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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台南板的大家對於新化龍燈案都很關切,但在字裡行間卻不免有些火藥味。 或許大家專業領域不同,看法不同,心中各有自己的一把尺。 但至少我相信,大部分的人都只是想為了自己的家園,盡一份力。 所以,不才建言,盡量求同存異吧。 截至目前為止,大目降、市府、龍燈,三方皆已有所表示。 對於市府,我們自然要求最高等級、最大密度的監督,否則何以保障市民身家財產? 對於龍燈,我們自然要求完全透明、不用專業術語蓄意搪塞的公開說明,否則何以信任其            會善待居民與台南土地生態? 對於大目降,此肩負衝撞任務者,要在一片漆黑中尋找光明,粗野一點反而恰當。但我還      是希望能夠有所本,而非捕風捉影,如南鐵自救會般民粹式的抗爭。 我們必須提高警覺,但無需草木皆兵。 是故,我想就「龍燈案之環境影響評估」這個子題,與各位做些釐清與討論。 假如在其中發現有所謬論,還望各位先進不吝指教。 也期待有實務經驗之大大,願意分享本案其他面向。 (文長注意) ======================================= 《0. 什麼是環境影響評估?》 環境影響評估者,按《環境影響評估法》§1,是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 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法定程序。 又按《環境影響評估法》§4第二點,環境影響評估的實質意義是指: 「  開發行為或政府政策對環境包括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  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事前以科學、客觀、綜合之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提出環  境管理計畫,並公開說明及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工作包括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環境影響  評估及審查、追蹤考核等程序。                                       」 值得注意的是,從法律的角度看,環境影響評估,是一種施加於人民,以法律限制人民權 利的程序。 是的,相對於國家來說,企業也是人民。雖然比一般人民強,但終究比國家弱。國家力量 的介入,必須有所節制。 《環境影響評估法》以法律,以國家公權力強迫企業要做環境影響評估,不做就會失去開 發權利。從企業的角度來看,影響不可謂不大。 既然是限制人民權利的法律,在解釋上就不能恣意擴張,任意施加法所無之限制於人民, 否則即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即便是訴諸環境正義。 本案與服貿案最大的不同,在於服貿案的對造是國家行政權。 而本案的對造,只是另一個人民。 所以,若要在新化龍燈案中主張居民抗爭正當性,無法用公民不服從的角度下手。 而需從現行法的角度出發,尋求適當的權利救濟。 《1. 龍燈蓄意規避環評?》 ◎1-1 開發面積低於十公頃,是為規避環評? 在一開始大目降的懶人包中,就曾提及,他們懷疑龍燈規避環評。 (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4T6xBpEGPtWVmZSYjdWNnFxekU/edit?pli=1) 理由是「開發面積9.6公頃,低於十公頃。此疑為規避環評之舉。」 為了撥雲見日,人民必須多疑。 但是否疑的有道理? 在此引用配合《環境影響評估法》,由環保署制訂的的法規命令: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下稱《認定標準》)做為解釋的 依據。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O0090012) 依《認定標準》§3III(十一): 「 §3:工廠之設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 三、附表二之工業類別,新設或擴增產能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 (十一)位於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十公頃以上。 」 是的,的確有提到十公頃這個關鍵字。 但實際上該如何適用呢? 從其字面上拼湊出構成要件,可得而知-- (1)這間工廠必須屬於附表二中所列舉的工業類別。 (2)這間工廠必須位於非都市土地。 (3)這間工廠的面積必須至少十公頃以上。 檢視順序從(1)~(3)依序排列,只要有一項不符合,就無法適用。 那麼,開始代入本案事實。 龍燈新化廠,是「農業調配與包裝工廠」。 逐一檢視附表二所列各項事業,只有第二十六項符合: 環境衛生用藥原體製造工業--指環境衛生用藥原體合成、製造工業(含環境衛生用微生 物製劑,無合成作業之加工業除外)。 這時,我們需要業界意見。 依#1JJaXOEs (Tainan)這篇文章,顯然農藥之生產分為兩階段。 第一階段:各種有效(毒性)成分,即農藥原體的合成製造。高危險高汙染。 第二階段:將農藥原體調配成市面上所見之農藥成品。危險性與污染性較前階段為低。 依此重新檢視條文,就會發現,龍燈新化廠根本不屬於附表二第二十六項所舉之事業。 只檢視第一個要件,就不該當。因此,龍燈新化廠自始不適用《認定標準》§3III(十一) 無法用該條做為強迫龍燈必須做環評的根據。 所以,就法律分析而言,大目降懶人包第六點,是錯誤、沒道理的。 開發面積低於十公頃,不是龍燈“規避”環評的原因。  面積根本不是問題。 ◎1-2 龍燈新化廠不在工業區設廠,是否需要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依市府公告,現在還沒有核准龍燈新化廠的建築執照與使用執照。 但假如市府真的核准了,人民能夠用市府違法的理由,向市府與龍燈抗爭嗎? 在此引用市府經發局制定的行政規則 《臺南市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工業設施使用之低污染事業認定作業要 點》(下稱低汙染要點)做為依據。 (http://tinyurl.com/lkqf3v8) 該《低汙染要點》的目的,是使高汙染事業開發者在提出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給市府審核 後,若確定其確實能降低其所製造之汙染,就開放其利用丁種建築用地興建工廠。 而,何謂丁種建築用地? 依內政部地政司之解釋,丁種建築用地是指: 「 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丁種建築用地係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者。 」 沒什麼特別。丁種用地無需是工業區,只要透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依法定程 序劃定,就可以將地目編為丁種建築用地。 (http://www.moi.gov.tw/chi/chi_faq/faq_detail.aspx?t=2&n=931&p=8&f=4  連結裡剩下的其他內容,是針對第二個問題的回答。大目降FB留言板中有人眼花看混, 寫了一堆沒有意義的.......「姑且不論」.....= =||| 希望大目降請到的律師,不會和那位仁兄一樣。) 回到主題,依據《低汙染要點》§2:  「   下列事業提出污染防治(制)計畫書或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   ,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審查符合相關環境保護法規所定管制標準之製造   加工業,得認定屬低污染事業。                                  」 也就是說,倘若事業開發者符合§2以下列舉之事業,若要在非都市土地之丁種建築用地 上設廠,就必須先行提出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供環保局審核。 那麼,龍燈新化廠是否有符合呢? 依據《低汙染要點》§2(五) 從事農藥、環境衛生用藥(包括環境衛生用微生物製劑)及人用藥等原體之製造。 如前所述,龍燈新化廠之營運項目,是農藥製造第二階段,調配農藥成品,而非製造第一 階段,合成農藥原體。 因此,龍燈亦不符合《低汙染要點》§2,因此無法依據該條,強迫龍燈必須先製作環境 影響評估報告書,才能在現址設廠。 更有甚之,在《低汙染要點》§4,載明:非前二點所列之事業者,認定屬低污染事業。 按其字面解釋,只要不符合《低汙染要點》§2列舉各項之事業開發者,市府可以直接認定 其為低污染產業,無需任何程序。 就結論而言,倘若將來市府真的用《低汙染要點》§4核准龍燈新化廠之興建與營運, 人民完全無法主張市府與龍燈違法。 《2. 真的沒有辦法嗎?》 討論至此,既無法使用《認定標準》§3III(十一)與《低汙染要點》§2強迫龍燈必須製 作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要是市府將來使用《低汙染要點》§4核准龍燈設廠,也是於法 有據,人民完全無法主張市府與龍燈違法。 看起來,人民似乎完全無法在現行法上尋求對抗。 莫非要提請釋憲了嗎?公投?路過?魚腸花? 也許這些方法都有用。 但個人認為,仍有一線希望。 《低汙染要點》§2(十七),就是人民倘若要從法律面抗爭,可以使用的武器。 (十七)其他經本府專案認定之事業。 完全沒有寫到細部要件。 這或許是市府留下自保的暗門,或是行政機關在訂行政規則時的壞習慣。 總之,它的確是為人民留下一扇窗。 《低汙染要點》§2(十七),是一個常見的超級概括式條文,就是傳說中的 「本人保有最終裁定權。」 他娘的,這根本是超級賽亞人四的超級龜派氣功波。 或許也就是因為這一條,賴清德才敢放話,要是龍燈不開說明會,就絕對不發照。 因此,大目降若是想要在法律面上要求市府,就必須訴求《低汙染要點》§2(十七), 要求市府打出這一發龜派氣功,讓龍燈新化廠符合《低汙染要點》§2,必須先做環境影 響評估報告給環保局,讓環保局去審核。 這就是個人認為這次抗爭在現行法規面上的最佳解。 當然,在那之後,並非天下太平。 後續環境影響評估的監督,甚至工廠營運的監督,都還是必須依賴大家的提高警覺。 或許,我們的看法與底線並不相同,但我們都希望台南更好。 自己的新化自己救!!!! ======================================= 給END的你: 1.龍燈新化廠故意把開發面積壓在十公頃以下,規避環評。  笨蛋!問題在產業別! 2.龍燈在新化區設廠,違法嗎?  假如市府沒有使用龜派氣功波,人民就無法主張龍燈違法。 3.那到底該怎麼辦?  就叫賴清德打出那發龜派氣功波啊!幹! (對不起 我說髒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6.165.3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Tainan/M.1397749241.A.9C5.html
freedomwing5:你這篇花更多心力整理..我真的沒耐心打這麼詳細,推 04/17 23:49
KellyMan:中肯文,感謝解釋。但法制下的台灣未必符合公平正義。 04/17 23:49
freedomwing5:幹,1000P幣,整理得很詳盡 04/17 23:50
lupins:感謝! 04/17 23:50
norefish:這篇讚 04/17 23:52
freedomwing5:最後的低汙染要點,最終鑑定機關為何 04/17 23:53
freedomwing5:此部分牽涉到的不確定概念跟專業事項,我覺得有點 04/17 23:53
freedomwing5:糟糕...,不確定性太高,專業事項的認定 04/17 23:54
KellyMan:任何政策的制定,應秉持「最好的期待、最壞的準備。」 04/17 23:54
freedomwing5:是一個很灰暗的解釋空間........... 04/17 23:55
rotusea:鑑定機關是市政府環保局喔 04/17 23:57
※ 編輯: rotusea (36.236.165.31), 04/17/2014 23:58:27
freedomwing5:了解,感謝 04/17 23:57
RHA1031:問題是 環評法與臺南...作業要點相比應屬上位法 04/18 00:00
RHA1031:龍燈能否主張兩法抵觸應遵守上位法之規定而不做環評呢? 04/18 00:01
rotusea:不行 環評法其實只做原則規範 真正的實施方法在各行政規則 04/18 00:02
rotusea:不是單純上下位那麼簡單 04/18 00:02
robeant:大推,你的解釋很清楚 04/18 00:03
rotusea:而且 其實我舉的不是環評法 而開發行為....認定標準 04/18 00:05
rotusea:它和台南...作業要點層級相同 都是行政規則 04/18 00:06
during407:值得一看 04/18 00:12
swfaem:推 不要只是為反而反 釐清事實再去評論 04/18 00:17
grenaro:推 04/18 00:18
dyarchon:用心推! 04/18 00:23
qq204:再對岸都有黑歷史了... 實在很難相信 04/18 00:23
qq204:看看台灣那些黑心廠商 被抓了還不是繼續黑... 04/18 00:23
qq204:反正被抓才罰那零頭 根本沒啥嚇阻效果 04/18 00:24
ko84123:推 04/18 00:25
rotusea:所以防護網是越多層越好 把龍燈拖入環評 就可以多爭取很多 04/18 00:25
rotusea:時間 04/18 00:26
RHA1031:實際上若其他農藥配製廠設廠都未被要求做環評 04/18 00:28
RHA1031:單就龍燈案專案處理 肯定會有問題 龍燈也可提行政訴訟 04/18 00:29
grenaro:http://ppt.cc/0-u2 希望有助瞭解 明天應該會到記者會 04/18 00:29
rotusea:如果已經在跑程序了 可能會有問題 04/18 00:31
rotusea:但現在龍燈顯然連送申請都沒有 市府還來的及改 04/18 00:31
rotusea:行政規則的作用方式 其實是對內而非對外 04/18 00:33
robeant:樓樓上那張圖整理的不錯,適合當懶人包 04/18 00:33
rotusea:也就是行政機關在處理事情時的準則 04/18 00:33
rotusea:有時會因為這樣而影響到外部 從而制約市府往後的決定 04/18 00:34
rotusea:這叫行政自我約束原則 04/18 00:34
rotusea:除非市府以前做過同樣的放行決定 否則沒問題 04/18 00:34
osirisdivine:好用心 感謝你 04/18 00:44
tree23kg:推,看多方意見是好的 04/18 00:56
KellyMan:grenaro大 圖片借分享!!! 04/18 00:57
grenaro:不客氣都可以用不用註明來源 可惜做圖時還沒看到R大的文 04/18 01:15
jm8446:推一個,自己也找了法條 04/18 01:25
littlehost:推 04/18 01:31
rayven:推整理 04/18 01:45
hsnufp:推 04/18 01:58
ust:不符合附表二第26項就是因為他要規避阿 (整理推) 04/18 02:02
SlimeKnight:感謝整理 越多人關心越能釐清情況 04/18 05:37
defent:我去大目降看過那律師的看法了,他的說法是低汙染的規定 04/18 08:02
defent:用的是廢止的法律,根本是有問題的,不用判斷低不低汙染耶 04/18 08:03
defent:法律位階高於法規命令的說法,無法律無法規命令比較省事? 04/18 08:06
peanuts8566:說實話台灣很多法規都是人情味而留下奇怪的漏洞... 04/18 08:25
thearth:認真推~ 04/18 08:54
rotusea:不是 那名律師就是我文章中所說那位整個看混的仁兄 04/18 09:01
rotusea:他的文章只有最後一段有意義 其他都是...嗯 04/18 09:02
defent:一個無效的法規沒有遵守必要不是嗎? 04/18 09:03
defent:法規無效,也就不會還有什麼行政裁量的問題了? 04/18 09:07
rotusea:他文章所針對的 是擴張丁種土地的法源依據 04/18 09:08
rotusea:但今天不是擴張 而是新建 04/18 09:08
rotusea:市府所依據的法規 並沒有無效 04/18 09:08
defent:低污染那法規不是只是行政程序法159的行政規則嗎? 04/18 09:11
defent:市政府自己對內的行政規則,那名稱不就寫著台南市政府辦理 04/18 09:12
defent:什麼丁種土地使用低污染認定...了嗎? 04/18 09:12
defent:只有行政程序法150的法規命令才有對外規範效力吧?請指教。 04/18 09:15
rotusea:上面有解釋了 行政規則也會對外部發生效力 04/18 09:20
rotusea:就是在做成對外行政處分的那一瞬間 04/18 09:20
rotusea:當行政機關依行政規則作成一個處分 往後所有的外部人民 04/18 09:21
rotusea:都能依據那條行政規則 要求市府做同一處分 04/18 09:22
rotusea:還有 看一下時間就知道 產業升級條例廢止的那一天 04/18 09:22
rotusea:就是產業創新條例生效的那一天 04/18 09:23
defent:行政規則不需要法律授權就可以直接訂定嗎?如果你又承認可以 04/18 09:24
defent:對外發生效力,那不是失去依法行政的精神嗎? 04/18 09:24
defent:還有行政處分的效力對外是個別人民,我是說法律一般效力 04/18 09:25
rotusea:行政自我約束原則 GOOGLE IT 04/18 09:26
defent:行政處分依據的法律必須是有效的法律,是我理解有錯嗎@@ 04/18 09:26
defent:沒有法律依據的行政處分,應該不會有什麼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04/18 09:27
defent:因為該原則的前提,就是之前的過去處分都是合法的 04/18 09:28
rotusea:《低污染要點》受產業創新條例的授權 04/18 09:30
rotusea:市議會重新立法不只是因為縣市合併 也是因為主體法變更 04/18 09:31
defent:那那個低汙染既然因為產業條例廢止,低汙染還可以有效嗎? 04/18 09:35
defent:低汙染那個明明就是市政府自己訂的阿,不是市議會吧? 04/18 09:36
rotusea:抱歉 手打的和腦袋想的不同 04/18 09:40
rotusea:產業升級條例廢止和產業創新條例公佈 是同一天 04/18 09:41
rotusea:《低污染》是依據產業創新條例 繼續生效 04/18 09:41
defent:我查察看,謝謝您^^ 04/18 09:42
rotusea:哪裡 謝謝您指出我的不足與謬誤之處^^ 04/18 09:44
www2314669:推這篇詳細解說! 04/18 10:03
cpu885:推解說 04/18 10:18
defent:產業創新條例第65條和促參條例53條似乎是一模一樣的。 04/18 10:18
defent:龍燈是新地點設廠,不是同一廠區土地的擴廠,應該不能用 04/18 10:40
defent:這邊低汙染認定標準什麼的吧? 04/18 10:40
defent:這樣和我們之前的討論一樣,不就是沒有法律的意思嗎? 04/18 10:48
rotusea:創新條例§65 是專指擴廠 而且“引用”《低污染》的要件 04/18 10:49
rotusea:作為是否可以擴廠的根據 04/18 10:49
rotusea:《低污染》並非受該條的授權 反而是《低污染》作為該條的 04/18 10:50
rotusea:要件 04/18 10:50
rotusea:如果要説授權的話 我會認為是§3與§5 04/18 10:52
defent:在符合"擴廠"且"需使用毗連之非都市土地"時,才有討論第2項 04/18 10:53
defent:低汙染要件的必要。然後什麼是低汙染認定才是那個東西? 04/18 10:55
rotusea:對不起 我不懂你的問題 04/18 11:03
defent:對不起表達能力不好 我重新說 04/18 11:08
defent:會用到台潭市政府辦理低汙染的那個規定,應該要符合產業 04/18 11:11
defent:創新65第1項的內容。可是龍燈公司算符合嗎? 04/18 11:11
rotusea:不是 《低污染》並不是受§65的授權 04/18 11:21
rotusea:而是受§3與§5的授權 04/18 11:21
rotusea:§65是借用各地方政府訂定的《低污染》作為是否容許擴廠 04/18 11:23
rotusea:的審查標準 04/18 11:23
rotusea:而§65本身於龍燈新化案沒有適用可能 完全是另一種情狀 04/18 11:24
defent:第3條、第5條不能說是授權吧? 04/18 11:27
rotusea:§3使直轄市為地方主管機關 §5使直轄市政府可對境內事業 04/18 11:53
rotusea:發展訂定策略 就層級 就是各種行政規則 04/18 11:54
defent:雖然不是很認同,但是很謝謝你的討論! 04/18 11:58
rotusea:不客氣~ 04/18 12:05
dream1517:大推這篇文章 04/18 12:34
gedicht:推 04/18 12:47
htj123327:功道自在人心所向 如果法可以解決的事情 那麼也不用法官 04/18 14:20
genki410:大推! 04/18 14:33
cteas:推 04/18 14:46
NmoG:推 04/18 17:06
RPedsel:那他的第一階段哪裡來的... 04/18 2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