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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aits (今夕是何夕)》之銘言: : ※ 引述《longreach (擎天神)》之銘言: : : 我最近上一門課 在說明台灣經濟發展的問題 : : 那是關於經濟史的課程 : : 今天說到荷蘭人的統治 我就有一個很奇怪的想法 : : 當時VOC的收入是對於大陸來的漢人收人頭稅 : : 那麼這個收法是怎麼收的? : : 我的想法可能是學古代中國式的包幹制 往下攤派 : : 但是怎麼VOC不會自己派人到漢人村落去收稅 而是找人包幹 : : 甚至郭懷一事件也和人頭稅收得太兇引去有些關係 : : 所以想詳細知道荷蘭人在台灣的稅制 : 有專書 : 荷蘭時代台灣的經濟,土地與稅務 : 作者韓家寶是荷蘭人,有直接閱讀東印度公司文件的能力 : 這本書應該是碩士論文改寫的 : 其中有提到1640~1652年,人頭稅是由官員或教士負責課徵 : 直到1653年才由包稅商負責 : 至於郭懷一之亂 : 該書作者認為是村落包租制層層轉包,造成包稅商不堪虧損,鋌而走險所引發 : 與人頭稅關係較小 其實這本書關於郭懷一的部分是順帶提及,他主要是針對原來討論郭懷一事件 最有名的J.Huber文章(已有林偉盛的中譯文,但仍請查對英文為宜)中的論點, 這個論點認為郭懷一跟人頭稅很有關係,但是在韓家寶的書中其實很保守的 提及除了這個觀點之外,也跟村落承包制度有關(見韓家寶書頁170-171)。 其實如果我們仔細觀察,韓家寶跟Huber提供的資料,我們可以發現一個問題, 如果只是韓家寶所稱的村落承包商破產問題,是很難引起極大共鳴,應該也是跟 人頭稅的徵收過程(主要是徵收過程的苛刻及不人道)所以才能引起這麼多漢人的 共謀。 筆者對荷蘭時代不熟,但是我們可以發現這些主其事的叛亂首謀,很多是 剛開發的村落(農村)首腦,而荷蘭人在平定亂事後一直很高興地說在大員市鎮的 漢人富商沒有共謀,可以說明其實也許在漢人之間是存在階層差別的,也就是 市鎮裡的不以農村農民相處也不是在地的地主而是道地的投資者,另一種是在地的 與農民同處一地的領袖份子(叛亂首腦),最後則是一般的漢人。在荷蘭時代末期的叛亂 中可以發現清代以後的一些歷史線索(這也是我正在構思的一篇文章) 我們在POL提供的史料中可以看到他們怎麼拉攏其他的承包商參加:向他們承諾打死荷蘭人 之後,可分取一份奪得的金錢與貨物,且可免人頭稅。 這一點很有趣:這些其他承包商為什麼會在乎可免人頭稅這一POL認為對於漢人勞工而 言不是很重的稅?我覺得蠻值得探討的。 就是這些村落承包商還有在農村的領導人到底跟其他漢人勞工之間存在怎樣的關係?他們 根據POL的說法不是CABESA(僑領,根據POL的翻法,以前有人翻成甲螺)但也是重要的土 地開發者,土地開發者是怎樣的地位?跟佃農之間又是怎樣的利害關係,也就是 荷蘭人跟土地開發者以及漢人勞工之間到底處於怎樣的利害關係? 荷蘭人早期的人頭稅是直接侵入新建立的農村,想要建立對漢人人身直接支配,而在 處於明末整個戶口制度混亂的(還要思考一下明清交替間福建的稅制是否是攤丁入畝,也 就是無田無負擔......)情況下,也為了逃避中國的混亂情況,而到臺灣,但是這種 不定時炸彈似乎對於農村的權力關係以及漢人勞工的權益受到損害(畢竟也是一種支出) 而且漢人勞工不只是只有荷蘭人在收稅而已(占收入的百分之十,根據POL),應該 也要對於這些土地開發者納租才對,這個似乎沒有在POL的討論之中。而真的在農村 常態統治及保護漢人的應該是這些土地開發者(設想這些人不可能只有一個人,應該是 一個TEAM,有武裝的TEAM)相較於常規化的及長期在農村的開發者,荷人只是一個 定期出現收稅的奇特份子,不從則會被處罰。就這些勞工而言,保護者是土地開發者, 而荷人則沒有保護卻一直要來收錢,不從則會被罰,或許在勞工心裡這些荷蘭人才 是真的壞人。 當農村上層的土地開發者跟下層的利害結合時,或許這就是我們所能看到的打倒荷蘭狗的 郭懷一事件了。 以上淺見。 也許我可以改一改拿去投稿了,哈哈..... -- To be or not to be.That's the questio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9.74.106
Cimon:大推140.112.250.145 03/18
HEARTMAN:強阿!學長!^^b好久不見 140.112.244.42 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