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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法有對董事、經理人規定競業行為。 個人認為就算在公司當課長、部長,只要不是公司 章程裡有載明為經理人,基本上能閃掉這部分。可能 是副總、總經理才會掛在章程裡。 2. 專利 3. 營業秘密法 個人認為條文是相當能擴大解釋的,很偏資方。 明明公司根本沒有專利(落後的技術),但是公司 透過營業秘密法,很大程度可以與離職員工打泥 巴戰。一般受薪階級是沒辦法跟大公司耗的。 反過來思考,勞方就算跳槽到競爭對手工作,如何 不被舉證用到營業秘密,就是平常要注意的。 因為IC難舉證,所以好像出現特別法 積體電路布局保護法 4. 勞基法-競業禁止條款 修法前~ 在職時,因為受迫於職權,提早先簽的有效性應該會受質疑 所以基本上這是離職時談才有效,要有補償金才有效, 限制時間不能太長才有效,限制產業範圍不能太廣才有效。 所以離職的時候不要亂簽字。 我會比較看成修法前,競業禁止條款離職時員工有權說不。 修法後~ 比較好奇會不會因為很多項目都明確了,變成競業條款員工 在離職時沒權說不? 這可能要等有人被告,看判例了。 其他: 現在台灣對於資方很保護。 以前台灣企業不斷出現, ,依現在標準,那一家乾淨的? 哪一個不是跟師父 學一學後出師開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2.61.2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ch_Job/M.1475897458.A.290.html
IBIZA: 法條已經公告了, 去看看就知道了, 幹嘛猜 10/08 11:46
bkm1: 我看這下公司不太敢跟員工亂簽競業條款了 而且不能單方面任 10/08 12:01
bkm1: 意終止 假如不行 被開除可以領競業+失業救濟補助嗎? 10/08 12:02
IBIZA: 被開除如果對方想限制 就得給錢 沒給就沒有限制 10/08 12:05
mos888tw: 我也想知道這法條可以加失業補助金的部分也可以領? 10/08 12:44
bkm1: 我覺得競業需要每年簽 不能說我要解聘你就單方面終止競業 10/08 14:22
bkm1: 不然我勞工也可以準備閃人時 就跟你說我要終止競業啊 10/08 14:23
yytseng: EDA業從以前到現在都嘛員工跑出來抄以前做的拿來賣... 10/08 17:18
yytseng: 美國那麼會抓,還不是抓小放大抓頂罪的..競業條款看看就好 10/08 17:19
yytseng: 說保護資方的大概沒真的做過什麼重要的事.... 10/08 17:23
yytseng: 從案例來看,資方總是吃虧的一方 10/08 17:24
ealvis: 觀念怪怪的…競業禁止是保護資產的投入不被輕易複製,跟 10/08 17:35
ealvis: 高深技術、專利、營業秘密沒有直接關聯,也因此企業需要 10/08 17:35
ealvis: 對等的付出薪資補償勞工…只要企業真的有出錢補償,而且也 10/08 17:35
ealvis: 勞工也收了,沒道理違反之後才說技術沒什麼?這不就跟排廢 10/08 17:35
ealvis: 水被抓的慣老闆理念雷同? 10/08 17:35
ealvis: 當然50趴這個規定的確很僵化…不符合實際 10/08 17:36
競業禁止條款不簽,不代表你到另一家公司,就不會犯到原來公司 的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法上的定義真的模糊又廣泛,廣泛到我覺得是無限上綱, 讓公司一定有理由可以提告,然後再到法院去認定,訴訟就算最後 公司敗訴,可是在這過程中,一般受薪階級哪有資源跟大公司耗。 專利給予保護,我是很贊成,畢竟公司花了很多研發成本。 至於"沒有專利"的任意公司內部自認為的"營業秘密",我認為給予保護 真的是立法者過度保護資方(財團)。 台灣產業RD若只有D 而沒有R,那種公司本身產品就是東抄西抄出來 的,抄書上製程,抄過期專利,甚至大膽一下,直接侵犯別人專利 只要不被抓到就好,可是卻可以憑法要求離職員工去保守這些秘密。 我是建議,如果跳槽到另一家公司,必須很小心,每用一種東西 只要是跟前一家有雷同的,就要找相對應的公開資訊,確認其實這其實 是書本上的常識、過期專利、被否決的專利、報章...。 ※ 編輯: eros01 (114.42.61.27), 10/08/2016 20:36:49
ealvis: ......有李家同的風格 10/09 01:32