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ature0814 (小泉)
看板TaichungCont
標題Re: [閒聊] 這是個很有爭議的心得文!高美溼地
時間Fri Aug 7 10:02:08 2009
我想,這不是你下水或踩踏高美溼地的問題,而是你的態度問題。
反正打官司都要整理爭點,既然要辯論,有要整理出爭點和論點,我就再次雞婆的整
理一下吧!先跟mystaunch 說一下,先回你的也是我,先噓你的也是我,但還是請你
耐心的看完這篇文章。
一、就法律規定而言:
原本原啵的論點是,雖然原啵到高美溼地之後有下水,但是並沒有抓螃蟹及隨地
亂丟垃圾。原啵自認沒有違反法規,但是在知道台中縣政府有針對高美濕地所公
告的「台中縣高美野生動物保護區暨相關規定」又以不知道有相關法規等語來意
圖規避、合理化當時的行為。但「台中縣高美野生動物保護區暨相關規定」是依
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的第10條而產生的行政命令,但原啵確實有違反「野生
動物保育法」第10條第4項、第18條的行為,依同法第42條第1項、第50
條第2項是得處以刑罰的。另「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
得減輕其刑。如自信其行為為法律所許可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免除其刑。」刑法
第16條訂有明文,而這法條中所稱的「法律」,當然是指現行的刑法,但是並
不以刑法為限,凡是有刑罰、處罰規定的其他特別法,也都包括在內。由此足稽,
原啵實有違反法律行為,但不能以「大家都下水,所以我下水。」或「我又沒有
亂丟垃圾或抓螃蟹。」來掩飾及合理化其違法行為,在法律效力所及的範圍內,
人民都有遵守的義務。如果准許不知法律的人任意妄為,都可以藉口不知法律來
免除刑事責任,而知法的人,則必須處於擔負犯罪刑責的不利地位,顯然有失情
法之平。
二、就理由方面而言:
1.《台中縣版》的版友本身並不反對任何對於「高美濕地」的觀光行為,但版上只
要有朋友提及要到高美濕地,版友都會貼心的以推文方式告知「不要有下水或踩
踏濕地的行為」,這是所有版友能力所及的部份,因此只能利用《台中縣版》做
為行為教育的媒介。但原啵卻以「…如果有心的話,可以每天或假日去那邊用大
聲公呼籲…」等語要求在《台中縣版》上奉勸別人不要下水的人可以放下手邊工
作、不顧生計的到「高美濕地」去實地呼籲避免觀光客的下水行為。每個人都有
自己的工作或課業需要注意,但版友們盡最大努力並且以最大心力進行「我到高
美,不下水!」的行為道德教育,但原啵卻以「我也不曾看過在高美溼地旁邊有
人舉牌或是勸導大家不要下水」來認為到岸邊勸導遊客不要下水或踩踏濕地是本
版版友的主要注意義務,實難讓人茍同。白話一點說,就是:原啵不能因為自己
違法就怪別人做得不夠多。
2.原啵曾概以「其實現在的法制是怎樣?人民依法是最低的道德標準,如果大家有
更高的道德標準呼籲,那也沒有問題。可是別把『下水』的人也當做做錯事的小
孩一樣的聲討,與其這樣。不如把你的高道德放在行動上來的實際點……」等云
表示法律並無針對高美濕地之管制或保育進行相關規定,但實際規定詳如本文「
就法律規定而言」有所詳述,在此不針對法律面多做贅述,由原啵所言即知,《
台中縣版》已依其道德與法律相關論述要求其對「違法的下水行為」道歉,但原
啵在知道法律與道德層面不利於己時,又轉移話題指摘他人做得不多或做得不夠
來模糊焦點。但原啵忽略了,人生的基本態度就是「先從自身做起」。
三、就情感方面而言:
1.原啵先前只是發表一篇「清水鰲峰山烤肉團」的心得,應版友要求上傳照片(詳
文章代碼:
#1AT6FRPU ),由於原啵所上傳的照片包含其下水及踩踏高美濕地的
圖像,因而被版友以推文方式指正其行為不不妥,再日後應多注意。爾後,本人
亦以最大誠意與禮數回應該篇文章(詳文章代碼:
#1ATx6YHZ )告知其行為的不
妥及以編輯文章的方式刪除版友推、噓文的不對並刪除其相簿中所包含下水及踩
踏高美濕地行為的影像,實有不妥,並請其能諒解版友們的推文回應並無惡意,
只要下次到高美濕地時再注意就好。但原啵卻發表了數篇具其獨特見解的文章指
摘版友們做得不夠、天下人誰不違規…等等(詳文章代碼:
#1AUfFt9d、
#1AUoUtOV
)。版友們的勸導也是發自內心要求其注意未來的行為,最後卻落得被其論述貶
低行為道德水準。原啵此一行為,且有同情其因為不瞭解法律因而間接違法、不
尊重生命之必要?
2.原啵曾以「基於道德觀念,生命是平等的。我們不應該吃肉?那你吃了沒?」等
語,並不符合生物學中食物鍊的基本道理,人類為萬物之靈,以肉食來源的生物
體不匱乏的狀況之下,人類食用其養殖、種植的生物並無不符道理可言,且人類
除了要食用數量不至匱乏的物種、更要保護數量稀少的物種,並非原啵所提及的
「生命是平等的」,而是選擇保育觀念中對大環境有利的做法。就算要做到如原
啵所述的「生命是平等的」,那植物不會動,所以你去吃它,那你不就更可惡?
其他部份,由於原啵似有「惱羞成怒、語無倫次」的狀況,致使個人無法瞭解其欲表
示的意思,因此並無多做論述的必要。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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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6.161.71
推 rigu:太強了......(抖 08/07 10:12
推 skyhorse0408:你跟他講道理???? 哈哈哈................ 08/07 10:12
推 poki0818:論點清晰精闢 惜有些許錯字 90分!!你太強大了 原PO!! 08/07 10:15
→ nature0814:哈哈哈!我自己都覽得校對了!有空再改一下... XD 08/07 10:18
推 bt39:彥祖>////< 08/07 10:24
推 CCF52:用心好文推.... 08/07 10:25
推 yenyenyen:跟他說道理如果還聽不懂的話,就算了… 08/07 10:26
推 jknight:用心認真文 推!! 08/07 10:28
→ nature0814:逼踢今天不可以出去騎車喔! 08/07 10:28
推 bt39:我不想上頭條.... 08/07 10:29
推 Hagece:推這篇… 08/07 10:29
→ nature0814:哈哈!大家今天應該都只能在家發呆厚?台中好嗎? 08/07 10:30
→ jknight:不好 08/07 10:31
→ jknight:好風好雨好無聊 08/07 10:32
推 ddohs:推~~~~~寫得太好了 08/07 11:48
推 oldjou:推! 寫得真好! 不愧是什麼都會, 長得像彥祖的小泉. 08/07 12:33
推 onion1113:大推啊!!如果那傢伙還看不懂...那就不需要跟他吵了啦... 08/07 12:59
推 rapheal:老實說....因該沒人認為他看的懂XDDDD 08/07 13:06
推 spony0216:分段分細一點比較不傷眼 08/07 13:29
推 meere:推,不過,跟他認真,你輸了 XDDDDDDDDDDD 08/07 17:03
→ nature0814:討厭... 我超認真,只有讀書不行!哈哈哈... XD 08/07 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