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kkoowwee1102:錯字. 身份證 "明" 10/03 06:05
推 ffgis:這條法條真的是這樣用的嗎......= ="a 10/03 07:09
→ ffgis:而且,i大也有推說沒有公訴罪這種東西了... 10/03 07:11
→ ffgis:不過,或許原PO改成"徵人幫忙借書"會比較好一點吧?! 10/03 07:12
推 uc615:我跟樓上大大有同樣的疑問..原po並非偽造呀 10/03 07:13
→ uc615:如果說原po把借道的學生證 做變造或偽造 才符合此款法條吧 10/03 07:14
→ uc615: 到 10/03 07:14
推 uc615:另外,偽造文書印文罪 屬非告訴乃論之罪喔 10/03 07:54
推 kkoowwee1102: 冒用身份/學生公文書等證件. 是偽造文書沒錯 10/03 08:18
推 somouse:請注意是「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10/03 08:54
→ somouse:沒有造成損失的話,本罪是不成立的 10/03 08:55
→ somouse:這條處罰的是『實害犯』,只要文件原主承認文件的用途 10/03 08:57
推 kkoowwee1102:"冒用身份借書" 已經 "足以害公眾權利" 成立沒問題吧 10/03 09:22
推 dpnight:推JJLI,現在板上一堆亂問亂借的人變好多...唉 10/03 09:39
→ coeric:無言...法條這樣亂用的嗎................................ 10/03 10:06
推 alger0416:路過挑一下錯字,是身"分"證 :) (請檢自己的身分證有沒 10/03 10:14
→ alger0416:有寫錯字,寫身"份"證的話,是偽證 XD 10/03 10:15
→ JJLi:原本還有話想說…不過…老實說不知該怎麼說。 10/03 11:23
→ JJLi:只能說,在下還有很多該學習的地方,還請大家多多指教…orz 10/03 11:23
推 uc615:但原po是像鄉民『借』學生證去借書,兩造雙方都明白用途 10/03 18:01
→ uc615:只要學生證原主承認用途,並不能以此條例去論罪呀!是不成立! 10/03 18:02
→ uc615:但學生證原主,可能得承擔『未來可能發生』的民事責任 10/03 18:03
推 coeric:所以個人倒是覺得...原PO被警告一次似乎有些冤枉... 10/03 20:40
推 uc615:恩..如果是依據此法條 使原po被警告一次 是真的有冤枉到.. 10/04 01:06
→ uc615:不過版主也難為呀~~~所以大家就彼此多體諒些嘍 ^^ 10/04 01:06
推 uc615:相互體諒 不也正是台中版溫馨的地方嗎 ^^ 10/04 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