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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cc東網專訊】 1名婦人21年前在新北市公祥醫院生產,疑因施打麻醉藥後昏迷癱瘓
,院方承諾照顧她到康復,雙方達成和解。不料兩年多前,謝姓護理師和兩名清潔員沒留
意洗澡水溫,婦人竟被燙傷致死,台灣高等法院判醫院和3人連帶賠償婦人家屬343萬元,
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林姓男子在保險公司上班,太太生產不順癱瘓,胎兒也沒保住,醫院接下照
護工作。2012年10月26日,林妻跌進過燙熱水中,引起腸胃道缺血性壞死合併肺部、腎臟
感染,最後因敗血症死亡;負責照料林妻的24歲謝姓女護理師和兩名60多歲的女清潔員,
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各判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確定。
民事部分,林男和岳母主張,公祥醫院應該負連帶賠償責任;家屬向醫院及3人求償680萬
元,包括塔位及骨灰罈的支出50萬元、日後三節供品及法事超渡費每年3萬元、精神慰撫
金等。
公祥醫院等人反駁,院方21年前支付被害人看護費和慰問金55萬元,林男將妻子放在醫院
後,除過年或醫院休假,10幾年來不聞不問,僅前幾年才有探視;覺得對方求償金額過高
。
一審法院判決,院方和3人共須賠償303萬元。雙方上訴後,高院認定精神慰撫金應再提高
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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