悠遊卡算是以下哪個分類?
禮卷 x
餐卷 x
提貨卷 x
商品卷 x
車票 x (不是單純車票吧?)
入場票卷 x
會員(VIP)卡 x (會員? 悠遊卡算會員?)
商品卡 x (又不是像家樂福卡)
點數卡 x
門票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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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163.19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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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eanuts8566 (~請勿只動口卻不願負責~)
標題: Re: 台南板交易分類
時間: Sun Mar 24 23:12:43 2013
你好:
2. 票卷類: 較難於幾天內就完成徵求交易 清除速度會較慢
EX: 禮卷 餐卷 提貨卷 商品卷 車票 入場票卷 等 -> 請推本文
會員(VIP)卡/商品卡/點數卡/門票
因目前有部份票券/卡片為了方便而有綜合功能,
悠遊卡屬於 交通票券+商品卡 綜合功能之商品
如 i-cash 悠遊卡 除本身為7-11之商品卡,可儲值金額點數並作為交通通行票券使用
※ 引述《muscul (阿達馬熱當中...)》之銘言:
: 悠遊卡算是以下哪個分類?
: 禮卷 x
: 餐卷 x
: 提貨卷 x
: 商品卷 x
: 車票 x (不是單純車票吧?)
: 入場票卷 x
: 會員(VIP)卡 x (會員? 悠遊卡算會員?)
: 商品卡 x (又不是像家樂福卡)
: 點數卡 x
: 門票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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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務相關信件基本視為公開信件,會依板務處理情況備份至精華區,供板主群做意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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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36.239.2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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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uscul (阿達馬熱當中...)
標題: 台南版水桶問題
時間: Sun Mar 24 23:08:57 2013
請問 iCash悠遊卡為何需要推置底文?
根據其規定
禮卷 x
餐卷 x
提貨卷 x
商品卷 x
車票 x (悠遊卡不是單純的車票而已)
入場票卷 x
會員(VIP)卡 x (悠遊卡不是會員卡)
商品卡 x (悠遊卡不是家樂福卡)
點數卡 x
門票 x
更重要的兩個原因
1.該推文中完全無「悠遊卡」
2.201212/26 文章代碼(AID): #1GsntVP8 (Tainan) [ptt.cc] [交易] 徵五月天一卡通
顯見公車用儲值卡是可以交易的
2013/03/17文章代碼(AID): #1HHSslxy (Tainan) [ptt.cc] [交易] open悠遊卡
顯見 iCash悠遊卡是可以交易的
若是版主疏失未將其水桶,板上亦未見相關明文規定
此誤導發文之責任歸屬並不在我身上
豈可因 peanuts8566個人見解而做出此判決?
請惠予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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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163.19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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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eanuts8566 (~請勿只動口卻不願負責~)
標題: Re: (SES) 台南版水桶問題
時間: Sun Mar 24 23:28:24 2013
先說明:置底文的用意
為了減少板上同類型交易的數量,部分交易徵求類別開置底推文集中管理
因目前有部份票券/卡片為了方便而有綜合功能,
悠遊卡屬於 交通票券+商品卡 綜合功能之商品
如 i-cash 悠遊卡 除本身為7-11之商品卡,可儲值金額點數並作為交通通行票券使用
不因含有其他非置底功能就不列入置底規範
201212/26 文章代碼(AID): #1GsntVP8 (Tainan) [ptt.cc] [交易] 徵五月天一卡?
顯見公車用儲值卡是可以交易的
→此篇為板主疏忽,但為正式公告前發文不予水桶,僅已刪文處理
2013/03/17文章代碼(AID): #1HHSslxy (Tainan) [ptt.cc] [交易] open悠遊卡
→原文為
●17123 3/17 ushotu □ [交易] 經典杯 & open悠遊卡 & 簽名海報
→含有其他非置底規範可po板面之商品,
目前板務處理上認定因本身就帶有其他商品,非置底文規範用意,
在無特殊氾濫情況下不會強制置底
※ 引述《muscul (阿達馬熱當中...)》之銘言:
: 請問 iCash悠遊卡為何需要推置底文?
: 根據其規定
: 禮卷 x
: 餐卷 x
: 提貨卷 x
: 商品卷 x
: 車票 x (悠遊卡不是單純的車票而已)
: 入場票卷 x
: 會員(VIP)卡 x (悠遊卡不是會員卡)
: 商品卡 x (悠遊卡不是家樂福卡)
: 點數卡 x
: 門票 x
: 更重要的兩個原因
: 1.該推文中完全無「悠遊卡」
: 2.201212/26 文章代碼(AID): #1GsntVP8 (Tainan) [ptt.cc] [交易] 徵五月天一卡通
: 顯見公車用儲值卡是可以交易的
: 2013/03/17文章代碼(AID): #1HHSslxy (Tainan) [ptt.cc] [交易] open悠遊卡
: 顯見 iCash悠遊卡是可以交易的
: 若是版主疏失未將其水桶,板上亦未見相關明文規定
: 此誤導發文之責任歸屬並不在我身上
: 豈可因 peanuts8566個人見解而做出此判決?
: 請惠予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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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uscul (阿達馬熱當中...)
標題: Re: (SES) 台南版水桶問題
時間: Mon Mar 25 08:16:46 2013
※ 引述《peanuts8566 (~請勿只動口卻不願負責~)》之銘言:
: 你好:
: 規範只能將相同之物品舉例說明,無法將每個項目及其名稱全數舉例
: i-cach 為商品卡
: i-cach悠遊卡 為商品卡+交通儲值卡
: 你所張貼的i-cach悠遊卡就在商品卡的規範內,並非公告內沒有
^^^^^^^^^^^^^^^^^^^^^^^^^^^^^^^^^^^^^^^^
公告內有這樣說過嗎?
版規本來就應該是巨細靡遺、定義明確
有疏漏補充即可,而非自由心證
: 另建議不論在哪個板面,在不確定是否違規時應為先各板板主詢問
如果你仍然這樣認為的話也可
但請將上面這句也加註在公告內
只是我不覺得這樣是好的做法就是了
: 而非採用別人也有張貼就表示沒有違規
雙重標準?
: 但感謝你的意見,將會與S討論將在置底文內加註
: 有多重/綜合功能的商品若含有至底規範品項也須遵守置底規定
截至目前為止,我覺得你的立場就是「沒說到的,版主認為是就是了,所以po文者錯」
但我的意思是「沒說到的,補充規定進去即可,但這次錯不在我」
不清楚的規定,有瑕疵的管理
卻要我接受這樣的決定?
水桶三天不是大事,但管理者是這樣的心態??
: ※ 引述《muscul (阿達馬熱當中...)》之銘言:
: : 這我了解,這部分我原本就沒有意見
: : 尊重你們的決定
: : 對不起,這應是我引用錯誤
: : 剛剛查了一下,該公告標題為 2012/08/25 發布,因而我以為當日已正式實施
: : 但是 #1HD-fZ9g 應為正式上路日期
: : 在公告中並沒有提到「因目前有部份票券/卡片為了方便而有綜合功能...」等敘述
: : 當我不知道 iCash悠遊卡算哪一類型時,我就會:
: : 1.看推文中有沒有
: : 2.看交易文中有沒有
: : 3.看公告中有沒有
: : 問題來了,以我的狀況來說
: : 1.推文中沒有
: : 2.一週前交易文中有
: : 3.從公告中看不出所以然
: : 前面那位沒事,那我當然就發文了啊
: : 難不成還要先寫信問版主能不能po?
: : 你說的理由沒有在公告中出現啊...
: : 當規定不清楚而有人踩線時,理應先修正規定、既往不咎
: : 爾後若犯當然照規定走
: : 「不教而殺謂之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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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0.116.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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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eanuts8566 (~請勿只動口卻不願負責~)
標題: Re: (SES) 台南版水桶問題
時間: Tue Mar 26 07:08:02 2013
※ 引述《muscul (阿達馬熱當中...)》之銘言:
: ※ 引述《peanuts8566 (~請勿只動口卻不願負責~)》之銘言:
: : 你好:
: : 規範只能將相同之物品舉例說明,無法將每個項目及其名稱全數舉例
: : i-cach 為商品卡
: : i-cach悠遊卡 為商品卡+交通儲值卡
: : 你所張貼的i-cach悠遊卡就在商品卡的規範內,並非公告內沒有
: ^^^^^^^^^^^^^^^^^^^^^^^^^^^^^^^^^^^^^^^^
: 公告內有這樣說過嗎?
: 版規本來就應該是巨細靡遺、定義明確
: 有疏漏補充即可,而非自由心證
i-cach悠遊卡為 特定店家7-11之商品卡名稱
因無法將所有店家所提供之商品卡名稱全數舉例
所以公告內將 商品卡 作為主要定義及說明,
: : 另建議不論在哪個板面,在不確定是否違規時應為先各板板主詢問
: 如果你仍然這樣認為的話也可
: 但請將上面這句也加註在公告內
: 只是我不覺得這樣是好的做法就是了
我想大家都是有常識的人
在不確定是否違反板規時,詢問的動作應該為常識,而非應公告說明之規範。
當然確定沒有違反板規當然是可以張貼,不需先詢問。
: : 而非採用別人也有張貼就表示沒有違規
: 雙重標準?
此回應你所說"別人也有張貼的情況"
所以跟你說明:對方無看板規張貼且板主尚未處理的形況
你若堅稱你看了其他人有貼所以我就認為可以貼,似乎有點不太恰當!並無雙重標準。
: : 但感謝你的意見,將會與S討論將在置底文內加註
: : 有多重/綜合功能的商品若含有至底規範品項也須遵守置底規定
: 截至目前為止,我覺得你的立場就是「沒說到的,版主認為是就是了,所以po文者錯」
: 但我的意思是「沒說到的,補充規定進去即可,但這次錯不在我」
: 不清楚的規定,有瑕疵的管理
: 卻要我接受這樣的決定?
: 水桶三天不是大事,但管理者是這樣的心態??
很抱歉讓你有這樣的感覺,
但你所提出的"沒說到"的部份,若是指沒有明確的將"i-cach悠遊卡" 此名稱列出,
這部分我會在上方已有回應無法將所有店家的商品卡名稱全數列出,
就如同現實法律中訂定,也是以大範圍來定義說明不會將所有名稱全數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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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uscul (阿達馬熱當中...)
標題: Re: (SES) 台南版水桶問題
時間: Tue Mar 26 08:27:55 2013
※ 引述《peanuts8566 (~請勿只動口卻不願負責~)》之銘言:
: ※ 引述《muscul (阿達馬熱當中...)》之銘言:
: : ^^^^^^^^^^^^^^^^^^^^^^^^^^^^^^^^^^^^^^^^
: : 公告內有這樣說過嗎?
: : 版規本來就應該是巨細靡遺、定義明確
: : 有疏漏補充即可,而非自由心證
: i-cach悠遊卡為 特定店家7-11之商品卡名稱
: 因無法將所有店家所提供之商品卡名稱全數舉例
: 所以公告內將 商品卡 作為主要定義及說明,
: : 如果你仍然這樣認為的話也可
: : 但請將上面這句也加註在公告內
: : 只是我不覺得這樣是好的做法就是了
: 我想大家都是有常識的人
: 在不確定是否違反板規時,詢問的動作應該為常識,而非應公告說明之規範。
: 當然確定沒有違反板規當然是可以張貼,不需先詢問。
如你所說
那其餘違規者皆為無常識的人?
如你所說
又怎會有各種爭議?
照此說法,板規只要一條就夠了
「凡事先詢問板主」
板規是要讓眾多板友看著遵守的
這樣板主也少些事,大家自己看看清楚了就照規矩做
不明確的規定補一下就好了
卻硬要用現有不明確的條文解釋入罪?
修改就有這麼難!?
是啦, 這樣做每次都有人會爭漏洞問題
但一段時間後板規就日趨完善了, 不是嗎?
這樣就算前面的沒罰到又如何?
修改好之後犯行一樣會受罰, 不是嗎?
板規是要「法治」,而非事事詢問的「人治」
不給出明確規範, 卻要別人事事先行詢問
其實也可以啊
請你將以上三行寫入公告內
屆時來信多還是請你封封回應
: : 雙重標準?
: 此回應你所說"別人也有張貼的情況"
: 所以跟你說明:對方無看板規張貼且板主尚未處理的形況
你的角度是「板主尚未處理」?
事隔一週還可以是未處理
那請問多久才是處理完畢
: 你若堅稱你看了其他人有貼所以我就認為可以貼,似乎有點不太恰當!並無雙重標準。
是啊, 我是因為看到有人po「我才認為可以」po
你說他可以的理由從頭到尾都沒在公告中看到過
請問一下:如果是你,你會覺得是可以還是不可以?
可別說寫信問板主, 這麼矯情的說法頗可訴諸公論
: : 截至目前為止,我覺得你的立場就是「沒說到的,版主認為是就是了,所以po文者錯」
: : 但我的意思是「沒說到的,補充規定進去即可,但這次錯不在我」
: : 不清楚的規定,有瑕疵的管理
: : 卻要我接受這樣的決定?
: : 水桶三天不是大事,但管理者是這樣的心態??
: 很抱歉讓你有這樣的感覺,
: 但你所提出的"沒說到"的部份,若是指沒有明確的將"i-cach悠遊卡" 此名稱列出,
: 這部分我會在上方已有回應無法將所有店家的商品卡名稱全數列出,
: 就如同現實法律中訂定,也是以大範圍來定義說明不會將所有名稱全數出
就「類推解釋」吧?
那板規類似於民法或刑法??
水桶的做法近於有期徒刑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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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eanuts8566 (~請勿只動口卻不願負責~)
標題: Re: (SES) 台南版水桶問題
時間: Tue Mar 26 09:21:28 2013
※ 引述《muscul (阿達馬熱當中...)》之銘言:
: ※ 引述《peanuts8566 (~請勿只動口卻不願負責~)》之銘言:
: : i-cach悠遊卡為 特定店家7-11之商品卡名稱
: : 因無法將所有店家所提供之商品卡名稱全數舉例
: : 所以公告內將 商品卡 作為主要定義及說明,
: : 我想大家都是有常識的人
: : 在不確定是否違反板規時,詢問的動作應該為常識,而非應公告說明之規範。
: : 當然確定沒有違反板規當然是可以張貼,不需先詢問。
: 如你所說
: 那其餘違規者皆為無常識的人?
: 如你所說
: 又怎會有各種爭議?
: 照此說法,板規只要一條就夠了
: 「凡事先詢問板主」
: 板規是要讓眾多板友看著遵守的
: 這樣板主也少些事,大家自己看看清楚了就照規矩做
: 不明確的規定補一下就好了
: 卻硬要用現有不明確的條文解釋入罪?
: 修改就有這麼難!?
: 是啦, 這樣做每次都有人會爭漏洞問題
: 但一段時間後板規就日趨完善了, 不是嗎?
: 這樣就算前面的沒罰到又如何?
: 修改好之後犯行一樣會受罰, 不是嗎?
規定內有不足的地方,當然是要修訂補充
但目前對於品項部份,使用大範圍統稱為主並無瑕疵
在此我也想反問你~
以商品卡來說,各店家對自己銷售的商品卡都有不同的名稱
EX: 7-11為 i-cash系列、星巴克為隨行卡系列、洗髮店的洗髮卡…等等
票券類是否又要將所有名稱寫出才可規範?
ex:電影票要列出哪各影城&影片名稱
交通票卷列出哪種交通工具哪種車種
禮卷也要列出各店家的名稱禮卷
那在以上各式相同功用之不同型態、名稱的票卷部份多有不同名稱,
是否也是要一一列出其名稱,若無列出的名稱就表示不在規範內?
依你所見因規範內無明確寫出"i-cash悠遊卡"就表示不在規範內,
那在現實的社會法規中,
"致人於死"有相關規定,但也無明確列出"男人/女人/本國人/外國人"
那是否就表示可以致"男人/女人/本國人/外國人"死無罪?
回到你所違規的部份很明確的 i-cash悠遊卡 非常明確為商品卡為置底推文項目
: 板規是要「法治」,而非事事詢問的「人治」
: 不給出明確規範, 卻要別人事事先行詢問
: 其實也可以啊
: 請你將以上三行寫入公告內
: 屆時來信多還是請你封封回應
有說明"商品卡"也在規範內,但你不清楚"i-cash"為7-11銷售的商品卡
這時你應該詢問,但若有不清楚的地方事先詢問並無不當
就像現實中法規很多條,對於自己不清楚的法規可以向相關人士詢問
一些法院或是政府機關也有設有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就是要讓人去詢問不清楚的規定
: : 此回應你所說"別人也有張貼的情況"
: : 所以跟你說明:對方無看板規張貼且板主尚未處理的形況
: 你的角度是「板主尚未處理」?
: 事隔一週還可以是未處理
: 那請問多久才是處理完畢
: : 你若堅稱你看了其他人有貼所以我就認為可以貼,似乎有點不太恰當!並無雙重標準。
: 是啊, 我是因為看到有人po「我才認為可以」po
: 你說他可以的理由從頭到尾都沒在公告中看到過
: 請問一下:如果是你,你會覺得是可以還是不可以?
: 可別說寫信問板主, 這麼矯情的說法頗可訴諸公論
這部份還是要回到有無違規依板規為主
並不是看別人有張貼就表示無違規,
以現實來講就如同別人闖紅燈沒被抓到,你跟在後面闖就可以作為自己無罪的解釋嗎?
你所提出其他板友張貼的舉例
1. 一卡通 確實為我無處理到的情況,這邊先感謝你讓我發現,也已依規定刪文處理
2. 其他物品外含有i-cash交易文,
因其他品項本來就會張貼交易文,無助板上反彈的交易文過多問題
所以暫時不將其強制要進行置底,這邊算是我與S討論給予的彈性空間
若連彈性空間也須在公告內寫出,那才真的太矯情了,不是嗎?
對於看板規,看不懂寫信詢問板主這個本來就是常識
若是你想訴諸公論是你的自由,我並無阻止的意圖。
: : 很抱歉讓你有這樣的感覺,
: : 但你所提出的"沒說到"的部份,若是指沒有明確的將"i-cach悠遊卡" 此名稱列出,
: : 這部分我會在上方已有回應無法將所有店家的商品卡名稱全數列出,
: : 就如同現實法律中訂定,也是以大範圍來定義說明不會將所有名稱全數出
: 就「類推解釋」吧?
: 那板規類似於民法或刑法??
: 水桶的做法近於有期徒刑吧?
你這邊的問題我不懂你想表達什麼?
想表達違規不能水桶?
--
@ 板務信件專用簽名檔
板務相關信件基本視為公開信件,會依板務處理情況備份至精華區,供板主群做意見參考
若你的來信若為不願公開之私人信件請事先說明,但本人沒有義務回私人信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9.208.54
> -------------------------------------------------------------------------- <
作者: muscul (阿達馬熱當中...)
標題: Re: (SES) 台南版水桶問題
時間: Tue Mar 26 11:02:24 2013
※ 引述《peanuts8566 (~請勿只動口卻不願負責~)》之銘言:
: ※ 引述《muscul (阿達馬熱當中...)》之銘言:
: : 如你所說
: : 那其餘違規者皆為無常識的人?
: : 如你所說
: : 又怎會有各種爭議?
: : 照此說法,板規只要一條就夠了
: : 「凡事先詢問板主」
: : 板規是要讓眾多板友看著遵守的
: : 這樣板主也少些事,大家自己看看清楚了就照規矩做
: : 不明確的規定補一下就好了
: : 卻硬要用現有不明確的條文解釋入罪?
: : 修改就有這麼難!?
: : 是啦, 這樣做每次都有人會爭漏洞問題
: : 但一段時間後板規就日趨完善了, 不是嗎?
: : 這樣就算前面的沒罰到又如何?
: : 修改好之後犯行一樣會受罰, 不是嗎?
: 規定內有不足的地方,當然是要修訂補充
: 但目前對於品項部份,使用大範圍統稱為主並無瑕疵
: 在此我也想反問你~
: 以商品卡來說,各店家對自己銷售的商品卡都有不同的名稱
: EX: 7-11為 i-cash系列、星巴克為隨行卡系列、洗髮店的洗髮卡…等等
是啊,就是要這樣的例子輔助說明
「接著才能類推解釋」
不然你寫「商品卡」三個字到底範圍多廣...
: 票券類是否又要將所有名稱寫出才可規範?
: ex:電影票要列出哪各影城&影片名稱
: 交通票卷列出哪種交通工具哪種車種
: 禮卷也要列出各店家的名稱禮卷
: 那在以上各式相同功用之不同型態、名稱的票卷部份多有不同名稱,
: 是否也是要一一列出其名稱,若無列出的名稱就表示不在規範內?
同上
: 依你所見因規範內無明確寫出"i-cash悠遊卡"就表示不在規範內,
: 那在現實的社會法規中,
: "致人於死"有相關規定,但也無明確列出"男人/女人/本國人/外國人"
: 那是否就表示可以致"男人/女人/本國人/外國人"死無罪?
: 回到你所違規的部份很明確的 i-cash悠遊卡 非常明確為商品卡為置底推文項目
結論:板主管理疏失導致的錯誤行為
板主無責任,板友進水桶
: : 板規是要「法治」,而非事事詢問的「人治」
: : 不給出明確規範, 卻要別人事事先行詢問
: : 其實也可以啊
: : 請你將以上三行寫入公告內
: : 屆時來信多還是請你封封回應
: 有說明"商品卡"也在規範內,但你不清楚"i-cash"為7-11銷售的商品卡
: 這時你應該詢問,但若有不清楚的地方事先詢問並無不當
: 就像現實中法規很多條,對於自己不清楚的法規可以向相關人士詢問
: 一些法院或是政府機關也有設有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就是要讓人去詢問不清楚的規定
那是看不懂,不是寫不清楚
OK啊, 寫進公告去
這樣不就解決了?
還是怕板主有回不完的信?
: : 你的角度是「板主尚未處理」?
: : 事隔一週還可以是未處理
: : 那請問多久才是處理完畢
: : 是啊, 我是因為看到有人po「我才認為可以」po
: : 你說他可以的理由從頭到尾都沒在公告中看到過
: : 請問一下:如果是你,你會覺得是可以還是不可以?
: : 可別說寫信問板主, 這麼矯情的說法頗可訴諸公論
: 這部份還是要回到有無違規依板規為主
: 並不是看別人有張貼就表示無違規,
: 以現實來講就如同別人闖紅燈沒被抓到,你跟在後面闖就可以作為自己無罪的解釋嗎?
: 你所提出其他板友張貼的舉例
: 1. 一卡通 確實為我無處理到的情況,這邊先感謝你讓我發現,也已依規定刪文處理
: 2. 其他物品外含有i-cash交易文,
: 因其他品項本來就會張貼交易文,無助板上反彈的交易文過多問題
: 所以暫時不將其強制要進行置底,這邊算是我與S討論給予的彈性空間
: 若連彈性空間也須在公告內寫出,那才真的太矯情了,不是嗎?
: 對於看板規,看不懂寫信詢問板主這個本來就是常識
: 若是你想訴諸公論是你的自由,我並無阻止的意圖。
重點:彈性空間
所以台南板為「人治」無誤
板主說了算
另外,訴諸公論本來就是我的自由,你有阻止意圖也沒用
只是屆時我應該不會這麼直白就是了
這件事... 我很想好好看看別人的看法
: : 就「類推解釋」吧?
: : 那板規類似於民法或刑法??
: : 水桶的做法近於有期徒刑吧?
: 你這邊的問題我不懂你想表達什麼?
: 想表達違規不能水桶?
問問你的看法而已
水桶本身又不是什麼大事
即使終身水桶,換個 id 就好
只是看這樣的做法很有疑問而已
從頭到尾,我可沒要求取消水桶
不過才三天而已
我訴求「明文化規定」
做不做在你們
以上,收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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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0.116.36.29
> -------------------------------------------------------------------------- <
作者: peanuts8566 (~請勿只動口卻不願負責~)
標題: Re: (SES) 台南版水桶問題
時間: Tue Mar 26 11:24:00 2013
※ 引述《muscul (阿達馬熱當中...)》之銘言:
: ※ 引述《peanuts8566 (~請勿只動口卻不願負責~)》之銘言:
: : 規定內有不足的地方,當然是要修訂補充
: : 但目前對於品項部份,使用大範圍統稱為主並無瑕疵
: : 在此我也想反問你~
: : 以商品卡來說,各店家對自己銷售的商品卡都有不同的名稱
: : EX: 7-11為 i-cash系列、星巴克為隨行卡系列、洗髮店的洗髮卡…等等
: 是啊,就是要這樣的例子輔助說明
: 「接著才能類推解釋」
: 不然你寫「商品卡」三個字到底範圍多廣...
若是你不懂商品卡是什麼...請詢問懂的人
就像"禮卷""票券"此類也須依你的意見將每項名稱列出嗎?
沒列出就可以將自己不懂的商品合理視為不在規範內?
又或是列出的細項沒提到的就也不算在規範內嗎?
若今天只舉例了 7-11的i-cash系列,用你的看法是不是星巴克的隨行卡就不算在內呢?
: : 票券類是否又要將所有名稱寫出才可規範?
: : ex:電影票要列出哪各影城&影片名稱
: : 交通票卷列出哪種交通工具哪種車種
: : 禮卷也要列出各店家的名稱禮卷
: : 那在以上各式相同功用之不同型態、名稱的票卷部份多有不同名稱,
: : 是否也是要一一列出其名稱,若無列出的名稱就表示不在規範內?
: 同上
: : 依你所見因規範內無明確寫出"i-cash悠遊卡"就表示不在規範內,
: : 那在現實的社會法規中,
: : "致人於死"有相關規定,但也無明確列出"男人/女人/本國人/外國人"
: : 那是否就表示可以致"男人/女人/本國人/外國人"死無罪?
: : 回到你所違規的部份很明確的 i-cash悠遊卡 非常明確為商品卡為置底推文項目
: 結論:板主管理疏失導致的錯誤行為
: 板主無責任,板友進水桶
這部份為你不懂"商品卡為何"也不願詢問所導致的違規...
並非板主管理疏失,若你堅持自己沒有違規是板主管理不當
請善用申訴管道至組務申訴!
: : 有說明"商品卡"也在規範內,但你不清楚"i-cash"為7-11銷售的商品卡
: : 這時你應該詢問,但若有不清楚的地方事先詢問並無不當
: : 就像現實中法規很多條,對於自己不清楚的法規可以向相關人士詢問
: : 一些法院或是政府機關也有設有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就是要讓人去詢問不清楚的規定
: 那是看不懂,不是寫不清楚
: OK啊, 寫進公告去
: 這樣不就解決了?
: 還是怕板主有回不完的信?
這是常識....若連這種常識都需要用板規來明定,有點可笑!
就像現實法律上也不會列一條規定跟你說: "如果對什麼不懂可以找誰詢問"
: : 這部份還是要回到有無違規依板規為主
: : 並不是看別人有張貼就表示無違規,
: : 以現實來講就如同別人闖紅燈沒被抓到,你跟在後面闖就可以作為自己無罪的解釋嗎?
: : 你所提出其他板友張貼的舉例
: : 1. 一卡通 確實為我無處理到的情況,這邊先感謝你讓我發現,也已依規定刪文處理
: : 2. 其他物品外含有i-cash交易文,
: : 因其他品項本來就會張貼交易文,無助板上反彈的交易文過多問題
: : 所以暫時不將其強制要進行置底,這邊算是我與S討論給予的彈性空間
: : 若連彈性空間也須在公告內寫出,那才真的太矯情了,不是嗎?
: : 對於看板規,看不懂寫信詢問板主這個本來就是常識
: : 若是你想訴諸公論是你的自由,我並無阻止的意圖。
: 重點:彈性空間
: 所以台南板為「人治」無誤
: 板主說了算
: 另外,訴諸公論本來就是我的自由,你有阻止意圖也沒用
: 只是屆時我應該不會這麼直白就是了
: 這件事... 我很想好好看看別人的看法
這部份我的回答還是一樣 沒有任何阻止的意圖
你的行為只要不違反板規 板主並不會加以干涉~
甚至如果引起板友討論來讓板規更加完善 那更是我樂見的事情
: : 你這邊的問題我不懂你想表達什麼?
: : 想表達違規不能水桶?
: 問問你的看法而已
: 水桶本身又不是什麼大事
: 即使終身水桶,換個 id 就好
: 只是看這樣的做法很有疑問而已
: 從頭到尾,我可沒要求取消水桶
: 不過才三天而已
: 我訴求「明文化規定」
: 做不做在你們
: 以上,收工~
好的~
感謝你提出的意見,
我覺得部分想法很好,會列入下次修改時的方向,
而我也會跟S板主討論對於彈性空間的認定是否要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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