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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臺南地檢署起訴地下街統包工程案 市府提出澄清說明(一)
刊登日期:2007/4/10 下午 07:01:58
內 容:
針對地檢署起訴地下街統包工程,台南市政府表示,有關91年3月海安路地下街瑕疵
改善工程變更設計追加工程案,係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採限制性招標
辦理,理由為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
有必要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市府表示,該工程案採限制性招標,指定尚禹公司議價,市府依法有行政裁量權,其
理由有三:
第一、具有不可預期之公共危險而有急待解決之迫切性:
本工程經調查站、宏昇結構事務所、台大地震中心及林同棪工程顧問公司等有關單位認係
「危險建築物」,具有不可預見公共危險性。且工程期間發生數起工地附近民宅損壞情形
,深恐台南地區發生大地震,基於保障海安路附近居民生命財產之安全,經工程專家認定
,本工程確有急迫解決之必要。
第二、具有期限完成工程安全結構簽證時效上之急迫性:
本工程基於市府須於(九十一)年四月底前將本工程安全結構簽證交予BOT廠商之約定。
逾此期間,市府會因違約可能發生不可預見之損失,將被迫賠償巨額違約金,為保障市府
之權益,因此,本工程有時效上急迫性。
第三、基於原統包工程契約之約定及工程介面、權責明確之必要性:
市府與統包廠商所簽定契約第五條之5.3.7約定「剪力不足及新地震係數,經評
估後,如需改善,該項工程金額應予變更增加,依第十條工程變更處理。」基此,上開二
項追加工程補強方案,經工程專家認定必須施作,則市府依據合約精神,必須與統包廠商
議訂單價。至於另追加「基礎版滲水改善方案」及「新設側牆工程」,如另行發包採購,
造成施作廠商不同,則易發生工程介面及權責難以界定問題,因此,指定原統包廠商尚禹
公司議價,是非常明確之必要的作為。
市府指出,本工程案係依行政裁量權依法行政絕無不法,所持理由經由海安路地下街
BOT促進小組共同討論產生共識,並會請有關單位確認為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
一項第三款後才開始執行。
(新聞聯絡人:新聞室吳士媛 電話06-3901054)
※ 引述《kingard9632 (I wish December)》之銘言:
: 台南市地下街舞弊 市長許添財被求刑12年
: (中央社記者張榮祥台南市十日電)台南市地下街統包工程爆發弊案,台南地檢署經多年
: 調查,今天偵結,一口氣起訴十人,台南市長許添財因涉嫌圖利廠商逾新台幣二億元,遭
: 求刑十二年,成為地下街開發十多年來首位被起訴的市長。
: 台南市地下街是前市長施治明時代開闢的,因糾紛不斷,始終無法完工,成為府城知名的
: 爛攤子,也是選舉時的熱門話題。
: 前市長張燦鍙於1999年眼見地下街無法完工,決定和包商萬裕公司解約,採BOT 方式經營
: ,2001年辦理「台南市海安路地下街地下停車場未完成結構體及已完成瑕不掩瑜改善工程
: 」,採統包方式發包,由承包商尚禹公司負責自行設計及施工。
: 尚禹公司取得地下街統包工程後,南部地區負責人郭倍宏涉嫌和台南市政府承辦人共同舞
: 弊,雖經監造單位及市府工務局發覺阻止,未料許添財2001年十二月上任後,涉嫌主導圖
: 利尚禹公司,市府承辦人得知後也同意配合。
: 地下街統包工程發包施工後,檢方曾接獲市府政風室、十多位市議員等人的具名檢舉,調
: 查局台南市調查站也展開調查,歷時數年今天偵結。
: 南檢依工程舞弊罪、圖利罪及偽造文書等罪嫌,起訴十人,包括四名市府官員,其中許添
: 財被求刑十二年,承辦技士陳銘輝求刑十五年,當時工務局長郭學書、土木課長郭萬隆也
: 被起訴,但因犯罪情節輕微,態度良好,檢方請求減輕其刑。
: 另外被起訴六人,分別是尚禹公司的負責人胡偉良、郭倍宏、員工謝文進、許恭維、技師
: 洪呈和、專案管理單位林同琰公司的專案經理人胡銘煌等人。9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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