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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6/20起於置底文公告的宣導文中,針對食記、遊記文章是否應列入廣宣文, 感謝板友們提供的建議,因項目數多,所以辦此投票讓版友們決定台中版未來的走向 按大寫V可參加投票 投票資格:註冊兩個月以上 投票時間:即日起至7/16 00:00止 每人票數:一票 -------------須投票事項------------- *針對食記、遊記之規範 (A) 標題不予異動亦不新增規範,維持原訂--食記、遊記或留影。 (B) 標題不予異動,但比照FOOD板規範--無論食記或遊記,接受招待、試吃須誠實揭示。 初犯者劣退+水桶禁言60天;累犯者,劣退+永久水桶。 接受招待、試吃文針對同一店家(或分店),60天內限發表一篇文章。 =>無論食記或遊記,若有接受招待、試吃須誠實揭示,否則比照FOOD板規懲處。 (C) 延續上一選項,標題部份予以異動--接受招待者分類為廣宣文。 但若無接受招待之情事,則維持原標題。 =>無論食記或遊記,若有接受招待、試吃須分類為廣宣文。 若違反則比照FOOD板規辦理。 但無上述之情事者,標題不予更動,並不受FOOD板規門檻之限制。 (D) 標題予以異動,新增標題---日記。食記及遊記列入此項目。 此項目為板友來信建議,目的在於鼓勵板友能藉日記來分享個人生活。 ------------毋須投票事項------------ *重申部份 1. 針對黃牛票的認定範圍,不論有價紀念品、紀念幣、超商點數 皆視為買低賣高的規範中,認定依據為其市場價值。 2. 徵求文不論以任何金錢方式,發表身分限定為買方。 3. 引戰文,若出現在團體文章中,以起源者作處分對象。 3.1 針對部份網路用語,只要符合引戰相關條件並經提起檢舉或板主認定 皆照板規處分,不接受這是句"PTT名言"之類解釋。 4. 公告水桶劣文名單僅限定需作成解釋文者, 其餘例如交易資格不符、交易文七日兩篇等違規文章 一律於置底推薦/檢舉(水桶名單)中回覆懲處。 5. 所有轉錄文章一律適用板規規範。 *修訂部分 1. 針對違規文章但僅以刪文處分者 為避免部份板友發表違反板規的文章,事後卻不理睬不改進 予以水桶處分2天。 以上,感謝各位,也別忘了按下大寫V 投下您神聖的一票喔^^ 臺中板 cindycheng.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5.181.150
fjuqboy:不能投耶 07/02 21:51
fjuqboy:對不起! 這是私人投票..你並沒有受邀唷! 07/02 21:51
cindycheng:哇靠,對不起小的第一次辦,沒設定好,稍等= = 07/02 21:52
hsin1207:嗚嗚,我被排擠了 >"< 07/02 21:52
cindycheng:QQ 請等一下下 >"< 07/02 21:52
lzetn:奇怪 我可以投@@ 07/02 22:02
lzetn: ◆ 此次投票,你已投過了! 07/02 22:03
cindycheng:我已經重新設定過了,應該可以投了吧... 07/02 22:03
hsin1207:可以 07/02 22:10
※ 編輯: cindycheng 來自: 114.25.181.150 (07/02 22:12)
RunDLL32:冥一下 大概會是A高票當選 07/02 22:54
cindycheng:可我不是投A. xD 07/02 22:59
ll2266ll:請問一下,B與C的分別是兩者都是比照FOOD板規範,只是,接受 07/02 23:00
ll2266ll:招待,標題還是不變! C則是接受招待的文章,標題要改成"廣 07/02 23:01
ll2266ll:宣" ,是嗎? 不曉得我的了解有沒有錯誤? ^^ 07/02 23:02
cindycheng:u got it! ^^ 07/02 23:02
還是解釋清楚比較好。 關於(B)、(C)兩者 ------------------------------------------------------------------------------ (B) 標題不予異動,但比照FOOD板規範--無論食記或遊記,接受招待、試吃須誠實揭示。 初犯者劣退+水桶禁言60天;累犯者,劣退+永久水桶。 針對同一店家,60天內限發表一篇文章。 =>無論食記或遊記,若有接受招待、試吃須誠實揭示,否則比照FOOD板規懲處。 ------------------------------------------------------------------------------ (C) 延續上一選項,標題部份予以異動--接受招待者分類為廣宣文。 但若無接受招待之情事,則維持原標題。 =>無論食記或遊記,若有接受招待、試吃須分類為廣宣文,若違反則比照FOOD板規辦理。 但無上述之情事者,標題不予更動,並不受FOOD板規門檻之限制。 ------------------------------------------------------------------------------ ※ 編輯: cindycheng 來自: 114.25.190.43 (07/02 23:08)
RunDLL32:哪有人這樣亮票的啦 (跺腳 07/02 23:05
cindycheng:我沒亮票唷! 科科 07/02 23:08
RunDLL32:我沒說你啊 (我一時看錯 07/02 23:12
ll2266ll:我只是想要問清楚,哪有亮票? @@ 07/02 23:17
cindycheng:哈哈,誤會一場拉,我知道R大看錯的是哪句話,沒事^^ 07/02 23:42
wores:針對同一店家,60天內限發表一篇文章。 這是指招待/試吃一 07/03 01:58
wores:類的,在60天內只能有一篇同店家? 07/03 02:00
wores:還是規範所有食記的店家不可重複? 07/03 02:01
impopo:是試吃/廣宣的店家60天內不可以有第二篇出現 07/03 02:12
ll2266ll:即使是不同分店,也算是同一店家哦! 07/03 02:44
感謝提醒與補充,已在本文中附註 :)
pure816:請問版主 food版 團購劵店家食記 是需列為廣宣 但 07/03 20:34
pure816:團購劵其實是消費者付費 未受店家招待 故好壞也都會明寫 07/03 20:36
pure816:在台中板應該是沒有要列為廣宣吧! 07/03 20:37
既然團購券屬消費者付費,並無接受店家招待或試吃之事實, 當然不構成廣宣之要件。
kkoowwee1102: 徵訂位. 賣訂位的順便禁一禁啦 訂位也拿來買賣 07/03 21:31
tt2tt2:這個比較難明文規定 因為有打工族會接這樣的工作 07/04 00:55
tt2tt2:而也沒比較明確的法規禁止這類動作 07/04 00:55
tt2tt2:目前看到 也只有比較熱門的餐飲店 被鬧大後才會口頭禁止 07/04 00:56
kkoowwee1102:打工族如果有在賣淫的有在賣違禁品介於違法邊緣的 07/04 02:56
kkoowwee1102:也可以允許?? 現在性工作者要除罪化.下次允許性工作? 07/04 02:57
kkoowwee1102:既然食記要解決. 賣訂位徵求訂位為何不敢一次解決?? 07/04 02:58
kkoowwee1102:徵求訂位的給飲料不也是一種變相等值交易?? 07/04 03:00
實在不知道如何回答您的問題了,看來您思慮比較周全比較適合管板。 法律尚且需要一步步做修正,立委的素質再怎麼好,能夠要求他們一次到位嗎? 我仔細的翻了之前的宣導文章,確定您對訂位交易這部份沒有提出任何建言, 那現在又要在我已經舉辦投票之後馬上提出,是要台中板每週都在舉辦板規投票嗎? 您想要的台中板,是這樣嗎? 我也翻了一下XX天堂的相關文章,的確,專門訂位而轉售藉此獲利的大有人在, 我也不贊同這種行為,那是不是列入下次的板規修訂考慮會比較好? 再者,這種"禁一禁"的行為,不也跟當初食記、遊記列入交易文的想法一樣嗎? 既然列入交易文都會被說是因噎廢食了,直接把訂位轉讓禁掉不也一樣? 我相信訂位可以再取消,但是多半的板友不管是徵求或轉讓,立意應不在黃牛二字, 有多少人是因為知道很難訂,所以願意轉讓給板友? 那又有多少人是因為知道很難訂,所以特地以此來營利? 我們願意將此項列入板規修訂方向中,那這樣可否請您在下回舉辦板規投票前, 將您的建議修訂站內信給板主群知道呢? 雞蛋裡挑骨頭,人人都是高手,只是要不要去做而已。
nba9999:買賣訂位要禁的點是?有些餐廳不徵訂位就吃不到 07/04 07:30
RunDLL32: 有因為專門在訂位的 07/04 08:16
RunDLL32: 因為有專門在訂位的 07/04 08:17
nba9999:因噎廢食 立委專門訂台鐵票 立委要不要廢 專門訂的可用人 07/04 09:41
nba9999:頭分散訂位 那是他賺錢的管道 某天堂要是不徵訂位就不用吃 07/04 09:41
nba9999:訂位的規則也是商家訂的 即使大量訂位 也沒有違反規定 07/04 09:44
RunDLL32:法律是最後底線的標準 而不是基本的標準 07/04 11:12
RunDLL32:訂位、訂票...怎麼不先想好 再訂票..... 07/04 11:12
RunDLL32:就算訂了可以打電話去退票.... 07/04 11:13
AAA01:(  ̄ c ̄)y▂ξ 07/04 11:32
※ 編輯: cindycheng 來自: 114.25.190.43 (07/04 14:19)
nba9999:訂位買賣的是優先權 而不是商品本身 就像你去排星巴克不會 07/04 15:38
nba9999:無條件的讓給在你後面一百位的人 甘於一百位之後重排吧 07/04 15:39
nba9999:以買方角度 要省去排隊時間或者行程安排 花點錢來買優先權 07/04 15:40
nba9999:心甘情願 不然以某天堂幾個月的排隊時間喬不好 一輩子甭吃 07/04 15:42
RunDLL32:黃牛票就不是優先權嗎? 07/04 18:26
nba9999:黃牛票是加價販售票,訂位讓渡是交易優先權 並沒加價商品 07/04 18:44
lzetn:他嘴砲妳幾行 妳回了整頁XD 07/04 21:44
cindycheng:╰(‵皿′*)╯ 07/04 23:10
tt2tt2:賣淫&賣違禁品 這兩個現行法律來說 都是違法阿...哪來邊緣. 07/05 00:13
impopo:其實這篇是針對食記的部份~是否就這部份討論就好 07/05 01:35
impopo:其他延伸的再另行舉辦投票€否則又是最後罵成一團亂了 07/05 01:36
kkoowwee1102:食記招待與否和訂位買賣若如你所說一樣是商業交易 07/05 03:30
kkoowwee1102:那又何需檢討規範和投票?本來就都是合法的事 07/05 03:30
kkoowwee1102:版主們你們不能否認的確是有人要買.也的確有人營利 07/05 03:32
kkoowwee1102:版主認為這種"營利行為"有打工族接工作.另一版主顯然 07/05 03:33
kkoowwee1102:有不同看法.有少數人遊走法律邊緣不代表就是合法 07/05 03:33
kkoowwee1102:例如代刷信用卡.票根買賣.都是遊走法律邊緣 07/05 03:34
kkoowwee1102:票根買賣本身並不違法.票根拿來報帳才是違法 07/05 03:34
kkoowwee1102:代刷信用卡也只是持卡人和銀行間的問題. 但代刷購物 07/05 03:35
kkoowwee1102:的徵求. 麻將金錢遊戲的徵求. 就不違法嗎?? 07/05 03:36
kkoowwee1102:TaichungBun性工作罰娼不罰嫖是違憲.社維法也要修正 07/05 03:40
kkoowwee1102:雖然修法還沒過.但行政院大方向已定.未來會取消違法 07/05 03:41
kkoowwee1102:如果不違法即可開放. 以後不違法就一定可以開放?? 07/05 03:42
kkoowwee1102:至於建言. 基本上有些話也說過了. 也是沒人聽.就算了 07/05 03:43
catcues:請問一下你說得那麼多 到底和此次投票有何關係??? 07/05 04:48
catcues:請問忘了上一篇推文中的口頭警告依然有效 07/05 04:50
catcues:若再依然離題推噓文 將依亂板論 此回為第二次警告Y 07/05 04:51
catcues:還有 哪來的 TaichungBun性工作罰娼不罰嫖 ?? 07/05 04:51
catcues:最好你找一篇和"性工作"有關文章來佐證看看..= = 07/05 04:52
catcues:不過請另闢文章 回推文 同樣依扭曲原文投票意義亂板論! 07/05 04:53
catcues: 第二行打錯字 請"別"忘了上一篇~~~ 07/05 04:54
nba9999:純噓kkoowwee1102 什麼都違你的法 有本事去當立委立法吧 07/05 07:02
lzetn:有"人"說話嗎? XD 07/05 21:09
duck78803139:這次要是不給"打籃球"的按個"讚"~這真的說不過去! 07/06 03:01
sker2222:純需某人洨衝腦 一直提到性工作的事 07/06 07:26
======================請板友們小心發言,以免誤觸板規。====================== ※ 編輯: cindycheng 來自: 123.240.226.96 (07/06 17:39)
lzetn:那跟正咩版主告白呢? 逃 07/06 18:20
kelvin521019:那跟正咩版主告白呢? 07/06 18:37
canun:那我也可以嗎 07/06 22:53
rex4253:代刷信用卡哪裡違法不懂 提到嫖妓真的就是腦袋有洞了 07/07 21:57
lzetn:民§311: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 07/07 22:11
lzetn: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不在此限。 07/07 22:12
lzetn: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但第三 07/07 22:12
lzetn: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不得拒絕。 07/07 22:13
rex4253:其實單以信用卡購買商品後轉賣就根本扯不上任何法律 07/07 22:14
lzetn:簡單說 除非有另定不得「第三人清償」 不然並無違法之疑慮 07/07 2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