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The Lovely Bones)
看板TaiwanDrama
標題Re: [下站] 下站之看電視學法律
時間Mon Feb 8 22:47:32 2010
※ 引述《smalllily (lily)》之銘言:
: 話說昨天的下站慕橙的部分我是邊看邊罵(沒辦法,我的個性就是比較激動派)
: 相信有看到我的推文的人應該也有注意到 ˊˋ
: 只是我也知道是慕橙的成長背景造成了她的個性就是了
: 昨天雖然罵歸罵,但眼睛還是離不開下站
: 沒辦法,誰叫下站這麼好看呢!!
: 不過這不是重點啦…@@
: 重點是,昨天看到拓也固執的拒絕光晞的幫忙時
: 我真的要感謝自己有稍微接觸過法律條文
: 否則,大概也就會和拓也一樣固執的拒絕幫助只知道傻傻的頂罪 = =
: 其實我不是法律本科系,但還是上來獻醜一下
: 也希望能幫助到大家學習一些比較基本的法律知識
: 不過有點落落長就是了 @@
: 若有錯誤的地方還請強者來補充說明
: (沒想到我竟會為了一部戲認真到這地步 = = )
: 拓也的部份—
: 其實根據種種跡象,看得出來兇手不是他
: 所以故意殺人未遂罪的部份,並不是拓也要扛的,所以這裡就不討論了
: 拓也主要可能揹負的罪名部份,
: 不論是「普通傷害罪」(刑第277條),
: 又或者是更重的「重傷害未遂罪」(刑第278條第3項)
: (因為拓也並沒有真正刺下去,所以未遂)
: 他皆可主張正當防衛(刑第23條),而不罰
: (所謂正當防衛---
: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益的行為」得主張之)
: 另外還有遺棄罪的部份(刑第293條),不過不是重點就不多贅述了
剛剛特地重看一次,看情形似乎是拓也哥幹的,不過關鍵部分重看一次,
應該是癡心姐插進去~~因為當是括也哥的手在抵抗方哥的小刀,雙手都
在抵擋,哪來第三隻手可以插人-o-
括也哥部分因為方哥拿刀企圖殺他,原則上就反擊拿刀這部分,拓也哥用
普通傷害罪的方式反擊,在違法性上可以用正當防衛阻卻違法性,而使傷
害罪部分不成立。
再者,因為拓也哥知道是癡心拿燭台插方哥,而出面頂替這部分,客觀上
括也為了讓癡心不受國家司法機關逮捕而出面頂替,主觀上對於頂替的行
為屬於明知並有亦使其為之,為直接故意且無阻罪違法性及罪責的事由存
在,故拓也哥成立刑法第一六四條二項之頂替人犯罪,惟因拓也與癡心乃
係五等親以內親屬(拓也是花田喜氏的親生兒子,而癡心是花田喜氏收養
的女兒,因收養後擬制為直系血親,而兄妹之間按照親等計算為旁系血親
二親等),故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拓也幫癡心頂罪部分得免
刑或減輕其刑。
: 痴心的部份—
: 可能該當「故意殺人未遂罪」(刑第271條第2項)--
: Ⅰ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Ⅱ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就行為來說,痴心已著手「殺」的行為,知道也有決意,因此是「故意」
: 然而,芳哥並未成功死亡,所以「未遂」
: 因此痴心是「故意殺人未遂罪」
: 「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激動警察講的就是法定刑的部份)
: 然而和拓也一樣,她可以主張「正當防衛」
: 但不同的是,痴心會有「防衛過當」的問題
: 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免除就是不需揹負罪名,故不用坐牢)
癡心姐部分原則上要考慮他當時拿燭台插方哥的脖子行為,
係出於殺人的故意或是傷害的故意,就單純就電視劇情而言
,先姑且論用殺人的故意好了!
主觀上癡心姐對於殺害方哥的行為,乃屬明知並有意使其為之
(按照經驗法則拿兇器插人脖子通常會具備殺人的故意),客
觀上癡心有著手殺人的行為但結果未發生,故殺人未遂罪之構
成要件部分成立。
違法性上得否主張正當防衛?按正當防衛之成立必須係對於現
在不法之侵害,為了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以在不得已之狀
態下已構成要件之方式去對抗現在不法之侵害而言,查本案癡
心姐拿燭台插入方哥的脖子行為,乃係因方哥正持小刀欲殺害
拓也哥,而癡心為了防衛拓也的生命法益不受侵害,而以殺害
之行為抵擋之,就此部分而言原則上可以評斷成屬於正當防衛
,而依據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可免除其刑。
故癡心姐殺人未遂罪部分不成立。
惟退萬步言,坦若癡心姐正當防衛不成立時,此時乃屬防衛過
當之問題,而防衛過當本身屬於罪責問題,在罪責部分,法律
是透過「期待可能性」去檢驗,即造成防衛過當之原因係否可
歸責癡心?在先前的影集中很明顯癡心姐受到方哥的毆打強暴
及餵食毒品,在加上心愛ㄟ拓也快要被方哥給殺掉,而當時情
形可以看出癡心姐受到極大的刺激,判斷上屬於心智缺陷導致
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若此時要期待癡心姐能夠用
最小侵害之手段阻止方哥殺害拓也乃屬不可能之合理期待,故
在罪責部分可以用期待可能性阻卻殺人未遂罪之成立。
此外,縱令判斷上癡心的殺人未遂罪並不會成立,尚未在司法
審判判決其無罪之前,乃屬犯罪嫌疑人,依法仍受司法機關偵
查審理之對象,而拓也加以袒護頂替之,仍不影響其頂替罪之
成立(因為頂替罪侵害的是國家司法審判法益)!
: 如果能我們任大律師夠厲害的話,應該可以幫她爭取到免除其刑
: 這樣子拓也和痴心都無罪,就皆大歡喜了!!
: 只是因為痴心被餵毒了,所以需要進勒戒所接受禁戒處分
: 但如果痴心無法依正當防衛來減免刑責的話
: 她還有另一個解套的辦法
: 我想昨天大多數的人應該也和我一樣發現痴心的精神狀況出了問題
: 這時她的精神狀態—責任能力會成為另一個考量的部份
: 因此根據刑第19條第2項—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 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
: "得"減輕其刑。
: (不過這時就無法免除刑罰了,另外因為是"得",所以法官也可以不減)
: 就痴心的殺人未遂罪來說,
: 「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最少是十年),
: 配合上述加重或減輕其刑的規定,加加減減成為「處斷刑」
: (也就是規範出一個刑罰的上下限範圍 ex:5年~10年)
: 然後法官會依照這一個罪的處斷刑範圍,量定宣判之刑,為「宣告刑」
: 又痴心雖為初犯,但若其宣告刑長於2年以上,則無法適用緩刑
: 最後就是「執行刑」(ex:若為數罪併罰,就是A罪的宣告刑+B罪的宣告刑)
: 執行刑才是真正要坐牢的時間
: 以上,看電視學法律下台一鞠躬 = =
的確殺人罪的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惟最差最差
癡心若構成殺人未遂罪的話,法官還是要依照刑法第十九條二項規定,先
將癡心姐送精神鑑定專家那邊鑑定其案發當時精神狀態係否屬於顯著喪失
其識別能力,不過看當時的畫面答案一定是顯著喪失識別能力之狀態,對
此可依據刑法第十九條二項規定先就處斷刑(法官心中認為應判刑度)部
分得減輕一次(譬如二分之一),另再依據刑法第五十七條綜合當時情形
在得減輕一次(譬如二分之一),所得出來的刑度就是宣告刑,而實際執
行刑度部分就是執行刑。此外因為癡心所犯就只有一罪,所以毋庸考慮競
合部分。
最後,下一站幸福真是太好看了!!希望國考也能出這麼生活化的題目,
不要每次都出死板板的題目-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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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dargen:原PO真是很專業~~~ 是準備要考國考的考生嗎?~ 02/08 22:50
推 cindy7511:推推超專業的 下一站幸福真是太好看了!! 02/08 22:51
推 Lidia:好認真啊~推! 02/08 22:58
→ ChrisBear:準備司法官...把戲劇當刑法題目再討論 順便複習XDD 02/08 22:58
推 iloveelva:刑法好強 簡直就是在練一題申論阿~鋪陳嚴謹 大概>20分了 02/08 22:59
推 osioli:拓也哥 癡心姐...囧 02/08 23:00
推 onlykiki:原PO好厲害~很專業~~~推~ 02/08 23:06
推 smalllily:厲害! 妳po的部份,我當時想了想就直接略過了 哈XD~~ 02/09 00:12
推 pigching1989:推專業文 三階寫得好流暢喔祝原PO考試順利~ 02/09 02:00
推 Antstom:有誰去通知法官補一下之前的帶子 02/09 08:31
推 batter52:大推 也感謝您的分享 但兄妹之間是旁系血親二親等? 02/09 08:36
推 yucheng0216:恩恩,兄妹應該是旁系血親二親等~同一個媽~ 02/09 09:23
打錯...已經更正3q
※ 編輯: ChrisBear 來自: 210.69.124.44 (02/09 12:54)
推 terry8863:專業推!! 02/09 2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