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茶藝研究社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社定名為「國立台灣大學茶藝研究社」,簡稱「台大茶藝社」。
第二條:本社以復興中華茶藝文化,發揚中國品茗技藝,提升校園文化生活品質
為宗旨。
第三條:本社社址設於本校校總區,得於必要時,在法醫學院設立分社。
第二章 社 員
第四條:凡本校學生,對茶藝有興趣,贊同本社宗旨者,可申請成為本社社員。
第五條:凡對本社有卓越而顯著貢獻者,可經由社員大會授予成為本社榮譽社員。
第六條:社員之權利列在左: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加本社所舉辦各項活動。
四、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七條:社員之義務列左:
一、遵守本社章程及決議案。
二、繳納社費。
第三章 組 織
第八條: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由執行部代行其職務。
第九條:本社職員為社長、副社長、秘書長、財務長、及學術部、活動部、文書
部、公關部、宣傳部、福利部等部門負責人。
職員與委員會主席組成執行部,主持日常社務,對社員大會負責。
第十條: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主持社務,對社員大會負責。
副社長協助社長處理事務,並於必要時代理其職務。
秘書掌負責統籌執行社務,協調各部門之運作,並負責社內各項會議召開事宜
財務長管理本社財務事項。
學術部負責收集保管茶藝相關資料,及刊物出版事宜。
活動部負責辦理社內各項活動。
文書部負責各項文書、紀錄及人事登記事項。
公關部負責各項內外聯絡事項。
宣傳部負責各項宣傳事宜。
福利部負責茶具、茶葉之購置及保管事宜。
本社認為需要時,得經社員大會成立各種常設委員會或特別委員會,以處理
各種經常性或臨時事務。
第十一條:社長於每年五月份社員大會時選舉產生,任期一年。自每年六月一日起至
隔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其餘職員於新任社長產生後,由新任社長提名,經當次社員大會認可後產
生。職員如有異動,由社長提請社員大會認可。
第四章 會 議
第十二條:本社社員大會於每年五月、十一月定期召開,日期由執行部決定。有
下列各項情形之一時,應召開臨時大會:
一、社員十分之一以書面提出要求時。
二、社長認為有必要時。
三、執行部決議召開時。
第五章 經 費
第十三條:本社入社費為三百元,每學期社費為二百元。
第六章:附 則
第十四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提社員大會修正之。
第十五條:本章程由社員大會通過呈經核備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