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koowwee1102 (kkoowwee1102)
標題Re: [閒聊] 為什麼板上有人一直仇視代刷?
時間Fri Nov 22 22:30:19 2013
這是信用卡業的 "自律公約"
第四條裏面有寫了. "防範道德風險及投機行為造成財產或名譽損失"
代刷可能不一定違法. 不過顯然可能違反了銀行與持卡人的契約.
銀行內部應該禁止此等行為. 不然煩請找個公文說銀行允許代刷.
謝謝. 以上.
4. 發卡機構提供贈品、獎品、紅利積點、現金回饋或其他利益時,除應充份揭露兌換之
方式、限制、條件、稅賦及有效期限外,並應注意風險控制機制以防範道德風險或投機行
為造成財產或名譽損失,並宜審慎評估兌換率及提撥適足準備金。
修正後之「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信用卡業務委員會所屬機構辦理信用卡
業務自律公約」
財政部89年8月30日台財融第89747200號函准予核備
本會89年8月31日第6屆第21次理事會議准予核備
本會90年2月22日第6屆第26次理事會議准予核備修正
財政部90年4月13日台財融(四)第90734504號函准予核備修正
本會92年9月25日第7屆第21次暨第22次理事會議准予核備修正
財政部92年11月14日台財融(四)第0928011625號函,參據該部意見修正後,准予核備修
正
92年11月27日第7屆第24次理事會議准予核備修正
94年10月27日第8屆第11次理事會議准予核備修正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1月24日金管銀(四)字第09585004050號函准予核備
95年12月28日第8屆第2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准予核備修正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月22日金管銀(四)字第09600007710號,依該會意見修
正後,准予備查
96年12月6日第9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准予核備修正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2月21日金管銀(四)字第09600552100號函准予備查
102年1月31日第10屆第2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核議修正通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3月18日金管銀票字第10200054990號函准予備查
前言:信用卡業務涉及五大主體(品牌所有者如Visa、MasterCard、JCB、AMEX、Diners
、UnionPay和NCCC等、發卡機構、收單機構、特約商店和持卡人)且為一國際性產品,交
易涵蓋國內及國外。為建立國內市場秩序並隨時與國際市場接軌,並有效照顧消費者權益
及彌補法令與約定條款之不足,特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本
會)信用卡業務委員會綜合各界意見訂定本規範事項以為共同遵循。
本自律公約經本會信用卡業務委員會議或聯席會議通過並報請本會理事會議及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1章 發卡業務
一、推廣
1. 發卡機構發卡行銷活動贈送之贈品,需明訂贈送條件和寄送日期等規定,以減少糾紛
。
2. 各發卡機構宜透過結合聯名團體辦理未動卡促銷活動、設計分眾行銷刷卡活動、異業
結盟之刷卡優惠活動、建置忠誠度系統等相關促銷活動,鼓勵刷卡消費或開發新客源。
3. 發卡機構應注意遵守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贈品贈獎促銷額度案件之相關處理原
則。
4. 發卡機構提供贈品、獎品、紅利積點、現金回饋或其他利益時,除應充份揭露兌換之
方式、限制、條件、稅賦及有效期限外,並應注意風險控制機制以防範道德風險或投機行
為造成財產或名譽損失,並宜審慎評估兌換率及提撥適足準備金。
5. 發卡機構與聯名團體終止合作以致聯名卡取消時,發卡機構就持卡人已累積之紅利點
數、其他點數或其他非發卡機構自行提供之優惠應妥善處理,並應確保持卡人之權益。
6. 發卡機構提供贈品、獎品、紅利積點、現金回饋或其他利益時,應避免有誤導正確消
費觀念之行為,並注意社會觀感。
7. 信用卡業務代表推廣卡片前,發卡機構應施予對相關法令規章適當且有效之訓練課程
。
8. 信用卡業務代表推廣卡片時,應注意服裝儀容、配帶名牌及名片,並明確標示發卡機
構名稱。
9. 信用卡業務代表推廣卡片時,如收受申請人相關證明文件,應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
用,以保障申請人權益。
10. 發卡機構應約束業務代表不得故意毀損或破壞其它發卡機構之申請書(Take-One)架
與各項宣傳品,或將空白申請書寄回,增加發卡機構之困擾。
11. 發卡機構在行銷推廣活動訴求中,不得有攻擊或詆毀同業之行為。
12. 發卡機構為信用卡促銷廣告,應確保廣告內容真實並應揭露消費者應負擔費用、稅
捐及其他義務等事項。
13. 發卡機構不得主動推介持卡人從事高風險、高財務槓桿之交易(例如期貨、選擇權
、股票等金融投資理財商品);另,以信用卡定期定額方式所申購之基金,不得動用循環
信用功能。
二、徵信
1. 發卡機構在徵信作業過程中,發現有信用卡偽冒詐欺交易之情形時,應依『信用卡詐
欺犯罪防制中心作業要點』規定,辦理通報作業,避免損害擴大。
2. 發卡機構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嚴格執行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卡戶基本資
料、信用卡資料及信用卡戶繳款資料等之報送。
3. 發卡機構辦理信用卡徵信作業,如申請人係當面申請,應詳細核閱申請人身份證件原
本,如申請人係郵寄或傳真申請,則各信用卡機構應依本會制定之確認申請人身分替代徵
信程序辦理,以防冒名申請,若發卡機構委請第三人辦理信用卡發卡業務之行銷業務,其
徵信作業應比照郵寄或傳真申請之徵信程序辦理;倘因未妥慎辦理發卡徵信作業而發生偽
冒申請案件時,發卡機構應負偽冒損失之責任。
三、發卡
1. 發卡機構核發信用卡正附卡申請人年齡低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之特案推廣,應
向該會申請核准。
2. 未滿二十歲持卡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父母有權以書面通知方式調閱持卡人帳單或要求終
止契約。
3. 各發卡機構對於二十至二十四歲之申請人,申請書填寫未表明全職學生身分者,除逐
戶至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是否為學生外,應主動瞭解其確實身分,如經由其他管道或接
獲家長反映其子女為全職學生身分之正卡持卡人,且有超出清償能力刷卡情形時,應立即
配合處理(該項約定應納入特約條款中)並於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登錄其學生身分,以利其
他發卡機構對學生申請信用卡之管理。
4. 各發卡機構於信用卡徵信政策方面,對於已持超過三家以上發卡機構卡片之申請人,
應審慎核卡,以避免持卡人過度擴張信用或造成呆卡情形發生。
5. 各發卡機構宜定期關懷客戶持卡意願,以作為到期換(續)卡之參考依據。
6. 各發卡機構於規劃晶片信用卡轉換時,宜考量將相關優惠集中於一張信用卡,以增加
客戶之便利性及營運效益。
7. 發卡機構訂定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其對於消費者權益保障之程度,不得低
於主管機關發布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條款之標準。
8. 發卡機構提供信用卡預借現金功能之服務,應遵守下列事項:
(1)持卡人得要求發卡機構暫不寄發預借現金密碼函以及鎖定其信用卡預借現金之固定
額度。
(2)持卡人因信用卡被竊、被搶或遺失,於辦理掛失前被冒領之現金,若非可歸責於持
卡人故意行為,持卡人之負擔以原約定額度為上限。原約定額度係指其固定信用額度或持
卡人來電意思表示之調整額度,不包括冒用者來電冒用所調整之信用額度以及發卡機構未
徵得持卡人同意而調高之額度。
(3)持卡人預借現金之額度,依各發卡機構與持卡人之約定,且應依主管機關規定為準
,惟最高不得超過其信用卡之固定額度,並應遵守自動化服務設備關於每日提領限額之規
定。
(4)發卡機構提供持卡人電話語音預借現金服務,除須有一定之個人身分辨識及密碼輸
入程序外,並應以匯入持卡人本人之帳戶為限。
四、帳務
1.發卡機構在爭議款項尚未查明確實原因時,發卡機構不得將該持卡人資料掛入金融聯
合徵信中心不良檔。
2.發卡機構對爭議款項應於受理後14日內回覆持卡人處理狀況或進度,調查期間應該停
止計算利息。當確定為持卡人責任時方得收取爭議款項處理期間之利息。
3.發卡機構應於契約或帳單中明確告知持卡人帳務的歸屬方式,例如是依據身分證字號
或是依據帳戶或是依據卡片。
4. 發卡機構對持卡人應繳納信用卡之消費帳款,可委由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業代收;委
託便利商店業代收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應依「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規定辦理。
(2) 發卡機構應與受委託機構研訂安全控管計畫,且受委託機構每筆帳單代收金額上限
為新台幣貳萬元。
(3) 為避免客戶資料外洩,發卡機構委由便利商店業代收信用卡持卡人消費帳款之繳款
資料,不得完整列示客戶身分證字號及信用卡卡號等個人資料。發卡機構應確保受委託機
構及其人員無法藉由繳款資料取得或辨識客戶之身分證字號、信用卡卡號及其他相關之個
人資料。
5. 發卡機構應按信用卡業務特性及信用卡逾期墊款應儘速轉銷呆帳原則,訂定適用信用
卡業務之逾期墊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制度。
五、客戶服務
1. 針對學生卡持卡人,除發給一般持卡人手冊外,應另行發給學生持卡人專屬手冊或說
明章節,詳細告知並提醒持卡人如何善用信用卡並避免信用過度擴張而影響日後個人之信
用記錄及可能之後果。
2. 通報強制停用持卡人資料時務必確實謹慎,並避免報送資料錯誤之情事發生;若原持
卡人強制停卡資料報送錯誤發生,應立即通知相關徵信機構更改,以免其它機構以原資料
作出不利該持卡人信用之判斷。
3. 發卡機構報送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持卡人資料,應詳述停用原因,以供其它機構做出
合理之判斷。
4. 發卡機構對於部分行業之特殊簽帳方式,應善盡告知消費者之義務。
5. 發卡機構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應以年利率表示,並於營業場所牌告之。
六、風險管理
1. 發卡機構如發現有信用卡偽冒詐欺交易之情形時,應依『信用卡詐欺犯罪防制中心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通報作業,以維護同業間之共同利益。
2. 發卡機構對於於發生信用卡偽冒詐欺交易或其他異常交易之情形時,應配合收單機構
之書面要求,提供有關持卡人必要之調查資料。
3. 發卡機構經客戶選擇以郵寄方式領取信用卡者,應於信用卡加設管制程序,經客戶通
知並完成辨識身份手續後,方得解除管制程序及啟用卡片功能。
4. 發卡機構如發現集團性偽冒信用卡案件,應積極主動通知檢警調單位。
5. 各發卡機構得自行決定信用卡密碼函的寄送方式,若因該密碼函寄送未達造成損失者
,發卡機構需同信用卡寄送未達方式處理,負舉證責任。
6. 發卡機構應依下列方式控管信用風險,以避免過度授信或發卡:
1) 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
) 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22倍。
2) 發卡機構為控管債務人之信用狀況及確保債權,需限制債務人之信用額度者,應以契
約明訂,並善盡告知義務,以保障消費者之權益。
七、催收
1. 為兼顧信用卡債務人權益之保障,發卡機構對於信用卡應收債權之委外處理,應確實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本會訂定之「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
辦法」及「金融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處理要點」辦理,並查核受託單位是否涉
及不法催討。
2. 發卡機構將持卡人之債信不良之記錄登錄於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需將登錄債信不良
原因與日後對持卡人可能之影響情形告知持卡人,使其有提出異議之機會。
3. 發卡機構應嚴恪遵守主管機關對債務催收相關規定,嚴禁暴力或恐嚇討債等不當催收
行為,若辦理委外催收均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本會訂定之「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
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及「金融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處理要點」辦理
,且應定期依本會所訂相關評鑑項目及評比標準對委外催收機構辦理評鑑,該定期評鑑應
每季辦理乙次,評鑑結果並應公布於本會網站。
4. 委外催收機構及其聘雇人員如有違反規定,應報送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登錄。委託之發
卡機構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
辦法」負連帶責任。
第2章 收單業務
1、 推廣
1. 收單機構簽定特約商店及其連鎖店或加盟店前應親自到訪查核,對於可疑之商店應不
定時訪查。
2. 收單機構應依主管機關規定,對所屬特約商店規範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加收刷卡手續費
,若經查屬實,應予懲罰或停止往來。
3. 收單機構間應禁止惡性價格競爭,以維護收單市場之健全發展。
二、徵信
1. 收單機構應依規定嚴格執行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簽約特約商店資料及解約特約商店資料
之報送以充份揭露資訊,供其它收單機構判斷。
2. 收單機構簽定特約商店前應透過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特約商店之檔案,且不可因競
爭因素再與已確定風險之特約商店簽約。
3. 收單機構應加強對特約商店之徵信審核與監控。
3、 簽約
收單機構與特約商店之合約,除主管機關規定事項外,應涵蓋下列事項:
1. 收單機構有要求特約商店收銀人員接受教育訓練之權利與義務;同時特約商店不應允
許未經教育訓練之收銀人員從事信用卡收銀工作。
2. 特約商店於收銀員異動時應就新進人員給予必要之教育訓練,或通知收單機構配合辦
理。
3. 特約商店應依約定除免簽名交易外,於面對面之交易核對持卡人於簽帳單據之簽名,
應與信用卡背面之簽字相同,並應注意是否有異常刷卡之情形。
4. 收單機構應嚴格約束特約商店不得為規避發卡機構為確認持卡人(CALL BANK)之交易
指示而以化整為零方式分刷帳單。
5. 特約商店對簽帳單及載有持卡人信用卡資料之訂單等文件之保管責任及針對簽帳單及
載有持卡人信用卡資料之訂單等文件之銷毀,必須留存紀錄。
4、 服務及管理
1. 收單機構應提供特約商店必要之教育訓練與法令宣導,共同防止信用卡犯罪,並針對
簽帳單及載有持卡人信用卡資料之訂單等文件未妥善保管造成卡號外流之嚴重後果(如法
律責任、商譽損失等)應充分告知。
2. 收單機構應確實查核各簽約特約商店應依主管機關規定,非有正當理由且經雙方約定
同意不得將信用卡手續費轉嫁於持卡人負擔之情事。
3. 收單機構應約束特約商店應依主管機關規定,非有正當理由且經雙方約定同意,不得
因刷卡金額大小而拒絕持卡人刷卡消費。
4. 信用卡業務機構應確實管理信用卡特約商店,不得從事代持卡人先行墊款繳交相關費
用,再透過收單機構向發卡機構請款之行為。
五、風險管理
1.收單機構應確實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規定提報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風險特約商
店資料。
2.收單機構應於簽約至啟用期間,對特約商店收銀人員執行偽冒防制教育訓練,並不定
期執行教育訓練,共同防止偽冒交易發生。
3.調查信用卡偽冒詐欺交易時,為爭取時效,發卡機構得就已請款之國內刷卡交易以傳
真方式向收單機構請求調單,同時要求收單機構提供該交易特約商店之名稱、地址、和電
話等基本資料,收單機構不得拒絕。對於已授權之交易,收單機構應盡力配合發卡機構之
書面要求,提供必要之調查資料(如商店監視錄影帶等)。
4. 發卡及收單機構皆應派員參加本會信用卡業務委員會風險小組並遵守相關規定以共同
防範信用卡之犯罪行為。
5. 收單機構向發卡機構收取特約商店沒收卡片之處理費統一訂定收取新台幣1000元。
6. 為鼓勵特約商店協助發卡機構查緝偽卡冒用等情事,針對商店配合發卡機構或收單機
構之指示而能自行或報警逮捕詐騙者,則根據嫌犯現場取得之偽卡(白卡除外),由該發卡
機構核發每卡新台幣1000元沒收卡片處理費外,另查獲卡號之每一發卡機構加發新台幣
2000元以資獎勵。若現場破獲卡片數量眾多,每一發卡機構之核發獎金以新台幣一萬元為
上限。
7. 發卡機構承作自行信用卡交易(包括一般交易及分期付款交易),應比照收單機構對
特約商店之立場,確實徵信審查,並自行訂定特約商店風險控管機制,納入內部稽核項目
定期查核;倘特約商店對持卡人無法提供預訂商品或服務時,發卡機構應承擔相關風險。
8. 收單機構針對高風險或提供遞延性商品、服務等特約商店,得考量以徵提保證金、銀
行保證或延後付款等方式降低風險,並建立風險管控機制。
9. 收單機構為對採取會員制之特約商店有效管控,宜設定較短之會員期間承作年限,例
如一年以下,並應加強對其定期查核,待查核無虞後,則可考慮延長承作年限。
六、取銷
1. 從事不法情事之特約商店應立即取消特約商店資格,並採取法律行動予以制裁。
第參章 其它
一、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應隨時更新個人之信用記錄。
二、發卡機構委請第三者(Third Party)處理業務時,應慎選合作對象,以避免持卡人個
人資料或重要資料外流而予偽冒集團有可乘之機。
三、信用卡業務機構於委託其他機構辦理信用卡認證業務時,該受委託機構應須通過信用
卡組織安全電子商務之查核,並取得其認證授權者。
四、信用卡業者應主動採取一切必要措施與檢調單位密切配合,共同打擊犯罪。
五、本會對信用卡會員機構不當處理信用卡消費爭議案件得適度介入。
六、信用卡業者除恪遵本自律公約及主管機關有關信用卡之各項規定外,仍應注意遵守金
融消費者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其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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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06.107.27.58
推 Schaf:如果我沒看漏的地方,第四條是規範銀行的自律公約阿 11/22 22:37
沒錯啊.
銀行要做 "防範道德風險及投機行為" 也沒錯吧??
※ 編輯: kkoowwee1102 來自: 106.107.27.58 (11/22 22:39)
推 Schaf:先不論代刷有何道德風險或是投機行為 ... 11/22 22:41
→ Schaf:縱然屬之,今銀行疏未防範亦與持卡人何關? 11/22 22:42
→ kkoowwee1102: 那就去問銀行囉. 如果銀行有公文允許代刷的話. 11/22 22:42
→ Schaf:那回到問題原點,到底跟違法或違法之虞何觀呢....? 11/22 22:44
→ kkoowwee1102: 都跟你說了. 你找個銀行公文允許代刷不就得了 11/22 22:45
→ rex4253:既然是銀行跟消費者之間的事 還輪的到你來管? 11/22 22:45
推 yanggiin:給你個推 建議你把內容修掉會比較好看 11/22 22:45
→ yanggiin:回你信件的內文裡有說 這是規範銀行的自律規則 11/22 22:46
推 gun5566:k大此文為有用資訊,先m起來 11/22 22:46
→ yanggiin:並非對於消費者有任何實質的影響力 11/22 22:47
推 Schaf:契約自由的事情不是我要證明可以是君要證明不行 ... 11/22 22:47
→ yanggiin:版主你搞錯了= = 這並非有用資訊..... 11/22 22:48
推 ry:lol 11/22 22:48
→ rex4253:版主...你的公信力正在扣分中 11/22 22:48
→ yanggiin:是錯誤資訊! 11/22 22:49
→ fjuqboy:其實法來說 沒有說不行就是可以XDDDD有說不行嗎@@? 11/22 22:49
推 gun5566:有用資訊=> 提供後續 政見說明及相關議題論訴 11/22 22:51
推 gun5566:信用卡代刷在版主也是個議題,故希望保留這些有用文章 11/22 22:53
推 jamupme:銀行設定每天購買組數上限就是他的風險控管了 11/22 22:53
推 gun5566:供日後板友們做為討論的依據 11/22 22:53
→ jamupme:會賺這種小錢的人應該是很少數..銀行也不會笨到為此小錢 11/22 22:54
→ yanggiin:板主,銀行的內部規定並部是用來規範消費者的,這資訊沒用 11/22 22:54
→ jamupme:就去限制刷的電影票只能自己看 砸自己招牌 11/22 22:54
→ yanggiin:況且第四條的文義不是這樣理解的 11/22 22:55
→ DRIariel:板規禁止的 通常會將法律禁止的一併規範.. 11/22 23:01
→ DRIariel:板規也常禁易引爭端的事 不一定為違法情事..@@a 11/22 23:02
→ huangkai:根本就文不對題,幫代刷和銀行自律有啥關係 11/22 23:02
推 scarbywind:第四條裡寫到的是發卡單位應注意,而非持有人應遵守... 11/22 23:03
→ DRIariel:電影票的例子較單純(?)不提 比較爭議的是其他的代刷吧@@" 11/22 23:03
→ misu2718:只要沒有對價關係我想銀行自律很難去約束持卡者.. 11/22 23:05
→ misu2718:要你這樣說...銀行推買一送一或者限購幾張不就自打嘴吧 11/22 23:06
噓 hikki430:真有心 11/22 23:07
→ sunry0924:我去看電影 忘記帶卡 跟現場專員說我找他辦卡叫他幫我 11/22 23:12
→ sunry0924:刷我給錢 他也會幫我刷阿..... 11/22 23:12
噓 sky70442:銀行自己走一堆灰色地帶 11/22 23:26
→ SuperJuniorM:那是信用卡廠商的說法 跟板友要使用便宜東西有啥關係 11/22 23:27
→ kony25:貼一堆… 11/23 00:15
噓 ian81131:不然煩請找個公文說銀行不允許代刷 11/23 01:50
噓 taiwan2000:銀行有說你領了錢可以馬上拿去花嗎 11/23 02:00
→ taiwan2000:銀行有規定你可以把信用卡放在皮夾裡嗎 11/23 02:01
→ taiwan2000:銀行有規定你刷卡的時候要用手交付給店員嗎 11/23 02:01
噓 JJLU:啊不就好棒棒? 11/23 02:05
噓 leotompp:====有人代刷銀行還樂著呢... 11/23 02:37
噓 bbbgggttt999:廢文騙P幣 太多雜訊版主還M的下去哦? 11/23 02:49
噓 kelvin521019:板規兩個字看得懂嗎? 11/23 03:18
→ tshu:買一送一又不是無限量 11/23 04:40
噓 isnotme:除非條文規定限制代刷 不然違法點在哪?? 11/23 19:31
推 ashlar:看不懂 11/24 02:14
噓 ashlar:我不要推,你好煩 11/24 02:20
噓 dantelee:文章要有重點,簡潔才好 11/24 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