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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ppppig (什麼都不是!!!)》之銘言: : 原po的不平之鳴 主要想表達的應是對"教師"的偏頗言論的不滿 : 不打不會教...我想不至於 : 而不是家長 校方 只出一張嘴的人本基金會 嗜血的新聞媒體捕風捉影 自由心證 我不太明白為什麼每次談到體罰就要把人本基金會拿出來提一下 是在利用他們的負面印象然後來論述體罰是對的嗎? 可是我國禁止體罰是自古以來就有的事 根據我查到的資料: 教育部於民國三十四年六月五日訂定之「國民學校及中心國民學校規管理則」第 七條第五項規定:「國民學校及中心國民學校訓育實施,不得施行體罰」。 1946年: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教育處電令:「全省各中小學校,應即一律廢除體 罰。」 1947年: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署法字第39060號令:「學校學生不得施行體罰。」 1949年:台灣省政府教育廳令:「嗣後如再發現各小學體罰學生情事,各該校長 及施行體罰之教員,均應受懲處。」 1951年:台灣省政府教育廳令:「嗣後如再發現國校教員懲罰兒童害及身心情事 ,諸校校長應受連帶處分。」 1968年:台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令各省立中小學、補習學校嚴禁體罰。 教育部於民國五十九年八月十九日教輝人字第二三八七○號函頒之「教育專業人 員獎懲標準」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不得體罰學生,影響其身心健康。」違反之 教師,將受記過或以上之懲處。 1982年:台灣省政府教育廳函各縣市政府:「各國中教師聘書,應將不實施體罰 列入聘約,函請查照,並轉各國中照辦。」 : 沒有沒有 體罰就是教師一大過校長一小過 管你簽過切結書沒有 : 且慢 : 部長大人 記者諸公 各位鄉親啊... : 殺人罪都尚且依動機分為好幾種了 不是嗎 老師體罰至少記一大過 當然也可以依情節嚴重狀況處份更重 至於校長的部分 我是沒聽過必須要被連坐處分 除非他是幫兇 或是他想包庇體罰情事 (前面列舉的老舊行政命令不算 我是指這次的零體罰公約) 普通殺人罪至少要判十年有期徒刑 當然也可以依情節嚴重狀況判刑更重 沒聽說過誰可以去殺「不乖的人民」 而不用判刑的 那麼為什麼老師體罰不乖的學生還想要不用被記過呢? 就連警察也不可以隨便開槍射殺歹徒 除非歹除已經有反抗到足以威脅警察安全了 但是主張可以體罰各位老師們 學生不乖已經到威脅了你們的生命安全了嗎? : 全部都只是口號 而且還是過期的口號 連喊兩下的價值都沒有了 : 將常態分班後的35人班級和森林小學的情境相比是完全不公平的 沒錯 這兩個情境不能相比 不過「不體罰」是教育的最低要求 不是只有森林小學才能做到 -- 錦瑟無端五十絃...一絃一柱思華年... 莊生曉夢迷蝴蝶...望帝春心託杜鵑... 滄海月明珠有淚...藍田日暖玉生煙... 此情可待成追憶...只是當時已惘然...多情者...情場殺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0.182.82
pppppig:校長本來就要連坐喔 203.67.106.209 04/17
pppppig:另外 我反人本不代表贊成體罰 謝謝 203.67.106.209 04/17
pppppig:我也沒有說 因為我們不在森小所以無法不體罰喔 203.67.106.209 04/17
pppppig:你還是沒有看出我想表達的.... 203.67.106.209 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