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BIZA: 法條已經公告了, 去看看就知道了, 幹嘛猜 10/08 11:46
推 bkm1: 我看這下公司不太敢跟員工亂簽競業條款了 而且不能單方面任 10/08 12:01
→ bkm1: 意終止 假如不行 被開除可以領競業+失業救濟補助嗎? 10/08 12:02
→ IBIZA: 被開除如果對方想限制 就得給錢 沒給就沒有限制 10/08 12:05
推 mos888tw: 我也想知道這法條可以加失業補助金的部分也可以領? 10/08 12:44
推 bkm1: 我覺得競業需要每年簽 不能說我要解聘你就單方面終止競業 10/08 14:22
→ bkm1: 不然我勞工也可以準備閃人時 就跟你說我要終止競業啊 10/08 14:23
推 yytseng: EDA業從以前到現在都嘛員工跑出來抄以前做的拿來賣... 10/08 17:18
→ yytseng: 美國那麼會抓,還不是抓小放大抓頂罪的..競業條款看看就好 10/08 17:19
推 yytseng: 說保護資方的大概沒真的做過什麼重要的事.... 10/08 17:23
→ yytseng: 從案例來看,資方總是吃虧的一方 10/08 17:24
→ ealvis: 觀念怪怪的…競業禁止是保護資產的投入不被輕易複製,跟 10/08 17:35
→ ealvis: 高深技術、專利、營業秘密沒有直接關聯,也因此企業需要 10/08 17:35
→ ealvis: 對等的付出薪資補償勞工…只要企業真的有出錢補償,而且也 10/08 17:35
→ ealvis: 勞工也收了,沒道理違反之後才說技術沒什麼?這不就跟排廢 10/08 17:35
→ ealvis: 水被抓的慣老闆理念雷同? 10/08 17:35
→ ealvis: 當然50趴這個規定的確很僵化…不符合實際 10/08 17:36
競業禁止條款不簽,不代表你到另一家公司,就不會犯到原來公司
的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法上的定義真的模糊又廣泛,廣泛到我覺得是無限上綱,
讓公司一定有理由可以提告,然後再到法院去認定,訴訟就算最後
公司敗訴,可是在這過程中,一般受薪階級哪有資源跟大公司耗。
專利給予保護,我是很贊成,畢竟公司花了很多研發成本。
至於"沒有專利"的任意公司內部自認為的"營業秘密",我認為給予保護
真的是立法者過度保護資方(財團)。
台灣產業RD若只有D 而沒有R,那種公司本身產品就是東抄西抄出來
的,抄書上製程,抄過期專利,甚至大膽一下,直接侵犯別人專利
只要不被抓到就好,可是卻可以憑法要求離職員工去保守這些秘密。
我是建議,如果跳槽到另一家公司,必須很小心,每用一種東西
只要是跟前一家有雷同的,就要找相對應的公開資訊,確認其實這其實
是書本上的常識、過期專利、被否決的專利、報章...。
※ 編輯: eros01 (114.42.61.27), 10/08/2016 20:36:49
→ ealvis: ......有李家同的風格 10/09 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