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icybear (似曾相識燕歸來)
看板tvxq
標題[消息]
時間Sat Dec 24 14:49:10 2011
註:本來沒有想貼這篇的,但看到有版友把相關新聞貼上來,
想說既然如此貼這篇算當個平衡報導似乎也無不可?
(又註:標題我煩惱了很久...如有誤還請版主糾正謝謝)
有興趣的請↓ 會感到不快或沒興趣的請←。^^
原文網址:
http://ppt.cc/zAVZ
註:我只是轉貼非作者,原文有附韓文原文我貼不上來所以就省略了,
有興趣或疑慮的請移駕原bo謝謝。
[Still稿] SM阻礙JYJ活動證據被曝光?
根據昨天台灣媒體外電的報導,提出以下事項,但這些都是真實的嗎?
1. 說PALM TV報導中公開了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調查報告?
2. 13年的合約不被允許存在?
3. 2009年7月,JYJ將SM TOWN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專屬合約?
4. JYJ與SM TOWN在法律上發生衝突後,沒有一次能參加到歌謠節目中?
[台灣新聞]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ENTERTAINMENT/ENT5/6799114.shtml
YAHOO奇摩新聞:
http://ppt.cc/iy-z
1. 說PALM TV報導中公開了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調查報告?
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SM罰款上億元?我們的調查還沒結束!」
韓文:
http://ppt.cc/egzl
根據PALM TV的報導,在跟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的電訪中,該主管事項的主事人說:「雖
然我們目前的確正在進行SM是否真的有妨礙(JYJ)活動的調查,但
我們並尚未完成全
部的審查,亦未達成是否要對SM處以上億元罰鍰的結論階段。我們僅僅還處於調查該
事件是否成立的階段。」
他接著說:「對於調查程序,即便是對我們而言,都很難對外公該任何解釋。當我們達成
結論,將對外公開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的立場。」他表達了韓國交易委員會目前不方便透
露任何訊息的立場,也在PALM NEWS的報導中被提及。
2. 13年的合約不被允許存在?
的確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要求SM將「練習生的合約」從10年13年修改成7年,
但是
公平交易委員會的準則是有但書的。
如果你們還沒看過這篇報導,請看下面我翻譯的文章。
http://ppt.cc/LNXZ
公平交易委員會公佈的官方新聞稿:
http://ppt.cc/nD!y
「若是有以下但書發生,練習生與公司的合約超過7年後的中止合約權利是可以以另外的合
約調整的。
但書一:海外活動的需要以及當需要與國外經紀公司簽署與完成合約時;但書
二:當因其他有正當理由而需要較長合約期間時。」
所以公平交易委員會並非不允許例外狀況的。而在東方神起的情形,大家都知道他們一開
始就有海外活動的規劃,而這即符合但書一的規定,所以是完全合法的狀況!
3. 2009年7月,JYJ將SM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專屬合約?
的確JYJ在這個時間點向法院提出對SM的爭訟行為,
但JYJ僅僅提出的是申請假處分的
程序,意思就是「申請停止合約的執行」的請求,
就專屬合約有效無效與否的主訴訟根本
不是JYJ主動提出的,反而是SM提出的,是SM提出合約有效的主訴訟。大家也別以為法院
判給JYJ可以單獨活動的准許該假處分的申請,就等於JYJ勝訴。這可是兩回事!
如果你們還沒有看過以下文章,請看一下!
http://truetvxqch.wordpress.com/2011/09/29/brief-explanation-of-the-lawsuits/
http://truetvxqch.wordpress.com/2011/10/23/why-is-this-lawsuit-taking-so-long/
4. JYJ與SM TOWN在法律上發生衝突後,沒有一次能參加到歌謠節目中?
先不論沒能參加歌謠節目的原因,
但早在2009年7月提出上述第3點提到的假處分申請
時,JYJ就知道他們一旦採取這樣的行動,將在短期之間無法於韓國活動!
http://truetvxqch.wordpress.com/2011/11/24/analyzing-6-25-meeting/
建議大家在閱讀上篇連結的文章之前,從6.25會議章節的第一篇文章開始看起:
http://ppt.cc/CKVm
第一個連結文章的相關節錄內容如下:
下面是CJS辯護律師(Lim Sang Hyuk)的訪問
他是在禁制令下達後被訪問的,這邊是上面連結訪問文的摘要。
Yim律師一開始也沒有想到禁制令。「
我一開始跟他們商議的時候,我告訴他們:拿到讓
合約失效的判決是有可能的,但你們可能會有一段時間無法工作。」那可能是為甚麼兩位
成員不願加入的原因之一,而隨後當我檢視法律規定,我想到提出禁制令的申請。
律師提到他曾告知CJS關於在訴訟期間內無法工作的可能性,俊秀的父親也在6.25會議上
提到獲取法律諮詢意見。[File 5 @ 1:11]
所以他們知道在訴訟期間內,他們將無法在韓國工作,所以一開始就計畫將在日本工作,
但卻利用那個資訊來讓SM看起來很「邪惡」。這場訴訟因為他們自己拖延的關係而還在審
理中,但歌迷們到今天還在責備SM封鎖了CJS的活動,即使CJS老早就已經知道了。
———————————————————————————–
當主訴訟(到底專屬合約在法律審判者/法官適用法律的判斷下,是有效還是無效?) 還沒
有正式的判決前,JYJ與SM之間是存在著
專屬合約關係的,專屬兩個字的意思,就是只有
SM為東方神起演藝活動全世界演藝活動的唯一代理人,除非該份合約被判定無效,JYJ身
為合約簽署人,就還是必須受該合約拘束。
法院下達准予他們三人單獨活動的禁制令,不
等於給予他們跟其他公司簽約的允許,也先不論他們與現在的C-Jes的關係是甚麼,
對於
其他公司媒體等就是會有「是不是簽署了雙重合約」的疑慮,這都有可能影響到是不是要
與他們合作的意願。
並且,在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未公開正式調查結果之前,有任何定論都只是猜測而已。
文 by Still
(以下是原bo作者12/24新增的補充說明)
給予三人單獨活動自由的禁制令/假處分(2009年7月31日),SM在2010年4月12日提出異議
,同時也提出三人違反專屬合約的主訴訟/本案訴訟,這使得專屬合約到底有效無效的本
案訴訟,終於進入訴訟程序,而因為對假處分聲明異議的提出,也使得假處分的效力是否
確定或需要駁回,也進入審理程序。這意思就是,到底准予三人單獨活動的這個假處分是
否合理也進入爭訟程序。這一切在法律上以及事實狀態下造成的效果就是,對於所有想要
邀請三人進行演藝活動的單位的法務部門而言,
這個可以依據的假處分也在效力動搖的可
能狀態中,另外對於到底是誰可以合法代表三人經紀權的單位,在法理上也還是SM(因為
本案訴訟尚未判決),
所以為避免後續引發法律上爭議的可能狀態,這些單位選擇避免邀
請三人上節目做活動,是合理的行為選擇。
以上。我只是轉貼,有疑惑或疑慮請洽原作者,平安夜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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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scar Wil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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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TAMAMA726:謝謝 辛苦了^^ 12/25 12:37
推 cyaneous:謝謝轉錄,提供了不同的層面供人思考評論,而非僅單方面 12/25 14:19
→ cyaneous:的說法。 12/25 14:19
推 sunshine05:謝謝整理!辛苦了~ 12/25 17:49
推 MexLisa:感覺在玩文字遊戲 就規則本身來看超過7年的契約還是不行 12/26 00:15
→ MexLisa:條文內容是指 時限到的時候 在但書之下可以同內容續約議約 12/26 00:15
→ herojj:感謝整理~ 姑且不論是否真有阻礙一事 既然還在調查階段 就 12/26 02:31
→ herojj:誇大賣弄所謂的證據甚至輕言斷定結果 再怎麼看都不甚恰當 12/26 02:33
新增原bo作者對第四點的法律層面補充說明^^
→ sarahG:請問副標題是什麼意思?.... 12/26 2
→ MexLisa:另外SM和JYJ之間所簽署的專屬合約不是已經裁定無效了嗎 12/29 20:02
→ MexLisa:之前看到韓國媒體有在報導 不過已經很久了 12/29 20:02
根據版主來信解釋關於副標題的問題修改標題囉^^
※ 編輯: juicybear 來自: 111.240.194.137 (12/30 16:27)
推 cyaneous:假處分和主訟訴是兩回事,主訟訴還沒結束,有些新聞記者 12/30 23:03
→ cyaneous:或許也沒弄懂或是標題殺人法,多看幾家比較能瞭解狀況喔 12/30 2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