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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午安, 新板規經這幾天思慮及參考各方意見, 初步修改完成, 在此提供試閱,歡迎大家踴躍推文發表意見或幫我找錯字OTZ。 若無重大修改,則預計在7天後實施。 若板友同意提早實施。 (請推文:同意提早實施。) 有到百位板友推,則提前至5/1號實施。 以上,麻煩各位板友了。 --------------------------------- 有更動的我會上色 4/28更動 4/30排板整編部分微調 5/1微調 5/3微調 ------------------------------------------------------------- 1、板務通則:   1.1 :本板為討論大台中地區事務之用,發表文章需符合板旨, 1.2 :標題使用錯誤板主有權修改不另行通知。 1.3 :同一事項中如符合兩種以上違規,以最高罰則為準。 原1.4 移動至2.7 1.4 :如懲處以禁言退文處置者,但無文可退時,以雙倍禁言懲處之。 1.5 :推文有過於激動之言論,有隨時禁止該文章推文之權利。 刪除原1.7 1.6 :不受理發推文7日以上未檢舉之檢舉。 1.7 :板務溝通來信請勿用閃爍文字,否則不回應。 1.8 :所有違規條例有累犯加倍之處分,蓄意累犯者則永久禁言。 1.9 :板主得視板上情況增加或修改當前板規,但罰則不得溯及既往。 刪除原1.9 2、發表文章相關規範 2.1 :空白文、一行文、注音文、無意義文、手機操作失敗文。 -以上文章刪文禁言2日。 2.2 :非板主請勿使用[公告]標題。 2.3 :轉錄他人文章請先徵求原作者同意,此項僅限原作者檢舉違規, 除有關本板組務判決文外。 -以上刪文禁言7天。 2.4 :發文或推文爭吵、戰文、板主有權視情況禁止推文或回文, 任何人皆可檢舉,爭吵、戰文之發言由板主來判定其是否有到爭吵之線。   2.5 :發文或推文中含有對特定使用者、族群言詞侮辱、謾罵、歧視、 、威脅、性騷擾,請當事者親自檢舉。 2.6 :本板禁止無關台中的政治文。 -以上退文禁言30日 2.7 :本板禁止違法情事,所有法律責任由板友自行負責。 禁止徵票根、發票、其他違法事項。 違反站規、2.7之文章處以退文禁言60日,累犯加倍。 (百貨周年集發票換贈品不在此限) 3、推文管理 3.1 :惡意推/噓文至影響文章閱讀之使用者, 於多篇或同篇文章重複推/噓文,發表推文時間互相相隔1日內, 推文內容相近或無意義,並累計達3則推文者,禁言60日。 3.2 :利用修改文章,"故意"竄改或刪除他人推噓文經查證屬實,禁言90日。 (如惡意人身攻擊、公佈私人資料在先則不在此限) 唯板務繁忙,請被刪者或被改者親自檢舉,否則皆不受理。 3.3 :於推/噓文中違反板規者。除依板規處罰外, 有涉及交易、隱私洩漏部分板主得刪除推文。 3.4 :禁止於推文中提供交易相關資訊 認定標準為連續推文3行,或10分鐘內連續推文3行 內容為提供收費服務資訊,或自己有相關商品提供 (ex:A板友徵業代,B板友說自己是,並連續推達3行) 違者禁言14日。 其餘關於推文交易資訊之規範,比照「置底交易」。 4、特殊文章規範 4.1 :判決適用被處分之分身,禁言後,若再出現分身推文、發文、回文, 經站方查證者,本尊分身一律永久禁言。 4.2 :於看板發表相似標題或文章,影響看板秩序者,視為洗板,退文禁言半年。 除大台中發生重大公安事故及 地震天災發生後於5分鐘內的貼文可不受此規範,      超過者如自刪可免除禁言但仍需退文。 標題請使用[情報],若有標題錯誤者板主將強制修改不另行通知。 4.3 :手動置底 除已有規範選項外, 其餘選項於7天內重覆發表相似標題或內容之文章者皆禁言7天。   ※同IP不同帳號洗版、CP、手動置底,送帳務部處理。  若經站方查證使用多重帳號重複PO文,將處退文及永久禁言。 ※一日內於站內各板CP5次以上,或大量無意義文章,直接退文不另行通知。  CP文定義:於複數以上看板重覆發表相似標題或內容之文章5篇以上 4.4 :禁止發表違法募款文、徵志工文,如需發表相關文章, 請將經政府核可之相關文件節錄、掃描、照相...等方式寄信給板主, 經板主核可後方可發文,違者退文禁言14日。 4.5 :簽名檔視同內文 有違規依照該違規項目論處。 4.6 :惡意或未經同意洩漏他人個資者及隱私、人身攻擊者,退文禁言60日。      若無文可退則禁言90日。(個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判定) 5、發文種類: (自創標題、依照文章內文由板主自行認定分類。)  5.1 :[交易]  交易文包含:[合購]、[求租]、[租屋]、 [廣宣]、[贈送]等項目。    為求板面整潔,採單一標題,請更改成合適標題,賣物使用[交易]。 如標題錯誤板主將直接修改。 1. [贈送]、[求租]無需發文資格、不計發文次數, 但是需列出時間、地點、物品內容(預算),若資訊無齊全者,刪文禁言7日。     2. 發表交易文需有交易文資格 登入次數必須高於300次、發文篇數超過90篇、退文數為0,      每個帳號限15天1篇,違規處退文禁言30日。 3. 廣宣文需有廣宣文資格 ,       登入400次以上、發文100篇以上、自介2個月以上、退文數為0, ,違者退文禁言90日,每店每月限1篇。    4. 交易文需列出時間、地點、物品名稱,違者刪文禁言14日。 買物應以[徵求]文發表,詳見5.2徵求文規範。 5. [贈送]票券,點數...等可發文,但因應各大超商在不同時期可能引起熱潮 進而造成版面上混亂,必要時發[公告]文短暫禁止贈票&贈點可發文,並 統一至[置底交易]處理。違者刪文禁言3日。 6. 票券交易規範同5.1.5。票面標註不得轉賣者不得轉賣 7. 禁止徵求或提供代刷,揪團在外的統一結帳不在此限,違者處份同5.1.2。     8. [合購]開放合購,唯僅接受從合購板BuyTogether轉文過來,且必須是合購主 轉文3日內未遭合購板判定違規,否則屬違規合購文。違者退文禁言14日。 9. [代買]禁止發表提供代買,處份同5.1.2。   10. 嚴禁活體動物買賣,不可販售黃牛票,不可低買高賣 如:交易免費票卷(含以免費商品發表交換) (也適用於有價紀念品、紀念幣、超商點數...等) 低買高賣判斷準則以商品包裝所示建議售價為主 經中華民國政府登記合法之單位所公告之最低售價為輔 違者退文禁言30日。 5.2 :[徵求] 不限任何代價回饋但不可等於0,發表身分限定為買方,可用此徵求代買。 (但超商點數及物品相關,如經公告禁止,請至置底買賣文) 已徵得之文章,若只消除內文而無自行刪除,板主可不經同意刪除該篇文章。 座談會、抽樣調查適用此分類。此分類違者處份同5.1.3。 1. 禁止徵求或提供代刷,揪團在外的統一結帳不在此限,違者處份同5.1.1。 5.3 :[揪團] 運動、打球、唱歌、電影、吃飯、出遊...吃喝玩樂請用此分類。 1. 不開放涉及金錢的博弈類揪團(含卡片桌遊), 若文章內容涉及金錢交易,產生的法律行為由板友自行負責, 並退文禁言90日 2. 每個帳號1天5篇,欲更改內容請修文, 同種類揪團文12小時1篇,預揪可24小時1篇。       違者退文禁言15日。 刪除3. 4. 文章中必須附註相關集合地點、活動、時間,違者處份同5.3.2。 5. 揪團在外行為與本板無關連,請慎選及注意安全。 若產生法律行為,由板友自行負責。 如人身安全問題需要協助(PO文協尋、文章備份等),板主會盡力配合。 5.4 :[閒聊] 每個帳號限1天1篇,違規者退文禁言7日。 本分類不強制規定必須切確與討論台中有關, 但若過度氾濫,刻意鬧板,或有其他妨礙討論風氣情事, 板主將視情況懲處退文與水桶30日以內處分。 5.5 :[新聞]  需檢附文章連結/出處。  每個帳號限1天1篇。     1. 此發文限制 (上站250,退文0篇),違者退文禁言3日。 2. 新聞文章皆不得修改(含上色底線),     並請於文章末端空數行另發表達對該新聞看法, 且需切合主題,不限字數。違者刪文禁言7日。 3. 不得發表無關於台中的八卦/宣傳消息,違者退文禁言14日。    4. 商家於新聞中的置入性行銷, 應以[交易]文之[廣宣]發文,違者退文禁言30日。 5. OP相似新聞,刪文禁言3日。 6. 曾在本版違犯板規5.5系列者,1個月內不得再次於看板發表[新聞] 違者退文禁言30日。經站方查為多重帳號者則永久禁言。 5.6 :[自介] 請利用發文系統選項一之格式, 標題須有自己的ID,未依格式由板主修改標題。 內容需至少50字,否則刪文。 調整原5.7改5.9 5.7 :[食記]、[遊記] 關於分享在大台中食記、旅遊的記錄或是留影, 接受招待、試吃須誠實揭示。 初犯者退文禁言60日;累犯者,退文永久禁言。 針對同一店家,60日內限發表1篇文章,違者退文禁言14日。 同一帳號7日限1篇違者退文禁言14日。 原5.9與5.8合併 5.8 :[資訊] 大台中的食衣住行育樂...皆可使用此分類。 不可為私人或店家營利(貼團購連結、個人網站) 需為公務訊息,或政府機關、教育研究、公益團體主辦協辦的活動。 違者刪文禁言5日。 5.9 :[請益] 大台中地區生活問題,吃喝玩樂,可用此選項,       內文需註明請益何地區或台中明顯地點,違者處份同5.8。 5.10 [情報] 公眾消息發佈宣傳「臨時性」或「突發性」活動之用, 不可為私人或店家營利(貼團購連結、個人網站),處份比照5.8。   5.11:[協尋] 如遺失、拾獲、失蹤或車禍目擊者皆使用此分類,請注意是否與他人重覆。 濫用此分類者,退文禁言30日。 5.12:[板務] 鼓勵板友使用[板務]標題,板友如有板務建議可發此標題。 使用此標題內容無關板務者,刪文禁言7日。 5.13:[問卷] 台中板只開放「含有台中市為調查範圍」的問卷發文(含訪談)。 所有訪查行為,需以站內信將訪問主題內容連結提供予板主, 核准後方得發文,若為台中市內學校則可不限制主題。 違者刪文禁言7日。   5.14:[徵才] 徵才文只適用於正式公司及各大小行號徵才(員工)用,且工作地點可在台中 必需明確的說明薪資、工作時間,不可違反勞基法,違者退文禁言14日。 如果為一般板友要尋找臨時性人力,如:修電腦.搬家.臨時演員等, 則可以用[徵求]來發文,不論文中是否提到"以現金支付勞力"。 5.15:[其他]:可改成[認養]、[共乘]、[交換]、[集氣]、[黑名] 地點、文章內容皆需與台中相關。 違者處份比照5.13,若涉及公布個資處份比照4.6。 附註:[黑名],可公佈ID,若涉及個資需隱藏部分資訊,嚴禁完整公開。 -- ╭────────────────────────────╮ │ Q:我被退文怎麼辦? │ │ A:主選單 > U > B 第一次被退文3天後可消 │ │ 第二次被退文180天後可消 │ ╰───────────────────────φRyumi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3.172.8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ichungBun/M.1430206950.A.3C4.html
v3su: 推!!!簡潔並有溫暖感!! 04/28 15:57
goodman: 1.8應修正至一個月 應與地方小組的申訴期限相同 04/28 16:14
goodman: 畢竟當初就是有人拿著 七日後不受理 這點來無視某些檢舉 04/28 16:15
goodman: 另外2.3轉錄的部分 建議是採用不告不理 04/28 16:17
goodman: 免得:1.每篇查 板主累板友累 2.沒有每篇查>雙重標準 04/28 16:18
goodman: [公民]不見了@@ 04/28 16:23
改成板務真的比較好,公民應該用在更正確的地方。
v3su: 我不建議1.8修正到一個月,那到時候動不動就有人一直硬要檢 04/28 17:20
v3su: 舉,會一大串 04/28 17:20
wores: 新聞還是不要改動,包含上色什麼的都不要比較好 04/28 19:06
是怕上色底線起糾紛?(已修正) 心得也該拿掉嗎?
lzetn: 不要修1.8 搞死自己而已 檢舉以前的 你還要去查當時的板規 04/28 19:26
autumoon: 台中點的判定我覺得是不是可以考慮交給版眾來評斷? 04/28 19:26
autumoon: 有些不是很明確的閒聊請求文,如果沒有很明確的台中點 04/28 19:26
lzetn: 不朔及既往是通則 不能拿清朝的劍去斬明朝的官啊(咦?) 04/28 19:27
autumoon: 好像很容易被噓?我的想法是如果12或24小時內噓文比例有 04/28 19:27
autumoon: 過半的話就可以直接以沒有台中點來做處罰了。 04/28 19:27
autumoon: 更何況這段期間也可以做為po文者的改文緩衝期,我是覺得 04/28 19:28
這個建議好,我改看看。
autumoon: 這樣應該可以減少判定上的糾紛。 04/28 19:29
haidai: 1.2可以不用版主自己修,逾期未改正直接刪文就好 04/28 20:02
haidai: 1.6的語序不太通順,應為"板主認為推文有過..." 04/28 20:03
感謝,自己一個人看確實無法面面俱到。
haidai: 另外1.12怎麼有點看不懂的感覺@@ 辛苦了 04/28 20:05
如果有機會休假時(?)的板主不在家條款。
sean7073: 總覺得很怪 像4.2 4.5 4.6 那種到底是要幹嘛... 04/28 20:15
sean7073: 減少處罰 由板主決定停損點或當個和事佬不是很好嗎 04/28 20:19
sean7073: 讓我想到以前不檢舉噓文就一直被前板主拿來說嘴的事 04/28 20:19
sean7073: 不過1.1改的"算"有誠意吧... 不過1.X通則應該是 04/28 20:21
sean7073: 給大家了解台中板應該有的風氣的 帶罰則有點怪 04/28 20:21
wores: 4.5就你如果把簽名檔改成xxx是豬xxx就可以申訴讓版主桶你 04/28 20:25
v3su: 4.5、4.6 必須存在。這在法務檢舉可看見這是可以違規的 04/28 20:35
lzetn: 4.5 4.6很簡單的舉例 簽名檔放誰的本名+手機等 順便罵一下 04/28 20:38
redmj110: 瑕疵很多 04/28 20:39
請求意見。
wores: 4.6,洩漏隱私,人身攻擊,這兩個不懂我也不想解釋了。樓上 04/28 20:50
wores: 覺得瑕疵很多就幫忙糾列啊…只噓四個字有 04/28 20:50
yunapple: 交易文限制又提高了..... 04/28 21:06
goodman: 十個人就有十種意見 希望板主能找到最適合自己與板友的 04/28 21:11
goodman: 加油吧 04/28 21:11
nba9999: 版規只是韁繩 最重要的是使用者的共識 04/28 21:20
wores: 只是提高不是全部禁止就要偷笑了 04/28 21:20
sean7073: 婀 我的意思是 自己愛造成法律問題 就自己承擔 04/28 21:33
sean7073: 板主把這層關 有時只會淌渾水 04/28 21:34
sean7073: 像可視情況刪除推文這種 有點像在滅證 04/28 21:34
收到,這邊作補充。 ※ 編輯: Liumi (114.26.236.1), 04/28/2015 22:07:33
vividcat46: 3.1 如何證明惡意? 惡意檢舉算是惡意嗎? 04/28 22:01
goodman: 我上次檢舉一大串 就很惡意 對某人 04/28 22:03
vividcat46: 4.6個資必須符合個資法規範 而非版主心證 04/28 22:04
已補充。
vividcat46: 5.3-3很奇怪. 如果是第三性不能限定第三性或男、女嗎? 04/28 22:07
這邊要怎樣改比較好?還是建議刪除?
anna0112: 交易文怎門檻變高了...這樣要轉讓二手商品更難了... 04/28 22:09
有置底交易不限資格。
vividcat46: 5.11情報 中市府LINE資訊裡有網址不能附嗎? 04/28 22:10
已修正。
haidai: 那我覺得1.12不用特別列出來,反正就是蓄意鬧版......就OK 04/28 22:10
OK~拿掉。 ※ 編輯: Liumi (114.26.236.1), 04/28/2015 22:25:07
sean7073: 交易文就~投票投不贏 可是反對交易文的都比較兇比較資深 04/28 22:12
sean7073: 就跟著時勢走吧 04/28 22:12
sean7073: 我想很多人經過這段時間都還是不懂 不是意見多大聲就贏 04/28 22:12
sean7073: (以上非引戰) 自己潛水不少年 文筆也不太好 04/28 22:13
sean7073: 但是這幾個月一連串都跟自身有關 所以就一直發表意見 04/28 22:13
sean7073: 合意的就討論 不合意的就看看 感恩 04/28 22:14
waterboy1012: 請問5.2[徵求] 不限任何回饋物 有包含0嗎? 04/28 22:27
redmj110: 不限回饋物的話應該是指一聲謝謝或一個微笑也可以吧... 04/28 22:30
這部分就是交易雙方去協調的,板主沒有管到這邊啊@@ 不合意就別給對方,很多回饋都是站內信談。 不太懂這邊要限制什麼,有沒有更詳細的意見? ※ 編輯: Liumi (114.26.236.1), 04/28/2015 22:35:12
Schaf: 被罷版主的#1Kmstq6N當然失效了嗎?或另有定位問題? 04/28 22:32
目前暫行是依當前規定走。 另外並沒有定位問題。 我是前N板主指定的沒錯,但我有熱心有能力也想做事, 經過小組規定合法申請,所以可以不用在定位問題上一直打轉吧? 若我有問題小組長早就把我換下來了,也不用等到大家提。 順便澄清一下,我與前N板主並不認識, 只因為之前曾經與他們同期參選板主而未當選。 在前N板主公告徵選板主時,他主動私信之前曾經參加參選的人, 而剛好我有回信表明想擔任,就只是這樣。
waterboy1012: 酬謝物:0 或是 酬謝物: :) 這樣嗎? 04/28 22:33
※ 編輯: Liumi (114.26.236.1), 04/28/2015 22:47:41
v3su: 5.3.3 可以拿掉,因您有5.5.5了 04/28 22:37
v3su: 1.6 可以補充為若出現激動等……以“鎖文”方式如何?! 04/28 22:38
goodman: 533是揪團 555是新聞ㄟ @@ 04/28 22:40
v3su: 我不太建議拿掉1.12。畢竟版主有時真的繁忙,刻意鬧版很惡劣 04/28 22:41
Schaf: 有涉及刑事訴訟可能的文章推文建議都以鎖定方式處理 04/28 22:41
Schaf: 刪除的方式也許會有§165的問題 04/28 22:42
好,了解。3.3我修正人身攻擊的部分。
v3su: 更正,是5.3.5。g大~~謝謝您 04/28 22:42
5.5.3對吧?
wores: 我覺得同篇分隔線或幾行之後有心得很棒,會想要分享新聞一 04/28 22:53
wores: 定是看了有感覺才會想要轉貼來台中版分享,但就是不希望看 04/28 22:53
wores: 到上色,畢竟這很容易有糾紛……尤其什麼選舉之類的時候 04/28 22:53
上色已改。
waterboy1012: 1.4的"發票"要寫這麼死?百貨周年慶都沒人要收集? 04/28 22:53
goodman: 禁止徵票根、發票用於報帳、及其他違法事項 可以這樣修 04/28 22:55
goodman: 就可以閃掉周年慶、拿發票換XX的問題 04/28 22:56
wores: 以前收集發百貨發票湊滿額什麼的版主會另外認定,主要桶的 04/28 22:57
wores: 是報稅發票 04/28 22:57
OK補充。
goodman: 我知道 但上面水大會覺得那樣寫有疑慮與認定漏洞的話 04/28 22:59
goodman: 多寫幾個字補好漏洞就OK了 04/28 22:59
waterboy1012: 建議可以的話寫清楚~模糊地帶很奇怪~ 04/28 22:59
redmj110: 模糊地帶的話板主才有發揮空間阿( ′_>`) 04/28 23:00
我非常多的發揮空間都給板友了, 您若有任何意見可以繼續提供大家參考。
waterboy1012: 我被5.2 酬謝物=0 捅過 很不爽~~ 04/28 23:00
已補。
sean7073: 話說...最近都沒有:意見這麼多不會出來選板主!? 04/28 23:00
redmj110: 被桶只能信件溝通吧,不然板主只會放大絕叫你去申訴^^ 04/28 23:00
sean7073: 感覺好不習慣 04/28 23:00
redmj110: 因為都住南區的IP很接近~ 04/28 23:01
要補的東西太多所以可能有漏看,還要上色,有漏調掉的再多多提醒。 ※ 編輯: Liumi (114.26.236.1), 04/28/2015 23:24:07
waterboy1012: 申訴失敗~只能往肚裡吞~ 04/28 23:04
redmj110: 成敗都是有原因的 04/28 23:05
Botti: [情報]不能推薦自家店家的話是否考慮新增[網宣]的發文選項 04/28 23:16
Botti: ?覺得讓版友推薦自家店家沒什麼不好,有時候報鄉民還會有 04/28 23:17
Botti: 優惠,頂多就是限制一個帳號X天內只能Y篇或者幾個月內才能 04/28 23:17
Botti: 一篇這樣 04/28 23:17
Srlassi: 提高交易門檻、廢除通關密語、刪除 1.12,個人深表贊同 04/28 23:18
wores: 要推薦自家店面不是有廣宣了嗎? 04/28 23:20
Botti: 噗,原來廣宣是包含在交易文底下,剛剛看太快沒注意到 04/28 23:22
waterboy1012: 5.1[代買] 跟 5.1.8[代買] 有衝突? 04/28 23:23
已刪去。 ※ 編輯: Liumi (114.26.236.1), 04/28/2015 23:27:09
v3su: 不是啦,我打錯字被g大更正,我說有5.3.5保障,5.3.3可刪 04/28 23:30
了解,修正。
Schaf: 其實我是說如果新版規上路,前版主發的戰文標準的定位問題@@ 04/28 23:33
誤會大了@@",戰文標準定位,如果說依我判斷等等就被說自由心證, 這樣算戰嗎? 哪位大大給個意見看看? ※ 編輯: Liumi (114.26.236.1), 04/28/2015 23:39:47
goodman: 會 一樣會被說自由心證 但自由心證的合理性與標準性 會為 04/28 23:41
goodman: 你帶來好的發展方向(支持者多) 或是不好的方向(反對者多) 04/28 23:42
sean7073: 其實戰文照理說最近比較有可能出現而已 04/28 23:43
goodman: 結論:人言可畏 盡心盡力做好自己份內的工作 贏得肯定 04/28 23:43
sean7073: 發現就鎖文再說 應該至少不會被哭得太嚴重 04/28 23:43
goodman: 舉個最近的實例:柯P 應該不用再解釋大家都會懂 04/28 23:44
sean7073: 我的結論是 板主算帶風向的...相信你觀察也不少了 04/28 23:44
RunDLL32: 8小時內被30位板友噓文 這是霸凌啊! 04/28 23:46
RunDLL32: 1.4 由誰來認定是否違規 徵票根當紀念品也不行呀 04/28 23:47
Schaf: 我認為戰文標準可以直接廢除,而改由版主依客觀情行判斷 04/28 23:47
Schaf: 但是涉及解釋性構成要件的判斷必須要在判決說明理由 04/28 23:48
Schaf: 而其他可以單純客觀判斷的則維持現在這樣列出法條即可 04/28 23:49
Schaf: 像是交易文不符資格 就是公告然後列出法條及宣告罪刑 04/28 23:50
Schaf: 但如果是像是否為引戰、嘲諷等等 公告判決必須要附心證理由 04/28 23:50
2.4是寫由板主判定。 ※ 編輯: Liumi (114.26.236.1), 04/28/2015 23:55:02
Schaf: 這樣一來我們可以看到版主心證是否公允 04/28 23:51
Schaf: 二來如版友有所不符於申訴之時亦可有相當的基礎可以反駁 04/28 23:52
v3su: 1.4 台中哪邊有改造槍枝 台中哪邊有百樂門賭場 04/28 23:52
RunDLL32: 太長了 the end 04/28 23:52
不要END啊大大...
vividcat46: 1.4 不"在"此限 <-- 抱歉 糾錯字... 04/28 23:56
改正OK。 ※ 編輯: Liumi (114.26.236.1), 04/28/2015 23:58:31
goodman: 中舔妓者:Run驚呼Liu太長了!!! 04/28 23:58
RunDLL32: 可惜bbs沒有超連結,什麼 "比照" or "同 1.1"之類的 04/29 00:12
wores: 1.4不是違規,而是違法,由誰來判定……腦袋內建基本法律常 04/29 00:28
wores: 識應該都能知道那些違法?至於桶就是版主的事了 04/29 00:30
Adven: 關於有沒有台中點的懲罰 其實覺得不應該交給噓文來判斷 04/29 00:41
Adven: 刪文也許可以 但是禁言與否是板主得去裁定的處罰手段 04/29 00:42
goodman: 對 所以水桶3日已經是衡量後的好選擇了 對比劣退+30日 04/29 00:43
goodman: 噓不噓文 不是一個正常該有的判定標準 04/29 00:44
goodman: 正當性與確定性 完全不足以支撐起板主裁量權帶來的重擔 04/29 00:45
goodman: 我剛才看lzetn那篇是寫3日的說 又改成2日了@@ 我修正一下 04/29 00:47
再次修改,請大家再重新瀏覽一遍。 ※ 編輯: Liumi (114.26.236.1), 04/29/2015 01:13:29
mrted: 揪團中的(含卡牌桌遊),意思說以後不能開桌遊團的意思嗎 04/29 01:35
mrted: ? 04/29 01:35
Adven: 有關係到金錢才不行 04/29 01:36
Y 我先把上面討論拿掉了,之後在這裡直接討論可能比較不會(?推錯篇。 ※ 編輯: Liumi (114.26.236.1), 04/29/2015 01:41:11
wores: 會推錯不是討論在那的問題,而是jptt的問題ˊ _ˋ 04/29 01:49
v3su: 版主,關於手動置底,可否將緊急性(例協尋、行車記錄器、 04/29 02:17
v3su: 緊急動物救援)例外呢? 04/29 02:18
提供新情報的話我是就不算手動置底。 我記得前兩天有... 我考慮使用文摘功能Tab將那些收進去,隨時更新刪除,這樣如何? 因為置底只能5篇。 ※ 編輯: Liumi (114.26.236.1), 04/29/2015 02:30:27
youngpool: 想建議保留1.5的司法部分~~ 04/29 02:29
youngpool: 另外2.7會因為難以舉證問題(或是做假)造成板務困難 04/29 02:30
youngpool: 建議要禁就乾脆點0.0不要把自己扯進司法相關的責任 04/29 02:31
v3su: 應該可以,像最近有幾篇緊急動物救援,台中版民就很熱心 04/29 02:34
v3su: 這樣可以隨時知道最新情況,不然真的會忽略。一但救援完或是 04/29 02:35
v3su: 徵到行車記錄器、協尋就可以解除 04/29 02:35
v3su: 這陣子真的看見熱心版友都第一時間出手相助或轉錄 04/29 02:36
v3su: 我個人反對加回司法版規部分。首先,我去年發表的收據不要 04/29 03:03
v3su: 丟文章,後續就直接提告詐欺、九月勝訴、九月對方撤銷支付命 04/29 03:04
v3su: 令與強制執行,而整個結案是在去年十一月,我完全無法教導以 04/29 03:04
v3su: 及分享給版民,等到十一月確定結案,我都忘記很多片段,所以 04/29 03:04
v3su: 選擇沒發表。再來,今年三月吧…我記得在法律咨詢版(當時 04/29 03:04
v3su: 我已不進台中版),就看見有人是在這邊求助法律,但被轉錄 04/29 03:04
v3su: 到那邊。其次,前天回歸的家暴文版友,法律專業程度讓我非常 04/29 03:04
v3su: 佩服,倘若日後這裡有需求助司法問題,我相信隱藏版的法律達 04/29 03:04
v3su: 人就出現。另外,請不用擔心我是自私想用這個來發文不違規, 04/29 03:04
v3su: 相反的,我保證在未結束前,我不發表任何相關文章及推文,因 04/29 03:04
v3su: 為這攸關我所呈交的任何相關,我不可能曝光出來 04/29 03:04
youngpool: 那條是進入司法程序~~判決出來要分享還是能0 0 04/29 04:19
youngpool: 主要重點就是像你最後提到的,你網路上說的都會變證據 04/29 04:20
youngpool: 為避免困擾所以在未定案之前不要拿到板面上來的意思 04/29 04:20
youngpool: 所以...你可能誤會那條了? 04/29 04:20
youngpool: 最早我定的原條文是這樣 04/29 04:21
youngpool: 1.9: 禁止進入司法程序相關文章發文,違者禁言14日。 04/29 04:22
goodman: 就有人想禁止我轉宣判文 才搞出天才的1.5規定厚 04/29 08:41
wores: 沒辦法,臉很痛不能一打再打 04/29 09:05
v3su: g大,您的這說法跟Y大的想法差了十萬八千里,您在阿拉伯XD 04/29 10:40
goodman: 對 Y大的版本 是判決出來後可以分享 但某人定的1.5 04/29 11:11
goodman: 明顯就只是為禁而禁 十足的掩耳盜鈴 04/29 11:12
v3su: 之前1.5後段組務那個太誇張,太扯 04/29 11:19
v3su: Y大,如果放回1.5司法那個,我擔心會與我所管理的版,有所 04/29 11:23
v3su: 抵觸。我那版是讓版友把尚未結案,光起訴處分就可以讓我的 04/29 11:23
v3su: 版受理了、然後公告,提醒版友注意被告方 04/29 11:23
v3su: 而一旦我貼出公告,各版版主就可以警惕版友,讓版友不再受害 04/29 11:26
v3su: 。所以這是在還沒結案前,光是我看到起訴處分公文就可以進 04/29 11:26
v3su: 行發文公告,而不等到和解撤告、有無罪判決…… 04/29 11:26
我是覺得不用特別禁止,畢竟也不是經常發生法律問題, 若是真的有需求也可建議至專板或是給專業的電話, 若太離題也是可以公告禁止回文與推文。
mrted: 所以禁止line線上揪團有解禁嗎? 04/29 13:09
沒有限制的就是可以喔。 ※ 編輯: Liumi (220.133.172.81), 04/29/2015 14:47:02
ryosuke: 2.1 直接浸水桶有點嚴,應該有容錯次數 04/29 14:30
可以自刪啊大大~~在我處理前都有機會的!
lzetn: 智慧手機上BBS是給有智慧的人用的 哪需要容錯 04/29 14:33
※ 編輯: Liumi (220.133.172.81), 04/29/2015 14:49:37
youngpool: 司法文可以發的話,難免台中板上演他板曾發生過的宋昆 04/29 15:18
youngpool: 事件...你也說了有需求可以專版,這種太專業的問題 04/29 15:18
youngpool: 直接禁止掉,打回法律相關看版處理就好~ 04/29 15:19
youngpool: 請大德優先考量板友使用看板的安全~(雖然自己嘴砲 04/29 15:20
youngpool: 找麻煩的也很多啦= =) 04/29 15:21
sean7073: 說話多想一下很難嗎 04/29 15:50
yopindaodi: 建議新增 轉錄八卦板文章至台中板時需全刪八卦板推噓 04/29 21:11
yopindaodi: 文 04/29 21:11
yopindaodi: 謝謝板主 04/29 21:12
轉的推文有時也是有趣的地方,為何要刪呢? 有沒有較具體的原因? 各位推文在請注意一下別推到上面那篇交易文, 這樣會讓看交易的板友不太方便,感謝各位配合。 ※ 編輯: Liumi (125.230.30.114), 04/30/2015 00:05:18
yopindaodi: 八卦板把黑道視台中市為等號,遇到街頭暴力事件的新聞 04/30 00:52
yopindaodi: 都會有「台中不意外」「台中風情」的推噓文 04/30 00:54
wores: 八卦版有__,轉過來然後板友又嘴一下就要跑__惹…對不 04/30 00:55
wores: 起我是小孬孬你們自己填空沒有正確解答填了什麼也請不要告 04/30 00:55
wores: 訴我謝謝(逃走 04/30 00:55
yopindaodi: 即使是外縣市的同類型新聞,還會有鄉民指鹿為馬 04/30 00:55
yopindaodi: 說是台中人上來or下來幹的,因此我認爲轉錄八卦板文 04/30 00:56
yopindaodi: 章 04/30 00:56
yopindaodi: 會有對台中極不友善的推文 04/30 00:57
yopindaodi: 因爲跟台中相關的文章,才有可能會轉過來 04/30 00:58
yopindaodi: 另外mrt也有刪除八卦板轉錄文的板規 04/30 01:02
yopindaodi: 刪除八卦板轉貼文的推文的板規 04/30 01:02
目前轉錄文章還是需要原PO同意才可轉錄, 八卦轉過來的文章基本上不多,沒必要特別限制刪除。 有沒有其他大大有疑慮? ※ 編輯: Liumi (220.133.172.81), 04/30/2015 16:57:18
chester71: 置底的檢舉專帖呢?? 不出來怎麼檢舉違規事項?? 04/30 15:48
目前可先至原板規底下檢舉,也可站內信給我。 ※ 編輯: Liumi (220.133.172.81), 04/30/2015 16:59:46
goodman: 支持不刪推文 因為那只會累到板主 罰也不是不罰也不是 04/30 18:53
goodman: 但有折衷的方式:轉文後XX小時內應自刪原文推文 未刪除者 04/30 18:58
goodman: 板主可以以刪文(僅刪文不處分) 有其他違規則另記處分 04/30 18:59
goodman: 但我還是覺得可以不用管到那邊 04/30 19:00
goodman: 至於2.3轉文規定 如果仍照舊的話 或許以後我會白目的檢舉 04/30 19:06
呃...檢舉未經原PO同意?這是可以啊。 檢舉判決文?不太懂,可以明示嗎?
vividcat46: 呵呵 照某些人的理論 不友善又不犯法 04/30 21:21
vividcat46: 為何要自刪原文推文?沒犯錯為何要刪? 更何況他人所寫 04/30 21:23
vividcat46: 這樣來說管太寬囉 忠實地轉一篇文章過來 結果自己被罰 04/30 21:24
我覺得除涉及個資部分外沒必要刪推文,除非是原推文者要求。 ※ 編輯: Liumi (114.41.133.63), 04/30/2015 21:38:26 ※ 編輯: Liumi (114.41.133.63), 04/30/2015 23:15:05
Afei: 1.8 修改及增訂版規在固定時間內應該評估其目標是否達成, 05/01 08:08
Afei: 避免版主因私怨亂搞版規。 1.9 以後版主上下線要發公告嗎? 05/01 08:08
Afei: 這麼詳細的版規就是為了避免有人鬧版不是嗎? 05/01 08:08
1.8 基本上因個案不同,如果硬要定時間的話,反而緊急處理的時候會自找麻煩, 就算訂了時間,因私怨想亂搞得難道就不會亂搞,這點我持保留態度。 1.9 主要是因特殊原因請長假時適用。板主也要打卡的話也太血汗了點Q^Q" ※ 編輯: Liumi (220.133.172.81), 05/01/2015 10:18:31
Afei: 1.8 緊急處理跟事後檢討成效並不衝突,如果怕麻煩,在增訂 05/01 10:32
Afei: 及修改版規時就應該更謹慎,而不是怕麻煩就讓版規射後不理 05/01 10:32
Afei: 1.9 那請將版規寫清楚,一條規定有三個自由心證實在是太恐 05/01 10:43
Afei: 怖了,怎麼認定版主在不在線上,什麼叫臨時緊急事件,是不是 05/01 10:43
Afei: 蓄意鬧版? 而且如果怕請長假沒人管版,可以請小組長協助 05/01 10:44
Afei: 或是以後可以有其他版主來處理版務,除非你打算搞獨裁,不然 05/01 10:44
Afei: 只因為現況就將這條規定放在版務通則,感覺不太適合 05/01 10:44
事後檢討與訂立板規也是兩件事情,板規是讓使用者明白看板規則, 若訂立之後板友覺得成效不佳需檢討,隨時都可發現在的"公民"之後的"板務", 成效也是每個人感覺不同,舉例現在的通關密語, 有些覺得成效不錯,有些覺得根本沒用。 基本上我在不在都可以隨時Q我的ID,沒有設隱形,我上站時ID都會是亮的, 不過因為是重度使用者,幾本上一天不上都不太可能, 但總有睡覺休息出差出去玩的時候, 以後有其它板主或給小組長代管,難道就沒有這種情況? 這邊講的獨裁二字可萬萬承擔不起。 只要是正常討論何必怕這條板規,且其也不是獨立罰則 要配合下面的規則才有2倍的處罰, 例如出現"板主休假廢文大賽開始之類",然後洗板一整串,那就可適用。 這邊判給大家看,無意義文,原本禁言2天,板主休假禁言4天 就算是天災地震文下面也有可免罰則的情況,還請各位大大再看看。 目前其主要修改目的是要一精簡板規,二是減少漏洞, 過長過雜對板友及板上討論也是一大負擔,以上淺見。 ※ 編輯: Liumi (220.133.172.81), 05/01/2015 11:33:22
pe97jay: 交易門檻,退文數0,這門檻太高了,大家都很有可能因為一 05/01 12:30
pe97jay: 時的小錯誤被退文而變成永久無法PO交易文,這樣子真的對 05/01 12:32
pe97jay: 不小心犯錯的人,永遠沒有翻身的機會 05/01 12:32
退文數可以消除的,您詢問的已回信還請查收。:) ※ 編輯: Liumi (220.133.172.81), 05/01/2015 12:51:25
Schaf: 所以我還是認為涉及解釋性構成要件的判斷必須要附具理由 05/01 13:20
是於板規?還是公告?
v3su: 其實1.9 還蠻好認定的。例如中捷公安事故,就一堆扯上政治 05/01 13:42
v3su: 酸文就不恰當。不然,版主,您也可以在1.9去除緊急文字,而 05/01 13:42
v3su: 是含“任何違反版規事項均是”這樣呢?! 05/01 13:42
後來再瀏覽想想其實有4.2了,1.9是有點多餘,先拿掉了。 ※ 編輯: Liumi (220.133.172.81), 05/01/2015 14:18:00 ※ 編輯: Liumi (220.133.172.81), 05/01/2015 14:18:44 ※ 編輯: Liumi (220.133.172.81), 05/01/2015 14:20:31
Schaf: 公告,比方現在 理由: 2.1.9.2 無通關密語 無密語就維持現在 05/01 14:34
Schaf: 而如果涉及是否為戰文等的判斷因為每個人對其看法不同希望 05/01 14:34
Schaf: 能附具詳細理由,這樣應可讓板眾更服版主之心證避免過往之情 05/01 14:36
對判決解釋清楚,是這樣的意思吧?瞭解。 基本上每個板主的風格本就不同, 我自己是會講清楚,畢竟如果是自己被桶也想要了解自己被桶的原因為何, 人之常情。
goodman: L板誤會了 我是指 檢舉未經原PO同意 判決文的話已經改成 05/01 15:17
goodman: 轉錄也不會被處罰 所以也就不需要檢舉了 05/01 15:17
goodman: 因為我是真的覺得 未經同意轉錄 可以採用「不告不理」 05/01 15:22
goodman: 一來你可以省事 用不著每篇都去緊盯是否經過原發文者同意 05/01 15:23
goodman: 轉錄 二來可以免去雙重標準的嫌疑(例如某人只抓他想抓的) 05/01 15:25
不然這樣我多加個, "經原PO同意轉錄需將同意聲明標註再轉錄文章開頭,違者視同未經同意" 這樣應該就比較好點? ※ 編輯: Liumi (220.133.172.81), 05/01/2015 17:18:37
goodman: 這樣會變成你比較省事 但沒寫的人就直接等於違規>被罰>生 05/01 18:14
goodman: 氣>申訴>沒有HAPPYENDING 我不太能理解為何一定要抓這個 05/01 18:18
goodman: 不告不理 = 你不用費神去抓+被盜轉也有板規保護原PO權利 05/01 18:20
goodman: 當然 不是不能抓 繼續照現狀 也沒有什麼不對的地方 05/01 18:26
goodman: 但還是會回到老問題:你得每篇抓不然會有雙重標準的疑慮 05/01 18:28
再度思考後,改成限原作者檢舉違規這樣就應該比較沒有爭議了。
nanaceking: 推一下 05/01 23:02
※ 編輯: Liumi (114.41.134.169), 05/03/2015 22:3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