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poll2 (ㄚ呆豬)》之銘言:
: 禮拜六早上9:00開始吧,這次的獎品就直接用獎金來代替,報越多得越多囉!
: 賽程應該是循環,畢竟人數頗少。^^""
: 志達上
第一章 國內桌球規則及競賽規程
1.1 國內桌球規則按照國際桌球總會,以下簡稱國際桌總(ITTF)手冊第二
章規則之規定實施。
1.2 國內比賽選擇發球、接發球或方位的權利,得以猜球、猜拳、或拋擲法
定之。
1.3 國內比賽選擇比賽用球,得於比賽場地內為之。
1.4 國內競賽規程除本章訂定外依國際桌總手冊第三章國際競賽規程之之規
定實施。
1.5 國內桌球規則及競賽規程適用於各種比賽,但主辦單位有特別規定時,
應於比賽辦法規定之。
1.6 比賽器材由主辦單位就中華民國桌球協會現行核准之廠牌型號中選定
之。
1.7 在國家級比賽的團體項目中,同隊球員應穿著相同的服裝,但其他比賽
除比賽辦法另有訂定之,不受「雙方球員應穿著明顯不同顏色的服裝」
之限制。
1.8 國內比賽條件得予放寬,其可接受性概由裁判長決定。
1.9 國內比賽得僅設裁判員一人執行裁判工作。
1.10 比賽用球檯在比賽時間內,禁止在空球檯練球,違者適用判罰行為之規
定,報請裁判長警告,再犯者得取消比賽資格。
1.11 比賽應設審判委員會,凡對於裁判長就規則或規程外管理問題之決定不
服時,得向該會申訴由該會作最後之決定。
1.12 最後之決定不得變更,但當事人得循序提請中華民國桌球協會裁判
委員會審議,以供嗣後判決參考。
1.13 比賽時間經大會宣告後,團體賽逾十分鐘或個人賽逾五分鐘未出場者,
取消其比賽資格。
1.14 團體中任何一點,因未到或未攜帶任何證件被判棄權時,取消該隊該場
其後各點之比賽資格。但球員到場因故(如受傷、未攜帶合法證件,但
能證明其身分等)無法比賽時,僅該點以“○“記錄,並判對方剩此點
。
1.15 有關球員資格問題,競賽規則有規定時,從其規定,無規定時由審判委
員會做最後之決定。
1.16 球員有冒名頂替情形,除取消該隊(員)之全部比賽資格外,並報請中
華民國桌球協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1.17 比賽禁止使用不符合規則2.4所規定之球拍,例如以金屬或鑽孔等之球
拍。
1.18 禁止在比賽會場內使用覆蓋物黏貼溶劑。
1.19 青少年及學生組發生問題之申訴,得由教練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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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數不足的情況 相關國內正式比賽規則如上1.14 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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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1.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