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立法院第五屆第二會期科技及資訊委員會第十九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星期四)上午九時十六分
地 點 本院第七會議室
出席委員 十人
列席委員 三十八人
列席人員 交通部政務次長 蔡 堆
法規委員會執行秘書 徐耀祖
中央氣象局局長 謝信良
民用航空局副局長 李仲榮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地震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羅俊雄
主 席 林委員益世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論事項
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氣象法修正草案」案。
主席:今天係審查第二十四條保留條文及修正草案中刪除現行法條文部分,稍後就從第
二十四條開始審查,而第二十四條於上次會議之所以尚未審查完畢,係因為對於氣象主
播播報是否應處以罰鍰的部分有所爭議,我們已請氣象局針對第二十四條進行研議,稍
後先請氣象局對此進行報告。此外,本日有邀請主播與會,在此徵詢各位同仁同意,給
各主播五分鐘的時間表達意見供委員同仁參考,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陳委員唐山:(在台下)今天的會議並不是公聽會而是審查法案,本席並不清楚此舉是
否有違反相關規範?
主席:基本上,今天審查的法案並無涉及相關團體利益,只是表達意見僅供參考而已,
審查法案時多聽聽其他意見未必有壞處,現在請議事人員確定此舉是否有違反議事程
序。
請中央氣象局謝局長報告。
謝局長信良:主席、各位委員。關於是否增訂氣象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條文之研議結果
報告如下:
壹、研議依據
立法院第五屆第三會期科技及資訊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氣象法修正草案」審
議會議決議保留第二十四條修正條文,俟中央氣象局研議是否增列第三項明定違反第十
九條之處罰後再行審議。
貳、研議結果:
一、新聞傳播機構未依據中央氣象局發布之警報、災害性天氣預報據實報導,擅自做不
當之延伸性闡述者,已屬僭越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行為,應依修正條文第二
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處罰。如未經許可擅自對一般性天氣預報做不當之延伸性闡述者,屬
僭越修正條文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行為,應依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處罰。
二、「氣象法修正草案」修正條文第十九條,旨在規範新聞傳播機構,應就中央氣象局
所發布之氣象預報、警報為據實傳播,如有錯誤,在經中央氣象局通知後,應立即更
正,以確保人民能適時知悉正確之氣象預報、警報資訊。經重新檢視、研析,對違反本
條者之規範如下:
舗新聞傳播機構對中央氣象局發布之一般性天氣預報,應適時據實廣為傳播,如有錯
誤,經通知更正而未立即更正者,將於草案條文第十七條授權訂定之「氣象預報警報統
一發布辦法」中,研定公布報導錯誤之媒體名單為制約規範,期望借助公眾評鑑以監督
規範新聞媒體自律為原則。
簿新聞傳播機構對警報、災害性天氣或地震預報,應適時據實廣為傳播,如有錯誤,經
通知更正而未立即更正,因鑑於警報、災害性天氣預報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有重大影
響,為積極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爰建議於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中增訂第三項處罰規
定,以達到預防性之警示效果。增修第三項條文如下:
「違反第十九條規定,對警報、災害性天氣預報、地震預報報導錯誤,經中央氣象局通
知更正而不立即更正者,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為督促新聞傳播機構能適時廣為傳播正確之氣象資訊,使社會大眾能適時知悉警報、災
害性氣象預報,提高防災準備能力,以維護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提請大會惠予審議。
謝謝。
主席:議事人員確定議事規則容許邀請相關人員表達意見。在此徵詢各位同仁同意,給
各主播五分鐘的時間表達其意見,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接下來
依簽到順序邀請主播發言,不發言也沒有關係。
請中國電視公司任立渝先生發言。
任立渝先生:主席、各位委員。其實,這並非預報對錯的問題。氣象法修正後,不限定
各媒體絕對要遵照中央氣象局所發布的預報,也就是說,經過認證的單位或個人均可以
進行氣象預報,對錯則由個人負責。此外,氣象法之處罰也不是針對一般性天氣預報來
處罰,例如,中央氣象局發布台北市明天是晴天,播報人員認為是雨天,結果卻是晴
天,這並不會處罰播報人員,所以這並非預報對錯的問題。主要是針對重大災害預報錯
誤的部分進行處罰,例如:地震、颱風等。據本人瞭解,國外這部分係由主管機關統一
發布,並沒有開放給任何人發布。因為重大災害天氣預報與民生有很大的關係,所以本
人認為統一發布較為適當。
相信從事氣象工作或預報者都知道,氣象預報有其極限,也就是無法百分之百完全正
確,但預報人員也不至於任意對外發布預報,因為有些預報對民生影響甚鉅。例如:有
人擅自發布五日至十日間會發生規模七點五的地震,屆時民眾可能會不知該如何是好,
這將對民生影響甚鉅,類此重大災害之預報,本人認為應該統一預報。再者,關於氣象
法之處罰規定,本人是非常贊成的。以本人過去實際經驗來看,進行颱風預報時,我們
每次的報導、分析並不一定完全與中央氣象局相同,但我們都知道可以播報到什麼程
度,不至於過於誇大。基本上,本人贊成氣象法之修正,謝謝。
主席:請台灣電視公司熊臺玉先生發言。
熊臺玉先生:主席、各位委員。關於一般性天氣預報的部分,預報很難界定對與錯,據
此次報告指出,新聞傳播機構均應適時據實廣為傳播,由此可知,這是一種播報方式而
非預報方式。如果開放預報的方式,這是由誰來界定正確與錯誤?目前已開放預報,那
一般性天氣預報就沒有對與錯的問題,以及通知更正、不通知更正的問題。
至於警報、災害性天氣或地震預報的部分,本人認為這部分並沒有規範得十分清楚,例
如:災害性的天氣預報有沒有包括強風特報、大雨特報或豪雨特報?若開放一般性的天
氣預報,那海面上的風力預報似乎不應列為災害性天氣預報。此外,本人認為如果只是
口誤的話,應該是通知更正而非予以處罰。如果播報人員有預報的延伸,或與中央氣象
局發布的完全不同而是個人私底下的預報,這部分就可予以處罰。也就是說,個人做預
報時,並非對與錯的問題而是職權的問題,若目前的氣象法並沒有提供電視台氣象主播
遇到特殊警報或災害性天氣預報之預報能力,而氣象主播卻進行個人預報,本人同意這
部分必須予以處罰,謝謝。
主席:請全民電視公司林嘉愷先生發言。
林嘉愷先生:主席、各位委員。因為災害性天氣預報的確對人民有重大影響,所以由中
央氣象局統一發布是合理的,基此,本人贊成氣象法之修正。事實上,天氣預報並不只
有一種可能,例如:颱風路徑並不只有一種可能,而中央氣象局所做的颱風路徑預測圖
只有一條線而已,將來氣象主播是否只能依照這一條線來預報?能否預報幾條可能的線
?路徑偏五度或十度都是有可能的,這部分在條文中並沒有規定得很清楚,謝謝。
主席:請東森電視公司俞川心先生發言。
俞川心先生:主席、各位委員。據此次報告指出,擅自做不當之延伸性闡述者。事實
上,氣象預報中有延伸法、外推法等。假設目前有一個颱風位於北緯二十二度、東經一
百三十五度,半徑為四百公里,距台灣只有四百公里時,若氣象局發布此颱風向西前
進,而向西前進可分為二百七十度、二百六十五度或二百七十五度,所造成台灣之侵襲
程度完全不同,其中,二百七十度是從恆春登陸、二百七十五度是從台東登陸、二百六
十五度則是通過台灣海峽,其差距是非常大的。其實氣象主播並不會亂講話,一定有所
依據,在此情形下,氣象主播能否預報颱風是否要登陸?能否以延伸法來預報?若中央
氣象局發布颱風持續向西的話,「持續」二字就有延伸的作用,若我們依此做延伸性闡
述的話會不會被罰款?
其次,關於災害性天氣預報的部分,應該包括濃霧預報,對於空軍而言,濃霧會導致能
見度差,所以濃霧預報就屬於災害性天氣預報。十二月九日四點多的時候中正機場之能
見度只有五十公尺,中央氣象局於七點半的時候才發布濃霧特報,並沒有說明能見度多
少、雲高多少,此時如果本人預報濃霧會持續到八點甚至於十點,如此一來本人會不會
受罰?災害性天氣預報之定義為何?濃霧的部分是五十公尺、一百公尺、二公里或二千
公尺?這部分並沒有規定得十分清楚。
再者,本人認為有處罰應該要有獎勵,請問目前氣象播報人員指出中央氣象局的錯誤是
否有獎勵?以十二月九日之濃霧為例,若本人提醒中央氣象局是否有獎勵?此外,指出
中央氣象局資料錯誤部分是否有獎勵?以納莉颱風為例,中央氣象局網站中,嘉義的降
雨量都是七百公釐,且持續了三個小時,若嘉義是大雨、豪雨,而且持續三個小時都沒
有更正,這表示此資料是有問題的,若本人提醒氣象局這個錯誤,本人是否要受罰還是
應該給予獎勵?還是本人只依據中央氣象局的資料來預報?基此,本人認為有處罰應該
要有獎勵,謝謝。
主席:請聯意(TVBS)公司李富城先生發言。
李富城先生:主席、各位委員。非常有幸在此表達個人的意見,所有的主播各有其看
法,我也不例外。在立一個法條時,一定要顧慮到對工作是不是有利益,若完全沒有益
處,就是個惡法。中央氣象局的預報,都很準確的提前通知我們,就不需要定此法,如
颱風要來時,大家依氣象局的訊息去播報,就不會有錯。本法是針對颱風與惡劣天氣,
若颱風來前三天,氣象局已通知我們了,我們不會在播報範圍以外,向觀眾說颱風要來
了,因為,中央氣象局已發布了。再者,中央氣象局發布颱風後能夠追蹤播報,並隨時
提供訊息給觀眾,我們很願意配合中央氣象局做預報方面的傳播,只要當個傳聲筒即
可。
但是,以往所有的颱風預報,如桃芝颱風登陸後,中央氣象局所提供的預測圖,是指向
宜蘭,則是不是要在第一時間,向南投的朋友稱此颱風要經由南投、苗栗、台中;或是
完全沒有必要告知,就依照氣象局的預報,指此颱風在秀姑巒溪登陸後,持續往宜蘭移
動。主播不會說南投的朋友不需要防範,而是不予提醒;這樣子是不是有失身為媒體主
播的職責呢?其次,以納莉颱風來講,中央氣象局是在十五日凌晨二點發布颱風警報
後,八點時各媒體去採訪災害情形與淹水狀況;請問那時發布給睡覺的人看嗎?媒體看
到此狀況,是不是可以預先告知觀眾,指這個颱風要侵襲台灣,請觀眾要注意,因為,
中央氣象局沒有事先發布,若已事先發布,我們不會做過度的解釋。第三個是關於潭美
颱風,氣象局一開始發布,就沒有對高雄地區提出所有災害性的防範;但是,潭美對高
雄與屏東帶來多大的災害?只要是學過氣象且有經驗者,了解颱風的走向,與所帶來的
雨量,及所造成的狀況,是不是要予提醒,這種算違法嗎?所以,是不是要開放一點空
間給我們?
另外,有關利奇瑪颱風,中央氣象局的預報,指從巴士海峽通過,但是,卻是從大武登
陸。像這樣子侵襲台灣只有八至九個颱風,可是有四個颱風,沒辦法準確的通知我們,
我們要怎麼樣不違反「氣象法」,能夠完全依氣象局的播報呢?因為,我們也擔心受
罰,所以,本法定了後,完全沒有一點空間,氣象主播當個傳聲筒即可,不要對觀眾負
什麼責任。但是,有一種情形,即觀眾朋友要看氣象,是要有準確度,否則,若是經常
有錯,就會被觀眾唾棄,不需定個法來規範。我雖然是這樣子講,但立了本法,應該適
度的開放空間給具有氣象專業知識的媒體氣象主播如及時的報導方面;否則,本法對全
國民眾,就不是個福氣的法律,謝謝。
主席:我們現在討論「氣象法」修正草案的第二十四條,各位委員有相關的問題,根據
憲法第六十七條與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的規定,今天可邀請官員列席、主播人
員表達意見與詢問。我們就先進行大體討論,剛剛有主播提出問題,委員可能也會提
到,待委員詢答完畢後,氣象局也針對剛剛主播提出的問題提出意見,詢答完畢後,進
行條文審查時,因為,攸關主播的權益,屆時請五位主播離席,讓委員對條文有客觀的
作法。
請龐委員建國發言。
龐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認為有關本案的討論,主要是針對
原先修正後的第十九條;因為,第二十四條對於第十八條部分,無論是個人、團體、學
校或是機關的錯誤行為有罰則,而第十九條沒有罰則。我們上次的討論,對於有特殊使
命的傳播機構,特別在第十九條規定,前面是經過認證後即可播報,但是,必須遵守規
範。即中央氣象局提供的資料,要求一些傳播機構忠實的播報,而不是「得」播報,是
應該要播報。
問題在於播報的內容,與中央氣象局提供的資料不一樣時,要怎麼處罰;有一個程序,
就是中央氣象局通知時,主播要更正,若不更正報導再罰。理論上看來,其中有個緩衝
的程序,並非報導錯誤就立刻處罰。所以,本席認為本案第二十四條的修正,既然違反
第十八條有罰則,違反第十九條,也應該有罰則。上次主席也說為什麼違反第十八條有
罰則,而違反第十九條,就沒有罰則,所以,要再作討論。
本席看了條文後,認為可以考慮,即按照此次的新修正條文,納入第三項;但是,不能
夠只有懲罰,而沒有獎勵。原先的條文,需要從事專業氣象的研究,才給予獎勵;上次
俞先生提供了意見,本席後來跟大家討論時,大家也表同意,就把範圍擴大,包括從事
氣象業務預報與氣象觀察,提出適當正確的意見,也可以獲得獎勵。所以,在獎勵的部
分,已經把文字作了調整,即只要從事氣象相關的業務範圍,無論是從事專業性、學術
性的氣象研究或是氣象的觀察,能夠提供適當的意見,有表現的也可以獲得獎勵,謝
謝。
主席:請陳委員朝龍發言。
陳委員朝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是來自災區,對本案比較敏感;因
為,氣象局報告豪雨,如去年的雨量超過一○○○公厘,整個瑞芳鎮跑得有如死城一
樣,問題很嚴重;事實上,那次在瑞芳的四鄉鎮,雨量的差異很大。
第十九條規定通知更正而不立即更正的話就要處罰,是有個緩衝期,本席可以接受;但
是,問題在於剛剛主播提到氣象局提供的資料是不是正確,且主播所獲取資料的來源,
是不是為氣象局單一提供的,或是由其他管道所得。所以,本席認為所提供的資料要正
確,以對全民負責;其次,在播報時,也要對觀眾負責。或許主播的立場,為吸引收視
率,而誇大其詞,造成災區者,不止是物質上的損失,在精神上也很痛苦,即住在樓上
整晚都不敢睡,樓下的住戶是早就逃了,這個影響是很嚴重,也許大家沒有住在那裡,
不會感受到那種痛苦,那是種煎熬,一次淹水一次的損失,是非常的嚴重。
所以,在處罰方面,應該考慮到公平性,即提供的資料是不是正確,若所提供的資料有
錯時,該怎麼辦?因此,本席支持有個緩衝期,即通知更正而不立即更正的話才要處
罰,可將問題追究至提供的資料對不對,若提供的資料是錯的要怎麼處罰?
主席:請中央氣象局謝局長說明。
謝局長信良:主席、各位委員。目前的颱風警報,是由氣象局統一發布,去年發生情
況,我們的資料與部分媒體的報導有差距;如辛克特颱風,以北部來講,我們報三○○
至七○○公厘;但是,媒體報導有一○○○公厘,是完全不一樣的。大家很關心報錯要
怎麼樣,這個層級是現在科技所不能及的情況;若是人為疏失,我們要負行政責任。因
為,若有問題的話,監察院也會調查;所以,是要負責任的。
主席:請陳委員唐山發言。
陳委員唐山: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認為本案,學過氣象的都有個共同
的了解,即氣象目前並不是非常準確,每個人會根據其經驗作些延伸。今天在座的氣象
主播,年紀比較大的可能知道,以前在學校有位王老師,他的預報準確性相當高。本席
至美國留學後,發現這並不是事實,而是有一套現代化的設備。美國有很多的專家,做
了很多年,都是靠氣象人造衛星。
我們這邊的預報,大概是根據日本所提供的訊息,因為,地球是同步的,可百分之百的
跟縱颱風;現在看到颱風的位置,三個小時後的行縱如何,中央氣象局要根據氣流、環
流與氣壓的分布作推測。但是,電視台的主播,也要有一些經驗,否則,不會至電視台
擔任此職務;可是,你們也有你們的看法,本席知道你們也是好意,大家都非常清楚報
降雨量,是很困難的。因為,有時候是五○○公厘,但是,有人報導是一○○○公厘;
也許不是故意報導,或許與雲的厚度、顏色等的推斷有關。
「氣象法」在這方面的規定,的確有一些困難;可是,本席認為最後的目的,是政府要
給主播一點自由的報導;但是,過於聳動的報導,讓人印象深刻,則最後的預報不一定
是對的。如美國佛羅里達的氣象主播員很多都是找漂亮的小姐播報,並沒有受專業訓
練,本席在那住很久,非常的清楚。
今天我們在此審查氣象法修正草案,方才有幾位主播已經說得非常的清楚了,雖然有些
人稍稍提出一點意見,不過,相信大部分的人都已經瞭解氣象法第二十四條的修正意旨
了。由於本席也學過氣象,所以我非常清楚此事,美國多利用衛星資訊來從事氣象研
究,所以我們對於氣象研判的極限都非常清楚,假定仍有人不太清楚,我們應以中央氣
象局所提供的資料為主做適當的延伸,不應與實際情況有著太大的差別。誠如方才陳委
員所言,若氣象主播播報某地區一天的降雨量為一千公厘,這實在是不得了的事情,因
為歐洲地區的全年降雨量僅五百公厘,若台灣在二、三個小時內的降雨量高達一千公
厘,勢必會淹大水。以上所述,實為本席以往的經驗,希望能夠提供給在場各位及氣象
局人員參考。謝謝。
主席:請張委員秀珍發言。
張委員秀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在去年九月即已針對氣象法提案,
本席認為資訊應是公開、自由且流通的,但我也特別強調,凡與公眾生活息息相關的資
訊應保持其正確性。既然媒體播報訊息與公眾利益有著極大的關連,我們就應該在兩者
之間尋求平衡點。據本席了解,氣象台與各媒體所採用的氣象資料多來自國外,如果氣
象台或媒體喜歡採用國外的資料,我們就要檢討為什麼媒體不喜歡採用中央氣象局所提
供的資料?
其次,國外媒體在氣象報導上都會預報天氣概況,根據交通部所頒布的「氣象預報警報
統一發布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大眾傳播機構所傳播的氣象、地震、火山、海嘯、波浪
等現象的預報或警報,應以中央氣象局所提供的資料為準。請教氣象局局長與在場媒體
人士,你們所發布的氣象內容是否採用國外的資料?抑或採用氣象局統一發布的資料報
導?
主席:請中央氣象局謝局長說明。
謝局長信良: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氣象局所獲得的基本觀測資料是來自全球各地,而
不是僅靠台灣地區的資料進行推測,有關天氣預報的部分都是由氣象局執行,現今媒體
所播報的天氣資料均由本局統一提供。
張委員秀珍:請問在場的氣象主播,你們是否均採用中央氣象局所提供的資料播報?
主席:請中國電視公司任立渝先生說明。
任立渝先生:主席、各位委員。以颱風警報為例,在颱風來襲之前,相關的資料非常眾
多,除了中央氣象局發布的資料之外,我們將沿著太平洋地區從菲律賓、香港、中國大
陸至日本等國家的颱風資料做為我們參考與運用的資料。
其次,在颱風預報方面,除了參考氣象局所提供的預報資料之外,我們另有許多數值預
報資料,包括:歐洲、日本、中央氣象局與美國等模式,由於相關的資料非常眾多,我
們都是綜合上述國家氣象資料的結果,再與中央氣象局所提供的資料進行研判。當然,
我們並不見得會遵照氣象局的資料做分析,我們會參考更多的資料進行分析,以瞭解天
候可能發生的變化。說實在的,我們在執行資料分析時未必能夠非常準確的掌握天候變
化,不過,當一位非常具有經驗的主播在播報氣象時,其預報結果與事實應不至於有非
常大的差異。
主席:請全民電視公司林嘉愷先生說明。
林嘉愷先生: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國外推測颱風的模式相當多,我們確實有參考
許多歐美、日本等國家的資料,但是所有模式有成熟與不成熟之分,在科技如此快速進
步的時代,如果我們某些資料跟不上科技的腳步,甚至有些人員根本不知道模式存有誤
差,而透過某項模式就直接判定颱風可能登陸台灣,並在氣象報導中逕行發布颱風登陸
的消息,如果學過專業氣象的人員卻不懂得數值模式預報的成熟度,確實會有誤用的可
能。
據我所知,氣象局所發布的天氣預報是綜合很多國外數值模式的預報,並剔除不成熟的
模式與誤差較大的部分,至於誤差比較小的部分仍須再修正。目前電視台大多是參考國
外數值預報天氣,再加上電腦預判的圖表在準確度上不一定正確,我們大致上都會加以
修正。
主席:請聯意(TVBS)公司李富城先生說明。
李富城先生:主席、各位委員。誠如方才任立渝先生所言,在環太平洋地區從菲律賓、
香港、中國大陸、日本至韓國等國家都在做同樣的氣象預報,其中最客觀的應屬於日本
所做的天氣預報,但是,當颱風到達台灣近海以後便對日本不具影響力,所以日本便不
會追蹤颱風的動向。
所有的氣象人員都有一個通病,當颱風靠近該地區時,氣象播報人員都會儘量告知民眾
颱風對該地區具有較大的威脅,但是,我們在做實際判斷時確實需要很多的資料,本公
司有一套從美國採購回來的電腦,相關資訊亦是從美國傳送而來,無論是颱風的路徑、
雨量與風力強度統統都有非常完整的資訊,當然,我們也不能完全以此系統來做天氣預
報,仍須以中央氣象局的預報為準。不過,我們在面臨颱風轉向、登陸或對某地區將形
成災害等關鍵時刻,能否開放氣象人員有及時播報的空間?假設我們沒有做到及時報
導,經過一、二個小時之後再由氣象局向媒體發布颱風動態時,也許颱風早已對該地區
造成非常重大的災害,畢竟唯有媒體能夠在第一時間內為民眾提供最詳細的資料。所
以,我剛才就是欲爭取這一點,而不是針對氣象播報內容不實應否處罰的問題。我現在
再舉個例子,當桃芝颱風登陸之後,依照中央氣象局的預報颱風仍指向宜蘭地區,但根
據我們的推測,颱風將走向南投、台中,我們應否及時向南投地區發布警報?我所要求
的重點在於,氣象播報人員是否具有往外延伸的一點點空間?
主席:請顏委員錦福發言。
顏委員錦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本席認為修正氣象法第二十四條
是退步的作法,我們當然希望氣象播報的內容能夠非常的正確,但是,如果我們要求所
有媒體均一字不漏的遵照中央氣象局所發布消息的內容播報,所有媒體豈不等於中央氣
象局的傳聲筒?如此作法不太適宜。
本席曾聽過一則笑話,有個小孩因經常說謊而遭到父母親的責打,鄰居得知原因之後反
而恭喜他,因為他養育了一個會說謊的小孩,將來不怕沒有工作可做,這個小孩將來可
以去播報氣象。如果媒體沒有遵照中央氣象局所發布的消息播報,將處以十萬以上、五
十萬以下的罰鍰,對此,本席感到非常的不可思議。我國主張有限度的新聞自由,不
過,當我們規定媒體應遵照中央氣象局的資料進行播報,然而,當媒體所獲得資訊比氣
象局來得快又準確,他們是否仍須等候氣象局發布最新的資料才可播報?此一問題,請
中央氣象局局長說明。
主席:請中央氣象局謝局長說明。
謝局長信良:主席、各位委員。首先,目前氣象主播所擁有的資料絕對不可能比氣象局
來得快、來得多,氣象局的資料是包含所有國內、國外各項資料在內。其實,剛才有些
主播所說的內容只是本局的研判過程,而我所說的是結果並非過程,事實上,氣象局所
擁有的資料數量絕對比媒體還多,而且,我們在如此龐大的資料中進行綜合判斷是經過
大家充分討論的結果。基於科技上的極限,本局所發布的預測未必能夠做到百分之百的
準確,但我們仍希望朝著最佳預報效果而努力。
其次,按照原來的氣象預報規定,有關氣象預報之事宜是不准民間執行,我們在修法之
後已經將一般性天氣預測開放民間執行。
顏委員錦福:依照謝局長的說法,本席仍不能接受。你們原來不開放媒體播報氣象預報
根本就是不對的作法,畢竟此事攸關民眾生命、財產的安全,你們應該開放媒體播報氣
象,但媒體播報氣象的內容應以準確為主,若媒體所獲得的資料來源比你們更快速、更
正確時,為何我們仍須要求媒體遵照氣象局的資料為唯一據報呢?而且,依照你的說
法,氣象局所擁有的絕對是第一手的正確資料,但是,以往也曾發生氣象局所播報的內
容並不正確。事實上,本席不是在替哪家媒體說話,而是我認為若中央氣象局能夠開放
媒體以活潑的方式播報,當他們播報的內容確實有誤,你們應該要求媒體立即更正,而
不可要求他們一定要根據氣象局所發布的資料播報。
謝局長信良:這部分請顏委員容許我再做說明。這主要是針對災害性天氣預報或警報的
部分,畢竟此事牽涉到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中央防災應變中心應否採取應變措施正
是根據本局所提供的資料而定。如果天氣資料發布有不同的來源,中央防災應變中心勢
必會無所適從,這將會影響到他們的抉擇,所以我們希望由氣象局盡可能提供最正確的
資訊。我們參酌各國提供防災資訊的作法,美國、日本等國家對於災害性天氣預報均由
官方執行,而不是由民間執行。
顏委員錦福:如果媒體有播報不實或危及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甚至報導的內容會誤
導民眾時,我們才可予以處罰。
謝局長信良:當媒體的報導有誤,我們將立刻通知他們進行更正,若他們仍未更正,我
們才會採用處罰的方式。
顏委員錦福:若媒體自認為報導內容十分的正確,我們便不會針對其報導予以處罰。對
不對?
謝局長信良:基本上,對於災害預報的部分,根據法律的規定是由中央氣象局統一發
布,唯有一般性的天氣預報才開放給媒體執行。
顏委員錦福:本席所指的正是天氣預報的部分。
謝局長信良:天氣預報可分為兩部分,一為例行性的天氣預報;另一為警報及災害性天
氣的預報,我們正針對後者進行規範。
顏委員錦福:氣象局是否曾經發現各媒體在例行性的天氣預報和災害性的警報上與事實
有著非常大的差異?
謝局長信良:有的。以辛樂克颱風來襲為例,根據氣象局的預估降雨量為四百至七百公
厘,但有媒體報導降雨量為一千公厘。
顏委員錦福:你們有沒有追究為什麼媒體的報導會有這麼大的誤差?到底這是他們自行
推估有誤?抑或是他們確實擁有正確的資料來源?如果他們從具有公信力的機構獲知此
項消息,然而,天不從人願,當媒體報導有誤差時,你們應該怎麼辦?
謝局長信良:在天氣預報中參考國外資料確實是個過程,我們擁有美國、歐洲等各地的
天氣資料,但是,如何從龐大的資料中綜合出結果,這才是最重要的事情,畢竟每個模
式不一定都正確,也有可能每個模式都有錯誤,本局最主要的工作就是從眾多的資料中
進行研判。
顏委員錦福:所謂天有不測風雲,當各媒體均遵照中央氣象局所提供的資料播報,然而
最後的結果與你們的預測相差甚遠,你們將如何自行處罰?
謝局長信良:我們會自行負責。
顏委員錦福:你們應該制定出相關的罰則。
謝局長信良:好的。
主席:請郭委員正亮發言。
郭委員正亮: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局長,你認為「連宋配」會
不會成功?美國認為會成,北京也認為會成,很多的報告都指出會成,但是應該還會有
很多的變數,最後也可能不成。這就好像氣象學,究竟科不科學?綜合很多變數所累積
的資料,究竟誰才會最有權威做最後的判斷?所以今天的法案應該稱做為「氣象局恐怖
權威條款」,亦即只有我中央氣象局才能做最後的判斷,假若有民間的資料或各種氣象
資料膽敢做出判斷而有重大錯誤者,就要處罰,那是不是也應該要將中央氣象局納入被
處罰的對象呢?這裡事實上就已經預期了一種不准別的公信力產生公信力的機會了,所
有公信力的來源放在氣象局本身,而氣象局事實上也可能將自身的錯誤納入本條文中,
亦即本局若發佈錯誤氣象而經內部有人指出卻未改正者,本局也應該接受處罰。這就好
像連宋配一樣,究竟誰有資格發佈最後的結果?對本席來講,連宋配成不成功也會影響
到投資人的重大意願或進出股市的判斷;而未來天氣預測根據很多事實來做最後總評估
時,民間的評估是不是一定比氣象局差呢?
比方說,任主播也在氣象局服務過,他也許也會根據一些資料來做判斷,其結果或許與
氣象局的結果不同。然而,氣象局基本上認為只有氣象局能做判斷,且還把自己可能發
生的錯誤排除在罰則之外,這樣一個氣象制度會是一個好的制度嗎?如果你認為氣象發
佈的公信力是沒有競爭餘地的,那就請將自己也列入罰則的對象,這樣會比較公平合理
;且基本上,這會使人認為氣象局在此罰則標準之下,會更審慎的做預測,不要屆時此
條文訂定之後,日後氣象局所發佈的雨量都是三百到六百之間,因為怕被你們罰,不敢
隨便做預測,讓民眾無所適從,所以只好都以大約數值來做報導,而這樣的數值對民眾
來說是沒有價值的。本席認為氣象局應該做這樣的自我要求,條款才會訂得較合理。謝
謝!
主席:請黃委員德福發言。
黃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所有的機關學校團體必須經過「許可」
才能夠發佈氣象報告,而「許可」一定表示你們比其它單位都行嘛!那麼本席請教你,
與其它國家的氣象單位做比較,我們中央氣象局的準確度排名為何?
主席:請中央氣象局謝局長說明。
謝局長信良:主席、各位委員。與日本、美國美軍相較起來,誤差幾乎是快接近的。
黃委員德福:本席有一份資料,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中央氣象局在超級電腦的排名是六
十六名,美國是二十六名,德國第九名,日本三十八名;而於二○○二年十一月,中央
氣象局排名降為三百一十七名,美國第十名,德國三十一名,日本七十七名。
最近這幾年,所有的氣象預報都是採模擬的方式,全世界都一樣,本席以前在海軍氣象
中心服務過,如果我們的排名一直都是落後的話,那麼我們所提供給民眾的資料何時才
能準確呢?比方說,其它國家資料的計算需要一分鐘,我們卻需要一百八十分鐘的話,
換句話說,人家的倍數若是我們的一百五十五倍的話,這就涉及氣象提供的問題了。倘
若我們發現氣象局發佈的資訊是錯誤的話,那麼氣象局要不要接受處罰呢?
謝局長信良:目前我們計畫三年內要更新設備。
黃委員德福:本席很懷疑你方才所說的,我們的準確度與其它國家一樣,因為事實上,
這幾年來根本就是落後嘛!且你們又沒有繼續投資更新設備,本席現在要幫助你們爭取
預算。然而,假若你們無法提供正確資訊給這些媒體,而又要管他們的話,實在是沒有
道理;何況,現在的氣象資料是全球性的,在場有很多的氣象主播,學校團體也有很多
的氣象資料根本不是由你們提供的。請問,假若他們從其它國家獲得氣象資訊做預報的
話,氣象局能不能夠予以處分?
謝局長信良:問題是資料本身是觀測資料,是全球性的資料,像大陸的資料也是觀測資
料,而非預報資料。
黃委員德福:如果這些專業氣象主播或人員根據所蒐集的觀測專業資料,自己來做判斷
的話……
謝局長信良:我想目前國內應該沒有這樣的能力。
黃委員德福:但是,以後國內會有氣象公司。
謝局長信良:電腦是改進氣象預報很重要的工具,但不是唯一工具。
黃委員德福:如果人家一分鐘就可以算出來的,你卻要花三個小時才能算出來……
謝局長信良:目前我們的作業已經沒有問題了,但是要提高此項模式的解析度的確需要
更先進的電腦,在未來的二、三年……
黃委員德福:囿於時間因素,等一下本席再向你請教。謝謝!
謝局長信良:謝謝!
主席:如果各位委員沒有異議的話,現在由本席在席位上提出幾個問題。
首先,請教各新聞台主播,究竟氣象局提供給各位的資料,時效性是否夠快?能否符合
新聞報導的角度?
再者,本席要在此重新下一個定義,同時請教氣象局這樣對不對?在上次法案討論中決
議此次氣象法的修訂大約將此角色定位為兩個部分,亦即在未來准許成立的機關團體
中,你們的定位是屬於氣象預報者,而在座的各位主播你們是屬於氣象預報的報導者。
因此,請教氣象局,假若在你們氣象預報未報導前,即便是報導者是依據猜測來做報
導,最後卻猜中了,你們會不會予以處分?
此外,未來可能會經由交通部所屬中央氣象局准許一些民間團體來擔任與氣象局一樣的
氣象預報角色,請問,你們會不會准許國外的團體來擔任呢?現在有很多的氣象資料來
自日本、美國,假若將來日本、美國也要求希望成為台灣的氣象預報者,由他們直接提
供資料給氣象台,你們會不會准許呢?
如果這些在國外的氣象預報提供錯誤的資料,這些預報報導者也報導此錯誤的資料,那
麼他們要不要受罰?而這些預報者如果人不在台灣,而是國外的團體,那麼未來又罰得
到他們嗎?
請聯意(TVBS)公司李富城先生說明。
李富城先生:主席、各位委員。方才我一再地提出,希望氣象局能夠開放給氣象主播一
個生存的空間。為何我會這樣說呢?再舉桃芝颱風為例,當桃芝颱風登陸秀姑巒溪時,
氣象局預報中心在中央氣象局召開氣象記者會,但是,絲毫沒有提到颱風到南投乙事,
也沒有說颱風對南投的任何影響,且說颱風還會往宜蘭移動。這是當時中央氣象局提供
的資料,我這裡有全部他們所提供的資料,如果大院需要的話,我可以提供。
假若我當時已經看到颱風對南投可能會形成的災害,那麼我們有沒有義務?或可不可以
提出來告訴南投地區的民眾,颱風可能會造成災害呢?依照現在的氣象法規定是不可以
的,既便是做正確的報導,也要受罰。這是一個值得爭議的問題,我贊成修法來加以規
定,不過,同時也希望氣象局能夠給我們一個生存的空間。
主席:請交通部蔡次長說明。
蔡次長堆:主席、各位委員。本人要就部裡面的政策來向各位做說明。對於方才大家提
出的指教,我都有做紀錄,其中一點較有爭議之處,也就是大家對於中央氣象局的專業
能力有所質疑。不過,方才陳唐山委員也提出一個專業的觀念,也就是氣象預報不可能
絕對百分之百的準確,在這一點認知下,我們才能夠客觀地的來做進一步討論,這是第
一;其次,也就是如果中央氣象局所做的預報的確是不準確而造成若干損失的話,譬如
方才李先生所說桃芝風災的問題,他們不僅會受到媒體及各方面的質疑,在行政上他們
也要受到處罰,甚至於還會受到監察院的調查。也就是說他本身內部有一個整體的制衡
機制。
在氣象局所草擬的二十四條條文中再加上本條文第三項的處罰內容,從文字上可以看
出,其中有很大的空間來把方才大家所討論的,比方說在剩下還有二小時、三小時的時
間,如果看到颱風即將要登陸,結果卻沒有他們發揮的餘地的情況;若將其解讀為經由
氣象局對警報、災害性天氣預報、地震預報報導錯誤,且經過中央氣象局通知更正而不
立即更正者,才會予以處罰。這樣較為恰當。
據我所知,每一個媒體都會有氣象專家,但是,每一個專家所依據的資料可能有所不
同,解讀可能也會不同。只要是大家的出發點都是為了社會大眾著想,其實中央氣象局
與交通部的門絕對都是開著的,各位僅需很簡單的告訴中央氣象局,你的報導是有問題
的,你要想辦法去修正,至少也可以做一些討論,如果在討論的過程中還無法得到中央
氣象局的信服,最後證實中央氣象局的預報是錯誤的話,我們還是會予以行政上的處
分。但是我們比較憂慮的並非各位的專業,而是本法放諸四海,各媒體皆適用,若沒有
此規範,且又有某媒體未具專業知識,並具極大的解釋空間,將來可能變成大鳴大放。
從新聞學上言,越獨家越能創造新聞價值,但在公眾利益上我們不願見有此思考邏輯。
當然若獨家能得到證實,可依我剛講的機制,指出中央氣象局錯誤,彙整專業知識來及
時修正。如此單一媒體與社會大眾皆能得到好處。
另外,任何資訊,發布一千次,一定會有一二次錯誤。若一再強調的話,亦不見得能打
壓中央氣象局的專業。且各位媒體亦未必每次都報導正確,中央氣象局也含蓄未點明各
位媒體報導錯誤的個案。所以從國家社會或公正性而言,確需一個公平機制,並須從客
觀公正立場來審視。
主席:請邱委員永仁發言。
邱委員永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不論是美日或中國,對氣象報導都是用
心且嚴肅。像美國決不會將與人民安危有關的氣象交給民間氣象公司報導。日本是七、
八年前才有氣象預報士,像我們一年四五百個氣象學士畢業後找不到工作,所以沒有特
種考試制度是不對的。日本私人氣象公司一定要向氣象廳申請經認證同意後,才能在特
定區域發布氣象預報,不像我們氣象主播即可報導。其氣象預報手冊也寫得很清楚,能
播報的內容只是簡單的天氣、氣候、風向、風速及降雨量而已。像颱風此種嚴重者絕不
能由其報導,而是由氣象廳來報導與發布颱風訊息與警報。
日本去年四月才開放民間做氣象預報,也是因為氣象預報品質問題引起關切,才變得小
心而嚴格。氣象廳預報的是有危險性的氣象、海象,民間的氣象主播能播報的主要是簡
單的部分而已。所以對本法及氣象學士相關制度及特考要定好,而且中央氣象局的儀器
要汰舊換新,才不致落後。交通部要協助中央氣象局編列預算。
主席:本法修正後,未來會開放台灣第二家相當於中央氣象局地位的預報單位。此預報
單位亦會力求專業性,但若在系統上和資料上與中央氣象局不同,將來要採取怎樣的管
制措施?而中央氣象局變成球員兼裁判,且氣象預報並無絕對可言,若最後是中央氣象
局預報錯誤,但中央氣象局球員兼裁判,要如何處理?未來這些主播要遵循何系統?若
有錯要罰哪一邊?甚至預報者在國外,報導者在國內,要罰哪一邊?請中央氣象局謝局
長說明。
謝局長信良:主席、各位委員。播報錯誤與預報錯誤是二件事。修法重點是因為此涉及
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政府也要採取災害應變措施。例如桃芝颱風時,中央氣象局針對中
部山區發布颱風警報,也向陳總統強調這是九二一以來最嚴重的災害。根據此資訊,才
撤離二萬多人避免了危害。所以民間播報若未遵循可能就會發生問題。
另外,關於外國團體的問題,仍須遵守我國法律。
主席:你是指到台灣來嗎?
謝局長信良:若要做預報,仍須遵守我國法律的許可及規範。
主席:例如美國氣象預測中心可否要求在臺灣發布氣象預報?你們會准嗎?而其專業性
在國際上甚至可能強過中央氣象局。若其在國外,資料傳進台灣,主播再根據這些資料
預報而出錯,在美國你怎麼罰?會否不罰而罰國內的主播?
謝局長信良:民間要做此事的前提一定是有利可圖。
主席:請鄭委員余鎮發言。
鄭委員余鎮: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增訂第三項對違反第十九條而預報錯誤
的處罰,真能達到其效力嗎?
主席:請中央氣象局謝局長說明。
謝局長信良:主席、各位委員。應有其一定作用。若報導錯誤會先通知其更正,未更正
才會處罰。
鄭委員余鎮:要如何監控或在怎樣的時段裁定?
謝局長信良:重點是在災害性警報部分,例如對各台對颱風的報導,中央氣象局都有在
監看。
鄭委員余鎮:目前媒體新聞報導都長至二十四小時,中央氣象局對氣象變動所提供的資
料時限是如何計算?
謝局長信良:平日的預報是根據資料每六小時更新一次,國際上亦如此。颱風警報部分
則是每三小時發布一次,必要時可每一小時更新一次資料。過去對颱風警報每天會開五
次記者會公開說明,但這不夠,未來從今年開始會改成每三小時發布警報與更新一次資
料,並透過媒體報導。必要時更縮短到每一小時一次,讓資料更快。
鄭委員余鎮:媒體播報要能配合每六小時或每三小時更新一次資料,或是於緊急時隨時
播報,這是非常重要的。但若未依此新增規定而播報不實,民眾有檢舉時如何處理?
謝局長信良:目前有颱風來時我們亦開放媒體在中央氣象局做現場報導,我們已與其開
過協調會,今年他們會配合我們來做,直接在中央氣象局做現場報導,若有新資料及時
就能報導出去。
鄭委員余鎮:對這些新聞媒體的氣象播報人員有做定期訓練或講習嗎?
謝局長信良:去年有辦過,未來會繼續辦。
鄭委員余鎮:多久一次?
謝局長信良:去年有辦過一次。
鄭委員余鎮:那以前呢?
謝局長信良:以前也有,但不是連續的,不過我們最近會加強此事。
鄭委員余鎮:應多提供此方面資訊與專業。
謝局長信良:是的。
鄭委員余鎮: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五分鐘。十一時二十五分正式處理法案條文,屆時要請各位主播先行離
席。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張委員秀珍發言。
張委員秀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從方才幾位主播提供的訊息中,我們知
道他們的資料有的是從國外取得,而且他們自己也有系統可以拿到資料。各電視台都有
整點新聞,尤其在颱風及特殊天災發生的時候,也會插播相關的消息。剛剛局長也提
到,氣象局每隔六小時有一個颱風報告,再來就是三小時,或是每天有五次記者會,現
在要進入每個小時有一個記者會。問題是主播隨時要插播,氣象局的訊息是否來得及讓
他們插播?此其一。
方才次長也提到,氣象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是如果報導錯誤,通知之後,要予以更正;
如不更正的話,就要罰款。我們認為,現在世界資訊都是公開的,可流通的。氣象法第
三條規定氣象業務由主管機關辦理,而且交通部的管理辦法也規定要統一,如此一來,
就和剛剛幾位主播所說的有所衝突。站在資訊是可流通、自由、公開的情況下,交通部
的管理辦法是否要修改?一定要統一嗎?本席想聽聽局長及諸位主播的意見。
主席:請中央氣象局謝局長說明。
謝局長信良:主席、各位委員。我想媒體主播的氣象資料來自國外的部分,只是一小部
分,國外資料絕對不像氣象局那麼完整。將來我們在提供資料的時候,一定會同步給媒
體同時播報,這方面我們會再加強。
張委員秀珍:所以一定要統一從你們這裡拿資料?如果他們內部有資料可以隨時報導嗎
?
謝局長信良:我向各位委員報告一下,可能中間有個情況讓大家混淆,在這裡面有一個
是過程,一個是結果。主播在判斷的時候,有不同的資料來源,他要做研判,這是過程
;但是最後的結果只有一個。
張委員秀珍:民眾要知道的也是結果,到底颱風要不要來,雨量有多少?如果媒體內部
很快有消息進來的話,一定要統一等你們的資料進來嗎?
謝局長信良:媒體資料不可能比氣象局來得快,來得多,這一點我敢確定。包括台灣各
地的及時資料我們都有,媒體就沒有。至於一小時一小時的資料,我們會透過網站提供
給大家。
張委員秀珍:請問各位主播的意見如何?
主席:請中國電視公司任立渝先生說明。
任立渝先生:主席、各位委員。我想國內所有的氣象資料最完整的還是在氣象局,各媒
體不可能有那麼多的資料。我們在做預報的時候,必須參考很多資料,最後再做綜合研
判,研判結果如果和氣象局的資料也許會不太一樣,但是我們在播報、分析的時候,會
適度去說明。所以未來播報時,不是規定我們媒體一定就是一言堂。不會的,還是可以
做適度的說明。
張委員秀珍:好,第三條的管理辦法就沒有問題。我們再聽聽其他主播的意見。
俞川心先生:主席、各位委員。我是東森主播俞川心。其實現在各電視台的氣象資料不
論是來自氣象局或是到外面去買,都是同樣的資料,因為全世界同時在觀測這些資料,
運用這些資料,包括地面資料、高空資料。所不同的是,國外的資料沒有考慮到我們中
央山脈的地形,所以在準確度上,我應該比較信任中央氣象局,雖然我在氣象界也服務
了好幾十年,在氣象資料上,不論是國內、國外都一樣,但是在最後的結果,也就是預
報上,中央氣象局所有資訊都考慮到地形,國外則無。
其次,對於災變性的天氣一定要有依據,也就是依據中央氣象局的資料來預報,中間可
發揮的空間還是有的。
張委員秀珍:如此說來,管理辦法第三條就沒有問題。
主席:請陳委員唐山發言。
陳委員唐山: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不管資料來自何處,由於地球的自轉是
由西往東,特別是颱風大都由赤道往上來,所以資料應該是橫跨太平洋附近的國家,不
可能單靠台灣的資料來做氣象預報。氣象預報攸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屬於專業性的
問題,應該由專業機構負責,所以不能以新聞自由要求開放。全世界沒有哪一個國家說
它的氣象預報是百分之百的準確,在中央氣象局來說,他們有專門的研究機構,國家每
一年編列這麼多預算給它,若不相信中央氣象局,要相信誰?當然每一個電視台都有一
些的設備,但是我不相信他們的設備可以和氣象局相比,所以我們要認定這幾個事實。
但是,中央氣象局也要負很大的責任,如果它經常報導錯誤的話,當然也要受行政處
分。美國一到夏天,颶風就從佛羅里達登陸一直吹到密西西比,美國有個National
HurricanCenter,老闆Bob Sit和本席很熟,當電視台主播要播報hurrican要往哪個方
向走的時候,就會將鏡頭轉給Bob Sit由他直接報導。電視台就引用他本人來向觀眾說
明,當然主播也可以再加上自己的一些判斷和見解。本席認為,中央氣象局擁有那麼多
人才,接受國家這麼多的預算,它所提供的資料我們應該相信。這一點是不容質疑的。
今天討論的這個條文,應該沒有什麼爭議。個人覺得是一般人對氣象方面不夠了解,要
求百分之百的準確,其實是不可能的事情。在一個國家裡面,實在不能你報你的資料,
我報我的資料,這麼一來,整個國家就會亂了。像本席在台南縣長任內,曾有人說一九
九四年白河會有大地震,本席說沒有那回事,結果到現在有沒有?本席提供一些概念讓
大家參考,對此條文應該不需要有那麼多的爭議。
主席:請鄭委員余鎮發言。
鄭委員余鎮: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陳委員說得不錯,中央氣象局一定
要建立權威,沒有權威的話,整個體制、制度都會亂了。現在媒體有預報,中央氣象局
是個主管機關;但是從另一方面來看,媒體也可以監督中央氣象局,因此,雙方建立良
好的互動關係是很重要的。現在條文規定要處罰,但是本席要問中央氣象局過去對新聞
氣象播報人員可曾有過獎勵措施?氣象資料沒有經過媒體,如何去宣導?
主席:請中央氣象局謝局長說明。
謝局長信良:主席、各位委員。首先向委員說明,媒體現在是播報,不是做預報。將來
如果媒體主播經過許可的話,他們可以做預報,這一點先澄清一下。
有關獎勵的部分,這次經過修改之後,我們特別將它放在第二十一條裡面,針對媒體的
部分,也都規範進去。
鄭委員余鎮:過去有沒有?
謝局長信良:沒有。
鄭委員余鎮:對啦!顯然你們都沒有很重視他們的生存。
謝局長信良:因為以前媒體不能自己做預報,我們這次修改之後,予以開放。
鄭委員余鎮:他們即使是播報,也是有功勞。從早期的廣播電台到現在的電視台,如果
沒有做好互動關係,就無法去掌控,如果他們和你們對立,怎麼辦?如果他們認為從國
外蒐集的資料可信度高,他們就播出來,你怎麼辦?尤其現在的資訊是全球化、國際
化,你們要做好互動關係才好。
謝局長信良:這次我們在修法過程中,也都邀請他們參與,產官學都有。
鄭委員余鎮:本席認為應在條文中規定「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從事氣象業務之研究,
有績效者,中央氣象局得依職權報請交通部獎勵或表揚。」
謝局長信良:這一條在上次會議中,已做了修正,我們將「之研究」刪除。
鄭委員余鎮:現在媒體播報包括電台、電視方面,人數一共有多少?
謝局長信良:氣象播報人員可分成兩部分,一種是本身有氣象背景者,如在座幾位都是
;另一種是一般性的。
鄭委員余鎮:既然你們是主管機關,就應該充份掌握這些人的資料,或許也應該給他們
職業登記上的名分才對,其實他們的地位也是很崇高的,如果報導有誤的話,人民的生
命、財產安全都會受到威脅。
謝局長信良:事實上,去年六月份我們曾經舉辦了一場講習會,並邀請所有媒體的氣象
主播參與,將來我們也會加強這方面的工作。
鄭委員余鎮:你們應該要定期舉辦這類的活動,並由學者專家加以輔導。
主席:廣泛討論到此結束,謝謝各位先進及電視台氣象主播今天列席本委員會,並提供
了非常寶貴的意見。由於即將進入條文逐條審查,現在請各位先行離席。
報告審查會,目前比較有爭議的部分在於是否要增列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的處罰
規定,其文字為:「違反第十九條規定,對警報、災害性天氣預報、地震預報報導錯
誤,經中央氣象局通知更正而不立即更正者,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連續處罰。」至於其他地方應該都沒有問題,現在我們先處理刪除現行條文的部
分。
請問各位,對刪除現行條文第四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刪除。
請問各位,對刪除現行條文第七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刪除。
請問各位,對刪除現行條文第九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刪除。
請問各位,對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二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刪除。
請問各位,對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三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刪除。
請問各位,對刪除現行條文第二十四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刪除。
請問各位,對刪除現行條文第二十六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刪除。
請問各位,對刪除現行條文第三十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刪除。
請問各位,對刪除現行條文第三十一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刪除。
有關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增訂第三項處罰規定的部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鄭委員余鎮:方才電視台氣象主播都表示希望能夠有生存空間,但不知他們對此增修文
字是否有反對的意見?
謝局長信良:其實這是針對播報的部分作規範,而電視台氣象主播是強調預報。
主席:據本席所知,氣象單位是預報者,而電視台氣象主播是預報報導者,上回我們審
查的條文只針對預報者規定罰則,但未針對預報報導者規定罰則,第二十四條所增列的
第三項文字就是針對預報報導者作要求與處罰,這也是上次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所要求
增列的文字。
張委員秀珍:請問立即更正的期限是多久?
謝局長信良:其實我們只是想要給他們壓力。
張委員秀珍:所謂「立即更正」是不是指馬上就要進行更正?
謝局長信良:是的。
主席:氣象局可說是球員兼裁判,因此本席認為氣象局必須研議相關的施行細則,並送
至科技委員會給委員們參考。
蔡次長堆:我們會遵照辦理。
張委員秀珍:如果這項處罰規定通過的話,請問往後雜誌及預言家的言論是不是也都要
受規範?
主席:應該是的,因為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規範的對象包括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
如果以後再有算命老師信口開河的話,恐怕就會被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
罰鍰,這不是隨便開玩笑的。
張委員秀珍:但這和輿論自由又有衝突了。
蔡次長堆:我們在條文中規定他們必須限期改善,除非他們拒不停止或屆期不改善,我
們才會加以處罰。
主席:其實這是執行層面的問題。
謝局長信良:第二條條文已針對「預報」下了定義,所謂預報乃是以觀測結果為基礎,
發布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所為之預測。
主席:但他們也是觀天象所為的預測啊!所以本席認為氣象局應該要擬定相關的施行細
則。
第二十四條修正為:「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或
逾越許可範圍擅自發布氣象或海象預報者,中央氣象局應命其停止,並限期改善;其拒
不停止或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許可。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擅自發布地震、災害性天氣之預報
或氣象、地震或海象警報者,中央氣象局應命其停止,並限期改善;其拒不停止或屆期
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
者,得廢止其許可。
違反第十九條規定,對警報、災害性天氣預報、地震預報報導錯誤,經中央氣象局通知
更正而不立即更正者,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請
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氣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結果如下:修正第二條、第六條、第十條、第十八條、第
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刪除現行法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其餘均照行政院修正草案條文內容
通過。
現作如下決議:「本案審查完峻,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
委員益世說明。本案於院會進行二、三讀審議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處理。」請問各
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今天的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十一時三十六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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