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byring (神秘的橘小喵)
看板TallClub
標題Re: 【哀怨】物價上漲...
時間Sun Nov 18 18:38:13 2007
其實我實在很想知道為什麼戰備口糧會有牛肉乾....
然後 不過就是營養口糧 為什麼拿到軍中就變成戰備口糧
這樣口味會比較好??? 還是怎麼樣???
再然後 為什麼你們的戰備口糧可以那麼大包裝? 桶裝沙拉油耶...
在軍中只能吃營養口糧 所以他們一次發那麼多包給你們當兵期間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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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整個下午都在想這個問題....
那你們所謂的戰備口糧 是不是比我們外面買的營養口糧大片呀??@__@
我只是想拿來泡牛奶...不要放不進杯子裡呀 >"""<
※ 引述《tsd (小海)》之銘言:
: ※ 引述《blueseaman (震撼)》之銘言:
: : 推 babyring:為什麼不能帶出營區?? 11/18 16:31
: : → blueseaman:那個東西 體積就是桶裝沙拉油大小 帶出去營區 鐵掛滴 11/18 16:34
: : → babyring:因為太重嗎?@@" 不能分次拿喔?... 11/18 16:39
: 老實說...
: 軍中的東西別隨便帶出營區的好
: 別以為戰備口糧就可以帶出去給別人吃
: 一不小心就犯了規定,那就是當不完的兵
: (犯了軍法,關完監牢後,還要繼續把役期服滿)
: 依陸海空軍刑法的規定
: 第 59 條
: 毀壞軍用工廠、倉庫、船塢、橋樑、水陸通路、油料、糧秣或製造武器、
: 彈藥之原料或其他重要軍用設施、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三年以上十
: 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節輕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戰時犯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犯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一項、第三項前段之未遂犯,罰之。
: 犯前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 第 64 條
: 竊取或侵占軍用武器或彈藥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竊取或侵占第一項以外之軍用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犯第一項或第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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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幾何時
我是如此甘於當你的期待橘子喵了呢?
又曾幾何時
我們成了對方守護的天使了呢?
一輩子
我會用我一輩子的時間保護著你的 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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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158.199
※ 編輯: babyring 來自: 218.166.158.199 (11/18 18:38)
推 joegypt:你完全想錯方向了orz 11/18 19:12
推 babyring:????想錯什麼??? 不就只是在軍中的營養口糧??? 11/18 1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