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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立法院第五屆第二會期科技及資訊委員會第十五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星期四)下午二時四十二分 地  點 本院第七會議室 出席委員 十一人 列席委員 二人 列席人員 交通部政務次長 蔡 堆       法規委員會執行秘書 徐耀祖       中央氣象局局長 謝信良       民用航空局副局長 李仲榮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地震工程研究中心組長 張國鎮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專門委員 林熙鳴      內政部營建署副組長 毛正羽      法務部參事 陳明堂 主  席 林委員益世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繼續報告。 二、本院議事處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台立議字第○九一○七○二九一八號函,為行 政院函請審議「氣象法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五屆第二會期第十次會議報告後決定: 「交科技及資訊委員會審查」。 主席:進行討論事項。 討論事項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氣象法修正草案」案。 主席:請交通部蔡次長報告。 蔡次長堆: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氣象法修正草案」提出報 告,深感榮幸。 本次「氣象法」之修正,主要為因應近年來社會發展快速,氣象資訊之應用日趨多元 化,各界對氣象防災資訊之殷切需求及肆應我國加入WTO後國際情勢之需要,開放從 事一般性氣象或海象預報、氣象儀器校驗、設立專用觀測站等氣象業務,並擴大獎勵或 表揚從事氣象研究,以促進氣象產業之整體發展。同時為具體保護人民財產權,縮小禁 止或限制建築、觀測障礙物拆除之範圍,並增加應遵守之正當法律程序;其次為積極參 與國際氣象事務,增訂得委託民間團體代表政府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談判或簽署協定 之授權依據;以及為保護自然環境,限制不當氣象改造行為等事項。另為配合行政程序 法之施行,加強本法授權訂定法規命令之內容、範圍,以臻具體明確。計修正二十四 條、刪除九條、增訂四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開放從事一般性氣象或海象預報、氣象儀器校驗、設立專用觀測站等氣象業務。 舗修正重點: 垰增訂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經許可後,得發布一般性之氣象或海象預報。(增訂條 文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四條) 埖放寬對專用觀測站觀測儀器之校驗單位。(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塰專用觀測站之設立,由「許可制」改為「認可制」,放寬得自由設立觀測站,經認可 後得成為專用觀測站,由中央氣象局統一輔導管理,並刪除相關處罰之規定。(修正條 文第八條) 簿修正理由:鑑於近年來國家經濟建設快速發展,社會大眾對氣象資訊服務之需求型態 改變,尤其在交通運輸、旅遊、海上作業或特定經濟目的之活動上,均迫切需要提供專 業之氣象服務,而世界各先進國家已得由民間從事氣象業務,惟我國現行氣象法仍有諸 多限制,無法滿足社會大眾的需求,因此為期民間力量共同投入氣象事業,在配合政府 法規鬆綁之政策下,放寬一般性氣象或海象預報得由民間辦理,並開放得自由設立各種 觀測站,及放寬經由國家認證體系認證之實驗室亦得辦理氣象儀器校驗業務,促進民間 團體共同發展氣象事業,以滿足人民對氣象資訊服務的迫切需求。 二、擴大獎勵或表揚氣象研究,以增進氣象產業之整體發展。 舗修正重點:為鼓勵參與氣象業務研究,擴大獎勵對象為從事氣象業務之研究者,不以 受中央氣象局委託研究者為限,其申請程序、條件、種類、方式、評定等相關事項,另 以授權命令定之。(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簿修正理由:為鼓勵參與氣象業務研究,發展氣象產業及技術,因此獎勵或表揚範圍擴 大為從事氣象業務研究具有績效者。 三、修正限制建築或排除觀測障礙物時,應具體保護人民財產權與遵守正當法律程序。 舗修正重點:修正有關禁止或限制建築、進入私人土地觀測及拆遷觀測障礙物,應有之 具體保護及正當程序。(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簿修正理由:基於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及第二十三條憲法保留規定,因公益目 的須限制人民私權時,應以必要限度內為度,並選擇對人民損害最小之方式為之,因此 修正於禁止或限制建築、觀測障礙物拆除及進入私人土地觀測時,應採具體保護人民財 產權之措施與應遵守之正當法律程序。 四、積極推展國際氣象事務,加強參與國際合作之機會。 舗修正重點:增訂得委託民間團體代表政府與外國或國際氣象組織談判國際氣象業務或 簽署有關協定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簿修正理由:為能全面性參與國際間氣象事務,爰增訂第二項得委託民間團體以非正式 管道,代表政府與外國或國際氣象組織從事國際氣象事務之談判或簽署有關協定。 五、為保護自然環境,限制不當氣象改造行為。 舗修正重點:明定實施氣象改造應經事前核准,違反該強制規定者應即予以適當裁罰, 以保護自然環境。(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二十二條) 簿修正理由:因過度或不當之氣象改造將影響自然環境之穩定,為確保氣象改造行為能 兼顧公益目的及環境保護,因此加強實施氣象改造之監督,須經事前核准及事後查核, 以保護自然環境。 六、修正本法相關罰則。 舗修正重點: 垰增訂未經核准進行氣象改造者之處罰規定,及對行為人得併罰規定。(修正條文第二 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 埖對於拒絕、規避或妨礙觀測人員進入者之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塰增訂未經許可或逾越許可範圍擅自發布預報,或擅自發布警報或地震、災害性天氣預 報之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 簿修正理由:現行條文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罰則刪除後,為維護公共利益,督促未經 核准進行氣象改造或拒絕、規避或妨礙觀測人員進入者,以及未經許可或逾越許可範圍 擅自發布預報,或擅自發布警報或地震、災害性天氣預報者,改正其行為能符合於公 益,有必要訂定行政監督程序及施予行政罰責。 七、加強本法授權訂定法規命令之內容、範圍。 舗修正重點:修正明確授權交通部訂定相關辦法之內容、範圍等事項。(修正條文第八 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 簿修正理由:現行氣象法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六條均定有授權以法規 命令限制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為符合法律保留及授權明確化之原則,授權事項除須有 明確授權依據,授權內容、範圍亦應具體明確,惟上述條文之授權內容尚非具體明確, 且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法規命令之內容除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外,並不得 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故為保障人民權利上述條文確有儘速修正之必要。 本法修正後,將使我國氣象服務業務能在健全的法制環境下與時俱進,活絡氣象事業, 並促進氣象產業之發展,以滿足國民對氣象服務的需求。因此,敬請大院惠予支持、指 教,以提昇氣象業務品質與先進國家並駕齊驅,為我國氣象業務之發展,奠下磐石。 謝謝各位委員的支持與指教。 主席:謝謝蔡次長的報告,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六分鐘,必要時得延 長二分鐘。 首先請陳委員唐山發言。 陳委員唐山: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上次曾經有個機會,經由阿里山到 達玉山北峰的氣象站去,本席認為在該氣象站服務的人非常辛苦,那裡既沒有郵差也無 法開車,無論是拿郵件或其他物品,都需要以人力步行完成。在玉山北峰高達三千多公 尺的地方,晚上並沒有什麼樂趣。記得當時我們是在晚上到達,當時的氣溫是攝氏零下 二度,當地沒有任何熱氣,所以每個人都冷得不得了;對在該氣象站工作的員工而言, 夏天時當然還沒有問題,可是每年從十月底一直到冬天,該地晚上的氣溫都是攝氏零下 幾度,雖然只有幾位工作人員在那裡服務,但據本席瞭解,有些員工可能因為輪班的關 係,要從嘉義阿里山那邊步行到達該氣象站! 這些人真的非常辛苦,不知他們的待遇如何計算?這些人無法與家人住在一起,也不知 多久才換班一次,不知他們的待遇如何?是否請相關人員為本席說明一下?本席的重點 是針對他們在該地工作,是否也能比照享有類似偏遠離島加給?在零下二度的氣溫下, 即使將所有衣物穿在身上,也因為沒有熱氣而無法取得溫暖,像最近這幾天當地正在下 雪,氣溫降得更低,他們也都待在那裡,為了他們的福利,本席有必能為他們說幾句 話,是否請次長說明他們的待遇? 主席:請交通部蔡次長說明。 蔡次長堆:主席、各位委員。不管是氣象局、民航局或交通部所屬相關小組或單位,如 果駐地是在偏遠離島地區,依政策考量所定,在人員的待遇上會提供偏遠離島加給,加 給可分為好幾個等級,本人相信在玉山北峰上服務人員的加給,應該是比較高的等級。 我們當然也知道,所謂加給也只能給予相關人員一定程度的彌補,玉山北峰的工作確實 非常辛苦,我們也一直在幫助他們改善環境,基本上,我們慢慢已有直昇機等等設備, 已漸漸能夠協助偏遠離島地區的工作人員。至於人員加給數目及改善環境的情況,可請 本部謝局長為委員說明。 陳委員唐山:除了氣象局這些員工之外,另外有一些不知是由內政部或交通部主管的人 員,當登山客發生墜落山谷等意外時,這些人要到現場揹負罹難者的屍體出來,不知這 些人員的待遇如何? 蔡次長堆:這些人應該不屬於交通部所管,在玉山地區有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屬於內 政部營建署主管。在進入玉山之前有一座排雲山莊,以往由林務局主管,最近因為行政 院認為國家公園主管機關重疊,在行政院觀光推動小組的協調下,這兩個單位的事權可 能會進行統一;至於發生山難事故後的處理工作,當然不是只由國家公園管理單位進行 蒐尋而已,還會有其他相關位參與,但基本上應該不是氣象局所屬單位,就本人瞭解, 玉山北峰上只有約四到五個人員而已,而且採取輪班方式執行工作,所以要負擔這些事 情恐怕有困難。 陳委員唐山:本席的重點就在於,這些人的工作的確相當辛苦,本席等人光只是爬山而 已,就感到非常疲累,這些人員在當地工作,需要從一座山翻到另一座山去,生活情況 實在非常辛苦,何況晚上氣溫又是如此寒冷!因此,雖然本席不瞭解你們的項算如何編 列,但至少請你們在可能的範圍內,在加給等方面上對這些人多加照顧,是否請謝局長 就此問題答復? 主席:請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謝局長說明。 謝局長信良: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我們提供的玉山加給共有一萬四千元左右,全國大 概沒有地方可以比照。 陳委員唐山:他們每個人每個月總共能領到多少薪資? 謝局長信良:這要看每個人的薪水待遇多少而定。 陳委員唐山:公務人員薪資當然與年資有關,但平均而言,每個人員可領到多少薪資? 謝局長信良:大概有五萬元左右。 陳委員唐山:每位派到山上的人員,多久才能輪班回到平地來? 謝局長信良:目前基於交通問題的考量,我們原則上一個月交換一次。 陳委員唐山:一個月就可以輪一班? 謝局長信良:至於人員生活環境的改善工作,我們也不斷想辦法進行,包括整個房屋的 重建與整建等等;另外在供電系統上,目前正利用太陽能設備解決部分問題,但因為電 力還不足夠,所以最近也在想辦法增加蓄電池,將來如果能順利增加,對於提供氣象站 暖氣的設施會有幫助。 陳委員唐山:謝局長提到的太陽能發電系統,如果蓄電設施不足,很多地方就會空出 來,但如果能利用太陽能系統加以改善,相信效果應該會比較好。在當地那麼冷的情況 下,真的連用熱水洗臉都不可得,冬天時真的冷到連用冷水洗臉都不敢!那些人員真的 連用水洗澡都算是奢求,所以氣象局應加強太陽能系統的利用,編列經費以補足設施。 謝局長信良:目前的問題就是太陽能儲電池不夠,我們預計從明年度開始增加蓄電池的 採購經費,如此就可以改善這些問題。 陳委員唐山:另外,我們今天修法雖有其必要,但如果一般老百姓對氣象常識瞭解不 足,也會造成許多困難。因此,無論是交通部或氣象局,平時就應該多舉辦一些活動, 到各國小國中校園去加強宣導工作,讓他們瞭解何謂氣壓、氣候與氣象。有很多人將天 氣與氣候搞得亂七八糟,不清楚何謂天氣、何謂氣候,連對最根本現象的認知都有問題 !日本有家NHK電台,就經常有類似的節目,該電台常找來許多小學生,就最近發生 的事情加以探討,例如自然界的事物或地震等事件,藉此讓小學生得到適當的教育效 果,本席希望氣象局在這方面能夠加強。 謝局長信良:這方面我們會再加強,過去我們也曾與縣市教育局合辦過研習營,基本上 先從國中小老師的專業講習做起;另外,我們也會配合地方縣市政府,在他們舉辦相關 活動時,我們就派人前往演講,這方面我們將來會繼續再加強。 陳委員唐山:這方面你們應該再加強,因為這是培養下一代對科技極限認識的機會,可 破除一般人「每種東西都可百分之百預測」的觀念,事實上這是不可能的事情,因此你 們平時就應該進行宣導工作,並配合此次氣象法的修訂,如此才不會讓一般人有所誤 會,這方面工作請你們再加強,謝謝。 主席:請邱委員永仁發言。 邱委員永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氣象局謝局長,你們目前是否已開 始舉辦氣象技師考試? 主席:請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謝局長說明。 謝局長信良:主席、各位委員。到目前為止,我們還未舉辦過類似考試,因為技師考試 的主管機關是考試院,目前還沒有這個考試項目。 邱委員永仁:就本席瞭解,目前我國大專院校每年約培養一百三十五名氣象學士、三十 名氣象碩士、五名氣象博士,換言之,一年至少有一百五十六人名列失業人口之中,而 目前大專院校中還有約五百名氣象系學生,如果國家沒有氣象技師制度,請問這些學生 完成學業後要做些什麼?謝局長是否清楚這些學生畢業後的去向?依本席看來,那些擔 任電視台氣象報導工作的人,都不是氣象專業出身,可能只要找臉龐秀麗的小姐或俊帥 的男士擔任即可,而且還說得頭頭是道,但結果卻是錯的! 不知謝局長是否曾想過,讓這些氣象學系畢業生適用專門及技術人員考試制度,經過專 業考試後取得執業資格,並規定將來從事氣象報導或發布消息,都應由這類人員擔任, 不知局長有無此一想法? 謝局長信良:本人確有此一想法,最近我們一方面透過中華民國氣象協會行文給考試 院,希望將來舉辦專技人員考試時,能增加氣象技師這個項目。但前兩天我們開會時, 得到考試院的答復,他們認為目前在執行上有困難,所以目前無法納入,但我們還是會 繼續努力。 邱委員永仁:謝局長擔任氣象局長,在專業上有你的職權所在,你應該充分運用專業上 的知識與權責。 謝局長信良:氣象協會就是以整個氣象界人士及氣象局本身成員為主。 邱委員永仁:謝局長應與相關學校的博士班、碩士班及學士班的老師們共同研究,希望 能擬訂一份條例草案,本席可就此加以幫忙,而且陳召集委員唐山也是專家,曾到美國 留學過,上述許多問題你們都可以請我們幫忙。目前氣象事務被弄得一團亂,問題不在 於你,而是因為國家沒有一套制度存在,就像以前醫生執業無須通過考試一樣,許多都 是在地醫、限地醫,造成醫療混亂的情況,而現在已經有專科醫師等制度存在,大家的 執業資格都須經過考試,不致出現混亂的現象。 針對氣象系學生而言,目前還有五百位左右在學,已經有四、五百位畢業生離開校門, 這些人畢業後找不到工作,難道就代表讀氣象系的學生沒有用處嗎?其實,在美國的就 業排名中,氣象人員排名第七,地位相當高,因為這些工作實在非常重要,例如工業園 區、科學園區等場所,與氣候、風向、地震等種種現象都有關係,精密儀器都需要專業 人員照護,因為颱風、下雨或停電等事故,與氣象原理都有關,無論就專業賠償或其他 事項的角度來看,因為精密儀器所可能造成的損失,絕對比聘請一位專業氣象人員嚴重 得多!因此,如果能對氣象技師施以訓練,並經過正式考試後使其取得執業資格,將來 他們可以各就各位開始專業工作。 目前我們的科技園區、工業園區及生物園區很多,這些場所都與氣象專業有關。這些氣 象學系學生不知道未來的去向何在,這樣是非常不好的現象,希望謝局長儘快就此加以 處理。以日本的情況來說,他們對類似的技師稱為「氣象預報士」,約從七、八年前開 始採行此一制度,凡從事氣象預報工作者,都應具有該項資格,他們必須先有學歷後再 通過考試,最後還要通過認證才能擔任氣象預報工作。依「日本氣象業務法」第十七條 規定,日本自今年四月後,才開放民間播報氣象業務,以往都是由日本氣象廳發布氣象 消息,不像我們這裡的民間播報系統,連颱風等重大消息也可由民間發布!一般而言, 重要氣象消息應由國家統一發布,美國的作法也是如此,不能任由民間的管道發布,否 則可能造成民眾恐慌,事後結果又可能不正確!本來氣象預報就無法百分之百準確,如 果再任由民間管道播報或發布,可能會讓人對台灣的氣象預報產生更差的看法。 日本直到最近七、八年才採行氣象預報士制度,直到今年四月才開放民間播報業務,在 日本氣象業務法第十七條規定,日本的私人氣象公司先要向氣象廳提出申請,得到認證 後才能針對特定地區發布預報消息,而且預報範圍不能毫無限制,只有天氣、氣溫、風 向、風速、降雨等項目而已,重要項目還是應由氣象主管單位發布。本席希望謝局長提 出一套良好的規定,可以在今天的修法過程中,參考日本與美國的作法,再去好好思 考。我在美國住過,他們在這方面比較開放,因為電台的報導如果不準確,也沒有人會 收看,所以,他們在播報時也非常慎重。美國和日本一樣,像颱風、龍捲風都必須由政 府發布,否則一旦造成傷害,政府必須賠償。雖然美國政府沒有明文限定,不過,如果 電台胡亂報導,收視也會不好。局長很認真,也做得不錯,希望你再加油。我想今天這 個法案的審議應該沒有大問題。 謝局長信良:委員的看法很正確。我們在修法的過程中,也參考過美、日的氣象法規。 所以,方才委員所指教的部分,我們都在此修正案中有所規範。 邱委員永仁:氣象局有沒有與國際氣象組織接軌? 謝局長信良:目前我們不是世界氣象組織的成員,所以,我們是透過民間方式,可以取 得…… 邱委員永仁:換言之,目前你們是透過民間而非國與國方式,與國際建立關係? 謝局長信良:我們與美國有簽定相關合作協議。 邱委員永仁:因為國際氣象的報導必須與國際最有權威的公司結合,才能取得最權威的 氣象資訊,否則會失去國際信譽。 主席:請林委員志隆發言。 林委員志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於此次氣象法修正案的幾個修法方 向,本席頗為認同,包括開放民間業者參與氣象的研究和預報。不過,因為本席今天下 午三點半要參加政黨協商,無法在逐條時參與討論,所以,現在先針對各條文提出本席 的看法。當然,氣象的預報、警報、播報是三個不同的層面,所以,官方必須讓民間業 者更清楚這三個層面的不同。 以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而言,第十七條規定,全國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預報或警 報,由中央氣象局統一發布;第十八條規定,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經中央氣象局許 可者,得發布氣象或海象之預報,但不得發布警報或災害性天氣之預報。如果這些經許 可的單位預報全國性氣象,本席從相關條文都看不到氣象局會給予何種處分。 主席:請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謝局長說明。 謝局長信良:主席、各位委員。未經許可者,還是有罰則,後面有一條相關的規定。 林委員志隆:若是經過你們許可可以預報的單位,其每次的預報應該不用都先經你們許 可吧? 謝局長信良:其只要經認證…… 林委員志隆:如果有人為了影響某個單位的決定而老是提供錯誤的預報,從本法中看不 到有任何處罰。現在的氣象預報準確率已經提高很多,不像以前只能達到百分之五十。 本席是擔心,因為氣候會影響某些人的判斷和決定,如果你們開放民間預報,而有單位 為了影響別人而經常惡意地預報錯誤,這部分請你們考慮一下是否必須加以規範。 第十九條提到如果預報錯誤,經中央氣象局通知後,應立即更正。此處之「立即更正」 在定義上有些模糊,例如某電視節目報告氣象後,氣象局發現並通知其播報有誤,其應 於下一次的氣象播報再更正還是立即插播?在本條的說明欄中,你們有提到「應主動立 即更正」,這樣似乎比較好,因為他可能就必須以最快的方式更正。像以前三家無線電 視台每次的氣象預報可能相隔半天,那豈不是在半天之後才更正?因此,本席以為此處 應該寫得更明確。 在整個法中對氣象研究的獎勵補助都有規範,也提到國際研究方面。本席在此必須再次 強調,因為整個氣象尤其是地震研究,區域性的合作研究是非常重要,所以,希望氣象 局和國際、鄰近國家能有跨國的合作研究計畫,對氣象及地震的預測會大有幫助。謝 謝。 主席:請龐委員建國發言。 龐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外界對此次氣象法修正最大的批評,就 是此次的修訂假設了中央氣象局在氣象預報上最為專業、權威、可靠,很多氣象資料的 發報,尤其是災害性天氣或相關警報之發布,非要經由氣象局核可才能進行。 本席現在要提出一個實例,讓你們知道今天外界為何還是會質疑中央氣象局的專業能 力。十二月五日中央氣象局發出一項簡訊,審核人署名「熊」,七點二十分發布桃園地 區有濃霧發生,能見度不高。大家都知道,桃園地區是與中正國際機場有關,所以,按 照此能見度,其起降就會受到限制。但實際上,當天上午六點鐘中正機場的能見度只有 一百公尺,六點半時降到五十公尺,七點半時才回升到一百公尺。有人七點二十分才收 到這項資料,如果要仰賴中央氣象局的預報,不知有多少空中交通會受到影響。在此狀 況下,你如何能夠說服外界及其他包括空軍氣象聯隊、民用航空局、中央大學等研究氣 象單位,認為你們中央氣象局才有這種專業能力? 主席:請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謝局長說明。 謝局長信良:主席、各位委員。當天我們七點二十分才發布,時間上確實是有落差。不 過,機場部分能否起降是由民航局負責。 龐委員建國:可見分工上並非完全都是中央氣象局才能發布。 謝局長信良:機場部分是由民航局負責。 龐委員建國:稍後進入逐條時,還有幾條條文是與此相關,因此發布的程序上,你應該 說得更清楚一點。 謝局長信良:機場本身會做預報。 龐委員建國:但從條文而言,並沒有條文同意機場可以先報。 謝局長信良:本法中訂有排除條款。民航局和軍方可以預報。 龐委員建國:本法會不會另定施行細則? 謝局長信良:有。 龐委員建國:光從本法來看,有些部分規定得不明確。例如,災害性天氣幾個相關定 義,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中提到颱風、大雨、豪雨、雷電、冰雹、濃霧、龍捲風、強 風、低溫、乾旱等,這些名詞的定義、標準在哪裡? 謝局長信良:我們會另外在細則中規定。 龐委員建國:最後,就算你們將法條和細則說明清楚,還是會出現一種模糊的狀況。例 如,今天有一個專業氣象主播,播報「明晨金門有霧,能見度只有一千六百公尺」,此 情況已低於飛機起降的能見度。此類預報算不算是災害性天氣的預報?是否需要先經過 氣象局許可?金門的飛機能否起降? 謝局長信良:我們必須先釐清一點,媒體氣象主播本身是從事播報而非預報行為,像這 種有關飛機能否起降的管制,我們授權民航局負責。 龐委員建國:本席的問題是,像這樣的播報,你們會不會罰他? 謝局長信良:如果是民間機構提供的氣象資料,媒體氣象主播也是可以預報,但必須註 明是何者所提供。不過,災害性天氣除外。 龐委員建國:濃霧也是屬於災害性天氣。 謝局長信良:所以,基本上他不能報。 龐委員建國:不可以? 謝局長信良:對。 龐委員建國:但是,你這樣講一定會引起反彈。因為他現在只是根據自己判斷,告訴大 家明天會有濃霧,請大家小心。結果,氣象局就說不可以這樣報。將來這方面可能要從 實例上做很多的檢討,而且,在預報程序、施行細則、乃至行政命令上恐怕還有很多值 得研究的空間。 主席:請陳委員朝龍發言。(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周委員雅淑發言。 周委員雅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此次的修正包含很多方向,就第十七條 和第十八條而言,排除全國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預報或警報,未來的地方性氣象 預報可能開放給經中央氣象局許可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情形是否如此? 主席:請交通部蔡次長說明。 蔡次長堆:主席、各位委員。對。尤其是第十八條。 周委員雅淑:首先,這樣的方向是否象徵我們會類似美國,朝向發展國內氣象產業,讓 國人可以透過成立公司、研究、人力物力的投入,自行從事地方氣象的預報和發布? 蔡次長堆:基本上,委員指教的方向是我們修法的方向,也就是我方才的報告,因為目 前社會上氣象的專業日益增多,原本是採許可制,現在要修改,即確認其專業技術及相 關設備後,經認證後可以從事預報。 周委員雅淑:是否透過此次的修法,將來臺灣有可能成立民間氣象公司,針對地方氣象 進行專門的研究和預報? 蔡次長堆:不只是公司,個人,只要是經過認可者皆可以。 周委員雅淑:換言之,私人或私人公司都可能在台灣發展氣象產業。這點非常好。那 麼,許可方法已經在研擬之中,還是要等到本法三讀通過後才擬? 蔡次長堆:母法授權之後,…… 周委員雅淑:換言之,氣象法是母法,授權交通部研擬許可辦法? 蔡次長堆:對。 周委員雅淑:所以,你們現在只等母法三讀通過? 蔡次長堆:對,母法通過之後我們會有一個法制程序發布之。 周委員雅淑:你這樣的講法會加速審查,給我們很大的精神鼓舞。如果官方萬事具備, 只欠母法這個東風,我們絕對願意協助。 其次,目前本法的主管機關仍為交通部,只是由中央氣象局播報和管理。本法第二十 二、二十三、二十四條都有相關的罰則。若依照舊法,氣象局即使知道有人違法,也只 能檢舉而已,真正的處罰單位是交通部,但第二十四條中規定中央氣象局應命其停止, 並限期改善;其拒不停止或屆期不改善者,則處以罰鍰。請問,處罰機關究竟是氣象局 還是交通部?在定位上,中央氣象局究竟是檢舉人還是處罰機關? 蔡次長堆:報告委員,照目前的規畫,由於氣象局較專業,所以,希望由氣象局來作限 期改善或處罰。 周委員雅淑:所以將來修法通過後,是由中央氣象局來要求改善,如果拒絕改善或限期 未改善,中央氣象局可以直接處罰之,而非過去法規會解釋的,只是檢舉人? 蔡次長堆:是。希望藉這次修法,最少行政程序上會較快一點。 周委員雅淑:我們完全同意,因為這樣的修法方向不會發生事權不統一或相互矛盾情 形。另外,假如當事人或學校機關團體、個人不服氣象局的處罰時,有沒有什麼救濟程 序、如何救濟? 蔡次長堆:交通部有訴願委員會,如果他們不服可以向交通部訴願委員會提出訴願,甚 至還可以再訴願到行政院,整個程序是完整的。 周委員雅淑:這樣變成二道訴願程序?中央氣象局先處罰,不服向訴願會申訴,再不 服,再向行政院申訴,再不服,再打行政訴訟? 蔡次長堆:對。如果訴願程序完成後還不服,可以提出行政訴訟。 周委員雅淑:這個程序您要說清楚。 蔡次長堆:沒有錯,因為我曾經擔任訴願委員會的委員,所以,我非常了解這些程序。 周委員雅淑:假如不服中央氣象局的處罰,第一線先向訴願委員會提出申訴,還不服, 再向行政院提出申訴? 蔡次長堆:對。 周委員雅淑:不對,我覺得這樣怪怪的,您應該說清楚,因為這攸關當事人權益。 蔡次長堆:最少訴願程序是絕對會有的。 周委員雅淑:向訴願委員會提出訴願後不服可否直接打行政訴訟?或者還得向行政院提 出再訴願? 蔡次長堆:抱歉,我再確認一下。 周委員雅淑:這要公告周知的,過去罰金不多,但現在可能會罰到十萬、一百萬,所以 影響當事人權益甚大。 蔡次長堆:我們也了解,所以當事人若不服中央氣象局處分,可以向交通部訴願委員會 提出訴願,若還不服,可以提出行政訴訟。 周委員雅淑:所以,不需要再向行政院提出再訴願? 蔡次長堆:是。 周委員雅淑:您要作最正確的回答,因為這攸關當事人權益,我非常願意用很多的時間 讓您講清楚。 蔡次長堆:我已經離開訴願會一年多,這其間的改變有一點…… 周委員雅淑:所以,我願意用更大的耐性讓您說清楚。 蔡次長堆:謝謝。 周委員雅淑:地震中心最近有很多成果出來,地震預報系統從過去的一分多鐘到現在改 善為三十幾秒,但我認為資源整合非常重要,目前國內的地震研究機構除了地震中心以 外,中研院、國科會、台大、中央大學都有,這麼多地震研究機構的資源是否有重疊或 需要整合之處?目前中研院的研究成果似乎也不差,請問有沒有跟他們串連? 蔡次長堆:細節方向我不很了解,但是我從協調某些業務中知道,每一個單位各有其分 工,也作了若干協調。 周委員雅淑:請你們提供有關這些分工與資源整合的資料。 蔡次長堆:好。 主席:本案詢答完畢。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進行第一章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一章章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一條。 第一條 為加強氣象業務,健全測報制度,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 定。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一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條。 第二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氣象業務:指從事氣象、地震、海象等現象之觀測、資料蒐集與研判結果之發布。 二、氣象:指大氣諸現象。 三、地震:指地層發生錯動或火山活動所引起地表振動及其相關現象。 四、海象:指潮汐、波浪及其他存在於大氣與海洋交界面之自然現象。 五、氣象改造:指運用科學技術從事改變天氣現象之行為。 六、觀測:指對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觀察及測定。 七、觀測站:指從事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觀測,於適當處所設置之觀測設施。 八、觀測坪:指設置地面氣象觀測儀器之室外一定場所。 九、探空儀追蹤器:指於氣象站建築物頂部設置追蹤天線,用以追蹤、接收以氣球為載 具之探空儀收集觀測資料之觀測設施。 十、氣象雷達天線:指於氣象雷達站建築物頂部設置之特定天線,用以發射並接收雷達 電波之觀測設施。 十一、繞極軌道氣象衛星追蹤天線:指於地面建築物頂部設置之特定天線,用以接收繞 極軌道氣象衛星傳送偵照、遙測結果之觀測設施。 十二、災害性天氣:指可能造成生命或財產損失之颱風、大雨、豪雨、雷電、冰雹、濃 霧、龍捲風、強風、低溫、焚風、乾旱等天氣現象。 十三、預報:指以觀測結果為基礎,發布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所為之預測。 十四、警報:指預測可能發生氣象、地震或海象災害而發布之警告性預報。 十五、觀測儀器:指氣象業務觀測所使用器具。 十六、專用觀測站:指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為專供目的事業應用或本身學術研究之 需要以從事定時觀測,而於適當處所設置觀測儀器,經中央氣象局認可之設施。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條有無異議? 龐委員建國:第十二款有關災害性天氣包括大雨、豪雨、強風、低溫、乾旱,請問有沒 有比較明確的定義? 謝局長信良:有。大雨就是日雨量達到五十公釐以上,超過一百三十公釐就稱為豪雨; 濃霧指水平能見度小於二百公尺;強風指平地風六級風以上;低溫指十度或以下;乾旱 有三種定義,即氣象、水文、農業的定義,各有不同。 王委員鍾渝:第十六款「專用觀測站:指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如果允許個人 設專用觀測站,請問臺灣現在有個人設專用觀測站嗎?什麼情況下,個人會設觀測站? 謝局長信良:目前中部有一個人對氣象非常執著,所以自己就設了一個觀測站,現在還 沒有經過認可,將來如果經過我們認同,我們可以加以輔導。 王委員鍾渝:基於個人嗜好設觀測站,我們當然不宜干涉,但是如果他個人作氣象預 報,法律上似乎沒有限制規定,而且如果他申請設觀測站,您還很難不核准。 謝局長信良:他可以觀測,但不能作氣象預報。 王委員鍾渝:但是後面條文規定可以。 謝局長信良:要經過許可才可以。 王委員鍾渝:對個人有沒有什麼資格限制? 謝局長信良:有,個人應具有大專院校氣象科系畢業以上學歷,從事氣象或相關工作五 年以上經驗才能預報,而觀測則不受此限制。 陳委員唐山:第十一款繞極軌道氣象衛星追蹤天線,這是指polar orbit,而geo station在這方面沒有吧? 謝局長信良:沒有在這裏。 陳委員唐山:但是很多information來自於同步衛星,例如預報颱風等。 謝局長信良:同步衛星是定向,仰角很高,有五十六度,沒有受阻擋,所以沒有影響。 周委員雅淑:有關觀測坪的部分,現行條文指裝置一定場所,修正條文則將裝置改成設 置,請問其中區別何在?修正條文第九款探空儀追蹤器指以氣球為載具之探空儀收集觀 測資料之觀測設施。請問除了以氣球為載具的觀測設施外,其他的器具通通不構成探空 儀追蹤器追蹤天線接收的範圍嗎?修正條文第十六款及現行條文有關專用觀測站的規 定,我認為現行條文的遣詞用字較不會發生混淆或被雙重解釋的可能性,例如現行條文 規定「專用氣象觀測站:指機關、團體、學校、個人……,專供目的事業應用或本身學 術需要……」很清楚可以知道其適用對象是機關、團體、學校、個人,而且有目的的限 制,即專供目的事業的應用或本身學術研究需要才能設觀測站,但是修正條文第十六款 的規定會讓人誤以為機關、學術、團體都可以,而個人還要加上專供目的事業應用或本 身學術研究之需要才可以從事觀測,這與現行條文第七款的精神似乎有點悖離,可能造 成雙重解釋,即機關、學校、團體、個人必須受到專供目的事業應用的限制,另外一種 解釋則是只有個人受到使用目的的限縮,其他機關學校團體基本上是不需要的,我不曉 得作這樣的修正能否避免適用的分歧及多重解釋紊亂的現象產生? 謝局長信良:觀測坪設置及裝置的意思應該是一樣的。有關探空儀追蹤器,我們在接收 探空觀測資料每天定時觀測時有放氣球,氣球本身有攜帶儀器,儀器上升後就會發射訊 號…… 周委員雅淑:那如果用衛星就不算了,是不是? 謝局長信良:不一樣,繞極軌道是另外一個。 周委員雅淑:只有氣球有這樣一個…… 謝局長信良:對。 周委員雅淑:這樣修正會讓人以為只有個人受到限制,機關、學校、團體就可以,他們 不需要專供目的事業應用或學術研究,你們是作這樣的修正嗎? 龐委員建國:打一個頓號,就比較清楚了。 謝局長信良:對。 周委員雅淑:所以你們的意思是還是需要受到使用目的的限制? 謝局長信良:對。 周委員雅淑:可是你們這樣修正,會讓人誤以為只有個人受到限制。 龐委員建國:打個頓號就可以了。 主席:第十六款「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多一個頓號,再接「為專供目的事業應 用……」各位委員對上述修正沒有異議吧?那就多一個頓號。第二條就照這樣修正通 過。 進行第三條。 第三條 本法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氣象業務,由交通部設中央氣象局辦理。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三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四條。 第四條 為促進國際間氣象合作,交通部得本互惠原則,與外國氣象機關或機構簽訂氣 象合作協定或交換氣象資料。 前項業務,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且得代表政府與外國或國際氣象組織談判國際氣象業 務或簽署有關協定;其協定事項,並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四條有無異議? 王委員鍾渝:這一條當初加後面那個規定,目的可能是為了和中國大陸談判吧?上次我 曾質詢有關與中國大陸氣象資料的交換無法作政府之間談判事宜,而目前也無任何法條 規定可以讓民間代表我們去談這個事情,所以才作這樣的修正,對不對?這是好事,但 是規定「促進國際間氣象合作」,請問海峽兩岸是屬於「國際間」還是什麼? 謝局長信良:這可能包括兩部分,一是剛剛講的兩岸,一是沒有邦交的國家,如果政府 對政府間有問題,可能就可以…… 王委員鍾渝:其實沒有邦交的國家還比較容易處理,「海峽兩岸」反而比較令人頭痛, 因為他們根本不和你們談,所以才說要委託民間去談,這是很好的事。我們國內主觀認 定此屬國際事務,對不對?所以我們是可以委託民間去和大陸那邊談的,本席特別再澄 清一下這個觀點,以免以後又出問題。 主席:第四條照行政院草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五條。 第五條 中央氣象局因機關、學校、團體、個人研究或應用需要,得提供氣象、地震或 海象等現象之資料,並得接受委託,提供氣象專業服務。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五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六條。 第六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進行氣象改造者,應先提出計畫書報交通部核准,交 通部得派員監督。 前項核准後,未依計畫實施或不接受監督者,交通部得廢止其核准。 龐委員建國:請問委託空軍聯隊製造人造雨算不算氣象改造?是否也需要先提計畫書? 會不會發生眼看雲來了馬上要灑碘化銀,結果卻因為計畫書提出問題而誤了時效的情形 ? 謝局長信良:人造雨不是短時間或一次就可以解決的,所以應該有足夠時間提出計畫書 ;何況依中央防災相關法規的規定,人造雨是由經濟部水利署負責提出需求,再委託空 軍氣象聯隊執行,所以計畫是由經濟部提出。 龐委員建國:除非是事先已經提出計畫,授權可隨時視氣候狀況執行,否則臨時再擬計 畫書是絕對來不及的。 王委員鍾渝:究竟你們要求的計畫書內容為何?如果只是提出改變需求,那就沒有問題 ;如果還要詳細寫明執行細節,或者遇上一位腦筋不會轉彎的主管,就一定來不及。所 以若將「計畫書」三字刪除,改為「應先提出要求申請書」的話,就比較不會讓人誤 解。 謝局長信良:事實上過去在執行時也需先報到交通部。 主席:本席建議將第六條修正為:「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進行氣象改造者,應先報 交通部核准,交通部得派員監督。 前項核准後,未實施或不接受監督者,交通部得廢止其核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二章章名及第七條。 第二章 觀  測 第七條 中央氣象局得於全國重要地區選擇適當地點,設置觀測站,進行氣象、地震或 海象等現象之觀測。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章章名及第七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八條。 第八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得就其設置之觀測站,向中央氣象局申請認可為專用 觀測站。 前項專用觀測站認可之資格、條件、類別、觀測項目、觀測處所、儀器、觀測時間、觀 測資料報備、輔導、訓練、申請程序、變更或廢止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 之。 龐委員建國:架在卡車上、類似SNG車的移動式觀測站是否也包括在內?是否需要特 別敘明? 謝局長信良:機動性的觀測站也算是專用觀測站,可以在類別中包括進去。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八條照行政院草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九條。 第九條 專用觀測站及全國各氣象測報機構設置之觀測站,由交通部統一編訂站號,分 配使用,並通告國內外氣象機關或機構。 龐委員建國:軍事氣象觀測站是否也要編號? 謝局長信良:由氣象局統一編號。 龐委員建國:也要公布給國內外氣象機關嗎?是否應有但書規定? 謝局長信良:本法第二十八條已將軍事氣象觀測站排除在外。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九條照行政院草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條。 第十條 依船舶相關法律及法規命令規定裝置無線電設備之船舶,應依交通部規定裝置 氣象儀器。 前項船舶航行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時,應將氣象觀測資料及時提供中央氣象局。 王委員鍾渝:我國目前的專屬經濟海域為二百浬,請問我們有能力管制嗎? 謝局長信良:目前在執行上是有困難。 王委員鍾渝:條文中規定「應」提供氣象觀測資料,具有強制性,但是我們卻無能力管 制,而且本法又無相關罰則規定,這麼看來,訂這個法條根本沒有意義,是否改為 「須」字比較適宜? 邱委員永仁:改為「得」好了。 周委員雅淑:「須」字是否具有強制力? 陳參事明堂:採用「須」字較妥,我們盡力而為。 主席:站在國家立場,條文規定仍以「應」字為宜,這是我們國家的法律,他遵不遵守 是他家的事,但是我們必須要這樣執行,為何要妥協?如果不遵守,就不要經過我國專 屬海域嘛! 王委員鍾渝:問題在於我們無法control他們,也無法給予處罰。 主席:第十條修正為:「依船舶相關法律及法規命令規定裝置無線電設備之船舶,應依 交通部規定裝置氣象儀器。 前項船舶航行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時,須將氣象觀測資料及時提供中央氣象局。」請問 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龐委員建國:若遇發生海嘯等危急情況時,除通知中央氣象局之外,是否亦應通知各港 口? 謝局長信良:相關法律中已有規定。 主席:進行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飛經臺北飛航情報區之國內外民用航空器,應按國際民航標準程序及交通部 規定,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提供其飛行途中之氣象觀測資料。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取得前項資料後,應立即傳送中央氣象局。 王委員鍾渝:飛經我們飛航情報區者是我們可以control的部分,本條文採用「應」字 就沒有問題了。 龐委員建國:有無行政命令規定民用航空局獲得氣象觀測資料後,必須知會空軍氣象單 位和中央氣象局?會不會有嚴重的時間落差? 謝局長信良:我們都有連線,會彼此交換資料。 周委員雅淑:為何將現行條文中的「中華民國」改為「台北」?是範圍改了還是國際飛 航情報區變動了? 蔡次長堆:我們這裡一直就稱為台北飛航情報區。 周委員雅淑:為何現行條文為「中華民國飛航情報區」?是重新劃分了嗎?如果沒有, 那就是過去的名稱錯了。 陳委員唐山:我們一共分幾區? 李副局長仲榮:台灣只有一個台北飛航情報區。 王委員鍾渝:中國大陸有幾個飛航情報區? 李副局長仲榮:有十一個。 王委員鍾渝:我們稱呼他們的情報區時也是以上海飛航情報區、北京飛航情報區等稱 之,而非稱國家名,對不對? 李副局長仲榮:飛航情報區並不代表一個國家的航空領域,只是表示航空器在這個區域 活動,由當地單位提供服務。 王委員鍾渝:所以從台北飛航情報區飛出去就是和上海飛航情報區銜接,對不對? 李副局長仲榮:台北飛航情報區的東邊是與日本那霸飛航情報區銜接,南邊是與菲律賓 馬尼拉飛航情報區銜接,西邊是與香港飛航情報區銜接。 王委員鍾渝:如果要飛上海呢? 李副局長仲榮:現在還不能直飛。 王委員鍾渝:如果可以直飛呢? 李副局長仲榮:現在對所謂的直飛有多種定義,假如是直接飛的話,當然要另外架設一 條航路。 龐委員建國:直接與我們台北飛航情報區銜接的是大陸那個飛航情報區? 李副局長仲榮:是上海飛航情報區。 王委員鍾渝:所以我們也可以說是從台北情報區飛到上海情報區,不必去稱呼國名,對 不對? 李副局長仲榮:對。 李委員永萍:如果大家覺得從原來的「中華民國」改為「台北」涉及意識型態、有些奇 怪的話,那麼何不改為「飛經中華民國台北飛航情報區」呢?如此可以兩者兼顧。 周委員雅淑:全世界都不稱國名,我們不要特立獨行。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一條照行政院草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 過。 進行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中央氣象局對前二條規定之船舶及航空器氣象觀測人員,得予技術指導。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二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中央氣象局為確保地面氣象觀測之準確及遙測資料之完整性,就所屬探空儀 追蹤器、氣象雷達天線或繞極軌道氣象衛星追蹤天線等氣象觀測設施或觀測坪周圍之土 地,於必要限度內,得劃定禁止或限制建築之一定範圍,報請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及有關 機關後核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 依前項規定公告禁止或限制建築之範圍、高度、公告程序、解除禁止或限制及其補償等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三條有無異議? 王委員鍾渝:本條之立法原意是為了讓設置物不受干擾,而予以限制或禁止;然而,本 條對於範圍的設定,恐會影響人民的權利、義務,如果今天我們同意通過本條文字為 「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的話,將來恐有爭議,這是影響人民權利、義務的事情, 理應以法律限定之;況且,我們並不了解將來氣象局會在何處設置探空儀追蹤器、天線 或繞極軌道氣象衛星追蹤天線等設施,到底會有哪些地方因而受到禁止或限制建築之限 制,這部分將來可能會有爭議,今天作這樣的立法,等於是我們開了一張空白的支票給 你們,你們並沒有講清楚在哪些地區作限制。 謝局長信良:將來我們會有一個禁、限建辦法,這個子法我們會會同內政部協商。 王委員鍾渝:請問,禁、限建辦法是不是由內政部訂定通過即可實施,不需要送請立法 院通過? 謝局長信良:這是有法源依據的授權立法,今天本條之修正是為了縮小範圍,現行條文 所定範圍太寬了,有必要時我們才會作限制。 王委員鍾渝:如果各位委員覺得沒有問題,本席就沒有意見。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三條照行政院草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 過。 進行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中央氣象局從事氣象、地震或海象之觀測人員,為執行觀測業務,必須進入 私有土地或公有之土地或水面或他人之建築物時,應會同當地村(里)長並出示證明文 件,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現住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前項須進入他人之建築物時,應於三日前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現住人。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四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中央氣象局從事氣象、地震或海象觀測遇有障礙物,於必要時,應通知所有 人或占有人於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之;無法通知或屆期不為拆除、遷移者,得逕為 拆除。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五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依前二條規定進入公、私有土地、建築物或拆除、遷移障礙物致他人受有損 失者,應予相當補償。 前項補償金額,由中央氣象局與受補償人依協議為之。 周委員雅淑:如果協議不成,有無一個中間客觀的主管機關,有無可進行類似仲裁、解 決紛爭的最後一個裁決機關? 謝局長信良:可以選擇行政救濟的程序。 周委員雅淑:你的意思是,若協議不成,並無仲裁機關,必須循行政救濟途徑來解決? 徐執行秘書耀袓:只能循行政救濟程序解決。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三章章名。 第三章 預報及警報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三章章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全國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預報或警報,由中央氣象局統一發布。但軍 事或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建制之氣象單位,因軍事或飛航安全需求對特定對象所發布,或 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許可發布者,不在此限。 前項預報或警報之種類、內容、發布或解除及傳播程序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龐委員建國:本條比較具有爭議的是,萬一氣象局所發布的資料,與軍事或交通部民用 航空局所發給的資料不一致時,到底要聽誰的? 謝局長信良:發布的資料,民航局只是針對航空公司,軍事單位則是針對內部軍事單 位,對象很清楚。 龐委員建國:如果某一架飛機同時接到兩方的資料,又當如何? 謝局長信良:不會。 李委員永萍:本席比較疑慮的部分是第二項,現行條文比較簡單地規定:警報之統一發 布辦法,由交通部定之。而修正條文細分規定為:種類、內容、發布或解除及傳播程序 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請問,文字上寫得這麼仔細的原因何在?本席的意思是, 文字這麼仔細地規定,會不會因而有所疏漏,倒不如現行條文概括簡單地規定由交通部 定之,相關細節再由交通部訂定來得好。 徐執行秘書耀袓:這是行政程序法,依據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條文之規定必須具體明 確。 李委員永萍:你們是否已完全研究認為,條文所列項目已足以涵括,不會有所疏漏? 徐執行秘書耀袓:是。都已包括在內。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六條照行政院草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 過。 進行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經中央氣象局許可者,得發布氣象或海象之預報。 但不得發布警報或災害性天氣之預報。 為前項發布時,應註明發布者之名稱全銜或姓名。 第一項發布氣象或海象預報之許可條件、許可期間、內容、程序、廢止條件及廢止許可 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八條有無異議? 王委員鍾渝:本條牽涉到剛才詢答時龐委員談及的許可問題,請問,現在的氣象主播播 報氣象是不是經過許可? 謝局長信良:從過去到現在,皆未曾經過許可。預報與播報完全不一樣,氣象主播所為 是播報,並不是預報。 龐委員建國:但是,現在所有的氣象播報完之後,都會再進行未來幾天的天氣預報。如 同本席剛才所說,萬一有某一個主播說,明晨金門有霧,能見度一千六百公尺。 王委員鍾渝:難道現在的氣象播報人員不作氣象預報嗎? 龐委員建國:有。 謝局長信良:基本上,他們的資料都是氣象局提供的。 王委員鍾渝:難道氣象局說明天會下雨,他們就得說明天會下雨,不能講別的? 謝局長信良:都是氣象局提供的資料。 李委員永萍:日前發生的爭議,很明顯的就不是這樣的說法,前一陣子的颱風預報,曾 有一次就講風雨將會有多大,於是氣象主播就一直加大降雨量的預測,事後氣象局根本 就否認那是其所提供的資料!我們想知道的是,今天增訂第十八條之後,對於之前氣象 主播所引起的爭議問題,能否援引本條對其予以某種程度的限制或規範,抑或與本條完 全無關? 主席:相關規定是訂在第二十四條。 徐執行秘書耀袓:第十九條就有相關之規定。 李委員永萍:請問,第十八條所規範的對象及範圍,是不是皆與氣象主播無關? 王委員鍾渝:就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經中央氣象局許可 者……」而言,請問,氣象播報人員需不需要經過許可?難道說預報者需經許可,不依 規預報可以取消其執照,而播報人員不需經過許可,其若按照氣象局提供之資料加料播 報,我們無法可管? 謝局長信良:播報人員依個人意見來播報,如果發生問題應受廣電法來規範。 徐執行秘書耀袓:在第十九條的說明欄中對此已有說明,應依廣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加 以處理。 主席:氣象播報之許可對象,應是電視台而非氣象主播個人。 龐委員建國:剛才徐執行秘書提及第十八條文字要如何修正? 徐執行秘書耀袓:第十八條最後一項「廢止條件及廢止許可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 之文字,建請修正為「廢止條件、廢止許可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 主席:本條文字修正為「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經中央氣象局許可者,得發布氣象或 海象之預報。但不得發布警報或災害性天氣之預報。 為前項發布時,應註明發布者之名稱全銜或姓名。 第一項發布氣象或海象預報之許可條件、許可期間、內容、程序、廢止條件、廢止許可 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 過。 進行十九條。 第十九條 新聞傳播機構對中央氣象局發布之氣象、地震或海象之預報或警報,均應適 時據實廣為傳播;如有錯誤,經中央氣象局通知後,應立即更正。 周委員雅淑:氣象法並無罰則規定,如有違反第十九條之情事究應如何處理?為什麼氣 象法未能訂定相關罰則? 謝局長信良:本條之用意是鼓勵媒體據以報導…… 周委員雅淑:如果媒體故意或疏忽而為錯誤報導,致影響民眾權益之行為,又要怎麼處 理? 謝局長信良:依廣電法來處理。 周委員雅淑:既然是氣象法之規定,何以用廣電法來處理? 李委員永萍:媒體不只是廣播、電視而已,另有報紙等平面媒體;以之前颱風預報為 例,電視台報導不正確,氣象局亦未能立即予以糾正,致使台北市政府看到電視台的颱 風預報,即宣佈放假一天,雖說放假一天很多民眾非常地高興,但是企業主卻因而損失 重大,事後氣象局亦未向台北市政府提出說明或更正;請問,電視台誤報氣象所造成之 損失,由誰來負責?今天你們說依廣電法來處罰,更加不合情理,如果報紙也報導錯誤 的話,廣電法又將如何處罰?今天我們是審查氣象法,何以卻要依廣電法來處罰? 周委員雅淑:我們不明白的是,何以要區分為預報、播報人員,何以預報人員依氣象法 而播報人員卻依廣電法處罰?為什麼要搞得這麼複雜?預報、播報的內容同是氣象,為 何以預報、播報作區分,分由不同的主管機關來處理,這種同為一個人所為之預報、播 報,卻分由兩個主管機關、兩套行政程序論處的立法方式,本席認為不是一個很好的立 法方式。 陳委員朝龍:你們說依廣電法來處罰,本席認為並不合理,因為不只是宣布放假一天所 生之損害而已,上一次的颱風預報,氣象局的資料是四百公釐的降雨量,結果媒體播報 為一千多公釐的降雨量,汐止、瑞芳地區住在一樓的居民都因而緊張地趕緊撤離,其所 造成的損害有多大呀!播報人員隨便的一句話,即足以讓我們這些住在低窪地區的居民 作鳥獸散;因此,本席認為相關罰則應在本法訂定,怎可推說由廣電法處罰。 主席:第十八條許可之對象是電視台,亦即第十八條所稱之機關,各位委員現在所關心 的問題,應該都是機關的問題,絕非氣象主播個人的問題;而第十九條的立法原意是, 電視台的氣象主播必須依據中央氣象局提出之數據播報氣象,不能更改中央氣象局所提 供的數據,如果中央氣象局的數據有誤,那麼就請氣象局局長下台以示負責,如果電視 台未依據中央氣象局提供之數據而誤報,就依廣電法來處罰。 王委員鍾渝:李委員永萍的意思是,廣電法適用對象只包含廣播、電視,平面媒體之報 導如有錯誤,相關法令並無處罰規定! 徐執行秘書耀袓:播報員依氣象法第十九條論處,如果是電視台的話,依氣象法第二十 四條論處。 李委員永萍:本席建議先讓第十九條通過,相關的處罰規定訂在第二十四條,關於違反 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如何論處及罰則高低之斟酌等問題,稍後進行第二十四條時,我們 再來研商討論。 主席:請問各位,對十九條照行政院草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四章。 第四章 儀器校驗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四章章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專用觀測站設置一定類別之觀測儀器,應向中央氣象局或經國家認證體系認 證之實驗室或在國際上與我國相互承認認證許可國所認證許可之實驗室,申請校驗合格 後,方得使用。 各專用觀測站設置經校驗合格之觀測儀器,應按校驗週期,向中央氣象局或經國家認證 體系認證之實驗室或在國際上與我國相互承認認證許可國所認證許可之實驗室,申請校 驗。 違反前二項規定,使用未經申請校驗或未依校驗週期申請校驗或校驗不合格之觀測儀器 者,中央氣象局應命其停止使用並限期改善;其不停止使用或屆期不改善者,廢止其認 可。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經國家認證體系認證之實驗室,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推動體系認 證許可者。 第一項及第二項應經校驗之觀測儀器類別,由中央氣象局定之。 前項觀測儀器之校驗週期、申請校驗程序、校驗基準及其他校驗程序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交通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主席:請問條文有需要規定得這麼麻煩嗎?是不是只要統一由中央氣象局認證就可以? 否則到時又會有一大堆的檢驗標準跑出來,因此本席建議改為中央氣象局證認就可以, 不需要再有其他單位了。 謝局長信良:這條條文的精神是將標準放寬,原本的規定是只有中央氣象局可以做認 證,但若國家實驗室有這種能力的話,那麼民眾想要作校驗時,就不一定非得拿到中央 氣象局不可,國家實驗室同樣也可以進行校驗。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十條照行政院草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 過。 進行第五章章名。 第五章 獎勵及處罰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五章章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從事氣象業務之研究,著有績效者,中央氣象 局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報請交通部獎勵或表揚。 前項獎勵或表揚之申請程序、條件、種類、方式、評定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 之。 龐委員建國:所謂「氣象業務」指的是什麼?為什麼不是「從事氣象之研究」,而是 「從事氣象業務之研究」?到底「氣象之研究」與「氣象業務之研究」有什麼不同? 另外,有些人或許不是針對氣象進行研究,但他們常常觀察氣象狀況並提供氣象資料, 而這些對天氣狀況盡心觀察並及時反應者,卻未納入獎勵對象的範圍,似乎並不公平。 也就是說,這些人並不是氣象研究者,但是他們善觀天象並及時提供資訊,減少災害的 發生,難道他們不應獲得獎勵嗎? 謝局長信良:或許我們可以將「之研究」三個字刪除,這樣就可以解決問題了。 主席:第二十一條修正為:「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從事氣象業務,著有績效者, 中央氣象局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報請交通部獎勵或表揚。前項獎勵或表揚之申請程序、 條件、種類、方式、評定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進行氣象改造 者,交通部應命其立即停止或限期採取必要更正措施;其拒不停止或屆期未改正者,處 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二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拒絕、規避或妨礙觀測人員進入者,處新臺幣 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三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或逾越許可 範圍擅自發布氣象或海象預報者,中央氣象局應命其停止,並限期改善;其拒不停止或 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 者,並得廢止其許可。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擅自發布地震、災害性天氣之預報 或氣象、地震或海象警報者,中央氣象局應命其停止,並限期改善;其拒不停止或屆期 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 者,得廢止其許可。 王委員鍾渝:這部分似乎也涉及第十九條的規定,這是不是也與廣電法有關? 主席:到底需要處罰的是主播還是電視台?我們是不是應該處罰電視台,而主播就讓電 視台自行處理就可以了。 李委員永萍:其實第十九條的文字應該納入第十八條條文中,我們可以看到,第十八條 是一般性的許可辦法,而第十九條則特別增加對於新聞傳播機構的規範,照理說,之後 的條文也應該針對新聞傳播機構訂定罰則才對,也就是說,如果之前的條文有所區隔, 之後的條文也必須區隔清楚,否則解釋上就會有困難。本席的看法是要不就將第十八條 及第十九條加以整併,要不就修正第二十四條條文。 周委員雅淑:因為所有的獎勵及處罰都在第五章之中,因此違反相關條文的規範應該列 在第二十一條之後,本席建議以下列兩種方式來處理第十九條的問題:一是直接在第二 十四條之中增列第三項,內容如下:「新聞傳播機構違反第十九條之規定,未適時據實 廣為傳播中央氣象局發布之預報或警報者,或有錯誤經通知未更正者,處以罰鍰。」第 二種方式則是將此項條文列為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以下條次依序調整。 龐委員建國:基本上,本席同意周委員的意見,但本席不瞭解的是,如果按照廣電法加 以處罰的話,罰則有多重?本席認為,我們必須有一個比照的標準才對。 黃專員金益:本人代表新聞局在此作補充說明,根據廣電法的規定,新聞傳播機構並不 僅限於無線廣播電視,其亦包含有線電視及衛星電視,因此這方面涉及三項法令,但這 三項法令之中,都只有先行警告的規定,卻沒有罰鍰明確金額的規範。而且這三項法令 的立法目的、手段與精神都不同,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三條之中提及,其立法目的乃在言 論自由權與私權的平衡之間作取捨,基本上,這項法令容許緩慢進行處理,也就是說, 問題發生後,當事者可以在七天內提出要求更正,電視台可以用五天的時間加以處理, 在某些狀況下,甚至還可以延長處理時間。另外,有線電視法的規定時間長達三十天, 而衛星電視法的規定時間則長達四十天。 主席:我們是不是可以把文字修正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規定」? 徐執行秘書耀祖:我們建議將條文修正為:「新聞傳播機構,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未立 即更正與傳播預報或警報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 處罰。」 陳委員朝龍:這樣的處罰似乎太輕了。 李委員永萍:罰鍰至少應該在新台幣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之間。 主席:如果新聞傳播機構沒有據實傳播,又該怎麼處罰?另外,條文中的「限期改善」 為什麼不改為「立即改善」? 由於第二十四條尚須作修正,因此第二十四條先予以保留。 進行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依第二十二條及前條規定,處機關、學校或團體罰鍰者,對各該行為人並 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鍰。 李委員永萍:這一條的意思是不是要重複處罰?也就是說,既要處罰機關團體,也要處 罰行為人? 主席:應該是的,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就是如果播報錯誤的話,不僅要處罰電視台,也要 處罰主播,既然如此,第二十四條還要作什麼修正? 李委員永萍:本席想要瞭解的是,這一條的意思是不是要重複處罰?既要處罰機關團 體,也要處罰行為人?也就是說,他們具有連帶責任,是不是如此? 謝局長信良:是的。 周委員雅淑:既然如此,為什麼不在第二十二條中直接規定必須對行為人連帶處罰就好 了? 李委員永萍:周委員說得沒錯。 周委員雅淑:是不是因為第二十五條的內容是「依第二十二條及前條規定」,此處所指 的前條就是第二十四條,也就是說,不論是違反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或第二十四條的規 定,都可以進行處罰? 謝局長信良:是的。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五條照行政院草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 過。 進行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除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外,由中央氣象局處罰。依本法所 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龐委員建國:因為有人非常關切申訴的問題,所以本席想要提醒大家,這條條文就是讓 被處罰的當事人、團體或機關有申訴的機會,謝謝。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十六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 擅自占用、損壞或移動氣象觀測用地或設施或有妨害其效用之行為者,除 涉及刑責依法移送偵辦外,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回復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七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六章章名。 第六章 附則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六章章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 軍事建制之氣象機構,除第九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者外,不適用本法規定。 龐委員建國:本席認為這條條文應該規定得更清楚一點,第九條的規定是「專用觀測站 及全國各氣象測報機構設置之觀測站,由交通部統一編訂站號,分配使用,並通告國內 外氣象機關或機構。」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是「軍事建制之氣象機構,除第九條及第十 七條規定者外,不適用本法規定。」兩相對照下,就會有人質疑會不會涉及洩露軍機的 問題,因此本席認為第二十八條應該修正為「軍事建制之氣象機構,除第十七條規定者 外,不適用本法規定」。 王委員鍾渝:關於這個問題,我們應該要先請教國防部李聯隊長,國防部軍事單位的氣 象站是絕對機密嗎? 李聯隊長紀恩:報告委員,有些不具機密性,是資源共享的。 王委員鍾渝:可以公布嗎? 李聯隊長紀恩:可以,但不是全部。 龐委員建國:你們要講清楚,因為按照第九條的規定,全部都要編號、都要公布。 李聯隊長紀恩:目前在我們的觀測站中,如果沒有機密性,我們也是有編號。 王委員鍾渝:現在國防部軍事單位的氣象觀測站,如果沒有機密性,是否已經納入中央 氣象局的編號? 李聯隊長紀恩:是的。 王委員鍾渝:可是如果你們認為是機密,就沒有納入嗎? 李聯隊長紀恩:是的。 王委員鍾渝:所以現在有幾個黑的觀測站嗎? 李聯隊長紀恩:目前沒有黑的,不過在這個條文通過之後,就會有這樣的顧慮了! 王委員鍾渝:所謂的國防機密,現在和過去的標準差了很多,國防部的軍事氣象觀測站 還有必須要絕對保密嗎?如果沒有必要,就應該沒有問題了! 李聯隊長紀恩:我們也希望將第九條排除在外。 邱委員永仁:請問第二十八條所規定「軍事建制」的範圍是如何?你是國防部空軍氣象 聯隊的隊長,在軍事建制的氣象機構中,你是最高的主管嗎? 李聯隊長紀恩:在氣象方面是。 邱委員永仁:最高的機構是哪一個? 李聯隊長紀恩:是由國防部統一管理,在情報次長室下面有一個主管單位。 邱委員永仁:我們現在不瞭解的是,中央氣象局和你們軍事建制之氣象機構的職權範圍 有什麼區分,如果沒有特別的區分,都適用相同的規定就好了。 李聯隊長紀恩:沒有特別的區分,我們目前空軍的觀測站,各基地都是固定的,也有一 些是和民航局共同使用,這些觀測站都有編號,按照氣象局對觀測站的定義,如果我們 的觀測站和他們所定義的規模一樣,我們都有取得編號,資料也是共享的。基本上,我 們並不是一定要讓這些觀測站排除在管制外,而是擔心如果以後為了軍事任務而需要機 動性的觀測站,可能就會有問題。 王委員鍾渝:如果是固定性的觀測站,應該沒有保密的必要。 李聯隊長紀恩:那些都已經納入編號。 王委員鍾渝:即使就機動的觀測站編號,不相干的人也不會知道地點,所以應該也沒有 問題。 李聯隊長紀恩:應該是不用編號。 王委員鍾渝:現在機動的觀測站有編號嗎? 李聯隊長紀恩:沒有。 王委員鍾渝:如果這個條文通過,將來要編號嗎? 李聯隊長紀恩:對。 王委員鍾渝:在這個規定通過之後,將來行動觀測站雖然有編號,應該也不會洩露國防 機密,因為可能今天在台北、明天移到台中,沒有人會知道,所以應該不會有問題。 李聯隊長紀恩:因為這與我們的軍事情報任務有關,這些觀測站不是每天在用,如果有 重大演習,才會架設觀測站,大家就會知道演習的地點和時間了。 王委員鍾渝:可是觀測站並沒有固定的地點。 李聯隊長紀恩:對。 王委員鍾渝:本法也沒有要求公布觀測站的地點,如果在車城演習,從台北移到車城, 沒有人會知道究竟移到哪裡去,所以國防機密應該不會因此而洩露。 龐委員建國:他們可能是考慮到,如果有編號,大家就會知道到底有多少機動的觀測 站。 王委員鍾渝:事實上,有些國防機密根本就不是機密。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十八條照行政院草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 過。 進行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 本法未規定事項,涉及國際事務者,交通部得參照有關國際公約或協定及 其附約所定規則、規程、辦法、標準、建議或程序,採用施行。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九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 中央氣象局依本法提供氣象資料、儀器校驗、氣象專業服務或發給證照,得 收取費用。 前項費用之種類及費額,由交通部定之。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三十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一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回到剛才保留的第二十四條。 氣象局建議第二十四條要增訂第三項:「新聞傳播機構違反第十九條之規定,未適時據 實廣為傳播,經中央氣象局通知,未立即更正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如果照氣象局的解釋,所有的電視台氣象主播都是播報, 而不是預報,因為要像中央氣象局才是預報的單位。所以新聞氣象台是屬於經許可的播 報單位,你們要這樣來處罰他們,而預報的單位你們是用第二十四條來處罰,中央氣象 局本身也是屬於預報單位,又去處罰其他經核准的預報單位,你們不是球員兼裁判嗎? 你們中央氣象局由誰去處罰?為什麼會這樣規定呢?你們把預報單位定位為與中央氣象 局同一個層次,中央氣象局核准一個單位去預報氣象,交給氣象台去播報,他們如果錯 了,你們要處罰他們,如果你們自己錯了,誰處罰你們? 謝局長信良:這不是對錯的問題,這是許可的問題。 主席:如果新聞機構播報錯誤,你們要處罰他們,如果是你們預報錯了,你們要不要被 處罰? 龐委員建國:本席也質詢過局長這個問題,別人如果錯了,你們要處罰他們,而你們自 己錯了,要怎麼處罰?是不是要負行政責任?你們的責任也和別人一樣重嗎?大家就是 怕你們自己官官相護,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你們自己報錯了,就沒有事情,別人報 錯,就要罰很多錢,大家擔心的是這個問題。除非中央氣象局真的表現出負責的態度, 該怎麼處罰就怎麼處罰,局長該下台負責就下台,否則別人會不服。 王委員鍾渝:如果處罰新聞傳播機構,是不是會有侵害新聞自由的問題?所以本席認為 不應該加入這樣的規定。 主席:其實氣象法這一次的修正,從頭到尾都沒有要處罰氣象台,之前大家誤解這個條 文是要處罰氣象主播和氣象台,其實根本不是這樣,這個法案本來完全沒有要處罰他 們,現在如果增訂了這一項,才變成要處罰新聞傳播機構。在釐清預報和播報的定義之 後,如果加入這樣的規定,大家可能會誤以為是我們立法院要處罰主播。 王委員鍾渝:所以本席建議不要加入。 周委員雅淑:根據第十九條的規定,新聞傳播機構對中央氣象局發布之氣象、地震或海 象之預報或警報,有適時據實廣為傳播的義務,如果他們違反了這個義務,是否有處罰 的規定? 主席:應該是沒有要處罰新聞機構。 周委員雅淑:如果經通知更正,不立即更正,應該要加以處罰。 主席:他們是播報單位,不是預報單位。 周委員雅淑:如果是根據中央氣象局所發布之預報來播報,就不會受到任何處罰,可是 超過這個範圍,自己去預測氣象,經通知又不更正,沒有任何處罰嗎? 主席:現在氣象台所有的動作都不是預報,頂多是播報錯誤而已。 周委員雅淑:所以這一次的修法並未對他們有任何的制約! 主席:本來就沒有要處罰氣象台,因為第二十四條處罰的對象是經中央氣象局許可的預 報單位,氣象台和新聞主播都不是經他們許可的預報單位,所以頂多就是播報錯誤,播 報錯誤就算了。 周委員雅淑:本席認為不可以沒有任何處罰。 主席:我們可以增訂處罰規定,但是氣象局本來送來的氣象法修正草案根本就沒有要處 罰他們。 周委員雅淑:只有規定「應立即更正」而已。 主席:之前媒體報導要處罰新聞主播,如果我們今天加上這一項規定,就變成是立法院 要處罰他們。 周委員雅淑:是應該要處罰新聞傳播機構。 主席:可是大家會以為是立法院要處罰電視台。 周委員雅淑:現在就變成是誰要來扛這個責任的問題,我們政治人物是否有道德良知和 擔當,這是對我們的考驗。 主席:今天氣象法修正草案審查至此,第二十四條條文保留,請氣象局思考如何對社會 大眾交代,有了結果之後,本委員會再另定期繼續審查。現在散會。 散會(十七時五分) -- ※ by xangsane from 210-242-144-200.HINET-IP ... -- 本文來自: <台大大氣卡莎米亞> (bbs.as.ntu.edu.tw) (casamia.twbbs.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