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H005000916
稱: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民國 92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第 16 條 公費生分發後於義務服務期間,不得申請異動、調職。但中央主管機關基
於業務需要,得經原分發服務學校及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調任其他偏遠或特
殊地區學校續履行服務義務。
原分發服務學校之主管機關應將異動情形通知其原就讀學校繼續列管。
※ 引述《tookbon (North Lonely)》之銘言:
: : 要注意喔
: : 從去年開始 分發的師院生都必須在原分發學校待最少四年才可以申請調動唷
: : 我就是不知道有這樣的規定 所以依照家人的想法填回家鄉
: 有規定要四年嗎?
: 去年?是指92級嗎?
: 我有碰到91級的人 一年就可以互調成功的
: 他是自己找縣市互調那種的
: : 分發之後才覺得後悔不已
: : 所以 選填志願之前一定要三思
: : 即使分發到不是很理想的縣市 也一定要努力進到比較好的學校
: : 不然 這四年對你而言就很痛苦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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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19.49.178
※ 編輯: tookbon 來自: 163.19.49.178 (02/15 11:28)
我找的法規上面是寫不得申請調動與調職
但找到人互調應是可行的
因為我碰到滿多公費生都是找互調成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