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v3su: 推!!!簡潔並有溫暖感!! 04/28 15:57
推 goodman: 1.8應修正至一個月 應與地方小組的申訴期限相同 04/28 16:14
→ goodman: 畢竟當初就是有人拿著 七日後不受理 這點來無視某些檢舉 04/28 16:15
→ goodman: 另外2.3轉錄的部分 建議是採用不告不理 04/28 16:17
→ goodman: 免得:1.每篇查 板主累板友累 2.沒有每篇查>雙重標準 04/28 16:18
→ goodman: [公民]不見了@@ 04/28 16:23
改成板務真的比較好,公民應該用在更正確的地方。
→ v3su: 我不建議1.8修正到一個月,那到時候動不動就有人一直硬要檢 04/28 17:20
→ v3su: 舉,會一大串 04/28 17:20
→ wores: 新聞還是不要改動,包含上色什麼的都不要比較好 04/28 19:06
是怕上色底線起糾紛?(已修正) 心得也該拿掉嗎?
推 lzetn: 不要修1.8 搞死自己而已 檢舉以前的 你還要去查當時的板規 04/28 19:26
→ autumoon: 台中點的判定我覺得是不是可以考慮交給版眾來評斷? 04/28 19:26
→ autumoon: 有些不是很明確的閒聊請求文,如果沒有很明確的台中點 04/28 19:26
→ lzetn: 不朔及既往是通則 不能拿清朝的劍去斬明朝的官啊(咦?) 04/28 19:27
→ autumoon: 好像很容易被噓?我的想法是如果12或24小時內噓文比例有 04/28 19:27
→ autumoon: 過半的話就可以直接以沒有台中點來做處罰了。 04/28 19:27
→ autumoon: 更何況這段期間也可以做為po文者的改文緩衝期,我是覺得 04/28 19:28
這個建議好,我改看看。
→ autumoon: 這樣應該可以減少判定上的糾紛。 04/28 19:29
推 haidai: 1.2可以不用版主自己修,逾期未改正直接刪文就好 04/28 20:02
→ haidai: 1.6的語序不太通順,應為"板主認為推文有過..." 04/28 20:03
感謝,自己一個人看確實無法面面俱到。
推 haidai: 另外1.12怎麼有點看不懂的感覺@@ 辛苦了 04/28 20:05
如果有機會休假時(?)的板主不在家條款。
→ sean7073: 總覺得很怪 像4.2 4.5 4.6 那種到底是要幹嘛... 04/28 20:15
→ sean7073: 減少處罰 由板主決定停損點或當個和事佬不是很好嗎 04/28 20:19
→ sean7073: 讓我想到以前不檢舉噓文就一直被前板主拿來說嘴的事 04/28 20:19
→ sean7073: 不過1.1改的"算"有誠意吧... 不過1.X通則應該是 04/28 20:21
→ sean7073: 給大家了解台中板應該有的風氣的 帶罰則有點怪 04/28 20:21
→ wores: 4.5就你如果把簽名檔改成xxx是豬xxx就可以申訴讓版主桶你 04/28 20:25
推 v3su: 4.5、4.6 必須存在。這在法務檢舉可看見這是可以違規的 04/28 20:35
推 lzetn: 4.5 4.6很簡單的舉例 簽名檔放誰的本名+手機等 順便罵一下 04/28 20:38
噓 redmj110: 瑕疵很多 04/28 20:39
請求意見。
→ wores: 4.6,洩漏隱私,人身攻擊,這兩個不懂我也不想解釋了。樓上 04/28 20:50
→ wores: 覺得瑕疵很多就幫忙糾列啊…只噓四個字有 04/28 20:50
→ yunapple: 交易文限制又提高了..... 04/28 21:06
推 goodman: 十個人就有十種意見 希望板主能找到最適合自己與板友的 04/28 21:11
→ goodman: 加油吧 04/28 21:11
推 nba9999: 版規只是韁繩 最重要的是使用者的共識 04/28 21:20
→ wores: 只是提高不是全部禁止就要偷笑了 04/28 21:20
→ sean7073: 婀 我的意思是 自己愛造成法律問題 就自己承擔 04/28 21:33
→ sean7073: 板主把這層關 有時只會淌渾水 04/28 21:34
→ sean7073: 像可視情況刪除推文這種 有點像在滅證 04/28 21:34
收到,這邊作補充。
※ 編輯: Liumi (114.26.236.1), 04/28/2015 22:07:33
推 vividcat46: 3.1 如何證明惡意? 惡意檢舉算是惡意嗎? 04/28 22:01
推 goodman: 我上次檢舉一大串 就很惡意 對某人 04/28 22:03
→ vividcat46: 4.6個資必須符合個資法規範 而非版主心證 04/28 22:04
已補充。
推 vividcat46: 5.3-3很奇怪. 如果是第三性不能限定第三性或男、女嗎? 04/28 22:07
這邊要怎樣改比較好?還是建議刪除?
→ anna0112: 交易文怎門檻變高了...這樣要轉讓二手商品更難了... 04/28 22:09
有置底交易不限資格。
推 vividcat46: 5.11情報 中市府LINE資訊裡有網址不能附嗎? 04/28 22:10
已修正。
→ haidai: 那我覺得1.12不用特別列出來,反正就是蓄意鬧版......就OK 04/28 22:10
OK~拿掉。
※ 編輯: Liumi (114.26.236.1), 04/28/2015 22:25:07
→ sean7073: 交易文就~投票投不贏 可是反對交易文的都比較兇比較資深 04/28 22:12
→ sean7073: 就跟著時勢走吧 04/28 22:12
→ sean7073: 我想很多人經過這段時間都還是不懂 不是意見多大聲就贏 04/28 22:12
→ sean7073: (以上非引戰) 自己潛水不少年 文筆也不太好 04/28 22:13
→ sean7073: 但是這幾個月一連串都跟自身有關 所以就一直發表意見 04/28 22:13
→ sean7073: 合意的就討論 不合意的就看看 感恩 04/28 22:14
推 waterboy1012: 請問5.2[徵求] 不限任何回饋物 有包含0嗎? 04/28 22:27
噓 redmj110: 不限回饋物的話應該是指一聲謝謝或一個微笑也可以吧... 04/28 22:30
這部分就是交易雙方去協調的,板主沒有管到這邊啊@@
不合意就別給對方,很多回饋都是站內信談。
不太懂這邊要限制什麼,有沒有更詳細的意見?
※ 編輯: Liumi (114.26.236.1), 04/28/2015 22:35:12
目前暫行是依當前規定走。
另外並沒有定位問題。
我是前N板主指定的沒錯,但我有熱心有能力也想做事,
經過小組規定合法申請,所以可以不用在定位問題上一直打轉吧?
若我有問題小組長早就把我換下來了,也不用等到大家提。
順便澄清一下,我與前N板主並不認識,
只因為之前曾經與他們同期參選板主而未當選。
在前N板主公告徵選板主時,他主動私信之前曾經參加參選的人,
而剛好我有回信表明想擔任,就只是這樣。
推 waterboy1012: 酬謝物:0 或是 酬謝物: :) 這樣嗎? 04/28 22:33
※ 編輯: Liumi (114.26.236.1), 04/28/2015 22:47:41
推 v3su: 5.3.3 可以拿掉,因您有5.5.5了 04/28 22:37
→ v3su: 1.6 可以補充為若出現激動等……以“鎖文”方式如何?! 04/28 22:38
推 goodman: 533是揪團 555是新聞ㄟ @@ 04/28 22:40
推 v3su: 我不太建議拿掉1.12。畢竟版主有時真的繁忙,刻意鬧版很惡劣 04/28 22:41
推 Schaf: 有涉及刑事訴訟可能的文章推文建議都以鎖定方式處理 04/28 22:41
→ Schaf: 刪除的方式也許會有§165的問題 04/28 22:42
好,了解。3.3我修正人身攻擊的部分。
推 v3su: 更正,是5.3.5。g大~~謝謝您 04/28 22:42
5.5.3對吧?
→ wores: 我覺得同篇分隔線或幾行之後有心得很棒,會想要分享新聞一 04/28 22:53
→ wores: 定是看了有感覺才會想要轉貼來台中版分享,但就是不希望看 04/28 22:53
→ wores: 到上色,畢竟這很容易有糾紛……尤其什麼選舉之類的時候 04/28 22:53
上色已改。
→ waterboy1012: 1.4的"發票"要寫這麼死?百貨周年慶都沒人要收集? 04/28 22:53
推 goodman: 禁止徵票根、發票用於報帳、及其他違法事項 可以這樣修 04/28 22:55
→ goodman: 就可以閃掉周年慶、拿發票換XX的問題 04/28 22:56
→ wores: 以前收集發百貨發票湊滿額什麼的版主會另外認定,主要桶的 04/28 22:57
→ wores: 是報稅發票 04/28 22:57
OK補充。
推 goodman: 我知道 但上面水大會覺得那樣寫有疑慮與認定漏洞的話 04/28 22:59
→ goodman: 多寫幾個字補好漏洞就OK了 04/28 22:59
→ waterboy1012: 建議可以的話寫清楚~模糊地帶很奇怪~ 04/28 22:59
→ redmj110: 模糊地帶的話板主才有發揮空間阿( ′_>`) 04/28 23:00
我非常多的發揮空間都給板友了,
您若有任何意見可以繼續提供大家參考。
→ waterboy1012: 我被5.2 酬謝物=0 捅過 很不爽~~ 04/28 23:00
已補。
→ sean7073: 話說...最近都沒有:意見這麼多不會出來選板主!? 04/28 23:00
→ redmj110: 被桶只能信件溝通吧,不然板主只會放大絕叫你去申訴^^ 04/28 23:00
→ sean7073: 感覺好不習慣 04/28 23:00
→ redmj110: 因為都住南區的IP很接近~ 04/28 23:01
要補的東西太多所以可能有漏看,還要上色,有漏調掉的再多多提醒。
※ 編輯: Liumi (114.26.236.1), 04/28/2015 23:24:07
→ waterboy1012: 申訴失敗~只能往肚裡吞~ 04/28 23:04
→ redmj110: 成敗都是有原因的 04/28 23:05
推 Botti: [情報]不能推薦自家店家的話是否考慮新增[網宣]的發文選項 04/28 23:16
→ Botti: ?覺得讓版友推薦自家店家沒什麼不好,有時候報鄉民還會有 04/28 23:17
→ Botti: 優惠,頂多就是限制一個帳號X天內只能Y篇或者幾個月內才能 04/28 23:17
→ Botti: 一篇這樣 04/28 23:17
推 Srlassi: 提高交易門檻、廢除通關密語、刪除 1.12,個人深表贊同 04/28 23:18
→ wores: 要推薦自家店面不是有廣宣了嗎? 04/28 23:20
→ Botti: 噗,原來廣宣是包含在交易文底下,剛剛看太快沒注意到 04/28 23:22
→ waterboy1012: 5.1[代買] 跟 5.1.8[代買] 有衝突? 04/28 23:23
已刪去。
※ 編輯: Liumi (114.26.236.1), 04/28/2015 23:27:09
推 v3su: 不是啦,我打錯字被g大更正,我說有5.3.5保障,5.3.3可刪 04/28 23:30
了解,修正。
推 Schaf: 其實我是說如果新版規上路,前版主發的戰文標準的定位問題@@ 04/28 23:33
誤會大了@@",戰文標準定位,如果說依我判斷等等就被說自由心證,
這樣算戰嗎?
哪位大大給個意見看看?
※ 編輯: Liumi (114.26.236.1), 04/28/2015 23:39:47
→ goodman: 會 一樣會被說自由心證 但自由心證的合理性與標準性 會為 04/28 23:41
→ goodman: 你帶來好的發展方向(支持者多) 或是不好的方向(反對者多) 04/28 23:42
→ sean7073: 其實戰文照理說最近比較有可能出現而已 04/28 23:43
→ goodman: 結論:人言可畏 盡心盡力做好自己份內的工作 贏得肯定 04/28 23:43
→ sean7073: 發現就鎖文再說 應該至少不會被哭得太嚴重 04/28 23:43
→ goodman: 舉個最近的實例:柯P 應該不用再解釋大家都會懂 04/28 23:44
→ sean7073: 我的結論是 板主算帶風向的...相信你觀察也不少了 04/28 23:44
→ RunDLL32: 8小時內被30位板友噓文 這是霸凌啊! 04/28 23:46
→ RunDLL32: 1.4 由誰來認定是否違規 徵票根當紀念品也不行呀 04/28 23:47
推 Schaf: 我認為戰文標準可以直接廢除,而改由版主依客觀情行判斷 04/28 23:47
→ Schaf: 但是涉及解釋性構成要件的判斷必須要在判決說明理由 04/28 23:48
→ Schaf: 而其他可以單純客觀判斷的則維持現在這樣列出法條即可 04/28 23:49
→ Schaf: 像是交易文不符資格 就是公告然後列出法條及宣告罪刑 04/28 23:50
→ Schaf: 但如果是像是否為引戰、嘲諷等等 公告判決必須要附心證理由 04/28 23:50
2.4是寫由板主判定。
※ 編輯: Liumi (114.26.236.1), 04/28/2015 23:55:02
→ Schaf: 這樣一來我們可以看到版主心證是否公允 04/28 23:51
→ Schaf: 二來如版友有所不符於申訴之時亦可有相當的基礎可以反駁 04/28 23:52
推 v3su: 1.4 台中哪邊有改造槍枝 台中哪邊有百樂門賭場 04/28 23:52
推 RunDLL32: 太長了 the end 04/28 23:52
不要END啊大大...
推 vividcat46: 1.4 不"在"此限 <-- 抱歉 糾錯字... 04/28 23:56
改正OK。
※ 編輯: Liumi (114.26.236.1), 04/28/2015 23:58:31
推 goodman: 中舔妓者:Run驚呼Liu太長了!!! 04/28 23:58
→ RunDLL32: 可惜bbs沒有超連結,什麼 "比照" or "同 1.1"之類的 04/29 00:12
→ wores: 1.4不是違規,而是違法,由誰來判定……腦袋內建基本法律常 04/29 00:28
→ wores: 識應該都能知道那些違法?至於桶就是版主的事了 04/29 00:30
→ Adven: 關於有沒有台中點的懲罰 其實覺得不應該交給噓文來判斷 04/29 00:41
→ Adven: 刪文也許可以 但是禁言與否是板主得去裁定的處罰手段 04/29 00:42
推 goodman: 對 所以水桶3日已經是衡量後的好選擇了 對比劣退+30日 04/29 00:43
→ goodman: 噓不噓文 不是一個正常該有的判定標準 04/29 00:44
→ goodman: 正當性與確定性 完全不足以支撐起板主裁量權帶來的重擔 04/29 00:45
推 goodman: 我剛才看lzetn那篇是寫3日的說 又改成2日了@@ 我修正一下 04/29 00:47
再次修改,請大家再重新瀏覽一遍。
※ 編輯: Liumi (114.26.236.1), 04/29/2015 01:13:29
→ mrted: 揪團中的(含卡牌桌遊),意思說以後不能開桌遊團的意思嗎 04/29 01:35
→ mrted: ? 04/29 01:35
→ Adven: 有關係到金錢才不行 04/29 01:36
Y
我先把上面討論拿掉了,之後在這裡直接討論可能比較不會(?推錯篇。
※ 編輯: Liumi (114.26.236.1), 04/29/2015 01:41:11
→ wores: 會推錯不是討論在那的問題,而是jptt的問題ˊ _ˋ 04/29 01:49
推 v3su: 版主,關於手動置底,可否將緊急性(例協尋、行車記錄器、 04/29 02:17
→ v3su: 緊急動物救援)例外呢? 04/29 02:18
提供新情報的話我是就不算手動置底。
我記得前兩天有...
我考慮使用文摘功能Tab將那些收進去,隨時更新刪除,這樣如何?
因為置底只能5篇。
※ 編輯: Liumi (114.26.236.1), 04/29/2015 02:30:27
推 youngpool: 想建議保留1.5的司法部分~~ 04/29 02:29
→ youngpool: 另外2.7會因為難以舉證問題(或是做假)造成板務困難 04/29 02:30
→ youngpool: 建議要禁就乾脆點0.0不要把自己扯進司法相關的責任 04/29 02:31
推 v3su: 應該可以,像最近有幾篇緊急動物救援,台中版民就很熱心 04/29 02:34
推 v3su: 這樣可以隨時知道最新情況,不然真的會忽略。一但救援完或是 04/29 02:35
→ v3su: 徵到行車記錄器、協尋就可以解除 04/29 02:35
→ v3su: 這陣子真的看見熱心版友都第一時間出手相助或轉錄 04/29 02:36
推 v3su: 我個人反對加回司法版規部分。首先,我去年發表的收據不要 04/29 03:03
→ v3su: 丟文章,後續就直接提告詐欺、九月勝訴、九月對方撤銷支付命 04/29 03:04
→ v3su: 令與強制執行,而整個結案是在去年十一月,我完全無法教導以 04/29 03:04
→ v3su: 及分享給版民,等到十一月確定結案,我都忘記很多片段,所以 04/29 03:04
→ v3su: 選擇沒發表。再來,今年三月吧…我記得在法律咨詢版(當時 04/29 03:04
→ v3su: 我已不進台中版),就看見有人是在這邊求助法律,但被轉錄 04/29 03:04
→ v3su: 到那邊。其次,前天回歸的家暴文版友,法律專業程度讓我非常 04/29 03:04
→ v3su: 佩服,倘若日後這裡有需求助司法問題,我相信隱藏版的法律達 04/29 03:04
→ v3su: 人就出現。另外,請不用擔心我是自私想用這個來發文不違規, 04/29 03:04
→ v3su: 相反的,我保證在未結束前,我不發表任何相關文章及推文,因 04/29 03:04
→ v3su: 為這攸關我所呈交的任何相關,我不可能曝光出來 04/29 03:04
推 youngpool: 那條是進入司法程序~~判決出來要分享還是能0 0 04/29 04:19
→ youngpool: 主要重點就是像你最後提到的,你網路上說的都會變證據 04/29 04:20
→ youngpool: 為避免困擾所以在未定案之前不要拿到板面上來的意思 04/29 04:20
→ youngpool: 所以...你可能誤會那條了? 04/29 04:20
→ youngpool: 最早我定的原條文是這樣 04/29 04:21
→ youngpool: 1.9: 禁止進入司法程序相關文章發文,違者禁言14日。 04/29 04:22
推 goodman: 就有人想禁止我轉宣判文 才搞出天才的1.5規定厚 04/29 08:41
→ wores: 沒辦法,臉很痛不能一打再打 04/29 09:05
推 v3su: g大,您的這說法跟Y大的想法差了十萬八千里,您在阿拉伯XD 04/29 10:40
推 goodman: 對 Y大的版本 是判決出來後可以分享 但某人定的1.5 04/29 11:11
→ goodman: 明顯就只是為禁而禁 十足的掩耳盜鈴 04/29 11:12
推 v3su: 之前1.5後段組務那個太誇張,太扯 04/29 11:19
推 v3su: Y大,如果放回1.5司法那個,我擔心會與我所管理的版,有所 04/29 11:23
→ v3su: 抵觸。我那版是讓版友把尚未結案,光起訴處分就可以讓我的 04/29 11:23
→ v3su: 版受理了、然後公告,提醒版友注意被告方 04/29 11:23
推 v3su: 而一旦我貼出公告,各版版主就可以警惕版友,讓版友不再受害 04/29 11:26
→ v3su: 。所以這是在還沒結案前,光是我看到起訴處分公文就可以進 04/29 11:26
→ v3su: 行發文公告,而不等到和解撤告、有無罪判決…… 04/29 11:26
我是覺得不用特別禁止,畢竟也不是經常發生法律問題,
若是真的有需求也可建議至專板或是給專業的電話,
若太離題也是可以公告禁止回文與推文。
推 mrted: 所以禁止line線上揪團有解禁嗎? 04/29 13:09
沒有限制的就是可以喔。
※ 編輯: Liumi (220.133.172.81), 04/29/2015 14:47:02
噓 ryosuke: 2.1 直接浸水桶有點嚴,應該有容錯次數 04/29 14:30
可以自刪啊大大~~在我處理前都有機會的!
推 lzetn: 智慧手機上BBS是給有智慧的人用的 哪需要容錯 04/29 14:33
※ 編輯: Liumi (220.133.172.81), 04/29/2015 14:49:37
推 youngpool: 司法文可以發的話,難免台中板上演他板曾發生過的宋昆 04/29 15:18
→ youngpool: 事件...你也說了有需求可以專版,這種太專業的問題 04/29 15:18
→ youngpool: 直接禁止掉,打回法律相關看版處理就好~ 04/29 15:19
→ youngpool: 請大德優先考量板友使用看板的安全~(雖然自己嘴砲 04/29 15:20
→ youngpool: 找麻煩的也很多啦= =) 04/29 15:21
推 sean7073: 說話多想一下很難嗎 04/29 15:50
推 yopindaodi: 建議新增 轉錄八卦板文章至台中板時需全刪八卦板推噓 04/29 21:11
→ yopindaodi: 文 04/29 21:11
→ yopindaodi: 謝謝板主 04/29 21:12
轉的推文有時也是有趣的地方,為何要刪呢?
有沒有較具體的原因?
各位推文在請注意一下別推到上面那篇交易文,
這樣會讓看交易的板友不太方便,感謝各位配合。
※ 編輯: Liumi (125.230.30.114), 04/30/2015 00:05:18
推 yopindaodi: 八卦板把黑道視台中市為等號,遇到街頭暴力事件的新聞 04/30 00:52
推 yopindaodi: 都會有「台中不意外」「台中風情」的推噓文 04/30 00:54
→ wores: 八卦版有__,轉過來然後板友又嘴一下就要跑__惹…對不 04/30 00:55
→ wores: 起我是小孬孬你們自己填空沒有正確解答填了什麼也請不要告 04/30 00:55
→ wores: 訴我謝謝(逃走 04/30 00:55
→ yopindaodi: 即使是外縣市的同類型新聞,還會有鄉民指鹿為馬 04/30 00:55
→ yopindaodi: 說是台中人上來or下來幹的,因此我認爲轉錄八卦板文 04/30 00:56
→ yopindaodi: 章 04/30 00:56
→ yopindaodi: 會有對台中極不友善的推文 04/30 00:57
→ yopindaodi: 因爲跟台中相關的文章,才有可能會轉過來 04/30 00:58
推 yopindaodi: 另外mrt也有刪除八卦板轉錄文的板規 04/30 01:02
→ yopindaodi: 刪除八卦板轉貼文的推文的板規 04/30 01:02
目前轉錄文章還是需要原PO同意才可轉錄,
八卦轉過來的文章基本上不多,沒必要特別限制刪除。
有沒有其他大大有疑慮?
※ 編輯: Liumi (220.133.172.81), 04/30/2015 16:57:18
→ chester71: 置底的檢舉專帖呢?? 不出來怎麼檢舉違規事項?? 04/30 15:48
目前可先至原板規底下檢舉,也可站內信給我。
※ 編輯: Liumi (220.133.172.81), 04/30/2015 16:59:46
推 goodman: 支持不刪推文 因為那只會累到板主 罰也不是不罰也不是 04/30 18:53
推 goodman: 但有折衷的方式:轉文後XX小時內應自刪原文推文 未刪除者 04/30 18:58
→ goodman: 板主可以以刪文(僅刪文不處分) 有其他違規則另記處分 04/30 18:59
→ goodman: 但我還是覺得可以不用管到那邊 04/30 19:00
推 goodman: 至於2.3轉文規定 如果仍照舊的話 或許以後我會白目的檢舉 04/30 19:06
呃...檢舉未經原PO同意?這是可以啊。
檢舉判決文?不太懂,可以明示嗎?
推 vividcat46: 呵呵 照某些人的理論 不友善又不犯法 04/30 21:21
→ vividcat46: 為何要自刪原文推文?沒犯錯為何要刪? 更何況他人所寫 04/30 21:23
→ vividcat46: 這樣來說管太寬囉 忠實地轉一篇文章過來 結果自己被罰 04/30 21:24
我覺得除涉及個資部分外沒必要刪推文,除非是原推文者要求。
※ 編輯: Liumi (114.41.133.63), 04/30/2015 21:38:26
※ 編輯: Liumi (114.41.133.63), 04/30/2015 23:15:05
推 Afei: 1.8 修改及增訂版規在固定時間內應該評估其目標是否達成, 05/01 08:08
→ Afei: 避免版主因私怨亂搞版規。 1.9 以後版主上下線要發公告嗎? 05/01 08:08
→ Afei: 這麼詳細的版規就是為了避免有人鬧版不是嗎? 05/01 08:08
1.8 基本上因個案不同,如果硬要定時間的話,反而緊急處理的時候會自找麻煩,
就算訂了時間,因私怨想亂搞得難道就不會亂搞,這點我持保留態度。
1.9 主要是因特殊原因請長假時適用。板主也要打卡的話也太血汗了點Q^Q"
※ 編輯: Liumi (220.133.172.81), 05/01/2015 10:18:31
推 Afei: 1.8 緊急處理跟事後檢討成效並不衝突,如果怕麻煩,在增訂 05/01 10:32
→ Afei: 及修改版規時就應該更謹慎,而不是怕麻煩就讓版規射後不理 05/01 10:32
推 Afei: 1.9 那請將版規寫清楚,一條規定有三個自由心證實在是太恐 05/01 10:43
→ Afei: 怖了,怎麼認定版主在不在線上,什麼叫臨時緊急事件,是不是 05/01 10:43
→ Afei: 蓄意鬧版? 而且如果怕請長假沒人管版,可以請小組長協助 05/01 10:44
→ Afei: 或是以後可以有其他版主來處理版務,除非你打算搞獨裁,不然 05/01 10:44
→ Afei: 只因為現況就將這條規定放在版務通則,感覺不太適合 05/01 10:44
事後檢討與訂立板規也是兩件事情,板規是讓使用者明白看板規則,
若訂立之後板友覺得成效不佳需檢討,隨時都可發現在的"公民"之後的"板務",
成效也是每個人感覺不同,舉例現在的通關密語,
有些覺得成效不錯,有些覺得根本沒用。
基本上我在不在都可以隨時Q我的ID,沒有設隱形,我上站時ID都會是亮的,
不過因為是重度使用者,幾本上一天不上都不太可能,
但總有睡覺休息出差出去玩的時候,
以後有其它板主或給小組長代管,難道就沒有這種情況?
這邊講的獨裁二字可萬萬承擔不起。
只要是正常討論何必怕這條板規,且其也不是獨立罰則
要配合下面的規則才有2倍的處罰,
例如出現"板主休假廢文大賽開始之類",然後洗板一整串,那就可適用。
這邊判給大家看,無意義文,原本禁言2天,板主休假禁言4天
就算是天災地震文下面也有可免罰則的情況,還請各位大大再看看。
目前其主要修改目的是要一精簡板規,二是減少漏洞,
過長過雜對板友及板上討論也是一大負擔,以上淺見。
※ 編輯: Liumi (220.133.172.81), 05/01/2015 11:33:22
→ pe97jay: 交易門檻,退文數0,這門檻太高了,大家都很有可能因為一 05/01 12:30
→ pe97jay: 時的小錯誤被退文而變成永久無法PO交易文,這樣子真的對 05/01 12:32
→ pe97jay: 不小心犯錯的人,永遠沒有翻身的機會 05/01 12:32
退文數可以消除的,您詢問的已回信還請查收。:)
※ 編輯: Liumi (220.133.172.81), 05/01/2015 12:51:25
推 Schaf: 所以我還是認為涉及解釋性構成要件的判斷必須要附具理由 05/01 13:20
是於板規?還是公告?
推 v3su: 其實1.9 還蠻好認定的。例如中捷公安事故,就一堆扯上政治 05/01 13:42
→ v3su: 酸文就不恰當。不然,版主,您也可以在1.9去除緊急文字,而 05/01 13:42
→ v3su: 是含“任何違反版規事項均是”這樣呢?! 05/01 13:42
後來再瀏覽想想其實有4.2了,1.9是有點多餘,先拿掉了。
※ 編輯: Liumi (220.133.172.81), 05/01/2015 14:18:00
※ 編輯: Liumi (220.133.172.81), 05/01/2015 14:18:44
※ 編輯: Liumi (220.133.172.81), 05/01/2015 14:20:31
推 Schaf: 公告,比方現在 理由: 2.1.9.2 無通關密語 無密語就維持現在 05/01 14:34
→ Schaf: 而如果涉及是否為戰文等的判斷因為每個人對其看法不同希望 05/01 14:34
→ Schaf: 能附具詳細理由,這樣應可讓板眾更服版主之心證避免過往之情 05/01 14:36
對判決解釋清楚,是這樣的意思吧?瞭解。
基本上每個板主的風格本就不同,
我自己是會講清楚,畢竟如果是自己被桶也想要了解自己被桶的原因為何,
人之常情。
推 goodman: L板誤會了 我是指 檢舉未經原PO同意 判決文的話已經改成 05/01 15:17
→ goodman: 轉錄也不會被處罰 所以也就不需要檢舉了 05/01 15:17
推 goodman: 因為我是真的覺得 未經同意轉錄 可以採用「不告不理」 05/01 15:22
→ goodman: 一來你可以省事 用不著每篇都去緊盯是否經過原發文者同意 05/01 15:23
→ goodman: 轉錄 二來可以免去雙重標準的嫌疑(例如某人只抓他想抓的) 05/01 15:25
不然這樣我多加個,
"經原PO同意轉錄需將同意聲明標註再轉錄文章開頭,違者視同未經同意"
這樣應該就比較好點?
※ 編輯: Liumi (220.133.172.81), 05/01/2015 17:18:37
推 goodman: 這樣會變成你比較省事 但沒寫的人就直接等於違規>被罰>生 05/01 18:14
→ goodman: 氣>申訴>沒有HAPPYENDING 我不太能理解為何一定要抓這個 05/01 18:18
→ goodman: 不告不理 = 你不用費神去抓+被盜轉也有板規保護原PO權利 05/01 18:20
推 goodman: 當然 不是不能抓 繼續照現狀 也沒有什麼不對的地方 05/01 18:26
→ goodman: 但還是會回到老問題:你得每篇抓不然會有雙重標準的疑慮 05/01 18:28
再度思考後,改成限原作者檢舉違規這樣就應該比較沒有爭議了。
推 nanaceking: 推一下 05/01 23:02
※ 編輯: Liumi (114.41.134.169), 05/03/2015 22:3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