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ehicle (旅行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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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為何判「愛殺十七」有罪?
時間Tue Jul 11 12:46:31 2006
第一個整個決策也不是幾個NCC的官員坐在辦公室裡開會決定的,整個
廣播電視節目暨廣告諮詢委員的成員其實都是NGO團體,像是兒童福利
聯盟基金會、閱聽人監督媒體聯盟、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台灣21世紀
婦女協會、媒體觀察基金會等團體,以及一些學者專家,處罰的癥節
也不是播與不播而已,而是節目在分級上以"保護級"播出是不是合適,
我們看一下分級辦法就知道了:
第五條
電視節目無第四條所列情形,但涉及下列情形之一,不適合兒童觀賞
者,列為「輔」級。
涉及性之問題、犯罪、暴力、打鬥、恐怖、玄奇怪異或反映社會畸型
現象,對於兒童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有褻瀆、粗鄙字眼或對白有
不良引喻者。
第六條
電視節目無前二條所列情形,但涉及爭議性之主題或有混淆道德秩序
觀之虞,須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同予以輔導觀賞,以免對兒童心
理或行為產生不良影響者,列為「護」級
。
今天他如果列個輔導級跟本就不會有事,問題就在於他列的是保護級,
所以就引起一些爭議了,就法規的解釋來說,愛殺的確是應該列在輔導
級比較合適沒錯,講言論自由就太沉重了,處罰的的本意並不在愛殺
"不應該播",而是電視台的"內容分級不當",我想電視台事實上是有理
虧之處的。
另一個討論的徵節是,所謂這些NGO的團體和精英學者的意見,和一般
的閱聽人的意見之間是否有落差? 價值觀的取捨是否太過保守?所謂的
兒少真的如這些"大人"們想的這麼天真嗎?這是可以再討論的地方,這
樣的爭議從中視在抗議的壓力之下刪減鏡頭就一直存在著,我自己也
很喜歡"愛殺十七",我也相信製作單位的本意並不是要賣弄一些煽色
腥,而是基於劇情敘事的需要,所謂的內容審議一直存在著一個見樹
不見林的盲點,光看到有那些畫面,而不顧整個文本結構的實質意涵
,就電視暴力的相關研究事實也有一派主張不應該把兒少鎖在無菌的
溫室裡,還是要面對一些社會現實才能有助於人格的成熟,眼不見為
淨只是更加深了內容與事實間的疏離,並不見得就是比較健康的一件
事,也許這些"大人"們應該多聽聽兒童青少年的聲音,而不是自以為
是的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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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3.87.4
※ 編輯: vehicle 來自: 59.113.87.4 (07/11 12:47)
→ macrose:其實台灣的新聞都是輔導級,小孩子看了會學壞~ 07/11 13:03
推 alees:台灣的新聞,明明內容屬輔導級,偏偏傳媒以新聞自由為大纛, 07/11 13:50
→ alees:妨礙閱聽人的自由權利。 07/11 13:52
推 shinichi:如果歸為輔導級 就要到晚上十一點過後才能播... 07/11 16:31
→ eomot:不是不能撥 而是不適當 畢竟小朋友還沒有判斷是非的能力 07/11 16:59
→ eomot:汗 這種題材 每次難免都會引起是非阿.... 07/11 17:00
→ jorsin:他們有判斷是非的能力 但都是故意學非的那邊 07/11 20:55
→ jorsin:我覺得不需要粉飾太平 會好會壞 不是在這個項目上成就的 07/11 2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