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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茶藝研究社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社定名為「國立台灣大學茶藝研究社」,簡稱「台大茶藝社」。 第二條:本社以復興中華茶藝文化,發揚中國品茗技藝,提升校園文化生活品質 為宗旨。 第三條:本社社址設於本校校總區,得於必要時,在法醫學院設立分社。 第二章 社 員 第四條:凡本校學生,對茶藝有興趣,贊同本社宗旨者,可申請成為本社社員。 第五條:凡對本社有卓越而顯著貢獻者,可經由社員大會授予成為本社榮譽社員。 第六條:社員之權利列在左: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加本社所舉辦各項活動。 四、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七條:社員之義務列左: 一、遵守本社章程及決議案。 二、繳納社費。 第三章 組 織 第八條: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由執行部代行其職務。 第九條:本社職員為社長、副社長、秘書長、財務長、及學術部、活動部、文書 部、公關部、宣傳部、福利部等部門負責人。 職員與委員會主席組成執行部,主持日常社務,對社員大會負責。 第十條: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主持社務,對社員大會負責。 副社長協助社長處理事務,並於必要時代理其職務。 秘書掌負責統籌執行社務,協調各部門之運作,並負責社內各項會議召開事宜 財務長管理本社財務事項。 學術部負責收集保管茶藝相關資料,及刊物出版事宜。 活動部負責辦理社內各項活動。 文書部負責各項文書、紀錄及人事登記事項。 公關部負責各項內外聯絡事項。 宣傳部負責各項宣傳事宜。 福利部負責茶具、茶葉之購置及保管事宜。 本社認為需要時,得經社員大會成立各種常設委員會或特別委員會,以處理 各種經常性或臨時事務。 第十一條:社長於每年五月份社員大會時選舉產生,任期一年。自每年六月一日起至 隔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其餘職員於新任社長產生後,由新任社長提名,經當次社員大會認可後產 生。職員如有異動,由社長提請社員大會認可。 第四章 會 議 第十二條:本社社員大會於每年五月、十一月定期召開,日期由執行部決定。有 下列各項情形之一時,應召開臨時大會: 一、社員十分之一以書面提出要求時。 二、社長認為有必要時。 三、執行部決議召開時。 第五章 經 費 第十三條:本社入社費為三百元,每學期社費為二百元。 第六章:附 則 第十四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提社員大會修正之。 第十五條:本章程由社員大會通過呈經核備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