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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性侵學童 學校有責 判國賠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115/78/1d04q.html 更新日期:2009/01/15 04:09 四學童獲賠二千零二萬元 〔記者林良哲、楊政郡、蘇孟娟、唐在馨/台中報導〕台中市西屯區某國小一名男老師性 侵四名男學童案,學童家長認為學校及老師都有責任而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台中地院昨天 下午宣判,判處國賠成立,由學校或是性侵的老師賠償四位學生總共二千零二萬多元,被 害學童家長及協助訴訟的人本基金會志工聆判後喜極而泣,認為這是台灣司法的一大進步 。 台中市政府將上訴 台中市副市長蕭家旗表示,已指示教育處收到判決書後,和律師研究因應方式,市府原則 上會上訴;市府法制處指出,市府會先辦理上訴手續,若最後國賠確定,會請學校編預算 賠償,但事後再由學校向當事教師求償。 市府教育處長張光銘則指出,無論後續的訴訟結果如何,這項判決對全台的各級學校而言 均是一項「新震撼教育」,未來學校對學生在校的身心安全均將更盡保護職責。 涉案老師合併廿年徒刑 這名男老師擔任該校六年級的導師,他從二○○七年四月間起,利用機會將學生帶到音樂 教室,強迫學生脫掉褲子,他則幫小學生手淫至射精,有時候還以照相手機將整個過程拍 攝下來。被害學童不堪其擾而向母親吐露,檢方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他起訴,法官則在去 年八月間,依一罪一罰原則總共判處他有期徒刑一百六十三年十月,應合併執行廿年徒刑 ,目前他仍在看守所羈押中。 在刑事判決後,四位學童家長在人本基金會協助下,向男老師及學校提起國賠訴訟,要求 學校及老師賠償二千零二萬元,法官昨天做出判決。 法官指出,該師任職於公立學校,是市府依法設置的教育機構,老師與學生的關係為依法 行使公權力實施國家教育措施,若是老師在學校侵害學生權益,致使學生發生損害,則是 為民法第一八六條所規範之公務人員責任,身為教師,也是屬於國家賠償法所規範之公務 人員,其作為已造成學生損害,自可請求國賠或請求加害人賠償。 到庭關心的台中市議員張廖萬堅表示,校方確實在得知訊息後未依規定在第一時間通報市 府,反而拖延了一個禮拜,因此校方確實有責任,希望市府負責賠償、不要再上訴。 該校現任校長得知國賠判決後低調表示尊重司法,但國賠金額實在非學校能力所及,將在 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如何因應;而案發時的前任校長則說,尊重司法判決結果。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115/4/1czzq.html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115/4/1czzr.html 其他報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6.163.251 ※ 編輯: ll2266ll 來自: 114.46.163.251 (01/15 16:55)
fcuk1203:國小哪來的錢付...一審很多 二審減半 三審.... 01/15 16:58
laechan:台中 不意外 西屯區超多國小的 01/15 17:29
misu2718:可以不要再推 不意外 了嗎 ? 什麼也不意外 01/15 17:49
leevise:同意 01/15 18:34
qmaper:2f 不意外 01/15 19:26
taiwan2000:2F的程度 不意外 01/15 20:28
shin19857467:現在老師不能打人都這樣調教學生哦!? 01/15 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