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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看妳這麼說 我就去找了一下法條 我不會法律 所以還是請你拿著這幾條去找警察幫你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規定: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這個的第二款或許有用,但是也是毛毛雨拉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0條規定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污損他人之住宅題誌、店舖招牌或其他正當之告白或標誌者。 二、未經他人許可,張貼、塗抹或畫刻於他人之交通工具、圍牆、房屋或 其他建築物者。 第二款應該也是有用,不過三千毛毛雨拉 道路交通管理處法條例第12條規定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 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 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 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 照吊銷之。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 限期領回之。 如果他用機車佔位置的時候還有用騎的話 這條應該可以讓他噴個幾千塊XD 目前簡單看就是這三條 詳細的你可能要去找律師幫你0.0 祝快樂 順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3.232.2
eva19452002:這些都太小兒科了,直接告入侵民宅和強制罪比較快 08/08 06:30
話說樓上 我剛剛跑去看了一下刑法跟刑事訴訟法 照他的情況來看 應該是不會關拉 刑法第304條規定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又 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節錄)規定: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 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我覺得應該是沒重大到要去關拉 最多就罰個幾百罰金而已
chma302:他主動開門的不算侵入民宅喔@@ 08/08 06:32
※ 編輯: chma302 來自: 220.133.232.2 (08/08 06:42)
staycos:原原PO主動開門 但無意思表示讓對方進來 是對方強行進去的 08/08 07:52
staycos:刑法306看一下吧 08/08 07:53
flyawayme:把機車搬走阿 反正沒牌的 08/08 09:05
ted80204:錄他音 應該可以告他公然侮辱跟恐嚇吧? 08/08 12:56
overbabo:這位大大真的知道刑法怎麼操作嗎...干羈押什麼事啊 08/08 13:00
koyukin:我是主動開門= =因為她按門鈴案到我非常極度的抓狂! 08/08 16:52
koyukin:但是我請她出去,不斷地趕她出去他就是一隻腳放在我家門裡, 08/08 16:52
koyukin:導致我無法關門,如果我強制關門壓到他的腳,我怕她還反告我 08/08 16:53
koyukin:傷害= =''我就更冏了..當下我說我會去告你私闖民宅.但是他 08/08 16:53
koyukin:卻說是我開門的!我反回他說,我已經趕你走了,你不走就是入 08/08 16:54
koyukin:侵...但是她就無賴阿>"<又轉回到剛剛說我耍賴的話題... 08/08 1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