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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ing2599 (gfdgdfgd)》之銘言: : 事非經過不知道 書到用時方恨少 : 本件事釐清是非對錯前 , 先搞清楚以下的定義: : 何謂飆仔 : 就是飆車的人..這點有社會上共識 : 所以重點在於... 在法理上: 一死一傷部分: 就算是一個謹慎小心的駕駛人,對於突然從巷弄衝出的飆仔 也無法避免這樣的車禍發生! 創造(車禍)風險的人,果真都須歸責? 面對這樣無法避免的風險,駕駛人無須歸責! 就一死一傷部分,駕駛人可以主張 "信賴原則" (信賴主幹道上的車有優先權,支道上他車有退讓義務) 肇逃部份: 女駕駛人有再迴轉到現場 肇逃的立法目的有二 1.在於對死傷者的及時救助 2.對於肇事現場的交通安全維護 就這個案而言 女駕駛有確保死傷者的及時救助, 並維持現場及肇事責任的釐清 這個部份我也覺得女駕駛都有盡到義務了 不然,一但離開現場此罪即成立, 那是否表示法律鼓勵以後女駕駛乾脆就不要回頭了反正都沒差別了 可是在實務上 一句 "死者為大" 可能會推翻上述 就看律師的訴訟競技了,還是遇到比較先進的法官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3.133.112
keepstudying:死者為大可增添一句「飆車例外」嗎? 01/07 22:59
p125249:我真的覺得好好開車被撞都是該死嗎?法律這種東西在保障誰? 01/07 23:04
rayven:去他x的死者為大,害得台灣至今無法成為法治國家 01/07 23:14
ding2599:主張信賴原則前,女駕駛是否應盡注意之義務? 不見得 01/07 23:15
ding2599:既然已看到有車子飛速通過,就應立即停車而非繼續前進 01/07 23:15
ding2599:然其仍不顧存在之風險繼續前進,依據信賴原則之前提 01/07 23:16
ding2599:對於明顯可避免之風險,是不可主張信賴原則的 01/07 23:17
ding2599:再來是肇逃: 見義勇為之路人趕上攔下,她才不得已折返 01/07 23:19
hua210472:感覺這系列文應該 該停止討論了 01/07 23:19
ding2599:絕非如原po所述,主動返回現場 01/07 23:19
ding2599:其辯解以為小擦撞沒事而離開,如此強大的撞擊下 01/07 23:21
ding2599:更是險不合理,難昭公信 01/07 23:22
ding2599: 顯 01/07 23:24
ding2599:再者如原po所述"死者為大",一條人命別想簡單帶過 01/07 23:26
edward0147:死者為大 似乎不適用在這上面~~~ 01/07 23:26
ai770212:拜託別讓台灣法律形同虛設~責任歸屬釐清再來講情 01/07 23:31
legen:隨便一句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就上過失了... 01/07 23:38
bobobola:死了就沒罪 笑話 01/07 23:39
shonbig:死者為大 無論姦淫擄掠偷盜搶飆 01/07 23:39
bobobola:這責任歸屬恐怕國外死傷者的家屬還得賠償汽車駕駛咧 01/07 23:40
huang0505:死了真的就沒罪了,不然要鞭屍嘛? 01/07 23:41
rayven:民事責任可逃不掉,家屬得買單 01/08 00:09
yspen:女駕駛可以向家屬求償 把林週罵的車子修好嗎? 01/08 01:18
gonewind:保佑不要遇到恐龍法官,不然難說最後誰要負責 = =" 01/08 01:20
diseny:有車子闖紅燈飛速通過 就應立即停車? 開車當下怎麼知道他 01/08 03:53
diseny:後面有多少台 而且綠燈還要停下來讓闖紅燈的車群通過 怪怪 01/08 03:53
diseny:死者為大 似乎不適合用在這上面... 01/08 03:55
diseny:希望不要遇到恐龍法官...到底法律是在保護誰 01/08 03:56
diseny:補推 "創造(車禍)風險的人,果真都須歸責?"不闖紅燈不就好了 01/08 03:59
longloveyu:刑事無罪 民事............... 01/08 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