJ還是HM分不分版有差嗎?難道只是想在PTT上找到可以一 02/22 00:31
missqlove:ANTI或者酸人的同好嗎?那這樣其實私下開各版聊就可以了 02/22 00:31
missqlove:當然我也覺得投票很OK畢竟是民主社會,但是一直酸人或者 02/22 00:32
Jamez:他們應該找到彼此了! 02/22 00:32
missqlove:以不夠恰當的言詞來引戰很沒必要!討論的話就好好討論嗎~ 02/22 00:33
missqlove:如果有道理的話自然投票大家就會投出個結果來了 02/22 00:33
mmeeoo:不停的anti別人只會讓自己喜歡的偶像 粉絲越來越少 02/22 00:33
mmeeoo:我不懂好處在哪裡 02/22 00:34
aoisakurai:回miss大 我不是針對你推文的~(看到一長串回文有嚇到) 02/22 00:34
missqlove:我在這裡並沒有想要針對HM飯或JYJ飯的意思因為我知道並 02/22 00:35
missqlove:不是單一粉絲的行為就足以代表全體...請不要誤會 02/22 00:37
missqlove:歐~另外我真心覺得這次大家狂討論表示大家心中都有很多 02/22 00:40
missqlove:想法我覺得提出來很好,因為一味追求和諧也沒必要,只是希 02/22 00:42
missqlove:大家在發言時可以更理智一點,畢竟有的時候難免會過度敏 02/22 00:42
missqlove:感,可是與其酸過來又酸回去還不如直接發文有條有理說清 02/22 00:44
missqlove:處比較實在啦~^^ 02/22 00:44
mamimi:老實說看這些商標說明文對於現狀一點幫助也沒有(攤手) 02/22 02:43
aoisakurai:推mamimi 02/22 1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