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eil (solitude)》之銘言:
信仰中有很多部分,看實踐的人會比白紙黑字來的真切。
說來慚愧,個人腹中墨水實在不多,您可以用一篇佳文能表達的
我只能簡簡短短的寫一句話,其實我一直認為這是我上星期四收穫最
多的地方。
曾傳道上星期的講道,扣除問答部分,其實還是圍繞著「罪」這
個議題打轉,當然我相信就這樣的座談會而言,這樣的取捨到也無可
厚非,會持續著在這邊賴著臉皮PO文章,其實就是想多知道你所謂「
實踐」這一部份。
上次在幾次提問中,其實最想知道的,是我問的最後一個問題,
「同志教會可不可能不在同志神學的範疇下發展」,在問的時候我就
已經意識到問錯問題了,因為,現在要講同志神學的範疇是一件不容
易的事情,發展時間較短當然是原因之一,再來同志神學的出發是在
於對於同志的關懷與認同,對於同志教會來說,自沒有所謂範疇不範
疇。曾傳道也針對我問錯的地方回答我,我想我再嘗試的問一次,這
次問的更直接一些......。
在發展同志神學或是在對於同志基督徒相處上,「罪」是不是一
個可以被「跳躍」的事情?當共識是保留的時候,這是正面的還是負
面的?
就我的觀察,其實兩方面的想法中,「罪」這件事都是相同的被
關心著,並且同樣的會在聖經中尋求支持,但,可惜的是,聖經中真
正可以直指同性愛的,寥 寥 可 數。這是可以用信心超越的嗎?
還是如同在爭議同性戀是否為天生一般,一方面強調不重要,另一面
卻仍不願意放棄辯駁對方的利器。
我是認為,如同羅馬書四章十二節這樣看來,我們各人必要將自
己的事在神面前說明。然後不再互相論斷,別人若問起,我便老實說
不知道。
誠實的說「不知道」是目前我所能陳述的,若有人真切的瞭解,就
寥寥可數的經文、或是任何的新發現,我會充滿感激的追問下去。
在這之前,可以談一些你所強調並我想瞭解關於實踐這方面的事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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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耶和華的臉光照你
願耶和華賜你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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