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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交易需受整府管制或有殺傷力的槍砲、彈藥、武器、刀械及其仿製品 包含一般常見的槍砲、彈藥外,供射擊運動使用的手槍、空氣槍、獵槍及其他槍砲、彈藥 及具打擊底火且外型、構造、材質類似真槍的模擬槍。 縱使是古董,或供作紀念、裝飾、健身表演練習、正當休閒娛樂之用者,亦不得交易。 槍砲: 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 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改造模型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 傷力之各式槍砲。 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模擬槍定義:指槍枝具有類似槍機、撞針、擊錘等擊發機構或預 留有槍機安裝座等機構或槍枝外型、材質、各部組成零件(含零件之結構、功能)或機械 運作方式類似各國武器工廠生產之槍枝者 。 彈藥: 指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 刀械: 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 (鐵) 鞭、扁鑽、匕首、鏢刀、非農用掃刀、鋼筆 刀、蛇刀及十字弓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例外: 可以刊登不具殺傷力之玩具槍,例如BB槍、漆彈槍等,但不得刊登道具槍及其他具有打擊 底火之槍枝,且不能刊登作為玩具槍子彈使用之小鋼珠,及提供玩具槍使用之子彈彈頭。 但請注意刊登玩具槍商品時,禁止使用具有誤導性或誇大之文字描述,例如:打鳥、防身 武器、貫穿鐵罐、暗殺利器.....等,否則亦屬違規。 【法律責任】 出售上述規範內之物品將處不同之刑罰及罰金,詳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相關法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