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ookbon (North Lonely)》之銘言:
: 我找的法規上面是寫不得申請調動與調職
: 但找到人互調應是可行的
: 因為我碰到滿多公費生都是找互調成功的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H005000916
: 稱: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民國 92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 第 16 條 公費生分發後於義務服務期間,不得申請異動、調職。但中央主管機關基
: 於業務需要,得經原分發服務學校及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調任其他偏遠或特
: 殊地區學校續履行服務義務。
: 原分發服務學校之主管機關應將異動情形通知其原就讀學校繼續列管。
「中央主管機關基於業務需要,得經原分發服務學校及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調任其他偏
遠或特殊地區學校續履行服務義務。」
〝必須基於業務需要〞.... 那麼...互調是屬於這個範圍的嗎!!??
怎麼很多人可以互調成功??
之前的人互調成功是因為他們是在92級之前 所以沒有這樣的條例吧
因為法條是在92年8月1日修正的
92級真的可以不用留在原分發學校四年嗎???
這個問題許多師院的實輔處都沒有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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