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resent (情場殺手)
看板Teacher
標題Re: [閒聊] 不平之鳴2
時間Sun Apr 17 08:41:37 2005
※ 引述《pppppig (什麼都不是!!!)》之銘言:
: 原po的不平之鳴 主要想表達的應是對"教師"的偏頗言論的不滿
: 不打不會教...我想不至於
: 而不是家長 校方 只出一張嘴的人本基金會 嗜血的新聞媒體捕風捉影 自由心證
我不太明白為什麼每次談到體罰就要把人本基金會拿出來提一下
是在利用他們的負面印象然後來論述體罰是對的嗎?
可是我國禁止體罰是自古以來就有的事
根據我查到的資料:
教育部於民國三十四年六月五日訂定之「國民學校及中心國民學校規管理則」第
七條第五項規定:「國民學校及中心國民學校訓育實施,不得施行體罰」。
1946年: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教育處電令:「全省各中小學校,應即一律廢除體
罰。」
1947年: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署法字第39060號令:「學校學生不得施行體罰。」
1949年:台灣省政府教育廳令:「嗣後如再發現各小學體罰學生情事,
各該校長
及施行體罰之教員,均應受懲處。」
1951年:台灣省政府教育廳令:「嗣後如再發現國校教員懲罰兒童害及身心情事
,
諸校校長應受連帶處分。」
1968年:台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令各省立中小學、補習學校嚴禁體罰。
教育部於民國五十九年八月十九日教輝人字第二三八七○號函頒之「教育專業人
員獎懲標準」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不得體罰學生,影響其身心健康。」
違反之
教師,將受記過或以上之懲處。
1982年:台灣省政府教育廳函各縣市政府:「各國中教師聘書,
應將不實施體罰
列入聘約,函請查照,並轉各國中照辦。」
: 沒有沒有 體罰就是教師一大過校長一小過 管你簽過切結書沒有
: 且慢
: 部長大人 記者諸公 各位鄉親啊...
: 殺人罪都尚且依動機分為好幾種了 不是嗎
老師體罰至少記一大過 當然也可以依情節嚴重狀況處份更重
至於校長的部分 我是沒聽過必須要被連坐處分
除非他是幫兇 或是他想包庇體罰情事
(前面列舉的老舊行政命令不算 我是指這次的零體罰公約)
普通殺人罪至少要判十年有期徒刑 當然也可以依情節嚴重狀況判刑更重
沒聽說過誰可以去殺「不乖的人民」 而不用判刑的
那麼為什麼老師體罰不乖的學生還想要不用被記過呢?
就連警察也不可以隨便開槍射殺歹徒
除非歹除已經有反抗到足以威脅警察安全了
但是主張可以體罰各位老師們 學生不乖已經到威脅了你們的生命安全了嗎?
: 全部都只是口號 而且還是過期的口號 連喊兩下的價值都沒有了
: 將常態分班後的35人班級和森林小學的情境相比是完全不公平的
沒錯 這兩個情境不能相比
不過「不體罰」是教育的最低要求
不是只有森林小學才能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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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瑟無端五十絃...一絃一柱思華年...
莊生曉夢迷蝴蝶...望帝春心託杜鵑...
滄海月明珠有淚...藍田日暖玉生煙...
此情可待成追憶...只是當時已惘然...多情者...情場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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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0.182.82
推 pppppig:校長本來就要連坐喔 203.67.106.209 04/17
→ pppppig:另外 我反人本不代表贊成體罰 謝謝 203.67.106.209 04/17
→ pppppig:我也沒有說 因為我們不在森小所以無法不體罰喔 203.67.106.209 04/17
→ pppppig:你還是沒有看出我想表達的.... 203.67.106.209 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